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案例分析7篇
公款私存案例分析7篇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司资金管理案例分析 摘要:资金管理是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始末,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财务管理的集中表现,因此,如何打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款私存案例分析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司资金管理案例分析摘要:资金管理是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始末,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财务管理的集中表现,因此,如何打好资金仗一直是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如何把钱管好,用在开展上,用在刀刃上,既要保持其充分流动性,又要增加其盈利性,一直是资金管理上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人通过在千喜公司半年来的实习,发现了它的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相关问题,针对发现的相关问题,本文对千喜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分析,并结合财务管理相关理论提出几点解决的方法。
一、案例介绍
千喜公司于2000年4月成立,注册本钱为人民币10万元,主要市场是大陆、全球,而客户类型为各省市代理商,其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进口奶茶原材料,主要包括台湾汤武果汁、隆泰果粉、特调奶茶专用茶叶及茶包、荷兰奇异鸟奶精、美国爱喜奶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开展的必由之路。本章内容主要对千喜公司进行了定义,介绍了千喜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所存在的关键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对此,收集了一下数据:
表一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表
工程
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年末数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应收账款周转期〔天〕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的快慢及资金管理的上下,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从表一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比2013年降低了,应收账款周转期增加了,这说明在2014年千喜公司变现速度变慢,即资金管理效率变低,应收速度变慢,账龄变长,资金流动性弱,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
表2存货周转率计算表
工程
营业本钱
存货年末余额
平均存货余额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
存货周转率〔次〕
存货周转期〔天〕
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可提高企业变现能力。从表二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存货周转率比2013年降低了,存货周转期增加了天,这说明2014年存货占用水平变高,流动性越弱,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及获力能力弱。
表三
营业周期表
工程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应收账款周转期〔天〕
存货周转期〔天〕
经营周期
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短,说明资金周转速度快,营业周期长,说明资金周转速度慢。同时,营业周期的长短不仅表达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还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表三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的经营周期比2013年的经营周期多出一倍多。这说明2014年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了好多,一般企业设置的标准值为200,而公司在2014年的经营周期是,这说明资金管理水平太差。
表四
收入本钱比拟法
月份
营业收入
营业本钱
差额
本钱率
月份
营业收入
营业本钱
差额
本钱
月退货过多。
1月份
17月份
2月份
8月份
3月份
9月份
4月份
-620485
10月份
5月份
11月份
164356
6月份
12月份
从表四可以看出,千喜公司3~7月份的营业本钱率普遍较高,尤其是4、5月份这两个二、千喜公司存在的关键问题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千喜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一下问题:
〔一〕资金管理水平低,使用效益差
1.银行账户多,资金分散
尽管公司制订了资金使用方案和各项费用开支方案,但大多情况下都不能做到按方案控制,导致方案的可操作性差,有的甚至将方案束之高阁,方案与实际严重脱节,这使得公司的资金管理变得盲目,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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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占用方面管理不善
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以往的管理体系中资金管理功能主要是对资金的事后核算,是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的客观反映和监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希望能及时追踪和分析企业的支出、本钱、收益的来源。以千喜公司为例,由于该企业销售的产品迎合了消费者的眼光,加上销售渠道遍布全国,使得很快占领全国市场,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加销售门店即不断增加各地客户,产品仍供不应求。企业为此向银行借贷庞大金额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生产更多新产品,使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本钱。另外,由于库存量大,导致资金占用额高,企业存货储藏要占到流动资金的60%以上,给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
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不标准
现金管理中,时常存在着不执行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的现象,就算超限额留存库存现金也不会送存银行,通常用现金结算一千元以上甚至上万元的开支的现象都是比拟常见的;另外,该公司私设“小金库〞,经常会将取得的销售收入直接坐收坐支,而且公司内部的现金不定期盘点制度不能很好执行,这就给“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时机。这样就使得该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进而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失。银行存款管理中,为了使用方便,为了逃避监督、躲避、检查,该公司采取多头开户,隐蔽资金,账外经营银行收款不入账,套取转移企业资金,即将收到的支票存入银行,财务通常都不登记入账,同时开出一张同收入款等额的支票将资金转移。直接虚列劳务费等无实物购入的支出,从银行提取现金,化公为私。
2.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划分不去,缺乏合理的监督和牵制制度
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但不相容职务应该互相别离,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但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业务频繁、会计核算简单、会计制度又不健全,常出现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企业所有者出于管理本钱的考虑,往往要求财务人员“一个萝卜几个坑〞。有些单位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会计也可以收取现金,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有些单位出纳除了担任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等本职工作外,同时还兼着会计凭证、账簿及银行存款全套印鉴、审核会计凭证等会计工作。因此财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划分不清,缺乏监督和牵制机制。这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定,也无形中给了有关人员公款私存、私自放贷获取利息,甚至是侵吞公款提供了时机,最终让企业蒙受损失。
3.公司相关的印鉴和票据缺乏标准的管理
公司对购入的票据没有设备查登记,而是直接交财务部使用,而财务部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等也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而导致相关人员在收到现金时不上交入账,为其侵吞公款提供了时机。对于预留银行印鉴,统一由出纳一人保管,而不是分开保管,这样就使得有关人员携巨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的个别管理者,将企业的证照,私下应允给他人使用,从中收取使用费,而其所收的使用费用也不上交,私自侵吞,严重伤害到企业的利益。同时,因为对于所收的使用费用不上交,而应上交的税费也没有缴纳,进而也导致国家的相关税收收入流失
〔三〕存货占用额较大,且资金回收缓慢,影响企业效益
1、期末存货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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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千喜公司为了防止因缺货而错过交货期,造成顾客满意度下降,从9月到2月份这段淡季期间都会竭力生产成品,所以一般都会导致期末存货库积压过大。这不但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造成资金浪费,而且长期滞压容易发生贬值、毁损、失窃、成品过期,从而直接形成损失。
2、应收账款的借方余额较大
千喜公司为了扩大自身的销量,翻开市场,一般都会采用赊销的方式与客户开展商业往来,在往来的过程中也包括了折扣问题,例如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问题。无论如何,这都是企业在利用商业信用开展商业往来。但是企业在确定客户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为了追求销售量,千喜公司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对客户的信用调查上,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派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就同客户进行商业往来,这样做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账目上销售量逐渐扩大,但是利润并没有随之有所提升。平安边际额减去其自身变动本钱后才是企业的利润,盲目扩大销量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利,这是千喜公司的一大误区。另外,盲目进行赊销也容易导致呆账、坏账的发生,而且盲目为了扩大销售,给予对方折扣,并不一定会为企业带来应有的利润,这对于千喜公司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严重的情况下千喜公司很可能被应收账款给拖垮。
〔四〕中小企业的管理层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管理意识薄弱,公司“任人唯亲〞较重
1、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对财务管理了解甚少、不清楚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千喜公司是属于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一般都会有这种想法:企业的所有者总觉得钱是他们自己赚回来的,怎么用都是自己的事,与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无关。因此他们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上就缺少了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使企业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有也不能很好的执行,这样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其企业管理者缺少相应
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这样使企业缺乏标准、科学的
管理,而且对于一些重要局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可能
的选择自己的人来管理,尤其是与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这样就使
企业的货币资金缺乏标准的管理,时常会导致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进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开展。
2、公司的“任人唯亲〞常常导致企业内部会计机构设臵不符合规定
由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层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管理意识薄弱,千喜公司“任人唯亲〞较重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对财务管理了解甚少、不清楚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上就缺少了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使企业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有也不能很好的执行,这样就使企业的
货币资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
3、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时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由于千喜公司的“任人唯亲〞常常导致企业内部会计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会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就上岗,再加上平时不注重学习积累,会计知识贫乏,不按科学的方法进行财务处理,仅仅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这样就导致企业的会计资料乱、缺、脏的现象严重。
三、原因分析
〔一〕资金散乱,使用效率低下。
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拟普遍,设立的账户众多,资金管理严重失控。另外资金沉淀严重,库存占用比例过高,欠款居高不下,流动资金占用有增无减,周转缓慢,公司信用和盈利能力下降。
(二)监控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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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对各资金运动环节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甚至内部人为控制现象,擅自挪用转移资金的问题突出。尽管设置了一些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度,但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公司领导对自身家底财务状况说不清,而财务人员对经营情况又不甚了解,且处于附属地位,常常只能按领导的意图处理账务,造成“财务管理跟着会计核算走,会计核算跟着领导意志走〞,使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三〕公司的管理者和相关人员整体素质低
该公司的高层管理员一般都是其亲戚关系,其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而且也缺少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认识缺乏,管理水平比拟低。这样使企业缺乏标准、科学的管理,而且对于一些重要局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可能的选择自己的人来管理,尤其是与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而对于相关人员的聘用常常是“任人唯亲〞,进而导致工作的专业技能低下,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这样就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缺乏标准的管理,时常会导致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进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开展。
〔四〕制度方面,企业缺乏完善的货币资金管理控制体系,且无视了资金管理的关键要点
企业缺乏健全有效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内部管理环境比拟薄弱,其组织机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要求。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关键是在于对现金对现金收支业务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从公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内部管理的状况来看,内部的会计岗位分工缺乏重视意识,缺乏健全而行之有效的授权批准制度。另外监督方面,也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因为制度的制定受人的主观意思影响,即使是再完善的制定也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五〕存货占用和资金回收方面
由于公司对于原材料的采购没有方案,库存物资的收、发、结存缺乏严格的控制,使得会计期末存货占用资金较大。另外公司只注重生产管理,对于资金的回收没在意,然而因为资金回收缓慢而耗尽了本来不高的利润,使这些资金不仅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而且消耗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对于货币资金近款中,银行承兑汇票所占比例提高,现金所占比例下降,这直接影响到公司现金的使用。另外,公司资金流入的主要流程是各部门收费人员每天将所收资金连同有关单据进行清点、核对、并填制交接清单交财务部。这期间就出现了部门交款不及时的现象,致使一局部资金滞留在基层部门,影响整个公司资金回笼
四、建议
〔一〕
做好企业的资金收支预算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货币资金的流通〔流入也流出〕来实现的。编制资金收支预算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要求,对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先做一个预先的安排,尽可能使企业保持畅通的资金渠道,从而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
〔二〕
加强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控制
1.对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等要具体规定办理。
不能在同一个营业网点多头开户、随意开户,也不能将单位的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要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对账环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由会计人员每月末对银行日记
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且应该在与银行进行对过.
帐的前提下,再编制会计报表。如发生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应尽快查找不符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的会计为了赶报表,不认真核对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以为二者金额一致就可以了,而不知那些“有心的〞出纳利用了这点,成心少计两笔金额相同的收支业务,来到达贪污资金的目的。所以,会计人员应对银行存款每一笔的收支都仔细审核,弄清楚未到达账项的真正原因,防止银行存款长期未达,防止循环入账,“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出现。
〔三〕建立完善的票据及印章管理制度
票据和印章的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货币资金业务正常运转的保证。企业要支配货币资金就必须要有票据和印章。所以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种票据的购置、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登记簿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记录。一方面,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或被盗用;另一方面,标准企业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同时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不能由同一个保管全部印鉴。财务专用章应该由授权的个人自行保管,个人私章必须由本人或者授权人员保管。另外,对已用和未用的票证应当由非保管人员定期检查;禁止签发空白支票;随时与开户银行对账等等。
〔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会计人员是企业资金控制的具体执行者,会计人员的素质是决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内部控制不尽完善,如果有了认真负责有能力的会计人员,也能起到良好的控制作用。反之,一个设计再好的制度,也会因人有意舞弊或不去执行而失去作用。提高计人员的素质,一是要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二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有会计证,这是对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其次,会计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后继教育与学习。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点,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
〔五〕
建立健全的货币管理制度,尤其是对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并严格执行
1.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别离制度
建立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岗位的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从而确保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别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进而保证货币资金的流通平安,不得只由一人办理会计业务的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就会计岗位来讲,出纳和会计这两个职务,应当实行严格的岗位分工。即:出纳只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负责以及各种收据、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等,不得兼任会计审核、档案保管和相关债权、债务、收支、费用登记等总账和分类账的工作等。
2.要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会计人员的设臵情况,对经济业务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建立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流程,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同时,也使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更为程序化和标准化。
3.做好企业的资金收支预算
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要求,对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先做一个预先的安排,尽可能使企业保持畅通的资金渠道,从而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
4.合理的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必须对现金的流入流出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把握。要管住现金的流入点,明确资金的来.
源,对自己取得的货币资金应及时入账,由零星销售货物取得现金的销售行为,凡发生这类业务应先由出纳开具收款凭证〔收据或发票〕,再由会计人员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再根据收款凭证的顾客联收取现金。业务办理后收取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本企业的银行账户,存单回执再由会计人员复核签字,并附上收款凭证的入账联,尽量在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回收欠款的业务也可以参照此程序来办理。总之,就是要使开票和收款工作别离,且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收取现金,在强调原始凭证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账簿的功能,按规定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总分类账,并加强两者之间的核对工作;其次,要控制好现金的支出环节。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流出,严格审核支付过程;最后,要加强对现金的盘点,对于现金管理除了定期盘点外还应实行不定期突击盘点。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现金的平安性。
〔六〕加强存货、应收账款的管理
1.加强存货的管理
应该经常检查哪些存货过多,尽快将其处理,这样可以立即获得现金以及可用空间,减少公司的管理费用。而且要限产压库,防止资金新沉淀。
另外要定期盘点,对大量产成品积压的要限产。对于长期闲置的设备、物资要设法重新投入使用。
2.要加强应收账款的收回
从管理、回收、提成三方面着手,把账款是否收回与员工个人的奖罚联系到一起,做到从源头防止不良债权的形成,责权核、利挂钩、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另一方面,挂账已久的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妥善的处理。要确立责任人,责任人在公司的可按照责权清理制度规定期限清理,造成损失的要承当经济责任。责任人不在公司的,由公司另外组织人力清理,并根据账龄长短及清理的难易程度规定一个提成和奖励标准,对个别金额较大的款项,奖励力度适当放大。对于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不良债权,应当用法律程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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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成因及对策近些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后,审计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现象有所抬头,有的单位将经费从财政国库以各种事由划出,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后,存入会计或出纳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将个人储蓄卡作为单位账户使用,还有的单位会计报表上现金科目余额达100多万元。甚至出现了挪用公款、携款外逃等恶性事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影响了政府形象。
尽管公款私存的原因多样,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公款私存是一种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而且还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遏止。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的主要原因
一是逃避监管。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单位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提前申请,给单位用款带来了诸多不便,部分单位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二是支付不合理的款项。近年来,中央发起历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后,“三公”经费得到较好地遏止,但仍有部分单位领导没有严格执行,公款吃喝、送礼等行为更为隐蔽地进行,为了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财务人员从财政以其他事由套出资金,用于不合理开支。
三是截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为了单位、小集体的利益,将应当上缴的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没有上缴,而是存放出纳手中,直接坐支,其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不合理支出。
二、针对公款私存现象的几点对策及建议
公款私存现象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还严重腐蚀了党员干部队伍,一旦掌管这些资金的人有非分之想挪作他用、携款潜逃等,必然会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患于未然,纠正和遏止这一乱象,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纪意识。加强对单位一把手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财经纪律教育,使其了解政策法规,增强法纪观念,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防止公款私存私放念头的滋生,增强防范意识。
二是科学编制财政预算,加大预算的约束性。推行财务公开,阳光下晒经费,让不合理的支出无处遁行。
三是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力度。要积极发挥审计和财政监督作用,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并追究问责相关人员。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发挥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查处渠道,增强监督效果。
四是财政部门要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的程序不是很理解,手续很麻烦,年终结算前,须停止办理业务,给各单位的财务核算带来了许多不便。建议财政部门调研改进,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让一项好的制度更具合理性、可操作性。
五是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通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深化财政改革、强化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管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堵塞漏洞,有效提高财政资金支出透明度,堵塞行政机关财务管理漏洞。
篇三: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违法,也称违法行为,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个人或单位)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违法行为表现为超越法律允许限度的权利滥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积极义务等。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叁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1
一、基本案情
郭清宏,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宁国人,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7年11月加入九三学社,24年当选广东省政协委员,案发时任广东省地质局下属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副主任(副处级)、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站(以下简称“珠宝检测站”)站长。
214年11月27日,省监察厅派驻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室对郭清宏违反政纪问题立案调查。11月28日,经省监察厅批准,对郭清宏采取“两指”措施。215年2月1日,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郭清宏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如下一是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郭清宏任珠宝检测站站长以来,私设“小金库”涉案金额约68亿元,情节十分恶劣,郭清宏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二是私分公款,郭清宏本人分得56万元。珠宝检测站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测试中心)批准,用截留检测款形成的“小金库”私分奖金,23年至214年期间郭清宏个人分得56万元。三是公款私存,从中贪污公款516667万元。
郭清宏以珠宝检测站工作人员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来存放检测费等收入,达到向测试中心隐瞒经营收入的目的,从中贪污公款37667万元。另外,通过大量存放现金,随意支取贪污公款283万元。四是使用贪污的公款购置房产,涉案金额751388万元。郭清宏利用前述贪污的公款购置房产8处,涉案金额751388万元。
五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郭清宏伙同曹姝旻(珠宝检测站副站长,另案处理)等人为了逃避罪责,组织指挥、亲自参与和指使他人销毁“小金库”涉及的财务资料,涉及金额约68亿元,情节十分严重。六是挪用公款。22年7月,郭清宏挪用公款27万元,替曹姝旻支付购买广州某处房产的部分购房款。七是违规开办私人同行业公司。郭清宏违反有关规定,牵头开办了广州某珠宝贵金属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和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二、案件剖析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小官巨贪”。
郭清宏作案时为正科级,案发时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其所主持的部门为省地质局下属三级生产经营单位(珠宝检测站,二级事业法人单位),个人和单位级别均不高。但郭清宏利用珠宝检测站站长职务之便,长期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金额竟
高达68亿元,贪污公款516667万元。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在省直单位的下属机构中实属罕见,是“小官巨贪”的典型。
二是作案时间跨度长。自23年起,郭清宏便利用珠宝检测站收取的检测款私设“小金库”,至案发跨时12年。其中,23年至21年8月期间,先后向公款私存的21个账户存入检测费、培训费等共计64万元。21年下半年后,郭清宏本人或授权下属直接到珠宝检测站下设的各地办事处直接提取现金,并将大量现金存放在出租屋及本人办公室内自由支取。
三是作案手段隐蔽、疯狂。郭清宏把珠宝检测站当成自己的“私人公司”,完全不受上级监管,一个人说了算,任意支配,肆意妄为。先后利用自己、下属、客户的2多个银行账户私存公款,以及通过大量存放现金的形式,随意挪用支取、贪污公款超5万元。
为掩盖罪行,郭清宏多年来一直严禁员工擅自与上级单位(测试中心)任何人员接触,“违者立即开除”,并要求所有员工对外口径一致,形成内部堡垒,企图“密不透风”。为逃避罪责,郭清宏从211年起,不定期亲自或指示下属删除财务资料、销毁账册凭证,尤其是213年珠宝检测站被省地质局审计部门审计期间,郭清宏更是疯狂销毁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以及电脑硬盘存储的所有财务资料数据,企图逃避甚至对抗调查,情节十分严重。
(二)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郭清宏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之所以发生,除了其本人目无法纪、理想信念丧失、欲壑难填等根本原因外,还包括一系列外在诱因,即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及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和问题。
一是无视法纪,理想信念彻底滑坡。身为领导干部、一站之长、政协委员,郭清宏长期以来不重视政纪法纪学习,毫无法纪观念和规矩意识,毫无自我要求和约束,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极度扭曲,贪欲膨胀。崇尚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缺乏自律又逃避监督,疯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上面有人不会出事,瞒报单位经营收入,藐视法纪销毁财务凭证,长期大量贪污公款,最终坠入犯罪深渊。理想信念的滑坡也导致其在行动上、生活中日益奢靡享乐,郭清宏利用贪污的巨额公款,先后在多地购买住宅、写字楼、车位等,购置各种昂贵珠宝玉石,其中仅购买单颗宝石便花费超百万元,奢靡程度令人咂舌。
二是挥霍权力,完全不受监督约束。作为珠宝检测站的“一把手”,郭清宏“家长式”作风严重,把珠宝检测站完全当作自己的私人档口进行经营,完全游离于上级的监管之外,毫无接受监督约束意识。郭清宏(伙同曹姝旻)对该站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该站在省内各地下设的2多个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具有高度的、自由的决定权,包括办事处的设立或撤销、合作经营方选择、站点人员招聘、设备仪器采购、检测业务登记审核、检测款收入存放使用、财务会计账册编造等“一条龙”运作都自己做主说了算。liuxue8com
此外,测试中心原主要负责人冯超(另案处理)是曹姝旻(珠宝检测站常务副站长)的丈夫,对珠宝检测站的日常管理运作采取有所偏颇和袒护的态度,测试中心其他班子成员难以过问
和不敢监督,测试中心监察、审计部门介入珠宝检测站的内部监管更是难上加难。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郭清宏利用单位管理与监督上的漏洞肆意挥霍手中的权力,欺骗上级主管单位,瞒报经营的检测收入,截留站点的收入资金,大量侵占公款。
三是管理粗放,单位经营运作以包代管。珠宝检测站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隶属测试中心的二级事业法人单位,统一采用测试中心制定的以承包收入任务的经营管理模式。但测试中心本部对珠宝检测站人、财、物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上是放任不管,尤其是对珠宝检测站下设的办事处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导致珠宝检测站下设的多个办事处长期游离于测试中心本部的管理和监督之外,存在管理运作缺失制度约束,只求完成定额上缴经营收入,缺乏财务收支的监管等漏洞。各办事处的检测业务未经登记审核,检测费经营收入也不开发票。
该中心本部对珠宝检测站各办事处选择的合作方的情况也一概不知,郭清宏利用此漏洞编造虚假的合作经营,订立对付上级的虚假合作协议,骗取截留公款。同时,珠宝检测站的人员管理严重不规范,全站实有员工近2名,但在测试中心人事部门备案管理的只有5多名,有的办事处雇了1多名员工,只有2名与测试中心本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他人员都是以虚假“合作方”的方式聘请任用。
办事处员工只对郭清宏等人负责,言听计从,对外口径一致,形成了“内部堡垒”、“攻守同盟”。综上所述,珠宝检测站其实就成了郭清宏等人的“私人企业”,各办事处其实就成为郭清宏等人的“私人档口”。郭清宏一手遮天,为所欲为,最终积重难返,铸成大错。
四是监督缺位,上级单位的监管形同虚设。多年来,珠宝检测站的直接上级(测试中心)的财务部门仅对该站定额上缴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对该站在检测业务中收取的现金或没有上缴的资金没有监控或控制不全,在财务账目设置上一直分不清上缴的经营收入来自哪个办事处,各办事处的经营效益如何也不进行考核和过问,没能有效发挥财务全覆盖及统一管理的作用,郭清宏等就是利用检测费不开发票、测试中心财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珠宝检测站各办事处的实际收入等漏洞,大量截留各办事处收取的经营检测费用,公款私存,挪用侵吞公款。
同时,测试中心长期以来对地质实验测试工作,尤其是珠宝检测业务预防腐败工作的形势研判不足,自认为地质实验测试机构是“清水衙门”,存在“检测是一门技术活,是服务性工作,利润低、赚钱少、总量小”的观念,长期弱化建章立制工作,对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教育也抓得不紧。
因此,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方面只满足于开会、传达文件、签订责任书“三个样板动作”,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不严,对苗头倾向性问题未能抓早抓小,对腐败行为警觉性不高,缺失自我防范和自律意识,测试中心职工群众中对珠宝检测站员工的收入早有议论,对该站的市场经营收入和员工的实际收入存疑,反映也不断,测试中心获悉后虽也曾对有关情况进行过调查了解,但大多采取应付的做法,加之珠宝检测站员工上下口径一致,没有发现实质性证据,平时调查也只是点到即止。
三、警示与预防
郭清宏私存、贪污巨额公款一案,是“小官巨腐”、发生在基层单位的一桩大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教训也是深刻的,发人深省。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和严惩腐败相结合,需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做到坚定理想信念,不越红线,守住底线,筑牢防线是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违纪违法的根本所在。要把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任务,做到教育更有针对性、更有警示震慑性,使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都能自觉适应从严管理与监督的工作约束。
明确重点,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案发单位和全局系统要从这次地质局系列腐败案件中认真反思,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案发的原因有哪些;针对制度上的漏洞要抓好哪些环节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组织纪律教育、政纪法纪教育,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充分利用发生在本单位本系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论纪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增强教育实效。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结合各单位实际,扎实做好立规矩、建制度、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等制度的建设,加快修订和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大额资金使用、人事管理、设备仪器采购、合同管理、违反财经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推进规范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建立按制度经营、依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通过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广泛征集干部职工意见等方式,制定、健全、优化一套合法合规、以人为本、上下认同、行之有效、针对性强、可操性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各单位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好头,以自身严格执行制度的行为,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彻底解决以往不拿制度规定当回事、我行我素的任性行为,对违反者一律从严从重查处和让其付出代价。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使领导干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始终坚持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首先,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坚决克服班子成员之间“老好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一把手”要自觉带头接受监督,班子成员既要相互尊重,维护、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胆监督“一把手”,敢于提醒,。把监督当成班子成员间、领导干部之间一种防止犯错的“援手”,时常拉一拉,促一促,拍一拍。
其次,强化职工群众监督,完善事务公开制度,把本单位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因、决策依据、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职工干部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再次,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力度。纪委要强化双重管理,加强对同级及下级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同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
抓住干部管理的各个环节,把监督寓于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权力的严格管理之中,要让大家认识到平时的严格律己和监督是在保护干部,不要出现一旦犯错悔之已晚的情况。此外,加强审计外部监督,审计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早纠正问题、避免重大错误的有效手段。要完善单位内控机制,加大审计力度,定期对本单位及下设机构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2
严重违纪案件剖析材料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
剖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6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
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
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3
关于汪××
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
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
担任的××
单位负责人职务.
汪××,男,汉族,……
(一)主要违纪事实
(二)发案原因分析
汪××
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
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
系统在抓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放松,廉政教育抓得不紧.局党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不高,廉洁自律意识淡漠,有的干部甚至见利忘义,把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不给好处不办事,
给了好处乱办事.……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项目管理比较混乱.从汪××
贪污受贿案不难看出,该单位对下达村上实施的项目,监督检查不够到位,技术人员变动频繁,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特别在项目资金管理上,没有实行严格的报账制,不是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而是由个别人说了算,项目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为个别人套取项目资金、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结成利益共同体,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管单位互惠互利.在项目工程实施期间,除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外,项目实施单位多次将套取的项目资金转到账外,用于支付招待费和其他难
以处理的支出,许多支出没有规范的票据,胡支乱花现象十分严重,客观上导致了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措施
第一,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推行事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加强监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例文案件剖析报告的主体由主要违纪事实、发案原因分析、整改建议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叙述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通常采取两种方法,即先总后分和先分后总.先总后分,就是先扼要综述被调查人的错误及性质,再具体介绍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具体事实;先分后总就是先介绍具体错误事实,然后归纳出错误性质.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写作,都不能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总之,对这部分内容详略的把握,可以比错误事实材料简练,大体相当于处分决定叙述错误事实时的详略程度.
第二部分,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这部分内容是案件剖析报告的核心内容,应着重围绕案件造成的严重危害、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叙述时,这三方面内容又不宜截然分开,特别是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结合起来去写,使之浑然一体,结构形式更加紧凑.
第三部分,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一般不外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监督、完善管理等几个方面,但在写作过程中应避免平铺直叙,千人一面.要对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抓住问题症结,研究制定解决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把关键性的建议放在重要位置着力去写,以凸现其重要地位,防止被其他问题淹没或冲淡.
以下是应注意的问题
1、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针对初发性案件、普遍性案件、屡
发性案件、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而言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效果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撰写案件剖析报告要讲求质量,追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2、开展案件剖析工作,大体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要坚持以查促教,推动廉政教育.注意选择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剖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案说纪,以案释法,用处边事教育身边人,促
“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篇四: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对策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成因及对策近些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后,审计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现象有所抬头,有的单位将经费从财政国库以各种事由划出,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后,存入会计或出纳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将个人储蓄卡作为单位账户使用,还有的单位会计报表上现金科目余额达100多万元。甚至出现了挪用公款、携款外逃等恶性事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影响了政府形象。
尽管公款私存的原因多样,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公款私存是一种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而且还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遏止。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的主要原因
一是逃避监管。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单位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提前申请,给单位用款带来了诸多不便,部分单位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二是支付不合理的款项。近年来,中央发起历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后,“三公”经费得到较好地遏止,但仍有部分单位领导没有严格执行,公款吃喝、送礼等行为更为隐蔽地进行,为了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财务人员从财政以其他事由套出资金,用于不合理开支。
三是截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为了单位、小集体的利益,将应当上缴的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没有上缴,而是存放出纳手中,直接坐支,其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不合理支出。
二、针对公款私存现象的几点对策及建议
公款私存现象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还严重腐蚀了党员干部队伍,一旦掌管这些资金的人有非分之想挪作他用、携款潜逃等,必然会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患于未然,纠正和遏止这一乱象,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纪意识。加强对单位一把手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财经纪律教育,使其了解政策法规,增强法纪观念,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防止公款私存私放念头的滋生,增强防范意识。
二是科学编制财政预算,加大预算的约束性。推行财务公开,阳光下晒经费,让不合理的支出无处遁行。
三是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力度。要积极发挥审计和财政监督作用,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并追究问责相关人员。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发挥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查处渠道,增强监督效果。
四是财政部门要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的程序不是很理解,手续很麻烦,年终结算前,须停止办理业务,给各单位的财务核算带来了许多不便。建议财政部门调研改进,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让一项好的制度更具合理性、可操作性。
五是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通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深化财政改革、强化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管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堵塞漏洞,有效提高财政资金支出透明度,堵塞行政机关财务管理漏洞。
篇五: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Don"twasteyourlife,whereyouwillregret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挪用公款的案例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县某镇财政所长,张某是该县财政局国库科科长,二者之间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王某要定期向国库科提交财务报表,财政局拨付给该财政所资金时也要通过国库科审核。年11月份,张某因购买个人住房资金向王某借钱。王某手头也没有钱,但张某再三恳求,王某没有办法,就说要不从财政所借一部分钱给他,张某答应并在王某办公室里打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之后二人一起去银行,王某从该乡镇财政所的银行账户中提出50000元交给张某,该笔款项自借出去之后一直未归还,一直到年9月份王某从该乡镇财政所退休,办理交接手续时才发现王某挪用公款给张某的事实。
争议点:张某和王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观点一:二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所谓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显然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本案中王某将公款50000元借给张某购房,且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归还,显然王某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张某能否和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关键是看二者是否有共同的犯意,本案中张某仅仅是向王某本人借钱而非向财政所借钱,其主观认识上并没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张某最终接受王某借的50000元只能算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够公款罪,进而张某和王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观点二:张某和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首先,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次,张某的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张某存在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王某本人没有钱借给张某并向张某做了明确说明,之后看张某没有放弃借款的打算,于是又说借单位的公款给张某,张某作为某局国库科长,从事了多年的财务工作,完全应该明白私自借用单位的公款是违法的,明知违法却不阻止王某,反而心安理得的借走50000元,很明显张某存在犯罪故意,换个角度讲,王某之所以答应借钱给张某,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张某的国库科长身份,如果不借给张某,今后的工作恐怕很难开展,王某正是迫于压力才将该公款借给张某,从这一点上讲,张某借钱的真正对象不是王某,而是该乡镇财政所,张某和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张某和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具体
原因有以下几点:
从刑法立法本意上讲,刑法之所以规定挪用公款罪,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并对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分子予以惩戒。具体来讲,本案中,王某之所以主动借单位的公款给张某是基于张某的国库科长身份,如果不借给他今后和国库科的工作恐怕难以顺利进展,王某正是迫于这种压力才借钱给张某,而且张某明知借款为公款却仍然接受,很明显,张某有同王某共同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构成挪用公款罪,倘若只
对王某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而和张某共同实施犯罪的张某却逍遥法外,刑法的公正性就会被践踏,而这也违背了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本意。
从刑法相关法条角度来看,张某和王某完全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所谓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王某之所以产生犯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张某凭借其某局国库科长的身份地位实施借款行为给其带来的压力,在明知王某借给自己的50000元资金是挪用财政所公款情况下,张某不仅不阻止反而坦然接受,张某作为某局国库科长,对挪用公款后果的严重性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他放纵王某挪用公款的行为表明了他有伙同王某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因而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从法理解释的角度来看,张某应当属于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具体来讲,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威胁、收买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本案中王某作为某乡镇财政所长,本来并没有挪用公款的念头,王某出于工作上的考虑,为了和张某处好关系以利于今后工作的顺利进展,王某迫不得已才提出借财政所的公款给张某,张某明知王某借给他的钱是财政所的公款却仍然接受,表明他默认了王某挪
用公款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王某是在张某的授意下才将财政所的公款借给他,而且他相信张某能够将该款项还上,因此张某完全符合教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而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王某是该案的主犯,在挪用公款罪中起主要作用,张某是教唆犯,是从犯,在挪用公款罪中起辅助作用,使王某产生挪用公款的犯意。
综上,王某和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正是因为张某作为教唆犯其借款行为使王某产生了挪用公款的犯意,进而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类似的案子很多,只有从刑法立法本意、法条解释、学理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才能尽量减少和避免漏诉漏捕犯罪嫌疑人,以期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篇六: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一、如何认定范某的违纪行为性质范某是某公司经理,中共党员。2009年2月因其父住院从该单位出纳手中借款6000元,范某给财务科打了一张“今借到现金6000元整”的借据,并落款本人名字及年、月、日。2010年12月,出纳找其签批报销条据时,问:你借的6000元时间长了怎么办?要么处理了(报销)。范同意让在单位小金库中作报销处理,但未在原借条上签批“准报”。2010年12月15日,出纳将范6000元借据做了帐务处理,帐面记载为借款6000元,附原借据一张。范某讲:让出纳报销我知道,但未抽借条,谈不上报销。调查期间范某主动将6000元借款上交了组织。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错误,理由是:范某在主观上有明确占有公款的目的。范某是该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公款私用直至通过报销方式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违纪手段。客观上将借用公款予以报销,形成了非法占有公款所有权的事实,按照违纪错误构成主观、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范某的行为构成贪污错误。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虽同意将借款6000元让出纳作了报销处理,但其未在借据上签字,范某借款的事实并未改变。而范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侵害了公款使用权,应定挪用公款错误。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卷宗现有借据即“书证”、出纳将借条用公款冲抵后的帐目并未掩盖范某欠公款6000元的事实。范某虽口供承认报销,但又讲没抽借条,谈不上报销。故此案应以借用公款错误定性为妥。
我们认为:本案既不能定贪污,也不能定挪用公款,应定为借用公款错误。(1)贪污错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以永久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以窃取、侵吞、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范某在主观上对这笔款先是借款,一年后在出纳问其这笔款如何处理时,范某在主观上才萌生占有公款的故意。答应“行”。但其却未采取永久性的涂改或销
毁凭证的手段,而是用很不规范的记帐方法将6000元借款记入帐内。即“借款6000元”,所以从形式上来看,公款冲抵了借款,但其实质仍显示着范某借款6000元的事实。即使范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客观上并未形成非法占有的事实。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认定贪污欠妥。(2)挪用公款错误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采取隐蔽手段将公款挪作私用。本案中范某并没有采取这种隐蔽手段,相反是以个人名义写了借条,帐面上显示的是个人借款。而挪用公款错误是不具备这一特征的。(3)根据本案借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书证具有更高的证据价值而应优先采纳的证据规则。审理认为以借用公款错误定性稳妥。借用公款错误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从本案看,范某借用6000元履行了必要的借款手段,用途是为其父看病,无营利或非法活动。时间长达四年未还,即使存在着范某不准备归还公款的故意,但终究未形成侵占公款所有权的落实。而案发后本人又主动归还了6000元借款。综观本案,范某个人使用公款的事实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之规定,应以借用公款错误对其定性处分为妥。
二、索要财物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如何定性?
某单位安全环保部经理杨某在2009年元旦、春节前,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向下属三家单位索要现金5万元,所收取的款项,直接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
对杨某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现金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以单位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5万元现金,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单位受贿后,又将受贿所得予以私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是以单位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5万元现金,虽然索要财物最终未归单位所有,但是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以福利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犯罪。
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正确认定单位受贿行为?单位先占有违法所得后私分的,还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为单位所有?二是私分违法所得的行为,是否还需要评价以及如何评价?
某些单位内设部门利用职权,以单位开展福利的名义大肆受贿,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上述单位以明示或暗示的要挟方法主动向他人索取一定财物的行为。这种要挟应当是以其职务活动与对方的利害关系为由的,且要挟的程度通常表现为对财物的一种要求而非强索。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则是指单位违反规定,消极或被动地接受他人贿赂,并利用职责之便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至于单位为他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还是正当利益,客观上都不影响本错误的成立。
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通过工资、奖金、福利、提成等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行为。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单位
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
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对认定单位违纪还是个人违纪具有决定意义。本案中,如何正确评价非法所得的归属.对案件定性具有决定性作用。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通过工资、奖金、福利、提成等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犯罪,不能就此认定“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原因在于:索贿所得虽然最终归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所有,但利益的最终归属只是单位对利益的分配问题,是经过单位授权的,单位已经先行取得了对利益的支配权。
三、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罗某为某道路建设单位负责人。2010年4月,罗某所在单位需对一处公路涵洞塌方进行修建。罗某与李某(该单位一名小车队司机)察看了现场后商定,两人合伙承包该涵洞维修工程,请工、备料由李某负责,结余资金2人平分,于是李某编制了维修涵洞约需4万元的工程概算。工程完工后,李某编制工程结算表,罗某签批同意支付38500元结算,扣除实际支付工程费用,罗某分得8500元、李某分得8700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违规参与营利活动违纪。
同意第一种意见。
所谓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综合分析本案,罗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李某采取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该单位维修公路资金,构成贪污违纪。理由如下:
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罗某利用了主管该单位公路维修资金的审批权。罗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罗某带领李某察
看了公路涵洞塌方现场后。罗某主动与李某口头约定“合伙承包工程、结余平分”,说明罗某从一开始就是抱着借维修涵洞工程套取公路维修资金的目的,表明罗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罗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罗某没有依纪依法履行其工作职责,而是利用组织修复公路涵洞塌方工程的机会,伙同李某虚增工程造价,并且利用审批公路维修资金的职务便利,套取该单位资金,罗某的违纪所得属于公款,其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罗某采取骗取的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采取编造虚假的工程概算、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表和有关收款收据的手段,骗取了作为公共财物的单位公路维修资金。对于罗某而言,李某只是作为实现非法占有公款的工具,通过李某的配合,从而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对于李某而言,主观上有与罗某共同谋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罗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提供了帮助,先后编制工程概算、伪造工程承包人、编造工程结算表等,从而为罗某非法占有公款创造了条件。因此。罗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行受贿关系,应当认定为两人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罗某和李某虽约定“两人合伙承包工程”,但不能简单地作为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证据,通过甄别其行为的目的,所谓的“合伙承包工程”应当视为罗某和李某实施贪污行为的手段。
另外.本案主要问题在于罗某伙同李某套取公款并私分,罗某违纪的对象是作为公共财物的公路维修资金,而不是李某的贿赂款,更不是营利活动所得。综上所述,罗某的行为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贪污违纪,这也更加符合其违纪行为的本质。
四、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宋某在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
本单位公款人民币8万元,令公司出纳毛某按其指定的账户汇入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其与某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为期一年的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费。宋某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券分析意见,进行个人买卖股票的营利活动。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关键是正确理解“营利活动”。我们认为,“营利”活动的标准可界定为“投入合法活动获取利益”。这个标准既包含了传统营利的基本内容,又包括了诸如集资、入股、存款取息等特珠营利的内容,这既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相吻合,又与社会现实发展需要相适应。
宋某利用职务关系,挪用公款8万元,支付给某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用作咨询服务费,向其购买证券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从主观目的上讲,宋某购买资讯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投资有价证券,获取经济利益;从客观上讲,宋某确实利用了某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证券投资信息服务来投资证券,即进行了营利活动;从行为本身来看,购买资讯服务是为投资证券、获取利润而作的前期准备工作,购买资讯的行为与买卖证券获取利益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上文中所述的消极营利中的前期准备工作。
因此,支付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费应属于“营利”活动,宋某挪用公款支付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
五、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某是一建筑公司的老板;张某是某单位规划计划部负责人;徐某是该单位的一名财务管理人员,普通党员,但是与王、张二人都关系甚好。王某的公司想中标该单位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归张某分管。王某请托徐
某帮其向张莱送钱人民币5万元,徐某将其中的4万元钱送给了张某,请求其在王某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张某答应后收下。徐某私自截留下1万元钱,未告知张某.也未退还王某,将其占为己有。徐某将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5万元中私自截留l万元钱占为已有,这一情节该如何定性。
存在多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定性为非法占有违纪。二是定性为受贿违纪。三是定性为诈骗违纪。四是定性为盗窃违纪。同意第四个意见。
观点一,定性其为非法占有违纪。非法占有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前提,而徐某帮王某送钱给张某及将其中的l万元钱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这一过程都与其“财务管理人员”这一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了。故笔者认为按此定性不太妥当。
观点二,定性为受贿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7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利用积务上的便利也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前提。徐某帮王某送钱给张某,不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党和国家够工作人员的隶属和制约关系,而是因为他与王某和张某的私交较好,是利用私人关系从中联络、沟通、撮合,该行为与其“财务管理人员”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其在本案中的主体身份其实与一名普通党员没有什么差别。且徐某占为己有的这l万元钱,并不是王某所送,是其私自截留的。故笔者认为,按此条定性显然是不妥的。
观点三,定性其为诈骗违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
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采取欺骗方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类违纪行为的主要标志,而欺骗方法主要是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本案中,是王某主动找到徐某,请托其向张某送钱。故不存在徐某利用虚构事实骗取王某信任,也不存在徐某利用隐瞒真相,使王某上当受骗。徐某占为己有的这1万元钱是从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的贿赂款中私自截留的,而并不是用欺诈方法骗取的。故按诈骗对其进行定性也是不妥当的。
观点四,定性其为盗窃违纪。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徐某将那1万元钱占为己有,显然侵犯了私人财物的所有权。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徐某符合主体身份的要求。该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徐某私自截留1万元钱并占为己有,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使财物所存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这也是盗窃违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类违纪行为的主要标志。本案中徐某占为己有的这l万元钱是从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贿赂款中私自截留的,王某不知情,张某也不知情,应属秘密窃取,符合盗窃行为的客观表现。故按盗窃对其进行定性是最为恰当的。
综上,徐某在王某与张某之间介绍贿赂的过程中,将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4万元钱中私自截留l万元并占为己有这一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违纪,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1条第l款对其进行定性和量纪。
六、张某行为如何定性
张某,党员,某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科室的“小金库”。2009年3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将“小金库”内的2400元现金挪
用,用于购买个人物品。10月上旬,张某办公室被盗,但财物未少。张某上班发现这一情况后,伪造了被盗现场,谎报2400元被盗。几天后,盗窃分子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经过,张某伪造现场、谎报案情的假象被揭露,挪用公款并用于购买个人物品的事实被查清。
讨论此案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挪用公款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行为。
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意见,由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并没有对违纪行为的构成形态作出规定,所以在《条例》中不存在行为构成的完成形态既遂和未完成形态未遂的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是不准确的。
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是否正确,首先要分清两种违纪行为的行为构成。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主体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客观上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都是公款。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则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侵犯的对象范围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对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而贪污侵犯的对象不仅是公款,还包括所有公物;3.手段不同。挪用公款是采取违反财经制度,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方法;而贪污则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将公共
财物非法据为己有;4.违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只具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而贪污则是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张某为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满足贪污行为及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和主观方面要求。综合其行为全过程看,本科室的“小金库”内的现金应属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用公款2400元时,在账面上仍存在着这笔公款,此时应属挪用公款性质,但张某借办公室被盗,伪造现场,谎报2400元被盗,此时其主观故意发生变化,已从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侵犯公款的使用权、收益权,转变为占有公款,侵占公款的所有权,违纪行为的目的已成为永久占有公款,完成了贪污的全过程,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行为。
七、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如何认定
王某单位出纳员,负责统计单位的日常收入、支出。他到储蓄所存款时,得知如果能揽到存款,就可成为储蓄代办员,并按一定比例分给提成。王某听后不久,便擅自将上级单位拨付材料费4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储蓄所,存期9个月,获取利息7000元,“代办提成费”4000元。
本案的焦点一是如何评价公款私存行为?公款私存违纪(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与挪用公款违纪之间区分标准是什么?二是如何评价侵吞利息的行为?三是如何看待收取“提成费”的行为?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公款私存,既可能构成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两者区分点关键是看公款私存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若是单位行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不同,与单位法定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若是个人行为,在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下,公款私存,则构成
挪用公款的违纪。本案中,王某未经单位的同意,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
如何评价侵吞公款私存产生的利息呢?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一种做法是只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对侵吞利息行为不另行评价;另一种做法是将公款私存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同时又将侵吞利息的行为评价为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第三种做法是此种情形成立牵连犯,按牵连犯通常做法择一重罪处罚。我们认为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形式上虽是两个行为,但不应评价为两个罪,而只应评价为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首先,利息是根据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定利息,利息归权利人单位所有。同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虽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应当追缴”。其次,对侵占通过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与挪用公款用于购买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获得成倍收益,也可能血本无归)应坚持同一立场,即都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不宜截然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数额未达到贪污罪立案标准与超过立案标准的情况性质相同,都是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必然结果,没有必要因利息大小而将其生硬地分为两个部分,再进行重复评价。最后,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可推知最高审判机关的立场,将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占为已有,在案发后没有归还的,只是量刑上不得从轻处罚,对行为人侵占公款所生利息不再另行定罪。至于被行为人侵占的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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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款私存过程中收受有关单位给付的好处费的行为?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第一种,只评价为受贿罪;第二种,既成立挪用公款罪,又成受贿罪;第三种认为构成牵连犯,择重罪处罚。我们认为,应根据《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王某收受的“代办提成费”4000元属于受贿违纪,但由于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因而未构成受贿罪。
八、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王某是某单位机关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党员。2009年6月,该单位职工徐某想调动工作,得知王某与该单位人力资源部主任关系甚为密切,便找到王某让其帮忙活动活动,并送给王某一张存有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储蓄卡。王某考虑到徐某的年龄过大,便未帮助其活动。2009年10月王某外出,从该卡中取出9000元私用。2010年初,该单位内部调整结束,徐某未能得到调整。王某在2010年3月取出了剩余的100元后,打电话让徐某把10000元钱拿回去,徐某推辞。4月的一天徐某到王某办公室办事,王某把10000元现金退还给徐某,徐某推辞后就走了。2010年5月,王某得知纪委找徐某谈话后,当晚便将10000元人民币现金退还给徐某。
该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受贿定性处理。徐某为调动工作送给王某10000元让其帮忙活动,其请托事项清楚。王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徐某的请托事项后,收受对方财物,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定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受礼违纪定性处理。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下属单位人员的礼品,应按《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受礼违纪定性处理。
同意第二个观点。该案不能认定为受贿。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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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接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违纪的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行为人职务范围内,并能对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地位”是指行为人所在的、能对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或施加影响的领导岗位。(2)必须是“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不是通过行为人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请托人要求的,而是通过对请托人请托事项有主管、经管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或不作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请托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条例等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帮助。(4)必须具有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事实。本案中,事实上王某也没有实施为徐某谋取利益行为。综上,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违纪。
该案不宜直接按受礼违纪定性处理。受礼违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形式:(一)在国内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这里的“在国内交往中”,即包括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也包括在国内非公务活动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规定:“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管理和服务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馈赠。”本案中徐某不是上述几类人员,与王某职务无关,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该情况。
(二)在国内交往中,接受其他礼品,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这里的“其他礼品”是指非管理和服务对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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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亲属赠送的、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但不包括礼金、礼券。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三)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很明显王某的行为不是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的范围,因此也不属于第三种情况。综上,王某的行为不宜直接按受礼违纪定性处理。
我们认为该案可依据《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比照受礼违纪定性处理。首先,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确需追究党纪责任。
其次,该案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符合受礼违纪的要件,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上不同。(1)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符合;(2)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王某是在纪委找徐某谈话后,才退还此款,尽管王某曾两次提出退钱,但是其提出退钱是在徐某未得到调整后才提出,该款在王某手中近两年时间,王某既没有退还也没有登记上交,还使用过该款,可见王某具有占有该10000元的故意;(3)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徐某10000元现金,其行为既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且达到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程度。因此,该案应依据《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比照受礼违纪定性处理。
九、收受“红包”不构成受贿罪
徐某是某公司机关安全环保部主任,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6月先后12次收受本公司下属单位等9个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累计价值达人民币18000余元。
本案在处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错误,因为他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收受,并且送钱给他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冲着他是安全环保部主任这一职务的,因此,其行为构成受贿错误。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错误,因为他虽是利用职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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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而收受,送钱给他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冲着他是安全环保部主任这一职务而送的,但他毕竟没有为送钱给他的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错误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受贿错误。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即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错误。根据受贿错误构成要件的要求,构成受贿错误的主体一是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要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三是要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徐某符合了两个要件,但缺少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这一要件,因此,我们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受贿错误的构成,不构成受贿错误。
本案中,徐某接受“红包”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无证据证实徐某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因而不能将徐某的行为定性为受贿行为。但徐某作为安全环保部主任,收取下属单位的礼品,应认定为与其公职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职相冲突,因而属于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徐某接受“红包”后,未按规定登记交公,其行为构成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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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
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
义存放资金。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与私设“小金库”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在单位帐外存放资金的行为,但两者有细微不同:私设“小金库”通常是单位行为,而公款私存既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私设“小金库”既可以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又可以单位名义或第三方名义储存,而公款私存一般以私人名义储存;私设“小金库”只能是在单位帐外设置,而公款私存既可是在单位帐内,也可是在帐外。两者虽有差别,但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有的财务行为可能既属于“公款私存”行为,又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二、公款私存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逃避债务
有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国家税款或外单位债务,担心把钱存在银行帐户上会被银行扣款、被税务机关扣税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达到躲债、逃税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有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逃避监管
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不健全,为了谋取私利将公款私存。这里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为了将公款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也有的为了自己吃喝玩乐用钱方便,或为了自己中饱私囊
而授意下属将公款私存;另一种情况是单位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将公款私存。
3.金融机构揽储
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其职员均规定有揽储任务。职员为了完成任务,找关系、托朋友揽储,乱拉存款,造成一些单位将公款私存。
4.财务人员为资金周转方便而临时性设立私人帐户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有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有时财务人员为了收款方便和资金安全,将所取公款直接到收款地金融机构就近以个人名义开户储存或银行存款机上存入;也有的单位因收费项目繁多,财务人员图省事而集中收取,先让对方将钱存入或转入到个人帐户上,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分解。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公款私存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表现得尤其突出.5.财务人员的错误认识
有的财务人员认为,为方便存储而设立的公款私存帐户,开支均在单位帐上反映,同时保证了资金安全,公款私存并不违规。
公款私存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掩盖了违纪问题;私存资金随意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等社会不正之风,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逃避监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给一些违法违纪的人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制
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
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公款私存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而且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了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为个人私利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存资金用于炒股、贩毒、做生意、购私房等违法行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在司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所涉行为是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定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该原则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1】。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同时还要看主观;不能只重危害行为或者发生危害结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认识;不能重形式而轻实质,要求主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因而在公款私存过程中,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对此行为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争论较大,对此,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相当部分人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私存用于生息,是一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③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应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所得,即非法所得,而非“公款”,因而不能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认定为“贪污”;④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不宜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公款。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孳息。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应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3】。《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可见,公款所生利息应属于公款的所有权人即单位所有,从性质上讲也应属于“公款”。侵吞私存利息者属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无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对真正的权利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所收取的孳息也应返还权利人【4】。另外,我们还要看到,公款私存与公款公存只是资金存放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两者所获利息具有等值性,只要公款金额、银行利率、存入时间是具体的、确定的,可获取的利息也是具体的、确定的,是客观存在的,——这与将公款用于集资、购买股票是不同的,后者所产生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既然公款私存所获取的利息是公款,那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我们进一步展开分析:
我们前面说过,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帐内、帐外私存两种形式,帐内私存是指将单位银行存款不存放在单位银行帐户上,而私存入个人帐户中或是违规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私存。在帐内私存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存款利息,而且为了掩盖这一目的,行为人在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一般都能及时将公款从私人户中取出公用,不会妨碍单位对私存公款的使用。此时形式上公款似乎是在私人控制下,但实质上公款的使用权仍在单位,并没有受到实质的侵害,不存在挪
用公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私存公款侵吞利息的行为若涉嫌犯罪,可只按贪污论处。
另外一种情况是帐外私存,通常表现为将各种现金收入截留不入帐(虽不入帐但所占有的公款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或虽没有反映,但私存一段时间后归还给单位),或收到现金后不及时上交,私自截留,在下次收到货款(或应收帐款)后补交上次的的截留款,不断循环入帐,将截留部分私存吃利息;以支付“货款”、“差旅费”名义将单位银行帐户中公款转入个人银行帐户私存……,在这一过程中,私存吃利息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我们在上面已分析了公款私存所形成的利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公款,我们接着分析一下在公款私存吃利息这一过程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二个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获取公款私存利息而将公款占有,很明显有一个挪用公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将公款所生利息秘密据为已有,有一个贪污的行为,因而在公款私存侵吞利息这一行为过程中有二个行为,即挪用行为和贪污行为,且挪用行为与贪污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挪用是手段行为,贪污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按刑法中有关罪数原理,完全符合牵连犯的规定,从一重罪处罚【5】,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二者之间,择一重者予以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此不再累述。我们还要看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完全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我们不妨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其起点),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而对贪污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远比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重得多,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而所获利息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若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显然比按贪污罪处罚轻很多,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再者,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反方面来看,也可发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我们不妨举例说明,在以拆后补前,以循环入帐截留公款私存吃息过程中,财务人员在收到第二笔现金后,不及时入帐存入银行,而是全部或部分截留私存,待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回后,用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所私存的第一笔货款(或应收帐款)私存存取出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截留私存吃息,如此不断循环入帐,从而实现对公款的挪用。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罚,那么对挪用公款的金额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在案发前将公款全部归还了,对例中挪用行为该如何定性?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则挪用金额如何计算,又是多少;对侵吞利息(若利息金额在贪污罪规定最低金额以上)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综上所述,对于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我们要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定性,或定挪用或定贪污或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14、公款私存
●常见表现形式
1、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3、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定性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2、199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6、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其他在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法律界尚存争议,不便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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