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2篇
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2篇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员工考勤、请假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与休息时间,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员工考勤、请假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与休息时间,规范加班及加班工资的管理,明确员工假期及假期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结合方式。
第三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工作时间不纳入加班管理,不计发加班工资.第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工作时间纳入加班管理。
第五条
公司按法律规定,员工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及法定假期。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时制的定义及适用人员
第七条
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为休息日。适用于公司支援部门及生产单位的职能管理人员(不含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销售业务人员)。
第八条
不定时工时制: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其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及销售业务人员。
第九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轮班作业、机动或连续作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适用于保安、仓管员、装卸工、司机及轮班作业的生产岗位人员(含生产辅助人员)。
第三章
平均工作时间和计薪工资折算
第十条
平均工作时间的计算
(一)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二)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三)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四)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2
时。
第十一条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一)日工资:月标准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二)小时工资:月标准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三)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第四章
加班及加班工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加班以补休和计发加班工资两种方式处理.第十三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逢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各厂员工工作时间为8:00-12:00am,1:30-5:30pm。各部员工工作时间为8:30—12:00am,1:30-6:00pm.(一)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应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不计加班.各部、厂要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上班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经综合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加班工作,加班人员须按实际加班时上下班时间打卡.《加班审批表》须交综合部备案,未报综合部备案的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每月以考勤3
表、打卡记录和加班审批表为依据计算加班时间.(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的,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部、厂领导批准才视为加班;安排值班的,以公司下发的值班表为准视为加班。月底以考勤表、打卡记录和值班表为依据计算加班时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其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或值班的,均视同在其工作范围内工作,公司在岗位定薪时已综合考虑加班因素,不另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其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以每月考勤表为依据计算加班时间.此类加班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适逢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以每月考勤表为依据计算加班时间。此类加班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发加班工资.4
(三)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的加班小时数应控制在36小时内。以下三种情形不受本条限制:
1、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连续生产和发货运输的.2、生产设备抢修的。
3、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一律不作加班处理。
第十七条
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班组长岗位以上管理人员及支援部门职能人员超时工作,由各部、厂在本年度内安排补休或冲抵事假,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五章
假期及假期待遇的管理
第十九条
员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和病假,适当批准员工请事假。
第二十条
粤海公司派遣员工的假期及假期待遇按董事会规定执行,如发生在董事会规定之外假期,依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的管理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二)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原则上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正常休假,如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应经部、厂或公司领导批准.(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休假;未能休假的,按加班处理,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的管理
(一)曾经在本公司工作,中途离开后又再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以最后一次入职时间起计本公司连续工龄;粤海控股系统内工作调动到本企业的,其在粤海控股系统内工作的时间计为本公司连续工龄。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如员工已享受了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在年内又发生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员工的病、事假可用带薪年休假进行冲抵.(六)带薪年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两个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不得连续休假.(七)公司不实行以薪代假,强制以部、厂为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公司已安排员工休假的,如因员工本人原因未休,视为自动放弃休假权利.第二十三条
探亲的管理: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已婚员7
工,与配偶不同在广州市的可以到异地探望配偶。
(二)员工与父母亲(不含岳父母和公婆)不同住广州市,可以到异地探望父母。
(三)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探亲路费按财务规定给予报销。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每满一年可探亲一次,满一年后的一年内有效,过期不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其配偶可前来我司探亲。前来探亲的配偶可按公司财务规定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我司员工当年则不再报销探望配偶的路费。
(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每满四年可探亲一次,满四年后的一年内有效,过期不补.(六)探亲须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七)探亲的其他规定:1、女员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条件.2、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或父母双方)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已同时探望父母亲,当年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条件.8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结婚后只能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之一。
4、员工双方原来同居一地,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工作,并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离别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条件。
5、公司派员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探亲的条件,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二十四条
婚假的管理:
(一)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员工,符合法定年龄(女子20周岁、男子22周岁以上者)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员工(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女子年满23周岁、男子年满25周岁及以上,不包括再婚者),再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假假期,如遇休息日,一并计入婚假假期。
(二)自结婚登记之日超过12个月不申请享受婚假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丧假的管理:(一)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9
员工,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丧假3天。如去外地奔丧另加往返路程假。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丧假假期。
(二)员工本人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后,员工本人可凭死亡证明申请休丧假.第二十六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管理:
(一)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已婚女员工,在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可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假。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一并计入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二)产假假期按如下标准执行: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6、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7、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另增加晚育产假45天.第二十七条
工伤假的管理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工伤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病假的管理:(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医疗期按《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二)员工因病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医疗期按以下规定执行:1、累计工龄10年以下,本公司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累计工龄10年以下,本公司连续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累计工龄10年以上,本公司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累计工龄10年以上,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未满10年11
的,为9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本公司连续工龄满10年未满15年的,为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本公司连续工龄满15年未满20年的,为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本公司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二十九条
事假的管理:
(一)公司对事假实行严格管理,普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论因公事或私事需离开公司的,均须向所在部、厂(班组)领导请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论因公事或私事需离开公司的,均须向部、厂或公司领导请假。
(二)与公司签订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2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4天。超过规定时间,公司不批准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三)与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事假不得超过24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48天,超过规定时间,公司不批准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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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公司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6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2天,超过规定时间,公司不批准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享受上述假期期间,假期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法定节假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
(二)带薪年休假: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公司不实行以薪代假,强制以部、厂为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公司已安排员工休假的,如因员工本人原因未休,视为自动放弃休假权利,只享受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三)婚假: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四)丧假: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员工本人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后,公司给予丧葬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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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假: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工伤假: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如员工承担事故责任的,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考核,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工资待遇同时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八)病假: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治疗累计不足6个月(日历天数,下同)的,病假工资待遇按下款第1、2项执行;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按下款第3项执行。
1、病假工资的执行标准:因病休假累计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计发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计发60%;满5年不满10年者,计发70%;满10年不满15年者,计发80%;满15年不满20年者,计发90%;满20年以上者,计发100%。
2、员工因病休假2个月以内的,其标准岗位绩效工资按80%计发;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其标准岗位绩效工资按14
60%计发;超过6个月的,其标准岗位绩效工资为零;病愈后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恢复原岗位绩效工资系数。
3、疾病救济金的执行标准:因病休假累计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55%;满5年不满10年者,为6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65%;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70%;满20年以上者,为75%。
(九)事假:员工请事假期间不计发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打卡考勤与人工记录考勤相结合制度。
第三十二条
除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外,其他员工上、下班均须打卡考勤。
第三十三条
各部、厂(含班组)须明确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厂(班组)的考勤监督管理,每月负责计算汇总员工的出勤与加班时间。
第三十四条
考勤表内容包括出勤、加班、休假、迟到、早退、旷工与出差等项目.考勤员每天须及时、如实填写本部、厂15
(班组)员工的出勤情况,并核对卡考勤记录,卡考勤记录异常的,由部、厂领导签字确认,并依此作为实际出勤计发工资。
第三十五条
各部、厂考勤员应在每月20日前将考勤表及汇总结果上交综合部人事薪酬主管,作为核发员工出勤工资和缺勤扣款的考勤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员工休假和请假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各类假期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法定节假日:无须审批,以公司下发的放假通知为准。
(二)带薪年休假
1、由综合部每年一月份核定当年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并下发通知给各部门,由各部、厂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2、员工实施休假前,应提前到综合部领取审批单,经部、厂或公司领导审批后才能休假。
(三)婚假:员工实施休假前,应凭“结婚证”向综合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领取审批单,经部、厂及公司领导审批后才能休假。
(四)丧假:员工实施休假前,应凭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16
死亡证明向综合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领取审批单,经部、厂及公司领导审批后才能休假。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先经部、厂领导同意,事后准备齐相关证明材料补办请假手续。
(五)产假:员工实施休假前,应凭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向综合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领取审批单,经部、厂及公司领导审批后才能休假。
(六)工伤假:无须办理审批手续,事后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销假。
(七)病假:无须办理审批手续,但须经部、厂领导同意,事后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书补办请假手续。
(八)事假:员工请事假,须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半天以上事假须填写审批单,经部、厂或公司领导审批后才能休假。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或电话向部、厂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九)休假及请假审批权限:
1、董事长请假由粤海控股集团审批。
2、总经理请假由董事长审批.3、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请假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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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理、副经理(含经理助理)、副厂长(含厂长助理)请假,3天(含)以下由所在部、厂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副总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中层以上人员请假需告知综合部。
5、普通员工请假,3天(含)以下由上一级领导审核,部、厂领导审批;4~10天(含)由公司分管副总审批;10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其它制度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或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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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休假、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请、休假制度和考勤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的其他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休假规定
第三条
员工休假分为法定节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计划生育假。
公司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适时安排员工休假。当年假期,当年有效,不跨年度累计.第四条
法定节日假
法定节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天数按照政府和公司的通知执行.第五条
年休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从次年起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本单位服务累计工龄已满1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每在公司服务多一个自然年度就增加1天,年休假天数最
-1-
多不超过15天。
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分开休假,最多可分2次安排.假期必须避开工作繁忙季节,且假期中间不能夹有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看护假及周六、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请事假、病假累计5天(含5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员工,从次年起可每二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具体规定如下:
1、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10天;2、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10天;
3、员工的父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员工与父母亲、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当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探亲待遇;
4、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婚假
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需交结婚证书复印件),可休婚假,时间为3天.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
-2-
期。
第八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员工可休丧假,时间为3天.第九条
计划生育假
员工凡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假期:1、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休产假,时间为98天。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当年享受产假的员工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产假需提供的证件: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
2、产前工间休息:怀孕八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3、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4、看护假:已婚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男员工可休看护假,时间为10天。
当年享受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条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
第十一条
请假程序
-3-
1、事假:员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私事需要本人请假处理的,应提前1天向负责人报告,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原则上当天请假的不予批准。
流程: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负责人批准后,交行政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留底备案.2、病假:
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凭区级以上医院(三甲医院)证明到行政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遇急病,可先电话或委托亲属请假,后补手续。如需住院治疗,须凭医院诊断书且抽空回公司做好工作交接。
3、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和丧假:
员工休假应尽量避开业务旺季和工作繁忙时间,当年假期当年安排处理,不作假期积累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的各种假期,应交负责人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销假程序:员工假期休满后,应在假期终止后的第一天按时上班,到行政部门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按旷工处理.第十四条
请、销假手续由员工本人自行办理,如因急、重、危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本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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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办理.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
第十五条
法定节日假、年休假工资支付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和丧假,员工按规定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请无薪事假。员工请事假须提前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有效的调休假者,必须先以调休假1:1与事假相抵,超出天数有条件享受年休假者,再以年休假替代事假,如仍有超出天数,才按照事假计算。
2、原则上,每月不得间接或连续请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如预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3、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其该年奖金不予发放;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病假
1、员工每月可享受1个工作日全薪病假,但全年累计全薪病假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能累计使用。员工请病假,有效的调休假者,必须先以调休假1:1与病假相抵,超出天数有条件享受年休假者,再以年休假替代病假,如仍有超出天数,才按照病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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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身患绝症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经公司负责人研究商议再定.3、全年请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其该年奖金不予发放;全年内累计请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旷工
1、旷工1天,扣发日工资的500%予以处罚(矿工半天,扣发日工资的500%*0.5);旷工第2个工作日无故不来者视自动辞职,予以辞退.2、如发现员工请休假有虚假情况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第五章
考
勤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每天的考勤由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实行弹性工作制。标准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八小时工作制;周末根据公司各部门具体工作安排和项目时间商定,每周至少安排一日休息。
标准上班时间为: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8:00.第二十二条
考勤统计:考勤统计时间以一个自然月份为一个考勤周期.考勤方式:采用指模/打卡系统考勤.第二十三条
考勤种类及定义
1、迟到:在规定的考勤时间以后到岗视为迟到,60分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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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司的列为旷工半天,至下午上班未到的列为旷工一天处理.2、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为早退,提早60分钟离开岗位的列为旷工半天。
迟到、早退30分钟内的罚款50元/每次,从员工该月工资里扣除.月累计超过5次(含5次),全公司通告批评;月累计超过5次以上的或年累计超过10次以上的,其该年奖金不予发放且该年年休假不予休假.3、事假: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
4、旷工:未经负责人批准,无故不上班,视为旷工。
第二十四条
考勤程序
1、一般请假程序
员工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提出请假申请。
2、特殊请假申请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的,应当向负责人口头申请,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非正常考勤,因特殊情况如强台风、交通瘫痪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出勤的,经行政部门确认,负责人批准后,可酌情给予豁免。
第六章
加
班
第二十四条
原则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要求员工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完成
-7-
工作任务并合理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加班。
第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
因工作需要、经有效批准必须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加班:1、部门以绩效奖金形式补偿加班待遇的岗位;
2、实行轮休/排班制度的休息日工作的岗位;
3、未按流程获得批准或自行安排的。
第二十六条
加班申请程序
一、员工加班前必须自行到考勤管理模块中填写并提交《加班申请表》,经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生效。《加班申请表》必须详尽说明加班理由及加班时间安排,为保证员工的合理休息时间,加班原则上通过调休的方式予以补偿.二、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和对应时间的有效出勤记录(原则上为打卡记录)同作为记录加班的凭证.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新规有冲突时,则从国家新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8-
附件:1、《请假申请单》
2、《加班申请表》
人人一宝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5年
-9-
请
假
申
请
单
请假人
部
门
请假类型
时
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请假事由
签名:日期:
行政部核假
意
见
假期类型:已休假天数:
剩余天数:
签名:
日期:
签名:日期:
负责人
审
批
是否按期
销
假
备
注
□
是
□
否
□
续假至:
加
班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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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人
部
门
类型
□
申请加班
□
补报加班
加
班
时
段
□
工作日加班
□
休息日加班
□
法定节假日加班
□
其他假日加班
预定加班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共计
小时
加班事由
工作内容
签名:
日期:负责人
审
批
备
注
1.
请在加班前填写此单,审批结束后交到考勤专员处备案。
2.
考勤专员根据考勤机所记录的加班后打卡时间或保安记录的离开时间,实际加班时间以考勤专员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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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同时送
-1-
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委-2-
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
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
-3-
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4-
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5-
第十五条
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处。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6-
号、黔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
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篇四: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开展环境,根据《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方法》和《省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方法〔试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那么。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那么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与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与治疗发票复印件-1-/7
(原件须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假设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与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方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并在县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含15天〕的,由县委常委、-2-/7
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与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与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效劳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展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展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
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3-/7
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视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与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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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
〔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的,扣发当月根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承受社会监视,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与评先选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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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展问责。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方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展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县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办。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分的,根据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号、黔-6-/7
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
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条
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本方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7
篇五: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
-1-
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2-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第十条
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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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4-
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
(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第十五条
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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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处。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号、黔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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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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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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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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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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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第十二条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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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5-
第十五条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
请假当事人同惩处。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毕地纪发2022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22284号、-6-
黔人社厅通2022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
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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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方法〔试行〕为进一步标准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方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
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
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
服从组织调开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
工作人员遇以下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按事假处理。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请假不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2天〔不含2天〕的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可以请婚假。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假期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六〕探亲假
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
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4、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年休假
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人事部令第
9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15天;工作人职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未能安排完年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安排。
〔八〕生育假
工作人员的生育假期,按照2016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其中
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献血休养假
工作人员参加义务献血可按我委规定享受献血休养假。
〔十〕路程假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十一〕上述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如果遇到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可计算为加班。委机关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可计算为值班。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后,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冲抵病事假。
〔十三〕由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和领导批准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按出勤计算。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仍按国发[1981]52号文件办理。其中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按相关规定扣发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3、公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献血休养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二〕津贴补贴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或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培训期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照发。
2、机关工作人员当月病、事假相加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扣减1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
3、参照工作性津贴发放方法,另扣减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奖
金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按有关规定,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四、请假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请假要严格按照管理权
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效。请假三天以上的需本人填写《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有医疗机构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工作人员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销假。
五、批准权限
〔一〕处长及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请假由主管委领导批准,并向委主任报告。
〔二〕副处长请假5天及以内由处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5天及以内由处长或主管处长批准,15天以上的由处长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四〕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请假的,报主管委领导
审批。
六、本规定经2017年11月28日第2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委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
附件1:
请假审批表》
2、《考勤月报表》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所在处室
参加工作职
务
时间
申请日期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原因
处室领导意见
处室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委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主管委领导意见
注:休假前,填写此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本处室留存,作为考勤依据。
附件2:
考
勤
月
报
表
〔201
年
月
〕
处室名称:
缺
勤
情
况
序号
出勤
病假
天数
〔天〕
填表日期:
事假
〔天〕
公假
〔天〕
婚假
〔天〕
丧假
〔天〕
探亲假
〔天〕
年休假
〔天〕
生育假
〔天〕
献血假
〔天〕
路程假
补休
〔天〕
〔天〕
旷职
〔天〕
备注
12345678910
注:本表一式两份,处室留存1份,报人事处备案1份。
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篇八: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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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委常-2-
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
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
-3-
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4-
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5-
第十五条
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处.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号、-6-
黔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
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篇九: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保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进展环境,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事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需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需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按如实际病情肯定。私事应尽可能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形,上班时刻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需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刻,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形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
通过电话短信请假,取得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医治发票复印件(原件须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形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职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合法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置。口头、电话请假的一概无效。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关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之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概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之内(含3天)的由本
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持续请假3天以上7天之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持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之内(含15天)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持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之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持续请假2天以上7天之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持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之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持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别离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之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深造的,需同主管部门签定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深造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
岗进行短时刻培训的,按事假处置。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帖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
持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的别离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查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刻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记录,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置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取得批准离动工作职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取得批准超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刻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刻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做生意、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合法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刻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刻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刻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置
(一)持续旷工2天之内的,扣发当月全数实发工资的50%;
(二)持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之内的,扣发当月全数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之内的,扣发一个月全数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年关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持续旷工15天以上或昔时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数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置;
(四)迟到或早退2次之内的,扣发当月大体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数实发工资
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数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概全数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成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记录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形,实行天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发布干部出勤情形,同意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形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第十五条
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未依照本办法增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致使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形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峻,在社会上造成严峻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概加重处置。
第十八条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
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处。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办法和受行政刑事惩罚的,按照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号、黔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
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形的,按月将情形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置的,维持原处置决定。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规定与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规定
为规范队伍管理,提升战斗力和凝聚力,结合扑火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分工
驻县城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由县防火办直接负责日常各项管理工作。驻乡镇三支消防分队分别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财务开支随时向县森林公安局报账核销,防火办负责队员的学习培训和扑火调度指挥。
二、基本准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队员要全天候开通手机,保持联系畅通。
(二)火情就是命令,无论在任何时间,一旦发生火情,接到命令后,确保请假在乡下人员___个小时,请假街内人员___分钟内归队参加扑火战斗。
(三)在工作训练和扑火救灾战斗中,不得旷工或临阵脱逃,做到忠于职守,轻伤不下火线。
(四)大队长、教导员和各中队长是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指挥员,在日常工作和扑火救灾战斗中,坚决服从指挥员的调遣和指挥。
(五)遵纪守法,不___、不酗酒、不参与犯罪活动、不接触不健康出版物和网络。
(六)刻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全面达到考核标准。
(七)认真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尖子和文化标兵。
听到起床的哨后,全队人员应立即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冬季:7:00-7:___夏季:6:20-6:50)
除了节假日、休息日外,大队每日要出早操,时间为___分钟,主要进行队列和体能训练。担负公差和经大队领导批准的病号,可以不出早操。
听到出早操的哨后,各班、中队立即到指定地点集合,并向大队值班员报告,大队值班员整队清点人数向大队长报告,由大队长或大队值班员负责带队出操。对不按时到操的队员,迟到___次批评教育,全队大会做检查;两次及以上按违规人员处理办法处理。
(三)、整理内务、洗漱和卫生(冬季7:30-8:___夏季6:50-7:30)
1、收操后按分工区域搞卫生,整理内务,值日人员对楼道、卫生间、学习室、浴室、营区环境进行清扫,且全天坚持做到及时清扫,确保室内干净整洁。大队每周六上午___一次大扫除。
2、队每周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发内务流动红旗,班长负责每班日常卫生督导检查。
(四)开饭(冬季8:00-8:30夏季7:30-8:00)
听到开饭的信号后,以大队统一带到食堂前整队,规定进入食堂的顺序。做到坚持饭前一支歌制度。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五)操课(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一周训练工作计划
时间星期
早
上午
下午
晚
星期一
体能训练队列
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
队列训练军体拳一套、登山训练
收看收闻点名
星期二
___公里俯卧撑
队列训练、军体拳、___米往返跑、立定跳远
队列训练单腿深蹲登山训练
收看收闻自由活动、洗澡点名
星期三
体能训练队列
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
扑火安全知识学习、演练、登山
收看收闻读报点名
星期四
跑步队列
队列训练、军体拳、___米往返跑、立定跳远
车辆工具器材擦拭保养、登山训练
收看收闻乒乓球、洗澡点名
星期五
___公里队列
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
政治理论学习队列会操
收看收闻读报点名
星期六
跑步卫生
大扫除
考核比赛个人卫生
收看收闻自由活动、洗澡点名
星期日
跑步卫生
个人卫生
趣味活动订食谱环境卫生
班务会收看收闻讲评一周工作操课前,根据内容做好上课准备。听到操课口令后,全队迅速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教室训练场(学习室)。
每训练一小时,休息十分钟,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器材,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六)午睡
听到午睡的信号后,除值班人员外均应进行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
(七)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业余活动时间,一般___活动(___观看电视、学习文化知识、___体育比赛等),坚决不得随意外出。
(八)点名
早晚各一次点名,由大队长和教导员集中___。早点名时间为冬季7:00,夏季6:20;晚点名时间为冬季18:00,夏季19:00。要结合请销假情况,如实记录出勤在岗,长久保存以备考核使用。
(九)就寝
队员就寝应当放置好衣物和装具,冬季21:00、夏季21:30熄灯就寝。
五、伙食及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伙食管理
1、严格伙食账目管理、公布和订食谱制度。队里成立由指导员任主任、大队长任副主任、中队长、管理员和班长为成员的伙食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周食谱的制定和伙食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
2、管理员每天到大队长处询问出勤人数,据此制定采购计划,到指导员处打借条支钱,购完粮食、菜等食品后,汇总账目,凭购物___或电脑小票汇总账目请大队长和当天值班员现场审验、签字,再到指导员处签字核销。
3、指导员和大队长要经常依据采购帐目和消费情况检查余存,并随时调整采购计划。
4、管理员每周日将本周采购情况逐日列表汇总,经指导员和大队长签字后公示,接受队员监督。
(二)厨房卫生制度及管理制度
1、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厨房,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保持厨房卫生,确保地面无积水、无垃圾。
3、坚持食品留验制度,每餐做好的饭菜留出待验样品,___小时后再做消除处理。
(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队每周日晚上统一对个人餐具进行一次消毒。
3、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以及其它工具,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卫生检查制度
1、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及___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
洗手,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是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是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是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品储藏室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六、司机车辆管理制度
(一)严格挑选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开车,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二)熟练掌握车辆的驾驶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掌握本地区的公路线路,遵守交通规则,开车期间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说笑,严禁强行超开和酒后开车,确保运输安全。
(三)严格执行警灯警报的使用制度。
(四)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保持车况良好,加足燃油,随时待命。出车前和行驶中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不带故障出车。
(五)多车外出执行任务时,要做好车辆编队,前车控制好车速一般情况不得超过___公里/小时。
(六)严格执行承载规定。不得超人数乘车,行车时要指定车长和安全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下车休息时,一律在车辆右侧。不得在车内嬉笑打闹,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七)
不经办公室批准,任何车辆不得私自使用。
七、例会制度
(一)支部按照党委要求,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
(二)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总结本班一周的工作。
(二)中队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由中队长___,班长、副班长参加,主要研究本中队的工作。
(三)队务会。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大队长主持,中队长以上人员参加。大队会议通常分析全队完成任务、训练、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总结讲评,研究讨论对违反规定人员处理意见及布置相关工作。
八、探亲制度
(一)经办公室批准,允许乡下队员配偶来大队探亲,吃住由大队统一安排,伙食标准与队员相同。
(二)探亲期限不超过三天。
(三)探亲人员必须严格遵大队作息时间,队员要正常参与大队日常活动。
九、违规人员处理办法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扣除工资,用以年终奖励工作勤奋,积极进取人员。
1、擅自离开营区。
2、请假不按时归队。
3、不按时参加大队___的学习培训、演练、研讨等各种活动。
4、不听领导指挥,违反大队作息制度。
5、值班人员脱岗、漏岗,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记录值班日志。
6、不全天开通手机,有事联系不上。
7、每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为防火重点时期,请假一天扣除当天工资,___天(含___天)以上予以辞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队务会研究讨论,报局批准给予辞退处理。
1、擅离营区或者请假不按时归队___次以上的,超假___天以上(含___天)、病假累计超过___天的。
2、火场上不听从指挥员命令,影响整体作战,出现不良后果___次(含___次)以上的。
3、日常工作消极,精神萎靡,行动迟缓,不服从命令和当面顶
撞领导,经队委会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警告___次(含___次)以上的。
4、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参与___、威胁他人___次(含___次)以上的。
5、故意破坏队内公共设施、装备、营产营具、通信设备的。
6、其它方面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7、违反一日生活制度任意一项,无故不起床、不出操、集合站队不迅速,不按时参加学习、训练、就寝、点名等,经队委会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警告___次以上的。
8、值班员、值日员脱岗、漏岗,不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___次(含___次)以上的。
9、擅自留外来人员住宿(直系亲属来队住宿,必须经队领导批准)的。
___县森林消防大队
___年___月___日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1、在保卫科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督促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防火巡查、消防控制值班,并做好记录。
2、按照规定每日进行定时、定点,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及时报告保卫部经理协调解决。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有关部位停止营业以防止发生危险,直到消除火灾隐患。
3、发现火灾立即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并___引导有关人员疏散、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并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工作。
4、消防控制室人员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报警信号,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测试,保证自动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参与拟定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措施,为本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和助于,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6、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消防业务技能,做到四会即:会宣传消防知识和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发现、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
篇十一: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五: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劳动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观念,提高工作质量和劳动效率,规范员工考勤行为和休假程序,根据《劳动法》《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考勤和休假管理。
第三条
考勤管理
1、考勤是记录员工出勤与休假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工资的重要依据。
2、考勤以班组、处室、分厂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员工考勤工作,其他人不得代考。
3、考勤须一日一考,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以保证考勤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月终以班组为单位上缴到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查,作为月度结算工资的依据。
4、考勤表每月以部门为单位到办公室统一领取。
5、考勤表不得涂改,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6、员工非正常休息,须附相关凭证,否则按旷工处理。
7、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15分钟以内为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如公司接送车辆因遇堵车等特殊原因除外。
(2)早退: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未办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员工在岗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下班者,应在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出门证),交门卫登记后方可出门;月终累计作为员工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3)旷工:无故不上班者;涂改考勤表;酗酒上班;私自代班或
换班、雇人上班;上班打牌、下棋、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刊、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行为骗取病假等均按旷工处理。
(4)迟到、早退者,扣个人当月考核分5分(百分制);旷工半天者扣个人当月考核分10分;满一天者按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执行.8、加班、调休、岗前培训期
(1)加班:员工因生产任务需要加班,应事先办理加班手续、夜间发生突发性加班,次日补办手续,否则无效;员工外出培训、学习或因公出差的,休息日不计加班.(2)岗前培训期:员工因正常工作调动,给予岗前培训期,岗前培训其取消动态工资。
第四条
假期管理
1、本公司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制,除公休假日外,员工全年另享受法定休假日10天(元旦1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
2、除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出勤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个人陈述请假事由、起止时间,经请假人所在班组工段审核同意,报部门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分为调休假、事假、病假、丧假、工伤假、产假、婚假、晚婚晚育、探亲假等,上述假期内遇公休假日一并记作请假日.4、调休假规定
(1)根据单位工作的加班,由个人如实填写加班单,经核准后由工段填写《加班调休单》,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
(2)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凭调休单在适当的时候安排其休息、或根据本人要求,在适当时候准其休息.(3)调休单一式两份。一份留作存根,一份作考勤依据,员工
调休时,调休单应随同考勤表一并交办公室审查。
(4)调休假季度内休完,跨季作废;如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完的,核发加班工资。
(5)调休假连休最多不超过4天,每月不超过一次.(6)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公休日调休假必须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各部门主要领导调休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5、探亲假规定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父母、配偶远居两地达150公里,不能利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已婚员工探望每四年给假20天;当天不能到达的,路程假另给.(3)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以及处分期内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生、试用人员在上半年转正定级的,下半年享受探起待遇.(4)分居两地的当年结婚的新婚夫妇,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只能在下一年享受探亲假。
(5)探亲假必须由个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公司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假满回公司后应及时到公司办公室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员工到外地探望配偶的,回公司时必须持配偶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其爱人本年没有享受探亲假的证明,方可承认假期。批准假期一次休完,不准分期使用。
(6)探亲假路费一律由个人自行承担.6、病假规定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凭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员工病假法定医疗期规定如下:
(1)医疗期根据在本公司服务年限确定,连续聘用5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医疗期,5年以上的给予6个月医疗期。
(2)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年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重大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者,必须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请假单,六个月以上,单位出具下岗证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
7、事假:一次事假不超过7天,全年不得超过两次。
8、婚假:婚假3天,达晚婚年龄者另给假20天;员工再婚者不享受婚假.9、丧假:员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3天(不含路程假)。
10、计划生育:女职工分娩假90天,晚育者增加30天,晚育第一次人流假最长不超过30天。
11、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不能上班者,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不超过24个月,特殊情况,经劳动部门鉴定最长可延长12个月。
12、假期待遇:按《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3、各类假期期限及审批权限(见附表).第五条
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3、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假期期限及审批权限
序号
1假别
事假
假期期限
1-3天
4—7天
30天以内
审批权限
分厂、处室
公司办公室
分厂、处室
公司办公室
下岗休假
备注
7天以上需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病假
六个月以内
六个月以上
3婚假
3天
公司办公室
4晚婚假
20天
公司办公室
5丧假
3天
公司办公室
计
划
分娩假
90天
公司办公室
6生
晚育假
30天
公司办公室
育
假
第一次人流
30天以内
公司办公室
探
7亲
探配偶
30天
公司办公室
假
探父母
20天
公司办公室
调
一般员工
1—4天
分厂、处室
8休
假
中层管理员
1—4天
公司领导
9工伤假
视伤情
安全部门
注:1、由公司办公室审批的假期,必须经员工所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批。
2、请假期限超过各类假期期限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有效;假期结束,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未办,按旷工处理。
3、公司班子成员请假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同时备案.
篇十二:通州区森林消防员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规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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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队伍管理,提升战斗力和凝聚力,结合扑火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分工
驻县城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由县防火办直接负责日常各项管理工作。驻乡镇三支消防分队分别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财务开支随时向县森林公安局报账核销,防火办负责队员的学习培训和扑火调度指挥。
二、基本准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队员要全天候开通手机,保持联系畅通。
(二)火情就是命令,无论在任何时间,一旦发生火情,接到命令后,确保请假在乡下人员3.5个小时,请假街内人员20分钟内归队参加扑火战斗。
(三)在工作训练和扑火救灾战斗中,不得旷工或临阵脱逃,做到忠于职守,轻伤不下火线。
(四)大队长、教导员和各中队长是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指挥员,在日常工作和扑火救灾战斗中,坚决服从指挥员的调遣和指挥。
(五)遵纪守法,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犯罪活动、不接触不健康出版物和网络。
(六)刻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全面达到考核标准。
(七)认真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尖子和文化标兵。
(八)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热爱集体,关心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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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礼貌待人。
(十)严于利己,影响队伍整体形象的事情不做,影响队伍形象的话不说。
三、请销假制度
(一)防火戒严期内全体扑火队员实行24小时备勤制度,队员因临时确需到街里办事,由队长或指导员批准,但时间不超过3小时,并填写请假条,归队后及时销假,凡不填写假条或不及时销假的,按擅离营区或请假不归队处理。
(二)有事请假1天以上由防火办批准,并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手续,假条存放在大队长处,以备查用。
(三)正常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3天(防火重点时期一律不批假),每超1天扣30元。如队里漏报、瞒报或私自批假,除按时间扣发队员工资外,还要扣批假人的工资。
(四)非防火重点时期,街内人员要回家就寝的,必须填写请假条,交中队长处。中队长每月将本队请假条上交大队长,保存备用。每天晚九点后方可请假回家就寝,早八点前必须归队,归队后到中队长处销假,中队长每天向大队长报告不能按时归队人员,大队长要做好记录。
(五)正常情况下,严格控制请假外出人员比例,备勤人员每日不低于实在位人员的93%。
(六)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一律停止批假,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报局批准。
四、大队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冬季6:50夏季: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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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起床的哨后,全队人员应立即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冬季:7:00-7:30夏季:6:20-6:50)
除了节假日、休息日外,大队每日要出早操,时间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和体能训练。担负公差和经大队领导批准的病号,可以不出早操。
听到出早操的哨后,各班、中队立即到指定地点集合,并向大队值班员报告,大队值班员整队清点人数向大队长报告,由大队长或大队值班员负责带队出操。对不按时到操的队员,迟到1次批评教育,全队大会做检查;两次及以上按违规人员处理办法处理。
(三)、整理内务、洗漱和卫生(冬季7:30-8:00夏季6:50-7:30)
1、收操后按分工区域搞卫生,整理内务,值日人员对楼道、卫生间、学习室、浴室、营区环境进行清扫,且全天坚持做到及时清扫,确保室内干净整洁。大队每周六上午组织一次大扫除。
2、队每周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发内务流动红旗,班长负责每班日常卫生督导检查。
(四)开饭(冬季8:00-8:30夏季7:30-8:00)
听到开饭的信号后,以大队统一带到食堂前整队,规定进入食堂的顺序。做到坚持饭前一支歌制度。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五)操课(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一周训练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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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星期
早
上午
下午
晚
星期一
体能训练队列
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
队列训练军体拳一套、登山训练
收看收闻点名
星期二
5公里俯卧撑
队列训练、军体拳、100米往返跑、立定跳远
队列训练单腿深蹲登山训练
收看收闻自由活动、洗澡点名
星期三
体能训练队列
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
扑火安全知识学习、演练、登山
收看收闻读报点名
星期四
跑步队列
队列训练、军体拳、100米往返跑、立定跳远
车辆工具器材擦拭保养、登山训练
收看收闻乒乓球、洗澡点名
星期五
5公里队列
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
政治理论学习队列会操
收看收闻读报点名
星期六
跑步卫生
大扫除
考核比赛个人卫生
收看收闻自由活动、洗澡点名
星期日
跑步卫生
个人卫生
趣味活动订食谱环境卫生
班务会收看收闻讲评一周工作操课前,根据内容做好上课准备。听到操课口令后,全队迅速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教室训练场(学习室)。
每训练一小时,休息十分钟,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器材,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六)午睡
听到午睡的信号后,除值班人员外均应进行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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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业余活动时间,一般组织集体活动(组织观看电视、学习文化知识、组织体育比赛等),坚决不得随意外出。
(八)点名
早晚各一次点名,由大队长和教导员集中组织。早点名时间为冬季7:00,夏季6:20;晚点名时间为冬季18:00,夏季19:00。要结合请销假情况,如实记录出勤在岗,长久保存以备考核使用。
(九)就寝
队员就寝应当放置好衣物和装具,冬季21:00、夏季21:30熄灯就寝。
五、伙食及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伙食管理
1、严格伙食账目管理、公布和订食谱制度。队里成立由指导员任主任、大队长任副主任、中队长、管理员和班长为成员的伙食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周食谱的制定和伙食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
2、管理员每天到大队长处询问出勤人数,据此制定采购计划,到指导员处打借条支钱,购完粮食、菜等食品后,汇总账目,凭购物发票或电脑小票汇总账目请大队长和当天值班员现场审验、签字,再到指导员处签字核销。
3、指导员和大队长要经常依据采购帐目和消费情况检查余存,并随时调整采购计划。
4、管理员每周日将本周采购情况逐日列表汇总,经指导员和大队长签字后公示,接受队员监督。
(二)厨房卫生制度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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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厨房,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保持厨房卫生,确保地面无积水、无垃圾。
3、坚持食品留验制度,每餐做好的饭菜留出待验样品,24小时后再做消除处理。
(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队每周日晚上统一对个人餐具进行一次消毒。
3、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以及其它工具,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卫生检查制度
1、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
洗手,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是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是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是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品储藏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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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原料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六、司机车辆管理制度
(一)严格挑选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开车,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二)熟练掌握车辆的驾驶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掌握本地区的公路线路,遵守交通规则,开车期间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说笑,严禁强行超开和酒后开车,确保运输安全。
(三)严格执行警灯警报的使用制度。
(四)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保持车况良好,加足燃油,随时待命。出车前和行驶中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不带故障出车。
(五)多车外出执行任务时,要做好车辆编队,前车控制好车速一般情况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六)严格执行承载规定。不得超人数乘车,行车时要指定车长和安全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下车休息时,一律在车辆右侧。不得在车内嬉笑打闹,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七)
不经办公室批准,任何车辆不得私自使用。
七、例会制度
(一)支部按照党委要求,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
(二)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总结本班一周的工作。
(二)中队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由中队长组织,班长、副班长参加,主要研究本中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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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队务会。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大队长主持,中队长以上人员参加。大队会议通常分析全队完成任务、训练、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总结讲评,研究讨论对违反规定人员处理意见及布置相关工作。
八、探亲制度
(一)经办公室批准,允许乡下队员配偶来大队探亲,吃住由大队统一安排,伙食标准与队员相同。
(二)探亲期限不超过三天。
(三)探亲人员必须严格遵大队作息时间,队员要正常参与大队日常活动。
九、违规人员处理办法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扣除工资,用以年终奖励工作勤奋,积极进取人员。
1、擅自离开营区。
2、请假不按时归队。
3、不按时参加大队组织的学习培训、演练、研讨等各种活动。
4、不听领导指挥,违反大队作息制度。
5、值班人员脱岗、漏岗,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记录值班日志。
6、不全天开通手机,有事联系不上。
7、每年3月30日至5月20日为防火重点时期,请假一天扣除当天工资,4天(含4天)以上予以辞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队务会研究讨论,报局批准给予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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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离营区或者请假不按时归队10次以上的,超假2天以上(含2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
2、火场上不听从指挥员命令,影响整体作战,出现不良后果1次(含1次)以上的。
3、日常工作消极,精神萎靡,行动迟缓,不服从命令和当面顶撞领导,经队委会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警告3次(含3次)以上的。
4、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参与赌博、威胁他人1次(含1次)以上的。
5、故意破坏队内公共设施、装备、营产营具、通信设备的。
6、其它方面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7、违反一日生活制度任意一项,无故不起床、不出操、集合站队不迅速,不按时参加学习、训练、就寝、点名等,经队委会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警告3次以上的。
8、值班员、值日员脱岗、漏岗,不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2次(含2次)以上的。
9、擅自留外来人员住宿(直系亲属来队住宿,必须经队领导批准)的。
*****县森林消防大队
20xx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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