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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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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6篇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细则  (3篇)  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省纪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6篇,供大家参考。

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6篇

篇一: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细则

  (3篇)

  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党委《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属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X纪发[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所属单位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

  (一)所属各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凡设党委的一律设立纪委;设立党总支、党支部的,要有纪检委员也要设置纪检监察工作部门。

  (二)同时设立纪委和监察机构的单位,其纪委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三)集团总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集团监事会主席工作办公

  室“三位一体”合署办公机制。

  第四条

  加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

  (一)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和若干名委员。

  (二)纪委书记为专职,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其排列顺序列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之后,按任党委副书记时间的先后排序。

  (三)纪委副书记可担任纪检监察部门正职。

  (四)纪委委员由同级党代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须有组织(人力资源)、审计、监事会主席工作办公室、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五)纪委书记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第五条

  配足配强纪检监察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总数15%的比例核定,集团一级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所属单位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配备1-2人。随企业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规模的增加,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及集团党委、董事会的指示、决定,以及企业发

  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单位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党委和集团纪委报告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三)受理信访举报,负责检查所在单位中层以下党员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

  (四)负责管理所在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牵头协调开展效能监察、廉洁从业及其他监督工作。

  (五)完成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完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一)各单位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

  (二)纪委书记应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

  (三)各单位应建立由纪委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督查、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八条

  严格纪检监察人员的管理监督。

  (一)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纪检监

  察部门共同考察并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集团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正职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考察、审批,任免前要征求集团纪委的意见。

  (二)各单位纪委的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征求集团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然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规范纪检监察人员的准入条件,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应当问责或免职。

  (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待遇应当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年3月3日)

  为深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X纪字[2010]XX号),现就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推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市国有企业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提速和快速发展期,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全面、和谐发展,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健全有力的纪检监察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加强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有利于健全企业权力制衡约束机制,推进企业科学发展。

  2、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建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和改进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深入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3、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和组织保证。近年来,市属企业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应看到,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1、企业纪检组织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监察机构是企业行使内部监督检查职能的重要组织,负责对管理权限内各部门、各项目的经营活动及其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要按照切实发挥企业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大力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2、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设立党委的企业,要设立纪委;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设纪检委员。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大型子企业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其纪委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3、进一步强化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一是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三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党组织和决策机构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四是加强对推进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并按照工作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反馈或向上级报告。六

  是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七是强化监察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职的体制机制

  1、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对下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2、市属企业及下属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纪委书记应参加或列席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监察机构正职参加或列席经理(行政)办公会,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

  3、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积极探索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可以分管所在企业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由纪委牵头,监察、审计、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参

  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形成企业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1、市属企业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2、市属企业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一般配备1-2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纪委书记按同级副职配备,可以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由党委委员担任纪委书记的,其在党委内列党委副书记之后与其它党委委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也可由党委工作部门、审计、人力资源、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市属企业纪委书记或监察机构负责人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规模大、人员多的,纪检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配备本级企业中层副职级领导人员。

  3、市属重点骨干企业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市企业主管单位党委)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沟通后,共同考

  察并提出任职人选意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党委(市企业主管单位党委)任免。其他市属企业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市企业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并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市国资委党委(市企业主管单位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考察、审批,任免前征求市国资委纪委(市企业主管单位纪委)意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配,由企业党组织负责把关。

  4、市属企业下级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监察机构正副职及基层组织纪检委员的提名、任免、奖励、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市属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总数15%的比例核定,市属企业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其下属企业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配备1-2人。随企业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规模的增加,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

  2、规范纪检监察人员的准入条件,拓宽选人视野,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综合素质高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

  监察工作人员队伍。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作用。

  3、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要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规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每年度有计划地进行轮训和专题培训。要重点提高监督检查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

  4、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要制定完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企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其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待遇应当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保证企业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生活待遇。

  六、切实加强对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市国资委(市企业主管单位)党委、纪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所属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2、市属企业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要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3、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有限公司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2号))和股份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股份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水电股党【2010】8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水电十六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实际,就加强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和改进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推进公司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公司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上水平的关键时期,实现公司科学发展,需要有党的坚强领导,需要有健全有力的纪检监察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加强公司纪检察组织建设,有利于健全公司权力制衡约束机制,推进公司科学发展。

  2、加强和改进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

  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保证,是有利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3、加强和改进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和组织保证。近年来,公司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及股份公司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应看到,公司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存在着人员编制偏少、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纪检组织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公司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监察部门是公司行使内部监督检查职能的重要部门,负责对管理权限内各部门、单位和项目部的经营活动及其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要按照切实发挥企业党委政治核心与监督保证作用的要求,大力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5、公司各分局(单位)、直管项目部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组织,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公司各分局应设立监察部门,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基层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内的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同时任本单位监察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6、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

  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配合党委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领导班子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本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受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员工在党纪、党风和廉洁从业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信访举报,依法依纪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并按照工作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反馈或向上级报告;

  强化监察职能,注意发挥监察工作贴近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公司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7、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要经常听取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人要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汇报的主要内容参照公司关于纪委书记述职的有关规定及述廉议廉制度的有关要求。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要对下级纪委和监察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8、公司各分局(单位)、直管项目部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组织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以进入行政班子兼任行政副职;纪委书记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行政办公会以及其它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的相关会议;对有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如果所提意见不被接受,要向上级报告。

  9、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要建立由纪委牵头,监察、审计、工会和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10、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11、公司各级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可配备1名副书记。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配备由本单位中层副职管理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一般不从财务部门、物资设备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中产生。纪委书记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对在领导班子内分工过多又没有足够精力抓纪检监察工作的纪委书记,上级纪委有权进行协调,合理调整其分工。

  12、公司各分局(单位)、各直管项目部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公司党委进行任免;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门负责人的选配,由公司纪委进行把关,各分局、直管项目部党委、行政分别履行任免手续。下级单位的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监察部门负责人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各分局(单位)、直管项目部纪委换届前,纪委书记、副书

  记、纪委委员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应事先征求上级纪委意见,上级纪委同意后,再由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履行相关程序。选举结果在报上级党委履行程序时,抄送上级纪委。

  13、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纪委书记。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行政领导职务。各分局(单位)、直管项目部纪委书记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它单位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年、52岁以下的纪委书记,原则上交流到其它单位任职或在原单位转任行政领导职务。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分局本部应配备2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各直管项目部、其他单位本部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同时,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严格规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今后,凡调任纪检监察

  岗位工作的,公司各分局(单位)、直管项目部本部纪检监察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部门负责人等岗位应具有经营管理、工程施工、人力资源或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工作经历,具有与该职务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从业经历。

  16、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也可组织不同形式的集中巡视和监察工作。要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17、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各单位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规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

  18、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资、职称、奖金、福利等待遇,应与纪检监察工作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相同,考核评价办法应该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机制和制度。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定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犯党纪政纪的,要严肃处理;对履职不当、不适合在纪检监

  察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调离。

  要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八年的,应在本单位纪检监察内部不同岗位轮换交流,使每个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能适应不同的工作岗位,增强综合素质;对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满成绩突出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人事调整时,原则上应通过提拔、转任等办法,交流到其他单位、部门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9、公司党委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定期对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0、公司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帮助其协调解决在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中的问题;下级纪委、监察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共同促进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21、公司各分局(单位)、直管项目部党委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制的要求和本细则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注重结合实际,协调解决问题,深入推动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篇二: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9.09.03?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市县一体、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

  明、服务高效原则。

  第二章

  交易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在省政府决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处罚权。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外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检查并依法惩处。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情况的比对,做好项目交易见证服务,加强对开评标环节各方主体行为的指导,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六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大数据甄别平台。以公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数据碰撞等科技手段,加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随机抽查比例,对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重点甄别,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及时甄别。

  第七条

  完善项目履约监管系统,实行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在线监测监管。建立项目交易全过程及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月通报机制。各监管部门主动接入公管部门建立的监管系统,实施日常监管,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主动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开展随机抽查,不定期对项目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督查。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类项目

  特点,出台相应的交易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变更范围、程序及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控件价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九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用信息管理。公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市场主体信用分评定管理办法,充分运用市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用信息,加大信用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运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及履约信用管理。推进联合惩戒,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合同履行、工期进度、项目验收等交易活动全过程负责。

  项目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选择、交易方式确定、招标采购条件设置等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要依法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核实中标人资质、业绩、奖项及证书,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加强履约和验收管理。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按要求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有关信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管部门报告。

  重大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后,项目单位应当邀请3名及以上设计类或审计、造价类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或控制价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集中论证。对出现重大错漏项或严重高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或造价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组建项目组,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从事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答复质疑和异议、主持开标、资料归档等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适时更新。

  工程建设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成员应当为投标单位缴纳社保人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递交不弄虚作假投标、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借用资质挂靠投标、不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诚信承诺书。中标后及时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完成中标项目。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依法评标,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章

  交易活动规则

  第十四条

  规范招标项目的业绩、奖项等招标条件的设置。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房建、市政及公路项目1亿元及以上、装饰装修单体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园林绿化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大桥及以上桥梁项目、水利工程项目B类及以上可适当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1至2个。技术较为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业绩、奖项一般不超过2个。特殊或技术较为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专家会商后,可适当增加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和奖项1至2个。

  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工程建设项目的业绩、奖项不得成为资格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性质特殊、技术复杂的或潜在投标人质疑较多无法确定的交易文件,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论证,充分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探索实行资信、技

  术及商务评审“两阶段”评标办法。

  资格审查实行有限数量制,扩大资信公示范围,对参与投标的企业业绩、奖项实行全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面试答辩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甄别。

  项目单位在评标办法中要求答辩,并作为合格要素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答辩,视为放弃投标,答辩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主要情况和投标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不熟悉,对项目管理关键环节不清楚的,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示提醒,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除法定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变更公告,报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变更。变更前的项目负责人半年内在本市区域内不得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为防止恶意低价中标,项目单位应当将低价中标防范措施和相关违约责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评标评审环节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优质优价”要求,对工期、质量和奖项均达到要求的项目,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班子成员奖励。对严重拖延工期、质量验收不合格和招标中要求的奖项未达到的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交易;

  (二)擅自提高招标条件、采购标准;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七)未依法公开交易标准、交易结果、项目合同等信息的;

  (八)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投标人、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二)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供应商;

  (三)与项目单位、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串通,围标串标;

  (四)向项目单位、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项目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中标后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转包;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等情况;

  (二)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三)收受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将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及时在信用网站予以披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按照管理规定组建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负面清单编制交易文件、不按照规定发布交易信息,不按照要求主持开标活动等,公管部门依照相关管理规定,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评标评审专家不按照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不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公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3—12个月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纪委监委等部门对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调查或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效能办牵头对项目单位及各监管单位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强化对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已出台其他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压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项目单位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2.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管理办法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压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项目单位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压实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监督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县、市、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二、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项目单位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主体,必须依法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

  (一)科学谋划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加强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谋划、部署等事项,科学编制项目概算,提高规划设计深度,合理划分项目标段,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工作要求,准备立项批复、资金落实证明、图审批准书等前期资料。

  (二)内控机制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等公共资源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党群部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和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单位参照建立),明确专人负责招标采购,在编制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交易需求、组织交易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质疑异议、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三)交易需求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对交易项目从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方面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研情况、资产配置标准、工程信息价等,科学、合

  理地确定项目需求、最高限价等。严格遵守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交易文件内部审核机制,对交易文件严格把关,依法合理制作交易文件。交易文件中不得出现排斥、差别对待或歧视对待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提高或降低投标人资质要求,随意提高投标保证金,过度设置技术指标参数,缩短招标公告时间和招标时间等。

  (四)依法发布信息。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在法定时限内,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履约信息及变更信息等。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交易情况。

  (五)标后履约管理。一是项目单位要加强标后管理,严格执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及时签定合同,双方不得弃约毁约。项目单位不得以拖延时间,变更或让出中标的某一部分业务等借口或条件故意刁难中标人。建立项目联络人制度,明确科室或专人负责标后履约管理,定期登录标后履约系统填报信息,加强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及变更等重点环节管理,切实履行标后管理主体责任。二是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技术复杂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到货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项目单位分管负责人、联络人应当会同项目监理共同做好标后履约管理。三是项目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合同及时处理。

  (六)禁止以任何手段干预、插手招投标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越权干预、插手招投标工作;不得利用职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指使、授意、暗示、强迫、胁迫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项目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打招呼等行为应当记录在案。

  三、监督方式

  监督方式采取日常监督、综合检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项目单位压紧压实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责任。

  (一)日常监督。市、县两级派驻纪检组和乡镇纪检部门对派驻单位或所在乡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行日常纪律监察责任,对接收的相关信访举报和检举控告等事项,及时会同公共资源等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置、反馈。

  (二)综合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对重点项目适时开展综合检查和跟踪督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项目的标前、标中、标后管理落实情况纳入项目单位巡察范围。

  (三)民主监督。项目单位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民主监督,对重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及建设情况定期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地查看或召开座谈会,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做好整改。

  (四)社会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网站、公开栏等媒体及时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信访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问责情形

  (一)违规招标情形

  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2.招标前期工作不实,项目概算编制不准确,出现概算过高、过低、严重缺项漏项、重复计算等问题,或前期规划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后期出现较大变更、甚至技术路径无法实现需重新设计,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项目工期的;

  3.未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达到进场限额标准,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应招未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或肢解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擅自更改交易方式的;

  4.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的;

  5.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差别对待或歧视对待潜在投标人的;

  6.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交易公告、公示中标结果的;

  7.缩短招标公告时间和招标时间,交易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澄清、修改和提交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8.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未按照下列方式规范操作的:

  (1)除政府采购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滁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定点选取相关规定,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单位可以在定点企业库已参与报名企业中抽取或以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或从定点企业库中选取承接主体(自行确定的,应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并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2)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优先从网上商城上采购,其中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皖财购﹝2019﹞513号)等相关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15类通用货物类产品必须实施网上商城采购;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且网上商城无法满足其需求的,可自行组织选择供应商(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二)违规开、评标情形

  9.在交易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接受投标人现场报到的;

  10.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

  11.违规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或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

  (三)违规定标、处理质疑、签订合同、归档情形

  12.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1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14.不依法受理投诉人质疑、异议,或处理质疑、异议不公正导致恶劣影响的;

  15.在交易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违反交易文件主要条款或不按照中标价格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16.未按规定进行采购合同备案的;

  17.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该保存的交易项目档案资料,或伪造、变造交易项目档案资料的。

  (四)违规验收、标后履约管理失职情形

  18.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19.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20.违规办理工程变更、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班组人员变更的,或未核实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业绩等关键指标不低于被更换人员,并满足原招标文件要求的;

  21.未及时、规范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22.对中标企业非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疏于管理、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该报告不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查处不配合的;

  23.未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的。

  (五)违反廉洁纪律情形

  24.项目单位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25.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卡)、回扣、佣金或以好处费、红包、提成等形式拉拢、贿赂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和有损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形象的不正当行为的;

  26.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干预、阻挠、威胁、恐吓等影响公平招标投标行为,以及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或私下接触等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的;以本人或近亲属(包括近姻亲)名义,直接或以入股、借用他人名义等形式参与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的;

  27.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

  五、监督执纪问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公共资源交易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等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正确运用“四种形态”,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2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进行立案调查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相关办法和程序,协调案件调查工作,联合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联合调查。

  市公安局等部门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做好案件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五条

  涉及围串标、虚假投标等重大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需要启动联合调查程序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填写《滁州市重大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审批表》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市领导(简称“分管市领导”,以下同)批准并明确牵头调查单位,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六条

  案件调查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联合调查专案组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参与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应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并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案件移送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联合调查

  第七条

  案件调查牵头单位组建联合调查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联合调查专案组应当根据违法违规事实依法形成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报告。

  第八条

  在案件调查中,联合调查专案组可就下列事项商请成员单位协助办理。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办理:

  (一)需要协助查询相关资料的;

  (二)需要协助寻找案件相关人员的;

  (三)需要协助收集、鉴别、审查证据的;

  (四)其他需要协助的事项。

  第九条

  联合调查专案组商请成员单位协助办理时,应以案件调查牵头单位名义向协办单位发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协办函》,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事项;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协办单位在接到协办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书面告知案件调查牵头单位。

  第四章

  案件移送

  第十一条

  联合调查专案组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嫌犯罪的公共资源交易案件,应根据规定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案件,由市公管局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案件移送工作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案件移送应以案件调查牵头单位公函形式进行,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并办理移送回执。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移送案件达不到处罚或处理标准的,应书面函告案件调查牵头单位,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结案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管理办法》(滁公管〔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表:1.滁州市重大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审批表

  2.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协办函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函

篇三: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____〕94号),结合灵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银川市纪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由灵武市纪委监委向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

  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灵武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驻监督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派驻机构设置不合理、覆盖不全面、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顺畅,监督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创新变化的具体形式,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机构设置。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灵武市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9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具体设置和监督范围如下:

  1.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灵武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伊斯兰教协会

  2.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市教育体育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党校

  4.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科学技术协会

  5.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统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

  6.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

  7.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

  市公安局

  8.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

  市人民检察院

  9.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市人民法院

  (二)人员编制。撤销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含公检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不含机关纪委),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全部划转到派驻机构。实行综合派驻的,灵武市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2名,共需行政编制12名,在现有派驻机构编制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编制1名。不得减少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2名,共需编制6名,从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各划转2名,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

  (三)规范名称。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至第九纪检监察组。

  (四)领导职数。灵武市纪委监委9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9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三、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

  (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灵武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灵武市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

  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要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灵武市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灵武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完善灵武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考察制度,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精神,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灵武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灵武市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灵武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

  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灵武市属国有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灵武市纪委监委对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灵武市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灵武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其进行综合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灵武市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灵武市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灵武市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大力支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

  (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派驻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系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办公用房由各驻在部门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

  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建立和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制定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党中央决定,在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取得的明显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意见》强调,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要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

  《意见》明确,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派驻机构要紧紧围绕监督这个第一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监督,重点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

  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审查调查协调、案件审理协调、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意见》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派驻机构制度建设和服务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自觉支持派驻机构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守派驻机构作为党的政治机构、派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担当,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____〕9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设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实行区纪委监委向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

  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驻监督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无派驻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派驻监督空白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惠农区实际,研究确定创新变化和具体形式,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

  (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区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履行政治监督首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区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三、机构设置、监督范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机构设置

  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区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

  (二)监督范围

  1.综合派驻机构

  (1)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个):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策研究室、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联、区档案馆

  驻在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2)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个):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含区宗教局)、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工商联、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机关后勤事务管理中心

  驻在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3)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个):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审计局、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区科协

  驻在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单独派驻机构

  (1)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个):区人民法院

  驻在单位:区人民法院

  (2)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个):区人民检察院

  驻在单位:区人民检察院

  (3)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个):区公安分局

  驻在单位:区公安分局

  (三)人员编制

  实行综合派驻的,区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2名,共需行政编制6名,通过划转、调剂等方式在我区范围内统筹解决。不得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实行单独派驻的,撤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原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区纪委监委派驻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2名,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人员编制3名,共需7名,从各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划转,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派驻机构实行专项编制,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

  (四)规范名称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石嘴山市惠农区纪委、石嘴山市惠农区监委派驻第_纪检监察组。

  (五)领导职数

  区纪委监委6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6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区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建立健全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区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区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考察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机构干部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调配。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区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

  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区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根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区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派驻第一、第二纪检监察组协助区纪委监委统筹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坚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区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大力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

  (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派驻第四至第六纪检监察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系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

  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办公用房由驻在部门保障,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由区财政会同区公务用车改革办公室予以明确并解决,派驻机构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和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由德才兼备、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坚持原则、敢于监督的干部担任,建立并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划转、调剂人员的政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选配要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切实把好人员入口关。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纪委监委纳入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篇四: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监察法》在国有企业的实施分析

  摘要: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国家监察主要对象范畴,实现了国有监管的全覆盖。向国企派驻或派出监察机关、监察特派员等,对国企"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管工作将更加精确有力高效。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党员干部,作为非党员行使公权力的管理者也将被列入国家监察法监督范畴内。除从事领导的企业工作人员之外,在管理、督促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等关键职位上工作的管理者也属国有企业管理,属监察主要对象之一。这既是对企业管理者的法律履责、秉公用权、廉洁执业等内容进行监管,同时又表达了对企业员工的严管厚爱,有效推动了企业的合规建设。

  关键词:《监察法》;国有企业;实施

  前言:《监察法》针对国有企业监管的监管创新,《监察法》的开展注重了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监督机制,把当前的国有企业管理放到了《监察法》的监管主体和对象中,《监察法》的出台和实施属于中国反腐工作倡廉的重要成就,属于切实根据国家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反腐工作倡廉的重要措施,也属于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监管体制的重要基石,更属于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实施的重要手段。此部法规的建立与实施代表了中国反对贪腐的工作走向全新的阶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理论争点透视

  国有企业是民族经济蓬勃发展的中坚动力,是我国特点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产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斗争的压倒性势头开始形成,而由于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了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直接相关的主要责任主体之一,幸未完全纳入政府的监督体系当中,所以这种问题也有待解答。但在《监察法》的第十五条第三项,却确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层也列入了被监管对象当中,这是一个意义非凡的措施。

  《监察法》所指的管理人員不仅是国家高层管理,而且可能扩展至国家内最基层的管理。广义上来讲,只要是国家有公权力的人员,不管权大权小,都是被监督对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和实际要求,担任监督对象的国企管理人员,不仅包括了国家独资、国家控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职工主任等,对国家企业资产承担运营管理工作负责的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和基层管理者等,也都应当理解为国企管理人员的负责范围,对于涉及职务犯罪或者严重职务犯罪问题的,国家监察部门也可以依法调查。就这个范围来说但凡有公权力的国家管理人员都是被监督对象,这也是第一次从立法上做到了对国家管理人员监督的全面覆盖。

  二.国有企业适用《监察法》的现状分析

  自《监察法》施行以来,国有企业逐渐提高了对政府内部监督职责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投资、开发项目、市场营销、财产管理等各方面都出现了重大风险。所以,进一步强化对风险高发环节的有效监管,对于全面铺开监管工作意义重要。在国家中心层级,中央政府组织国家监委已在国资委派驻纪检监督小组,全面开展了监督工作,并进一步完善了日常监管工作制度,与多家地区监委共同探索了有效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查处了有关案件,截止2019年6月各地区纪委监委已共同留置了十五人。各地层级的及部分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国企的自身特点,着力于在企业风险高发的重要领域和环节进行监管,并自上而下循序渐进地对接《监察法》的有关内容。在国家监管体制改革下,国有企业正进一步加强内部纪检监察的力量,以严肃处理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三.国有企业适用《监察法》的制约因素

  监察法的建立,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有着特殊地位.但由于立法容易实施困难,对监察法规的制定还存在着某些制约,障碍,因此必须引起注意视[1]。(一)法律规则与企业内部制度衔接不足,国有企业适用《监察法》“无从下手”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建立内部监管制度时大多是关于管理财物、经营、生产工艺等方面,而有关内部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也大都不具备现实的操作性,还有些企业只重视形式而不重实内容,因此不能建立体系化的行政机构管理制度。机制的不足使得新机制无法建立,而仅有的机制也不能有效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难逃流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命运。这也就导致了《监察法》实施后,国有企业的行政机关政府部门未能很好地承接《监督法》所规定的具体职责任务与规定,以做到机制上的顺畅衔接。

  (二)纪检监察机构的专业性不足,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兼职现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兼职是一个相当常见的现象。由于身兼数职、且各种职责内容差异很大,再加上受到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性质等的影响,都可能使得企业人员无法有效地投身到企业行政机关管理工作中,因此全方位、深入地开展的国有企业行政机关管理工作也必将深受危害。

  四.完善国有企业实施《监察法》的具体路径

  为深入贯彻对国有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需要进一步细化企业派驻的监管机关或监管专员工作机制,并行国企内部纪检监察工作,严格确定监督对象,并密切留意在国企中出现的违纪类型,以做到"重点犯罪,重点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监察部门的具体执行手段[2]。

  (一)加强学习和教育,准确把握和全面了解《监察法》的基本内涵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应当组织职工对《监察法》进行深入、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教育,要让员工深深领会到《监察法》是反腐朽国家政府规定,是一个对我国监督检查工作起指导性作用和基础性意义的重要法规,该法律实施意义重大,社会影响广泛。

  同时,在培训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还应深切了解到,全面实施《监察法》是进一步加强国家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建立中央集权统一规范、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管理体系的必须条件。党支部组织工作人员要把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监察法》和认真学习党的章程、《宪法》联系起来,牢固树立"四种基本意识",坚定"四种自信",忠诚履行党的章程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决遵守《宪法》《监察法》和党章的有关规定。更要让公司的工作人员们了解到,《监督法》不但要对国有公共职务工作人员实施严格监管,而且对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和有公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也要实施监管,从而使党员干部和职工们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不碰红线、不碰底线。

  (二)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在《监察法》施行后,应加强组织建设,明确职能定位

  国有企业基层各支部,作为党组织的最基层组织工作,在《监察法》出台后如何开展政府机关工作是新时期历史向我们提出的一个课题,是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与责任,是维护我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谨慎用公权,不触底线的重大措施,是进一步加强我国监督体制改革,实现我国企业监督工作全覆盖,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中很关键的一环[3]。

  按照党章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在国有企业单位组织,设有纪委的都应当设有纪委,设立了党组织的国有企业单位组织,在党组织内设了纪检监察委员会。同样,国有企业其他单位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人员,是整个企业单位组织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是自身约束制度的必须环节,对整个企业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基本道路以及党和国家战略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圆满完成整个企业单位组织的各项任务,起到了监督保证功能。因此国有企业其他单位组织若要完善内部监督工作和自身约束制度,均须建立内部监督组织并配有专兼职监督工作人员。

  五.结束语

  此部《监察法》的颁布与实施,既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思想上的强大意志,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在严格要求自身,不断地督促广大党员团队中,在贪污腐败问题上决不手软。身为一个党员干部,责任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的反腐倡廉工作。《监察法》针对企业监管的监管创新,是国有公司法律治企、干部廉洁用权的重要遵循,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的同进,也使监委管理工作有法依据、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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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作者简介:唐波,男,1972年生,大学本科,主要从事国有企业纪检及党建工作。E-mail:****************

篇五: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办法和途径的调研报告

  摘要: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企改革的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中的监督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较好地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进行制约,但从当前国有企业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来看,国企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的功能还没有得到较好发挥,存在着“弱监”、“虚监”、“失监”、“漏监”等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企业内部权力架构失衡、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企业外部监督主体较远,监督效力受制于监督距离;监督力量分散,缺乏监督合力。

  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教育工作,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基础。二是明确细化监督内容,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三是改进与完善工作机制,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条件。四是拓宽监督渠道,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效措施。五是完善干部管理,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力保证。六是加强打击力度,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完善

  国有企业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办法和途径

  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办法和途径的调研报告

  一、导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越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具体部署,充分表明党中央对权力运行规则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政理念。改革开放后,政企分开的逐步实施,为国有企业发展增添了无限的活力和生机,但在发展的同时,国有企业也成为腐败行为的高发地带,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监督,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

  二、调研对象与方法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第四纪检组监察室的安排和部署,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2月12日,我们就如何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6户市管企业进行了无记名问卷调查、座谈来了解国企干部职工对企业权力运行机制的建议和意见,同时还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来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共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近500人参加了问卷调查和座谈活动。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

  从调查问卷、座谈及查看现场、查阅资料了解的情况看,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企改革的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中的监督体系已基本形成,较好地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就国企内部而言,形成了以国企党组织、法人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和工会为监督主体的监督系统;就国企外部而言,形成了以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外派监事会、审计部门等为主体的出资人监督系统。但是,从当前一些国企权力失控、行为失范、腐败滋生、国资流失等问题看,国企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的功能还没有得到较好发挥,存在着“弱监”、“虚监”、“失监”、“漏监”等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个别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在国企权力运行中为个人谋私利、捞好处。如有些企业的权力部门在业务往来中存在着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二是企业内部权力架构失衡,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从国企内部权力运行看,企业的各项活动往往只按照经营决策系统的意志运行,监控系统对企业经营决策者的监督制约往往显得软弱无力。具体表现为同级监督难、专门监督弱、民主监督虚。如大多企业设立的纪委、审计、督察等部门,都要服从于企业党政主要负责的管理。三是企业外部监督主体较远,监督效力受制于监督距离。来自国企外部的监督特别是出资人监督,本来是打破“内部人控制”,形成权力制衡的强大力量。但是,由于外部监督主体远离国企内部权力运作,“失监”、“漏监”也就难以避免。具体表现为监督国企权力运行缺乏适时性、连续性、深入性。如有些监督执法部门的驻企小组,其本身也担负着其他的工作任务,很难将精力全部投入到所驻企业的监督工作中去,也有些上级监督监察机关将一些年龄大的同志安排到企业派驻,工作干劲明显不足,而且由于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由于受到时间和接触面的限制,所能了解到的问题一般都是已经表面化的,很难发现国企深层隐藏的风险。四是监督力量分散,缺乏监督合力。国企内外监督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督力量分散,监督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各监督主体往往针对不同对象和环节分别开展单项的、分散的监督,不能将对事权、财权、人权、物权的监督有机整合起来,既分散了监督力量,又分割了监督信息,还增加了监督成本,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如审计部门往往只针对财务、纪检部门只针对党员干部等等。

  综上所述,在现行国有企业管理监督体制下,无论是内部的监督还是外部的监督,多为事后监督,都不足以对国企运行中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看得到的监督不了,监督得了的又看不到”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国企内部仍然隐藏着较大的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在现实中,国企发展是否健康发展,往往取决于主要负责人能力水平和道德素质,所以,解决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监督问题,是预防国企腐败现象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之道。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健全和完善国企权力运行监督体制,不仅要解决监督主体是否缺失的问题,更要解决各监督主体是否有机结合,监督的方式方法、手段措施能否实现监督到位的问题,既保证决策(董事会)、执行(经理层)、监督(监事会)三大体系之间的制衡,又保证现行体制下监督体系在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效力。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

  (一)加强教育工作,是监督机制建设的基础。一是提高国有企业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对监督工作的认识,正确认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关系,正确处理监督与被

  监督的关系,积极支持监督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二是牢固筑起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强防线,强化政策观念、是非观念,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时刻把国家的利益、企业发展、职工群众的冷暖疾苦放在心上,坚持依靠法规纪律办事,坚决制止违法违纪问题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三是增强监督工作的业务能力,提高工作艺术水平。要加强宣传,善于协调,提高对监督的接受能力,努力使监督工作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二)明确细化监督内容,是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一是决策权的监督。决策监督是一种高层次的、重要的关口监督。对决策监督,主要是对决策权先进行合理界定,防止决策权力向个人过分集中,严格程序,决策规范,提高决策透明度,确保决策机制的公开化。建立决策预告制度和重大事项调研论证制度,使决策更合理、更科学。二是执行权的监督。执行、实施是决策延续。整个过程应以决策既定的原则、标准、要求、目标为尺度,监督执行方案、方法、步骤、措施、结果等,主要是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即事前监督实施方案,事中监督运行过程,事后监督实际效果,以确保执行权的实施。三是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的原则,对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合理分解,细化权力运作程序,使之便于开展监督,便于落实责任追究。

  (三)改进与完善工作机制,是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条件。要以打破“内部人控制”为关键,依托产权授予关系,着力健全国企出资人监督制约机制。当前,国企监督难,难在“内部人控制”严重。打破“内部人控制”,需要依靠出资人建立一种“来自于外、长驻于内”监督机制。为此,要强化“三个派驻”:一是要普遍推行外派监事会制度。2000年国务院开始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这种外派监事会因为具有外在性、专业性、权威性,较好地解决了“看得见”和“管得住”的问题,对企业经营者发挥了重要监督作用,但是目前主要还只在中央大型国有企业中实施,有必要在省市管辖的国有控股或独资公司中进行推广。二是要探索实行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度。基于国有企业的资产性质(国有)、股权结构(一元化)和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特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监督力量。但是由于国企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难”,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国企权力运行又“难看见”,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充分。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依托出资人监督,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国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任免、业务工作、工资福利实行统一管理。这种派驻垂直管理体制,既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在国企的开展,也有利于强化出资人监督。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还可与外派监事会领导交叉任职,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合力。如可由上级派驻企业领导担任企业监事会的职务,以便更好地参与企业事务,便监察监督。三是要坚持实行特派财务总监制度。由国资部门向国企派出财务总监,对国企财务

  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方式,对于从资金方面强化对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制度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步实行一个国企特派一名财务总监的办法。这样可以进一步改善企业监督的领导体制,使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有效。

  (四)拓宽监督渠道,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效措施。要以增强“党组织权威”为重点,依托党的组织关系,着力健全国企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的企业,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企业,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执掌国家政权的党,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面对国企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健全国企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党在国企的核心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由党的领导担任企业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实现国企党组织和法人组织的有机结合。事实上,在国企改制之前,企业党组织所起到的作用同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会的作用,具有某种相似性:都具有决策和监督的职能。在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办法,使部分党委委员进入公司董事会,党委书记担任企业董事长。这样的办法,可以使党组织通过董事会这一载体,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企的贯彻执行,更好地发挥党委对企业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监督作用。二是要健全完善对国企的巡视制度。上级党组织要针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短时间内难以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还不强的现实,组织巡视组深入国企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开展巡视工作,了解国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的情况,并认真听取和研究巡视组报告的问题,通过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强化对国企领导人员的党内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企业合理合法运行有力支持、宣传,对违法、违纪的行为予以毫不留情地揭露和抨击。还要推进群众监督的不断深入,继续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恳谈会”、“诤言会”等形式,就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及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等方面,征求企业员工,企业客户以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让广大职工群众对企业的事权、财权、物权、人权进行评议和监督。

  (五)完善干部管理,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力保证。一是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良好选人用人机制,用好的机制选人用人,在用人上,强调德才兼备的同时,增加“廉”的内容,建立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尽快制定统一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增加干部任用的透明度,加大监督广度及力度,既重组织考察结果,也重群众口碑和职工评价,真正让组织信任,群众信服的干部来领导企业。二是要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目前,许多企业存在着干部变动过快,任期没有明确目标,临时思想、短期行为突出的问题,往往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以任期目标为主要内容的干部任用管理办法,硬性确定任期年限、任务目标、调动的条件等,保持干部的稳定性和发展的连续性、长远性。三是严格干部责任考核。继续完善企业干部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在考核方法上,应支持定期考核与随时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一般考核与针对存在有关问题考核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适时组织考核。在考核内容上,应注意考核内容的全面性、实际性,既要考核企业发展的方向性、战略性等宏观发展决策方面情况,又要考核企业现实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既要考核企业领导者的个人能力、理论水平、工作成绩,又要考核个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等;在处理方法上,把上级的评价与群众的反映相结合。作为对干部的最终考核结论,以此作为干部个人变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现客观全面评价干部,奖惩严格分明,增强对干部的激励作用和约束力,促进干部管理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惩治力度,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效手段。要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为手段,依托纪检监察组织,着力健全国企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办案工作,对国企权力运行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健全国企权力运行监督体系,这一手一刻也不能放松,必须抓得紧而又紧。一是要以查办案件为手段,坚决惩处违纪违法行为。要把国企权力运行中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营运等过程中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企业领导人以权谋私侵害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国有企业人员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攫取私利的案件作为办案工作的重点。为此,要建立由纪检机构牵头,由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监事会、工会等企业内部监督主体参加的联席会议,强化案件发现机制;要加强组织协调,同司法机关建立协同办案机制,加大查案的力度。二是要以查办案件为手段,促进国企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方面,要注重发案原因的剖析,找出机制制度上的漏洞,提出治理对策建议,把反腐倡廉的要求融入到企业管理制度之中;另一方面,通过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通过办案工作促进国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完善。

  这次调研,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很难深入内部了解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同时伴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有效地监督国有企业的权力运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还需要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实践,但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一定会不负使命,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堵塞国有企业权力运行中的漏洞,确保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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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滁州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浅议如何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

  【论文摘要】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正逐步向现代企业体制转化,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企业活力不断增强。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更需要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这种监督职能。但是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遇到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直接妨碍着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遇到的难点问题,强化其监督职能,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定位和主要功能

  (一)企业纪委的定位和职能

  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同时,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监察部门的定位和职能

  监察部门虽然也是国有企业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但是区别

  于监事会,是行政部门,在总经理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在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靠企业章程加以规定。其主要职能为参与制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并贯彻执行;根据确定的审计或监察对象,编制审计或监察计划与方案,按时完成审计监察任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报告审计监察工作状况,提出完善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议;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所进行的审计。

  从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有的企业设立纪检监察部(室),行使纪检监察职能;有的企业设立纪检监察审计部,行使纪检监察和审计职能;有的企业由纪委书记分管纪委、监察、审计及对二级公司派出的监事会工作,实行“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为什么要在执行层面设立监察部门?这是由于国有资产产权的“模糊属性"和企业管理要求所决定的.一方面,国有资产缺乏天然的产权主体,必须通过层层委托代理授权经营者运营,经营者没有最原始的利益冲动,往往不能有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需要有这么一股外在力量加以监督督促,维护政令畅通、改善公司管理。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包含控制职能,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整个管理要形成理念导入-—组织推进—-完善机制-—考核评价——形成反馈的流程,实现良性循环,促使管理的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综合监督部门去督察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合理。而这项职能是财务、规划、人力等专业职能部门不能承担的。

  二、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发挥的难点问题

  当前,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难点问题

  主要有:

  一是纪监人员兼职影响纪监工作全面推进。从笔者并不全面的情况了解看,一些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兼职问题普遍存在,这对纪监工作全面推进、深入开展有着一定影响。由于工作有主次之分,加之工作能力的差异,有的兼职人员因有其它事务缠身,对兼管工作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不一定面面俱到、完全履职,把所有工作做得十分完美、细致入微;因为是兼职,纪监工作也就成了附带工作、额外的任务,工作的认真度、责任心、工作质量等有可能存在打折的现象.

  二是纪监队伍整体素质有待全面提高。由于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质,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但现有的纪检监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少数从业者的理论功底、政治素养、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等跟不上新形势发展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综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三是纪监工作机制有待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所处地位的偏低,集中反映在国企内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关系及其负责人的职级高低上。在企业中,纪委、监察室一般都是合署办公的一套机构.企业纪委侧重于对党纪的维护,既受本单位党委领导,同时又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而行政监察室更侧重于对国家法律、企业政纪的维护,它却只接受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即是“单重领导”。并且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调配及其职级上,一般都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这样就决定了他们与其他职能部门一样,都是处

  于同一层次和地位的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上与其它职能部门互相平行,不足以形成权威和威慑,他们不可能也难以做到始终都能参与企业的决策。

  四是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现行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没有从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个本质特征和需要去考虑,却有些类似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只强调执法执纪职能,并将这一职能同经济审计、合同审查等重要职能分离开来,设置成单一专职纪律检查和监察机构。这样的设置形式不尽合理,没有真正体现出“量需而行”,既导致其执法执纪缺乏技术基础,不能很好地运用必需的如查阅各种帐目、合同、档案等手段,工作势必会受到干扰影响,职责和功能难以发挥.这有悖于这个机构设置的初衷.五是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权限不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及其权限作出界定,实际工作中它只能是参照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相关权限执行,并不明确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种权限。他们执法执纪的手段不多,措施不够有力,不足以具备独立依法行使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量纪定性、追究责任的能力。

  三、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

  在国企改革中要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升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强化双重领导体制,即从党内和行政法规上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受企业党委和上一级

  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领导、且以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纪委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明确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为企业党委副书记,主要职责是抓纪检监察工作.并规定企业纪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必须出(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行政会议,参与研究企业的重要问题。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职级应不低于、甚至略高于企业其它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级.(二)改变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一是相关监督机构合署.将国企内职能相近、手段互补的纪委、监察室与审计室、法律顾问室等部门并为一体,成为新的纪检监察组织。实行相关机构合署办公,达到精简机构、减少扯皮、优势互补、增强整体功能、提高监督效率的效果.二是调整机构的员额编制。根据新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其配备人员。他们既可兼职,也可以是专职。三是设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各基层单位及其党支部成员中选派、指定兼职纪检监察员.这样做可使上下之间疏通信息反馈渠道,形成监督检查网络。

  (三)赋予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必要的权限。从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党章和参照《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除具备起码应有的监督权限外,还必须明确具备如下权限:一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对企业经营战略、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决策科学性或决策组织实施不

  力的违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和有权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使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防止决策失误或保证正确决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直接的党纪政纪处分权。即有权直接对违规违纪的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最高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的处分权。具备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权,可以独立地管理控告和举报,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理,有效地维护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遏止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即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非法所得的企业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一定限度内的罚款、没收处罚,罚没的财物移交企业财务部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可以加强其权力和监督检查的手段,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威慑,使检查监督更加有效地进行。

  (四)健全法规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建设法制化

  。从以下几个制度建设入手(1)党的民主集中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有效地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因个人专权,权力失去控制而必然导致的腐败行为。(2)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制度,坚持民主测评制度,将领导干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依照《企业法》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赋予的权力,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多发挥作用。(5)党风廉政责任制。它是廉政反腐领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责任、目标、监督、考核、追究"为一体,对责任人有一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别对企业党政“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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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工作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J].学习月刊,2009,(02)。[9]季俊卿.纪检监察工作要融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J].上海商业,2009,(05).

  [10]

  陈珂,聂会敏。

  国企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J]。

  企业管理,2010,(05)。作者简介

  侯喜娟

  焦作千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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