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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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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16篇)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对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doc-百度文库  对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16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16篇)

篇一: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对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doc-百度文库

  对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也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多,对企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们近年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九九年以来,我院共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1件31人,涉及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15件15人,占48%,涉案总金额200余万元。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大案要案数量多。近几年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比以往明显增多,犯罪分子的贪欲极度膨胀,贪污贿赂动辄几万元、十几万、几十万元的大案和一次作案过万元的已不少见。

  2、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财务、人事的管理人员。在近几年查办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70%是厂长、经理,其他则全是财务人员。

  3、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子一般文化

  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有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也越来越狡猾,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4、共同犯罪所占的比例加大。在近几年查办的国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会计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共同犯罪的现象较多。

  5、在发案单位多数存在“小金库”。“小金库”已成为引发犯罪的温床。“小金库”除供挥霍浪费外,还往往被私分、挪用甚至用于行贿。

  6、挥霍享乐型犯罪分子多,危害后果严重。这类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要是追求享乐,所得赃款往往被挥霍掉,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挽回。

  二、产生犯罪的原因

  诱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在的客观因素,也有干部自身的问题。从目前揭露出来的大量案件看,导致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当前,多数企业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业务能力,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致使某些干部在改革大潮中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被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生活方式所侵蚀,犯罪的国企人员都是被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冲昏了头脑,放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一切向钱看。另外,日益加大的社会贫富差距也使得一些国企人员产生不平衡心理,滋生贪欲,诱发犯罪。

  2、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企分开后,为了企业的发展,普遍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给予企业领导很大的自主权,但却没有制定和实行切实有效的制约监督体制,不少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只讲集中,不讲民主,缺少监督,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也是引发犯罪的主要原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发案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松散、责任不明、财务管理混乱等现象,特别是“小金库”现象严重。“小金库”帐目混乱、明细不分、收支茏统,只有企业领导、会计等少数人知情,搞暗箱操作,不让群众了解和监督。“小金库”的资金往往被挥霍、挪用、私分,或用于行贿,而且小金库的帐目往往不保存,事后销毁,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

  4、用人机制存在弊端。长期实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依赖单一的委任制,干部能上不能下,导致干部的人身依附观念很深。不少干部热衷于营造“关系网”,而“关系网”往往是由金钱和权力维系的。

  三、预防犯罪的对策

  1、加强国有企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国有企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中,只有要求干部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构筑一条坚固的思想防线,才能有力地抵御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自觉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同时,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严把用人关,增加干部任用透明度,真正把德才兼备、懂管理、会经营的人用在重要岗位上。

  2、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一定要实行权力运行公开化、程序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事件披露制,实行厂务公开。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充分发挥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税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从不同角度、用不同形式制约和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杜绝产生腐败的条件。

  3、坚持走群众路线。正如江泽民总书记讲话中提到的“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要充分发动群众,激励和保护人民群众同腐败作斗争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让一切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4、做好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国有企业的联系,深入国企调查研究,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帮助国企建章立制,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5、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应立足本职,重点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通过严惩腐败分子,震慑犯罪,遏制和减少犯罪。

篇二: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企业内部职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手段-百度文库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案例分享

  一、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概况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性经济犯罪,是世界上一个具有

  普遍性的问题,它始终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种

  政治制度之中,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特点。近几年

  来,我国正处经济加速发展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

  济秩序尚未理顺,各项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相应的配套法

  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这些都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

  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活动的空间。因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犯罪,处于多发期、易发期。

  二、烂苹果定律

  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

  惩罚,即口袋中出现了一个烂苹果,而这个“烂苹果”没

  有被淘汰出局,则很快就会有其他“苹果”受到传习和鼓

  励,他们的自我压力会减少,并随之出现腐败行为,直到

  所有的“苹果”都腐烂到一起。这就是腐败的“烂苹果定

  律”。因此,对于职务腐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防范。这

  既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对员工高度的负责。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企业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

  人员,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

  管理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

  的便利,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

  吞本单位财物,或利用手中权力行贿受贿,等等。

  司法实践中,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1)企业负责人个人集权,独断专行,随意侵占公司财

  产。

  有的随意将企业财产不入账而归个人所有;有的将自

  己经营的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进行变卖,然后将款项

  用于个人挥霍或炒股,或用作集资款等营利活动;有的企

  业负责人采用伪造业务单位奖励费、借款利息等手段,自

  批自用,冒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

  (2)企业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挪用单位

  资金。

  有的业务人员擅自将收回货款不入账,而将货款挪作

  他用或借给别人进行营利活动;有的干脆将收回的货款卷

  走逃跑;有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的便利

  及企业监督机构的漏洞,采用造高工资额、虚报人数及重

  复报销等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等。

  (3)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共同侵占、挪

  用。

  有的企业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勾结,将销售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并伙同财务及其他人员共同私分,将集体资

  金占为已有;有的企业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勾结,随意

  领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营利活动,事后又以虚开的

  购货发票充抵,侵占、私分集体财产。

  (4)

  利用商业地位和手中权力,收受甚至索取他人贿

  赂。

  一些企业中掌握实权的人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建筑

  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商业地位优势等权力,大肆

  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他人贿赂。受贿形式多样,有直

  接收受现金的,有让行贿者免费装修房子的,有的以家属、孩子的名义收取贿赂。

  三、公司员工职务犯罪罪名及相应刑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

  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的,应予追诉。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

  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

  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

  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

  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

  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

  非法活动的。

  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

  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

  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

  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反腐法律规定,对企业而言,是反腐利剑;对员

  工在而言,则是警示钟。为方便大家学习反腐法律知识,法务部在

  07

  年就编制发放了《预防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

  。预防员工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

  宝洁员工腐败案

  宝洁高层透露,各种腐败行为每年使宝洁直接损失不

  少于

  500

  万美金。只不过在最辉煌的前几年,宝洁的快速

  成长掩盖了不洁的内幕。中国宝洁内部的贪污行为主要分

  为两种方式,最为广泛的一种被称为“10%法则”,即所做

  项目的回扣占总业务额的

  10%。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参股,即

  宝洁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所有者权益或利润权益。

  宝洁员工腐败最经典的案例是在上海等地推广一个叫

  “流行进行时”的终端促销计划,目的是针对舒蕾等品牌

  加强终端的生动化。然而,市场销售人员和供应商竟然相

  互勾结,在实际并没有现场促销的情况下,伪造数据报表、促销效果图等,由此达到贪污促销费用的目的。而且各地

  争相效仿,结果“流行进行时”计划效果甚微。腐败已经

  严重影响了宝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家乐福收“黑钱”事件

  2007

  年

  月

  25

  日至

  月

  日,22

  名家乐福人员

  (包括

  12

  名供应商)因收“黑钱”,即收受供应商的贿赂

  被北京警方传唤,包括

  家北京家乐福门店肉课的课长及

  负责生鲜采购人员在内的

  名经理级员工被警方正式拘留。

  随后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受贿员工提起

  公诉,并最终由法院裁判。8

  月

  26

  日,家乐福宣布开除

  名受贿员工,并加强了内部自查,这一事件给家乐福极大

  的负面影响,使其蒙羞受辱。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频繁的员工犯罪现象不仅使企业蒙

  受经济损失,也给企业形象和企业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因

  此,对这个企业“黑洞”一定要严防死堵,避免造成不必

  要的损失及生产经营危机。

篇三: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百度文库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确立的新罪名。从法条文义角度看,本罪与贪污罪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所有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贪污罪,也可以合乎逻辑地概括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犯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两罪的区别?下面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展开分析,并进一步探讨新罪名的分析认定要领。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国有公司决定进行公司改制。在改制后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告人吴某占58%的股份,其余42%的股份由40余名公司职工持有。经查实,在国有公司的改制过程中,吴某指使国有公司的财会人员故意隐匿、瞒报国有资产价值共计400余万元人民币。改制成功后,该笔财产被用作新公司的经营资金。如何认定本案,曾经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乘国有公司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便利化公为私,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对400余万元的总额负责。其中被公司其他成员非法占有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另一种意见也赞同认定贪污罪,但主张应按吴某在私营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确定贪污数额,即其个人贪污数额只能认定为200余万元。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存在某种不足或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一,从立法上看,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起点标准,且每一起点数额前均冠以“个人贪污数额”作定语,法定刑的轻重配置也以此为依据。由此可知,作为贪污罪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的非法占有主体,应当是个人,而不能是单位。倘若将实际由单位非法占有的数额认定为“个人贪污数额”,则不仅与立法者设置本罪法定刑的基础错位,在司法上极易造成量刑畸重的问题,而且在法理上还难免有类推定罪之嫌,因其构成要素与贪污罪并非完全符合。上述案例中则呈现这一问题。具体说,在事实上,4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实际被改

  制后的私营公司所非法占有与使用,并非完全由吴某个人所控制或支配。在法理上,尽管被告人吴某在私营公司中占有多数股份而享有绝对控股权,但众所周知,个人股权与个人财产所有权毕竟不可等同视之。如果吴某要将前者转化为后者,其在法律上和公司管理制度上受到的各种约束或限制,则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与个人财产可以任意支配、处分的特点相比,显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基于这种事实与法律上的考量,笔者以为,将本案中的非法占有主体认定为单位是适当的。否则,若将400余万元全部认定为吴某的个人贪污数额,则既与客观事实不尽符合,在法律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其二,从司法认定方面分析,如果按上述第一种意见对本案认定贪污罪,由被告人吴某对400余万元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不难看出,成立这一见解应以其他非法占有主体与吴某构成共犯为必要。因为,贪污罪以个人贪污数额为定罪量刑之基础,只有在成立贪污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吴某对所参与的贪污总额负责才是合法有据的。很显见,本案中的其他单位成员并不构成吴某犯罪之共犯,因其在吴某实施隐匿转移国有资产过程中,主观上与吴某没有共同非法占有之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实施非法占有之行为,只是因其持有公司股份而形成事后的共同非法占有之状态而已。这就意味着,由吴某个人对400余万元的总额负责尚缺少实体上的法律依据。上述第二种意见看到了贪污罪中非法占有主体的个体性特征,提出吴某只应对200余万元承担贪污的罪责。但这里同样存在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即吴某承担罪责以外的100余万元国有财产也处于非法占有状态,究竟由谁承担相应罪责呢?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层面上,无论对被告人吴某以贪污总额认定,还是按其个人在私营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确定贪污数额,都有难以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其三,从法律评价效果看,已如前述,贪污罪的法定刑是以“个人贪污数额”为基础而相应设立的。如果将上述实际上由非国有单位非法占有的国有财产数额以个人贪污数额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势必产生对个人量刑畸重的问题,从而有违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简言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财产转归自己占有股份的非国有公司非法占有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既有构成要素上的冲突,又有处刑上的失调,因而是不尽妥当的。

  笔者主张,上述行为可以考虑认定1997年修订后刑法新设立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主要理由是:第一,从立法上分析,修订后刑法在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和渎职罪章中,分别设立了一些新型职务犯罪。如上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等。这些犯罪均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化公为私的特点,即在不同程度上均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法益;但与贪污罪显著不同的是,这些新型职务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不是单纯地、直接地表现为个人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而是在构成要件上显现出较多的概括性和包容性,使侵害国家财产法益的行为方式呈现出间接、变相或多样化的特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罪状表述就是适例。立法者根据这些新型职务犯罪危害社会的新特点,从总体上平衡设置了比贪污罪明显趋轻的法定刑。这就是说,对于在当今社会发生剧烈变革背景下新出现的各种以权谋私、变相侵害国家财产法益的行为,由于与典型的贪污罪在构成要件上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上已不尽符合,仍以贪污罪论处就不合时宜,甚至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涉嫌类推定罪之虞。如果转换思路,透析职务犯罪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特点,相应以上述新型职务犯罪论处,则既能体现罪刑法定框架下的刑法之社会保护功能,同时又能体现适应新形势、新特点的刑法之人权保障功能,有效避免类推定罪的明显弊害,因而是符合立法精神的。第二,从构成要件方面考察,由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在构成要件上对行为方式、手段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且立法明确设定了“其中徇私舞弊的,应从重处罚”的规定,这些对于上述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来讲,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细言之,吴某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毋庸置疑的;其将国有财产故意隐匿、转移到自己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私营公司予以非法占有,称其徇私舞弊,也是恰如其分的。因此,吴某的行为与本罪在构成要件上的该当性可谓是具体、切实的。第三,从法律效果方面评价,被告人吴某利用职权便利将400余万元国有财产转归自己占控股地位的私营公司非法占有,其背信经营、侵害国家财产法益的性质是清楚的,因而具有刑罚可罚性的一

  面;但其将国有财产转归非国有单位非法占有,确实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又有不同于单纯由个人非法占有的特点。从吴某行为发生的社会原因和背景分析,国有企业转制过程本身的社会复杂性也可能包含着可恕的情由。综合考量被告人吴某行为的实际性状,基于其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符合、该当性的事实,应当讲以本罪从重处罚,既能较好体现吴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及程度、不会放纵犯罪,同时又能克服认定贪污罪在构成要素、数额计量上的种种困难及难免刑罚畸重的问题,因而是一种可取的认定思路或方案。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对于当今社会变革时期发生的形形色色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变相侵害国家财产法益的行为,既不能因其显

篇四: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浅析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百度文库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析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

  作者:张明敏

  吴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

  摘要

  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企业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绩,但是也进一步加剧了职务犯罪的形势。本文将从国有企业犯罪的特点、认定、预防方面进行简单的讨论。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改制

  职务犯罪

  认定

  作者简介:张明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吴涛,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干警。

  国有企业改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初期也是为了解决国企整体上经济效益差的顽疾。经过三十多年的时间,国企改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通过国企私有化、合资化而改制成功的一些企业为改革开放的成功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然而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现象不过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使得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而且进一步恶化了企业的经营环境,对广大国企职工而言改制未能给他们带来利益,对社会稳定性带来了一定威胁,因此加大对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查办、积极的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高管犯罪与窝案串案并存

  1.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主体多是国企的厂长、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长期以来,国有公司当中一把手高度集权,这类人群也容易养成一言堂的工作作风,这就给这群人发生职务犯罪提供了充足的先决条件,并且这群老总们在企业发展之初往往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对企业的发展也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职工当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在广大的职工以及老总自己心中企业已经是老总自己的企业了。由这群人参与并组织的此类犯罪成为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重要特征。这些高管们掌握了大量的国企资源,对国企资源具有充足的支配权,并在改制中重大问题上具有决策权力,这些人因此在实施职务犯罪时通常会与本身掌握的经济上的权力相结合。

  2.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案件往往是窝案串案。近年来随着各类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加强,企业管理的不断规范,个人想要通过一己之力吞没大量的国有资产也变得不大可能。通常侵吞国有资产的形式是:企业班子成员进行秘密决策,企业部分成员参与分配,级别越高所能够分得的资产量越大。通常犯罪分子采用的手段有对内发奖金、补助的方式,然后对外采用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构的理由做账,通过内外帐的形式侵吞国有资产。并且这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方式,通常会因为涉及面广、人数多而给案件的查办、证据的锁定带来巨大的困难。

  (二)犯罪周期较长、有一定的潜伏期

  1.现实生活中,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时间范围一般是在改制意见提出到资产评估基准日。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一般不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或者改制结束后才实施,而通常会在改制尚未开始便肆意的侵占国有资产,并通过一系列隐秘的手段把这一行为合法化。而在改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通过资产低估、瞒报企业资产等形式逃过国资委等监督机构的监管。改制完成之后,原国企高管们摇身一变又成为改制企业的高管,继续实施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活动。

  2.目前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财务状况没有公开得到社会监督,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大多仅限于企业所提交的财务报表,近些年来所实施的厂务公开并不能够让大多数职工了解情况并监督,企业的实际资产及运行状况也仅限于少数高管知道。由于监督力量的薄弱加之这类犯罪行为隐秘性、潜伏性强导致较难发现,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期间还得到各类嘉奖,有些人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及人大代表的。

  (三)犯罪手段方式呈现多样化

  从已查处的这类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公变私的手段层出不穷,其行为隐秘性、高智商性也给检察机关的侦破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比较有代表的手段有以下几种:(1)借改制中企业资产评估之机,恶意减损、瞒报、隐匿使得少评国有资产;(2)以企业改制、职工分流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3)利用企业改制过程中,新的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恶意侵吞国有资产;(4)管理层恶意收购,通过改制占有新企业股份侵占国有资产。

  (四)企业账目混乱、定性较难

  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账目不清、账目穿插、记账不规范,侦查人员靠自身力量很难把账目理清,这时候往往需要借助审计部门。并且由于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涉案公司改制尚未完成,犯罪嫌疑人尚未对转移至账外的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处理,尚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在私分公司资金中,尽管知情人多得,职工少得,但存在利益均沾问题。这些问题或涉及罪与非罪,或涉及此罪与彼罪,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此外从案发情况看,因为这类犯罪跨度较长,企业性质随着时间以及改制进度而发生变化,这也给检察机关对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罪名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甚至于最后发现法律适用会有冲突。

  二、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认定的基本问题

  (一)关于国企性质的认定

  1.国有企业,过去又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并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国企有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由国家全部投资设立;二是国家完全支配。这与国家对国有控股公司的部分控制支配权是有区别的,国有公司、企业是属于国家全部投资设立,所以对其投资财产及其收益具有完全的控制与支配权。

  2.国有企业性质的确定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前提,改制完成时间的确定往往是鉴定企业是否属于国企的标志。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构成以上罪名,但是企业改制后,却不能认定为此罪。通常来说变更企业登记应当为国有企业性质变更的标志,登记后,工商局将不再认定企业为国企,企业管理模式也会发生变化,企业管理人员也需要通过股东们的选举方可有效。然而如果完全依照上述标准进行实务操作的话,将会导致一些规避现象的发生。如有些国有企事业单位会通过全资成立下属企业,再在单位内部找寻职工挂名为股东,进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遮掩其国有企业的本质。所以制定判定企业性质的主要标准不应当仅仅是按其注册的外在形式,而要看企业资产的性质,正确判定涉案企业的资产性质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涉案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二)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

  一般来说此类犯罪的主体通常为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全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全资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全资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主体与此有一定区别。在改制之前,实施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改制后,公司当中除了受国家机关、国有全资企事业单位委派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外,都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改制前后工作人员也不能因为其岗位未变、职责未变而简单的参照改制签订前的主体身份去认定。更重要的是要去看其改制后职务是如何产生的,除受有权机关委派外一律不能再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去予以认定。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客体认定基本问题

  法律中对于这类犯罪的客体通常是以国有资产、公共财产去加以认定。但是现实社会中经济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犯罪客体也呈现出多样化。如企业债权、企业不动产等等能否成为犯罪客体说法不一。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客体应包含债权。虽然债权属于一种请求权,但其从本质上来说也是财产权。以企业债权为例,犯罪嫌疑人会刻意去隐瞒债权,进而私自行使债权,取得企业所有的财产权。另外还包括像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财产同样应构成职务犯罪。对于不动产而言,通常会有人比较简单的理解为占有进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在企业中更改不动产登记较为困难,也就很少去考虑,进而推断不动产不能成为其客体。然而非法占有不动产可以有另一层的意义:比如出租不动产所产生的租金;拍卖不动产所得的钱物等。

  三、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强国企改制监督,规范改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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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改制本质是企业所有权的变化,改制后有限责任制、股份制等。改制的核心内容是国企的掌控,如何保证资产不因犯罪行为流失,就需要一套规范的流程。此外国企改制一旦进入程序,国资委、检察院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当介入以加强监督,对涉及利益人员应当实施回避制度,特别是涉利的企业高管应当回避。在资产评估、资金审计等关键环节更是防范犯罪的重中之重。企业内部的党支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发挥其实质性作用,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方面,发挥这些部门的作用必然比外部监督的广度以及深度大。

  (二)引入同步预防机制

  预防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当推进改制中的同步预防,检察机关介入国企改制工作应当明确自身在同步预防中的定位、任务和职责,协助改制主管部门监督改制流程,并结合犯罪预防专业知识在各有关部门之间起一定的协调作用。在开展同步预防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针对容易出现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建立企业改制中预防工作流程,对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核资清产、出售作价、破产重组、挂牌出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特别对国有资产出售环节的公开招标拍卖过程实施有力的监督,并制作详尽的预防监督报告,供同类预防工作参考。

  (三)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

  过去一直将国企管理人员作为首要的教育对象,引导他们提高自身自制力以防止犯罪的发生,但这种预防效果不是非常明显。而换个角度,教育企业职工积极揭发职务犯罪,参与造就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努力营造出主人翁环境。预防不仅是让被预防者受教育,更为重要的是对监督者进行教育,使其明了监督的方法、手段和关键所在,这样才能对被监督者产生心理上与事实上的作用。对监督者进行监督方法的传授本身就是最好的预防。

  参考文献:

  [1]李春瑾.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方法和预防对策.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蔡雪高,张显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主体认定问题.法与实践.2010(3).[3]胡绍宝.国企改制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1).[4]魏鑫.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下的职务犯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5).[5]胡恒祝.改制企业职务犯罪频发的特点、原因和对策.江东论坛.2009(1).

篇五: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企业内部职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手段-百度文库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案例分享

  一、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概况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性经济犯罪,是世界上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它始终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种政治制度之中,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特点。近几年来,我国正处经济加速发展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秩序尚未理顺,各项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这些都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活动的空间。因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犯罪,处于多发期、易发期。

  二、烂苹果定律

  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惩罚,即口袋中出现了一个烂苹果,而这个“烂苹果”没有被淘汰出局,则很快就会有其他“苹果”受到传习和鼓励,他们的自我压力会减少,并随之出现腐败行为,直到所有的“苹果”都腐烂到一起。这就是腐败的“烂苹果定律”。因此,对于职务腐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防范。这既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对员工高度的负责。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企业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管理

  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的便利,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本单位财物,或利用手中权力行贿受贿,等等。

  司法实践中,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1)企业负责人个人集权,独断专行,随意侵占公司财产。

  有的随意将企业财产不入账而归个人所有;有的将自己经营的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进行变卖,然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炒股,或用作集资款等营利活动;有的企业负责人采用伪造业务单位奖励费、借款利息等手段,自批自用,冒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

  (2)企业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挪用单位资金。

  有的业务人员擅自将收回货款不入账,而将货款挪作他用或借给别人进行营利活动;有的干脆将收回的货款卷走逃跑;有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的便利及企业监督机构的漏洞,采用造高工资额、虚报人数及重复报销等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等。

  (3)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共同侵占、挪用。

  有的企业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勾结,将销售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并伙同财务及其他人员共同私分,将集体资金占为已有;有的企业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勾结,随意领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营利活动,事后又以虚开的购货发票充抵,侵占、私分集体财产。

  (4)利用商业地位和手中权力,收受甚至索取他人贿赂。

  一些企业中掌握实权的人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建筑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商业地位优势等权力,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他人贿赂。受贿形式多样,有直接收受现金的,有让行贿者免费装修房子的,有的以家属、孩子的名义收取贿赂。

  三、公司员工职务犯罪罪名及相应刑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

  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

  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反腐法律规定,对企业而言,是反腐利剑;对员工在而言,则是警示钟。为方便大家学习反腐法律知识,法务部在07年就编制发放了《预防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预防员工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

  宝洁员工腐败案

  宝洁高层透露,各种腐败行为每年使宝洁直接损失不少于500万美金。只不过在最辉煌的前几年,宝洁的快速成长掩盖了不洁的内幕。中国宝洁内部的贪污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方式,最为广泛的一种被称为“10%法则”,即所做项目的回扣占总业务额的10%。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参股,即宝洁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所有者权益或利润权益。

  宝洁员工腐败最经典的案例是在上海等地推广一个叫“流行进行时”的终端促销计划,目的是针对舒蕾等品牌加强终端的生动化。然而,市场销售人员和供应商竟然相互勾结,在实际并没有现场促销的情况下,伪造数据报表、促销效果图等,由此达到贪污促销费用的目的。而且各地争相效仿,结果“流行进行时”计划效果甚微。腐败已经严重影响了宝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家乐福收“黑钱”事件

  2007年6月25日至8月1日,22名家乐福人员(包括12名供应商)因收“黑钱”,即收受供应商的贿赂被北京警方传唤,包括7家北京家乐福门店肉课的课长及负责生鲜采购人员在内的8名经理级员工被警方正式拘留。随后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受贿员工提起公诉,并最终由法院裁判。8月26日,家乐福宣布开除8名受贿员工,并加强了内部自查,这一事件给家乐福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其蒙羞受辱。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频繁的员工犯罪现象不仅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也给企业形象和企业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对这个企业“黑洞”一定要严防死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生产经营危机。

篇六: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百度文库

  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txt懂得放手的人找到轻松,懂得遗忘的人找到自由,懂得关怀的人找到幸福!女人的聪明在于能欣赏男人的聪明。生活是灯,工作是油,若要灯亮,就要加油!相爱时,飞到天边都觉得踏实,因为有你的牵挂;分手后,坐在家里都觉得失重,因为没有了方向。

  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党群工作部

  叶惠兰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它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不仅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命脉,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要想坚决有效地在国有企业预防遏制职务犯罪,必须认真贯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方针,国有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预防:

  一、抓教育,设置思想防线

  反腐败从源头抓起,首先是要从思想抓起,这是提高国有企业广大干部政治思想觉悟,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一要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教育干部正确对待权力,行使好权力。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生产经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从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要求企业的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作勤政廉政的表率。二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国有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三五普法"、"四五普法"的要求,定期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财会知识,在企业内部的报纸、简报、墙报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强烈的廉政声势和氛围。三要教育形式多样化。国有企业每年要结合五月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宣传月活动,组织干部观看反腐倡廉影像片,购买各类法律书籍和资料,特别是对企业职务犯罪易发生的重要部门和岗位,邀请检察机关的同志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讨论等活动,组织企业干部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正在服刑的人员现身说法,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二、抓制度,设置权力防线

  产生职务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对权力的操纵,因此职务犯罪的发生和企业的经营发展、政策措施等因素有一定联系。因此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应当介入一些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部门,要针对企业经济运行中的敏感环节和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制定一系列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设置权力防线。我个人认为应制定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必须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备案制度等,坚持集体决策,不搞个人说了算。二是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推行录用中层干部公示制,制定企业干部诫勉办法,完善分配制度。三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研究,加大财务集中管理,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四是建立设备、产品采购、销售制度,这包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物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只有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明确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更具其操作性。

  三、抓阳光工程,设置监督防线

  职务犯罪在一些地方之所以堂而皇之,猖獗一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权力滥用。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方法,就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互相联结、互相作用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只有使权力的运行处在严密的监督控制之下,职务犯罪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

  首先,是大力推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其重点是依法监督、惩戒、纠察监察对象违反职责和行政法规、制度、命令、各种程序,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工作程序紊乱的问题。在国有企业中的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是对商务谈判、土建工程招投标、设备购置、物资比价采购招标等方面,纪委监察部门对此进行全方位的效能监察,特别是在土建工程方面,通过甲方、乙方(承包方)、监督方(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共建活动,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使企业加强横向联系,强化领导责任,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互相监督、奖惩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的健康顺利进行,从而避免企业人为因素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其二是大力开展企务公开工作。实行企务公开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国有企业的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企务公开的形式: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国有企业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进行,要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抓住职工关心的热点、企业改革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问题进行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暗箱操作、减少和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其三是大力推行企业财务集中管理。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我们在设置监督制约防线时的一项突出工作,就是积极推进企业财务的集中管理。一是要加强企业的收入管理,明确企业抓收入的主攻方向,将收入计划分解到基层,实行挂钩考核。二是强化效益成本观念,优化成本结构。对企业的基层单位实行集中财务管理。三是强化资金资产管理。加强合同管理,理顺物资供应集中管理流程。四是规范多种经营管理。五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推进财务电算化,加大会计检查力度。六是加大财会队伍建设。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深入开展财经纪律教育,提高财会人员队伍素质。

  以上是自己对国有企业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一点认识和看法,今后本人要继续加强学习,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从深层次上进一步探索国有企业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对策

  2005-3-80:0【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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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寻求从源头上治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今年,我们对全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解剖分析,并到我省几类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

  一、发案的基本情况

  1998年至此2000年,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2291件,2379人,占检察机关查办的整个职务犯罪案件的46%左右,涉案金额约3.2亿元。从案件分类来看,贪污1252人,贿赂381人,挪用公款712人,私分国有资产27人,隐瞒境外存款1人,巨额产财来源不明2人;县处级以上要案175人,5万元以上大案672件。从年度分布来看,1998年为675件713人,1999年为655件680人,2000年为961件986人。从发案的行业分布来看,多集中在粮食、电力、烟草、金融证券、机械制造、工程建筑等行业。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贪污、挪用犯罪比例较高,分别约占53%,30%;涉案金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重

  特大案件271件,占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12%左右;共同作案和窝案较多。典型的案例有:自贡市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江仲生、总经理马一中、党委书记何允明、副总经理程兆峰四名厅级干部共同贪污904万元案;乐山嘉粮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眉山分公司经理沈志祥等人挪用公款2000万元炒股案;泸洲卷烟厂包括原厂长、副厂长在内的四人,在一年之中先后因贪污被判刑等等。

  二是一些重点行业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务犯罪严重。在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了近一半,而且多集中在“三类企业”即亏损企业、垄断行业、热门行业的企业。如长城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潮计算机产业集团公司、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前面提到的那些企业。

  三是企业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犯罪居多。其中,企业高层领导,尤其是在下属企业兼职的负责人犯罪更为突出,约占总数的52%.近年来,仅内江市检察机关就连续查处了五起国企领导人职务犯罪案件。还有成都国光电子管总厂驻重庆办事处主任先后将20多万元货款贪污;成都飞机发动机公司原总经理吴永成利用其兼任成都航冠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万元;西南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公司原财务部经理刘然挪用公款500万元案等等

  四是利用小金库犯罪的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5%的贪污、挪件案件系利用小金库所为。小金库动辄数十万,有的高达百万甚至千万元,和此同时,由小金库引发的职务犯罪金额,也由过去的几千元发展到现在的数万、数十万元。

  五是利用国企改制之机,在国企重组、改制、破产、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过程中,钻改革空子,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犯罪呈上升势头。或采取各种手段、巧立各种名目直接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或不如实申报国有资产,造成漏估国有资产进而贪污、挪用;或将国有资产隐匿后,“改头换面”作为个人资产入股,利用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玩“空手道”等等。如新都县物资局副局长兼县金属材料公司经理钟德成,趁公司转制之机,先后将原公司两台小轿车及43万元公款以各种手段据为已有。

  另外,赃款追缴难度大在查办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中反映也越来越突出。

  三、成因及规律

  国企职务犯罪的成因很多,也很复杂。有企业内部、外部的因素,有现实直接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历史积淀下来的各种“劣质遗产”的困扰等等。我们认为导致我省国企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权力失去监督、制约是国企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国企职务犯罪高比例发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固有的潜在矛盾的现实反映。在这一时期,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进,政府丧失了过去传统体制下对企业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权,又尚未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功能丧失,出现国有企业多家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的是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缺乏必要的产权制度的约束,不必顾虑承担国有资产经营风险责任,加上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不能对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监督,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以侵害所有者权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据不完全统计,因滥用经营权而导致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的案件占国企犯罪总数的70%左右。

  (二)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是国企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

  由于政企未能彻底分开,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以及“管理就是审批,审批就是收费”,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对企业吃、拿、卡、要现象的存在,造成企业不良的生存和竞争环境,加大了企业和产品的外部成本,导致国有企业低效率经营,为企业违规经营私设小金库创造了客观外部条件,同时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分子利用小金库大肆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犯罪找到了很好的借口和掩护,也为其它职务犯罪孕育了温床。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不高是国企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

  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体现在个人的人生追求、生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修养、价值观念,以及和群众的关系等方面。它虽不直接表现为企业经营者的能力和政绩,但它对企业经营者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却常常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由于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加上选人用人上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人走上国有企业领导、管理、财务和其它一些重点岗位。这些人往往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有的本身就利欲熏心,一旦手中攫取了权力,在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国企改革存在漏洞可钻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甚至化公为私违法犯罪就成为不可避免。

  (四)、企业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是国企职务犯罪的诱因

  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和其经营业绩不能挂钩,形成“庙穷方丈富”或“庙富方丈穷”,使一些企业经营者心理失衡,积极性受挫,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五)、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落后、管理混乱是国企职务犯罪的关键原因

  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换荡不换药”,企业内部管理体制陈旧落后,尚未真正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甚至董事长一人当家,法人治理变成空谈,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企业一些重点部位、环节如财务、采、供、销以及派驻机构的管理上,要么就是现有的管理制度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停在嘴上,形同虚设;要么就是现有的管理制度混乱,松散、低效甚至失控,给职务犯罪分子有隙可钻,有机可乘。如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贸易部经理尹儒杰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批,且不按规定出据相应的购销合同,就以付货款为名擅自将公司公款306万元汇至珠海用于自己和他人共同投资兴办的公司营利。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国企职务分子中营销、采购、财会人员1573人,占国企职务犯罪总人数的43.62%.典型的案件有:西南航空公司财务部原会计杨怡、出纳陈翔共同贪污公款200余万元案;长虹电子集团原销售部主任贪污公款45万元及挪用公款8600万元案。

  (六)、打击不力、预防不够是国企职务犯罪司法和认识上的原因

  近年来,尽管检察机关把大力查处国企职务犯罪当作是服务大局,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还远远不够。一方面,一些企业领导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检察机关查办国企职务犯罪案件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认识。另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司法解释不统一,以及企业改制以后,犯罪主体、客体发生了变化,法律界线和标准模糊,这都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打击不力,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能够侥幸过关,对一些准备犯罪的不稳定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而相当一部分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对职务犯罪给国家、企业带来的巨大危害没有充分的认识,一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甘愿冒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放弃采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甚至规避法律、法规,打政策擦边球,进而牺牲国家利益。这种企业行为上的短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泛滥。近年来企业营销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居多就是例证。

  四、预防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省国企职务犯罪的现状以及成因,本着系统问题系统解决,以建立“三不防线”为核心,坚持体制、机制、法制“三位一体”推进,不断加大治本力度,遏制和减少国企职务犯罪,建议采取如下抑制对策:

  (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建设,使国企职务犯罪分子“不能为”

  1、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有效管理体制

  目前,不少地方通过组建资产经营公司解决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相互制衡关系,切断了政府和企业的行政纽带,对促进企业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资产经营公司对派出的产权代表和所持股的国企实行的是直接管理方式,于是,国企变成了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单位”,产权代表成为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所有权和经营权仍未彻底分开,反映在企业内部则是经营权和管理权仍未彻底分离,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关系不是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契约关系,而是同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一把手和二把手的关系,这样,国企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实际上又都集中到了董事长手里。因此,还需要在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营运、监督上进一步改革完善。只有真正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尽快进行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才能实现权力和权力的制衡以及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2、建立政府行为矫正机制

  国企职务犯罪和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失度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在观念上、职能上和管理方式上适应新形势,退出越位、纠正错位、补足缺位,由“行政——控制型管理”转变为“规则——服务型管理”;在运用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上,注重用价值规律的杠杆来引导和调整国企工作人员的行为价值取向,使利益机制导向和廉政导向相一致。另一方面,对政府失度的行为,应运用兼具制约性和干预性的检察权加以矫正。一是检察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对政府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矫正,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通过双重监督机制对政府失度的行为进行矫正。即:检察机关要加强和审计、监察等政府监督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变等案办为找案办,及时发现政府和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

  3、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用人机制和以过程监督为重点的企业干部管理机制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有企业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人力资源已成为决定企业成败的主要因素。这种情况下,选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二是要尽快培育较为充足、完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资源市场;三是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不断创新用人机制,确保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守法遵纪的人选拔到国企领导者岗位上来,从组织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对于国企经营者的管理可以通过建立国企经营、管理者(只限重点岗位的管理者)家庭财产申报制,以及个人廉政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来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前者,要求上述人员将上任、离任、任期内的家庭收支情况进行如实申报,并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后者实行“廉政指数制”,由非政府的专门机构综合相关各方的意见,每年为他们打一次分,并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任免和奖惩之中。对那些廉政指数很低(违法和严重违纪)的人,实行资格刑。即:在一定时期,剥夺其一定权利、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检察机关建立国企经营、管理者家庭财产申报和个人廉政评价信息监督网络,随时随地跟踪监督。

  4、尽快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对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的大型建设项目派出财务总监实施全过程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结算中心,并建立财务电子管理系统,把监管人财物的制度固化在程序中,让“铁面无私”的电脑杜绝一切违规行为。通过对票据、资金等经济活动信息实时监控,堵死滥用票据、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等违法乱纪之路。

  5、加大审计力度,推行“一级审计制”,认真执行企业领导人离任审计制,进一步完善、落实稽察特派员制。

  6、建立民主的决策机制,杜绝“一言堂”;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照章办事;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增强企业监事会的权威,维护监事会对企业财

  务的审查权,对董事、经理的建议权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防止权力滥用。

  二、建立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使国企职务犯罪分子“不想为”

  1、不断创新分配激励机制。

  职务犯罪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应该采取物质激励和廉政导向

  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可以考虑在推行年薪制、退休金制等的基础上,引入股份期权制,把经营者和出资者“捆绑”在一起,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企业增效、经营者增收的目的。股份期权的实质,简单地讲就是通过经营者认购企业股份,使经营者和企业形成利益和共、风险共担的整体,从而实现对国企经营者既约束又激励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将国有资产无偿或变相无偿量化给个人,要加强会计、审计监督,并结合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对企业资产严格进行评估,在确保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率或净资产)增值的前提下,对任期届满的国企经营者视其经营业绩给予奖励或惩罚,真正达到责任、动力、压力、权力、利益、风险的高度统一,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2、加强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国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一是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增强企业全体人员的学法、守法、护法意识。二是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重点地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坚决摒弃把打击、预防国企职务犯罪和企业改革、地方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以及彻底纠正那种认为在压制市场正常运作的地方,行贿受贿是进步车轮的润滑剂,小额贿赂用来推动一下懒散的官僚主义是可以接受的片面认识。三是通过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国企经营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而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加强自律,并把他律和自律相结合,规范和调整自己的行为,抵御犯罪。

  三、加大打击力度,完善相关立法,强化预防监督,使国企职务犯罪分子“不敢为”

  1、在划清政策界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要按照“打击国企职务犯罪分子和保护大胆改革创新的企业家相结合”,“打击国企职务犯罪和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的方针,坚决查处发生在国企中的各种职务犯罪,为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切实保架护航。并适时将打击成果通过新闻媒体、召开案件发布会等各种渠道进行宣传,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针对我省国企职务犯罪分子利用国企改制、破产之机,钻改革空子,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犯罪比较猖獗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把清产核资关,加强对有关财务资料的封存和保管,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跑、冒、漏现象;检察机关应该有选择地早期介入重点国有企业的破产、改制过程,尤其是要注意深入那些非正常亏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宣传,及时受理犯罪举报,使职务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同时通过深入调查寻找那些企图以表面失职行为掩盖其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的线索,让职务犯罪分子难逃法网。

  2、完善相关立法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及其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是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刑法却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建议设立“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销除对职务犯罪侦查收集证据的障碍,以及犯罪分子利用销毁会计资料作防线逃避侦查的侥幸心理,加大对职务犯罪,特别是利用小金库进行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3、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和多重监督体系,做到关口前移

  目前,我省已经建立了由省检察院、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网络,对我省国企职务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对企业而言,则需要通过改革企业纪检、监察体制,充分发挥监事会、职代会的作用,切实推行“企务公开”,从企业内部构筑多重监督体系,加大国企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风险和成本。

篇七: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浅谈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5篇范文)[修改版]-百度文库

  第一篇:浅谈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依法打击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我院认真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同时,先后在我市国有厂矿、企业,依法查办厂长、经理职务犯罪案件十余件,为国企改革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的促进了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展。针对企业领导职务犯罪突出这一问题,近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厂矿、企业进行调研,并就犯罪成因及防范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国企领导职务犯罪的成因

  ⒈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观念淡化。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逐步转轨中,某些厂矿、企业领导者一味追求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有些主要领导彻底放松思想改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抵御不了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步一步滑向罪恶的深渊。这些领导干部在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从严要求自己,工作有业绩,群众口碑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影响,他们放松了思想改造,私欲开始膨胀,进而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职务犯罪。

  ⒉民主意识较差,特权思想严重。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在转换经营机制中,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可借鉴,其经营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可能尽善尽美。针对这些新问题,在决策方面,个别企业领导不走群众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一意孤行,搞一人说了算。加之重效率、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的错误思想支配,致使不照章办事

  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⒊管理粗放,制度不健全。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管理混乱、粗放,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甚至有些是家族式管理,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销售都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既便有制度也不去执行,也没有人监督制度的执行。财务报销由领导一支笔签字,会计只能履行核算职能,而对监督职能的履行感到畏难。有的重大项目招投标,不能按程序运作,有的甚至暗箱操作,这些作法为滋生腐败埋下了祸根。

  二、国企领导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

  ⒈狠抓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法制观念。作为一名企业领导,注重经济效益固然很重要,但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就会迷失航向,不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就会偏离航向。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检察机关等部门,都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每一位身居要职的企业领导干部真正树立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强化干部考评、考核及任用制度,将干部管理引入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

  ⒉建立健全内控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一种自我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改革和发展,企业内部的控制显得更加重要。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利用改革、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分合作制、出售等改制之机或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多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因此,应结合实际,加强国企内部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章,环环立制,并狠抓落实。同时,实行领导责任制,哪个部门出问题,就要追究哪个部门的领导责任。把从严治企放在突出位置,把从严管理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同部署、同监督、同落实。建立民主理财的制约机制,实行企务管理制约措施,从而增强企业领导工作的透明度,是有效遏制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途径。

  ⒊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加大工作力度,不断研究分析在国企改革和发展时期,干部的思想动态和特点,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对身居要职的企业干部,建立名副其实的廉政档案,签定廉洁自律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制,在企业内部聘请廉政建设监督员,扩大监督视野,定期对企业领导进行评议,严肃各项纪律,保持国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第二篇: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2032件,结案16060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483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916人,厅(局)级干部415人,省(部)级干部15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有4775人,占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总数的2.9%。由此可见,职务犯罪行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形势之严峻,问题之严重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侦破了一批职务高、数额大、影响大的大案要案,特别是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振奋了党心民心。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2004年11月3日在中央党校作反腐倡廉专题报告时强调,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注重有效预防腐败,从源头上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职务犯罪,就是在行使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的公共权力过程中,为了个人和部分小团体(集团)的利益,不正确的行使权力,侵犯了国家和其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触犯了刑律的行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的犯罪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歪曲和异化。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马德受贿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卖官案,绥化市有半数以上的处级以上干部卷入其中。据黑龙江省纪委发布的消息称,马德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之权,从1995年至2002年4月,疯狂敛财折合人民币2385万元,已核实认定马德受贿人民币502万元、美元2.5万元。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根据对缉拿归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罪情”分析,发现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调查发现,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70%。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

  (三)意志薄弱,盲目攀比

  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引导,新形势下,社会大环境、工作单位环境、家庭小环境的影响,社会风气、朋友群体圈环境等对职务犯罪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现在有的干部喜欢傍大款、跑富庙,接触的朋友都是一些有钱老板,时间长了,难免产生不平衡心理,加上平时称兄道弟,亲密无间,不分彼此,权钱交易在所难免。从检察机关办理窝案串案涉案人员多属于此类。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较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放松了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生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究其根本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地做到依法办事。他们往往认为工政法秘书网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缺乏对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在一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颠倒了主仆关系,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几乎见诸报端的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晚矣。

  (四)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在行动上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实际上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在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517878秘书网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存在暗箱操作等严重违法行为,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

  一纸空文。这些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惩治职务犯罪是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成克杰、胡长清、程维高等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因此,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党政

  “一把手”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加强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健全权力运作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在监督机制方面,要特别重视三种监督力量,一是专门监督,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的的作用,要保证其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作用。二是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政治资源。三是新闻媒体的监督,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成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三)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预防犯罪工作机制。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形成腐败,要依法行政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法规,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执法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职务犯罪高发期,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要从重从快打击职务犯罪,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使职务犯罪分子不敢犯罪,犯不起罪。

  最近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总结了党的反腐倡廉基本经验,明确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有关讲话中指出要抓住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坚持不懈地抓改革、抓制度、抓预防,不断拓展源头治腐的领域,在2010年建成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社会要共同参与,政法部门要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从重从快,有罪必惩,谨慎使用缓刑,加大罚金刑适用,营造浓厚的肃贪青年秘书网惩腐氛围,震慑犯罪,建立法律防线,使人不敢犯罪。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严格制度,加强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监督,要动员和发动群众检举犯罪,警醒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使职务犯罪无机可乘,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通过“三早”,即早教育、早发现、早预防,达到“三不”,即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想犯罪,最终降低职务犯罪率,确保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篇: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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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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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2032件,结案16060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483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916人,厅(局)级干部415人,省(部)级干部15人。涉嫌犯罪

  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有4775人,占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总数的2.9%。由此可见,职务犯罪行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形势之严峻,问题之严重到了触目

  惊心的地步。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侦破了一批职务高、数额大、影响大的大案要案,特别是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振奋了党心民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2004年11月3日在中央党校作反腐倡廉专题报告时强调,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注重有效预防腐败,从源头上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职务犯罪,就是在行使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的公共权力过程中,为了个人和部分小团体(集团)的利益,不正确的行使权力,侵犯了国家和其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触犯了刑律的行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的犯罪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歪曲和异化。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

  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马德受贿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卖官案,绥化市有半数以上的处级以上干部卷入其中。据黑龙江省纪委发布的消息称,马德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之权,从1995年至2002年4月,疯狂敛财折合人民币2385万元,已核实认定马德受贿人民币502万元、美元万元。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根据对缉拿归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罪情”分析,发现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调查发现,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70%。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

  (三)意志薄弱,盲目攀比

  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引导,新形势下,社会大环境、工作单位环境、家庭小环境的影响,社会风气、朋友群体圈环境等对职务犯罪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现在有的干部喜欢傍大款、跑富庙,接触的朋友都是一些有钱老板,时间长了,难免产生不平衡心理,加上平时称兄道弟,亲密无间,不分彼此,权钱交易在所难免。从

  检察机关办理窝案串案涉案人员多属于此类。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较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放松了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生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究其根本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地做到依法办事。他们往往认为工政法秘书网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缺乏对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在一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颠倒了主仆关系,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几乎见诸报端的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晚矣。

  (四)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在行动上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实际上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第四篇:国企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及原因、对策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cn国企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及原因、对策分析

  作者:涂岚

  戴壬

  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4期

  一、公交集团腐败案件的主要特点

  公交集团的腐败案件在当前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中具有典型性,体现了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的一些新动向。

  1.新的风险点:“杂交式”腐败

  公共交通属民生领域,公交集团也因此获得了大量的政府支持。从账面上看,政府每年都会向公交集团提供数亿元的资金补贴;从账外看,政府将优质资源向公交集团倾斜,从土地、开发、银行贷款等诸多方面给予支持。因此,公交集团虽然连年亏损,但因行业的特殊性,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却是不折不扣的优良资产。近年来,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活力,引进民营企业的资金和经营机制,已经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公交集团也是在这种背景下将广告、房地产、物资配件、报废车辆、轮胎、汽车检测线等资产拿出来与民营资本合作。资本都是逐利的,民营资本参与公交集团的合资,也正是看上了政府对公交集团倾斜性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名义上是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实际的情况是遇到困难时打着“国企”、“民生”的旗号获取政策扶持和国有资金使用上的便利。以公交集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公交集团在

  武胜路、硚口路、武昌火车站等市内黄金地段原有政府划拨的土地,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政府又在后湖、江夏、沌口、青山等地为公交集团以低价提供了大量的土地。公交集团为了盘活这些土地资源,引入了民营资本,并让民营资本取得控股权。民营资本通过合资,直接取得了这些土地的开发权,土地成本比直接到土地市场去竞拍要低很多,所开发的项目也是以公交集团的停保场、信息化中心等名义申报,从立项、规划到税收等各个环节都能享受到政策倾斜。项目建成后除了给公交集团一部分用于办公或停车以外,大部分被民营资本持有者以商品房出售。这样一来,民营资本通过与公交集团的合资达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实现了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反过来,民营资本的持有者,为了能得到这种“杂交式”的利益输送机会,必然要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人进行利益反哺。

  2.新的寻租形式:“制度型”腐败

  腐败腐蚀权力,当腐败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渗透到所有的权力环节,于是便产生了高一层级的腐败——“制度型”腐败。制度在制定时便出现了异化,这些制度在制定时,名义上是为了国有企业的发展,或者从客观结果看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但制定者在制定制度时并不是或不仅仅是从维护国有企业利益出发,而是考虑了相关方的利益及相关方对自己的利益输送。当制度形成后,制定者再利用手中的权力不遗余力地推行这些制度的落实。利益相关方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获得了制度红利,再对制度的制定者进行利益输送。以公交集团的物资采购和报废车处理为例,该集团各营运公司一直以来自行采购配件,自行处理报废

  车,这势必造成腐败、国有资产流失和质量控制的问题。2009年该集团某些人因在物资采购和报废车处理中收受贿赂被检察机关查处。公交集团董事长迟旭东以此为契机制定了配件集中采购、报废车集中处理制度,从客观上说这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为了“隔离风险,统一质量”,新制度将公交集团的配件采购、报废车处理集中交给了公交集团与某福建商人合资成立的公交物资公司,各营运公司和集团技术设备部只负责提出技术要求并验收,不得自行采购。该制度实施后,该福建商人获利颇丰,并行贿迟旭东200余万元。

  3.新的获利方式:“合伙式”腐败

  合伙,简单的理解就是有信任关系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合作方式。从民法的角度讲其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当腐败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权力出现了资本化的倾向,便出现了“合伙式”腐败。“合伙式”腐败与民法上的合伙有几番“神似”。首先,权力持有者会物色一个信任的老板,由此人出资、出面从事与权力所辖事项有关的经营活动;其次,权力持有者会以权力作为其私人出资参与合伙,并以其权力确保合伙组织的营利;再次,权力持有者会参与合伙组织的经营,并享受分红;最后,如果东窗事发当然是一损俱损。这种“合伙式”腐败近年来在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领域呈上升趋势,公交集团的腐败案件也体现了这一点。譬如原总经理赵小元利用管理营运的职权,将公交集团的“黄金线路”承包给私人经营,再由承包人每年给予“分红”,总金额达一千余万元。又譬如原副总经理王尔义利用管理基建的职权,将公交集团的基建工程通过虚假招标交给某公司承建,并安排自己的女儿在该公司挂名,该公司负责人再以给予职工奖金的形式将“分红”输送给王尔义。

  二、公交集团腐败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腐败的产生和发展必然有其特定的体制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公交集团的系列腐败案件也正是在其特有的体制和环境因素中滋长、发酵。

  1.粗放化的管理方式

  公交集团虽然进行了企业化改革,并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但管理方式是与其坐拥的大量国有资产不能匹配的。首先,公交集团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是粗放化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流转的随意性过大。例如,在合资合作开发硚口路、武昌火车站等房地产项目时,公交集团并未对出资的土地、房产价值进行评估,亦未履行对国资委的上报义务,更没有对以公交集团基建项目立项能享受的政策倾斜进行量化,利益如何分配全凭双方协商,这就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大量空间。二是对资产的变化没有跟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总量是在不断变化的,随着资产的增值,收益也应相应增加,否则便造成国有资产实际上的流失。公交集团在与港商合资成立通恒公汽公司后,约定港方每年向公交集团缴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合资十余年,通恒公司的规模扩大、营利增加,管理费从未上调,公交集团投资到通恒公司的国有资产实际上是不断贬值、流失的,也因此,通恒公司的负责人便向迟旭东行贿100余万元。其次,公交集团对权力的管理也是粗放化的,这又体现为两个极端。一是对手中权力的分量有清醒的

  认识,并把手中的权力量化后积极转化为货币,此以赵小元为典型。二是对手中权力没有清醒的认识,只是抱着“不为难”的心态,丧失原则,殊不知一个“不为难”,就能给相关人带来多少利益,此以迟旭东为典型。最典型的莫过于在10路车的承包问题上,赵小元以权力参股,获取一千余万元的“分红”。赵小元病重后,迟旭东着手清理个人承包线路,在10路车的承包人赵某50余万元糖衣炮弹的进攻下,丧失了原则,此事便不了了之。赵小元、迟旭东等人权力恣意的根源便在于公交集团制度的虚设以及制度在落实中的异化。

  2.新型腐败手段的隐蔽性

  “杂交式”腐败能屡屡得手,是因为从账面上看,国有资产没有任何损失,还有大幅度升值。还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例,从表面上看公交集团获得了新建的部分房产、设施,但如果将国有资产升值的部分与公交用地与市场地价的差额相比,与政府对公交政策性倾斜带来利益相比,实在是九牛一毛。这种“杂交式”的腐败,国有资产貌似没有受损,民营资本也赚了钱。但我们在分析时不妨借用一下物理学中的物质守恒定律,在资本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受损的其实是政府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对民生的让渡和补贴,而分肥的是腐败的国有资产代理人和民营资本的控制人。“制度型”腐败打着健全管理、提高效率、创新制度的旗号,从形式上看又是集体研究制定的,更何况从客观结果看也有一定的功效,因此背后的利益输送更不易被察觉。在“合伙式”腐败中,权力持有者是“隐名”的,由老板出资、出面,承接业务也经过了招投标等流程,不易暴露;权力持有者和资本的持有者存在共担风险的因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易瓦解;资本的持有者对权力持有者的利益输送是以“分红”、“奖金”的形式存在,长期、稳定、隐蔽。在千疮百孔的粗放型管理背景下,加之公交集团内的腐败分子采用了隐蔽性更强的新型腐败手段,因而造成了腐败形势的愈演愈烈。

  3.不正之风形成了气候

  公交集团整体上缺乏廉政氛围,上下级之间,供应商与业主之间,“一点心意”已形成了气候。一个单位的风气如何,取决于主要领导的作风。作为集团的主要领导,尽心尽力地把企业效益搞上去本是应尽的本分,但某些领导或者怠于工作,或者为了过多的私心杂念而工作,这种对待职责的态度传染到了整个集体,造成各级干部对待职责的态度或多或少出现了异化,正所谓“领导带头腐败,引发行业地震”。以逢年过节为例,主要领导需要到下级单位去慰问一线职工、保证节日运输,但下去慰问一线职工却成了下级单位或个人“慰问”领导的机会,以至于发展到逢年过节向集团领导和集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送“过节费”已在公交集团形成风气。上行下效,集团一级如此,各公司亦是如此,不送的是另类,送了的还为金额的多少而惴惴不安。迟旭东曾对办案人员谈到,大家都是一个公司的,但同事之间却要以送钱的方式来相处,他初次经历时也很不习惯。迟旭东所

  “不习惯”的就是这种异化了的气候,只可惜他作为一把手并不是着手扭转,而是逐渐适应,先是收了下级的钱,之后又以“股东代表津贴”的名义收了老板的钱,最后发展

  到单笔几十万、上百万的受贿。

  三、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针对公交集团出现的问题,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基础上,我们从体制和环境的层面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健全并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企业的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招标采购等事项,已经有比较健全的制度体系。落实制度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而不是为了走程序。在办案中我们发现,公交集团的一些合资合作项目、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评估、招标、报批程序,而另一些实施了招标的项目,又出现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甚至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的问题,这些现象都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予以杜绝。

  2.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权力滥用表现为不作为和乱作为,这两种形式在公交集团的系列案件中表现得较为突出。要尽量减小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具体要做到三点。一是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市交委、市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国有资产处置、投资、运营、保值、增值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二是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国有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招标、公告以及各种形式的通报会等途径,对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事项,对涉及企业和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对职务犯罪高发的关键环节实行公开化,如对外合作、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国有资产处置、人事任免等方面。三是扩大监督领域和范围,把“八小时之内”的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之外”,重点关注领导干部的家庭、喜好和社交圈。领导干部本人对于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应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对亲属、朋友利用本人的职务影响力求财、求官的行为应严加约束。

  3.谨慎选人用人,营造清风正气

  在现有环境下,营造清风正气既靠制度约束,也靠权力持有者的自律、自警,因此选任干部是影响单位风气的关键性因素之一。选任干部时除了考察其业务能力外,还要重点考察其经济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以赵小元为例,此人虽有一定的业务能力,但在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亦存在明显的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应对公交集团此次腐败案件集中爆发负责。应以此为戒,谨慎选人用人,将德才兼备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公交集团应以这次事件为典型和契机,在企业的各个层面,营造集团的清风正气。

  第五篇:谈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始终把预防职务犯罪、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一项重要来抓,采取多项措施以增强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个别单位和少数执法人员没有经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活动成蓄发态势,利用职权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近两年以来,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了税务系统几起典型职务犯罪事件,这些税务职务犯罪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反映了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方面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对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揭示税务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有利于探索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策略和措施,从而更有效地控制税务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

  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与其它职务犯罪有许多相同点,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心理失衡。经济发展的有限性与人们物质欲膨胀的冲突,消费的超前性与生产落后性的矛盾是诱发税务职务犯罪的内因。一些税务执法人员耳濡目染莺歌燕舞、灯红酒绿,而自己虽然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有“权力优势”,却还是辛苦地拿“死工资”,为了寻求心理平衡,置公德于不顾,无视法律,大搞贪赃枉法,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最终沦为罪犯。

  二是法规漏洞。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出现缝隙,防范措施监管能力相对薄弱,给犯罪分子留下了机会和空间;有些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些部门和个人手中,过大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约束和监督,一旦把握不住,就会导致权力机构和个人的腐败。

  三是管理欠缺。一些基层税务组织监管机制不健全,管理上软弱涣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讲情面、拉关系,单位风气不正等也是引发税务职务犯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四是监督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随意,拿小费、吃回扣、收费不开票等现象,都是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因此,监督制度不健全或监督未能有效实施,往往是导致税务职务犯罪的直接因素。

  二、有效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

  税务职务犯罪虽是顽疾,但并非不治之症,就像防病治病一样,只要对症下药,也能药到病除。

  一要坚持学习教育与因势利导相结合,做到“自我保健”不间断。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税务执法人员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正确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经常性组织税务执法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持之以恒地多渠道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要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剖析反腐形势,法制案例,提高自我约束能力;要以开展学习先进典型事迹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好税务形象;要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组织税务执法人员深入群众,践行“三个代表”,体验民情、民风,以平常心态过平常日子,把根子扎在群众中。

  二要把提升人员素质与强化执法监督相结合,做到“体格检查”不定期。要不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执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业务、文化、法律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切实解决法制观念淡薄、人员素质低下等问题。完善配套的执法管理制度;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阳光税务”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堵塞可能出现不廉洁和随意执法的漏洞。建立内外并重的监督网络,不定期的进行组织考察,财务审计、摸清真情、排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把关键岗位上的执法人员作为容易被腐蚀的重点对象,发现有违法苗头的及时教育、调整,实行定期轮岗和任前公示,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要在深入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执法模式改革的同时,认真查找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务管理机制。要理顺内部关系,提高效率,转变作风,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要坚决克服重业务、轻纠风,重使用、轻教育,重管理、轻监督等不正确认识,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与此同时,建立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和备案制度,认真执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上报、司法移送制度,完善行政相对人、廉政监督员监

  督激励制度,设置领导信箱及投诉电话,实行接访日制度,切实加强外部监督。

  p>三要把严惩职务犯罪与治病救人相结合,做到“手术治疗”不护疼。虽然职务犯罪的种类各有不同,但是他们蜕化变质,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产生动摇,世界观和人生观产生了扭曲。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出了一些职务犯罪的人员,尽管为数不多,但这不仅影响了税务执法形象,也是税务系统人才的损失。仔细分析犯罪人员的动态不难看出,在“发病”前都是有病兆。有的出手不凡,有的口出狂言等等。如能及时抓住这些不良言行的关键时期,及时进行教育转化,就会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对于那些抱着不拿白不拿、一笔两笔无人知等侥幸心理,在泥潭越陷越深,经不住功利思想侵袭的人,这些犯罪苗头一旦出现,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要自觉接受监督,不怕暴露问题,敢于承担责任,敢于纠正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恣意欺压群众,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屡禁不止、顶风作案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护短。凡是触犯法律的的犯罪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从而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惩处税务职务犯罪。

  四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与落实责任相结合,做到“防病治病”不推诿。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税务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职务犯罪预防的领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责任制,既要明确领导责任,又要明确任务,还要明确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把职务犯罪预防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落实组织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职务犯罪预防同业务和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保证职务犯罪预防不留死角、不挂空挡。

  p>三要把严惩职务犯罪与治病救人相结合,做到“手术治疗”不护疼。虽然职务犯罪的种类各有不同,但是他们蜕化变质,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产生动摇,世界观和人生观产生了扭曲。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出了一些职务犯罪的人员,尽管为数不多,但这不仅影响了税务执法形象,也是税务系统人才的损失。仔细分析犯罪人员的动态不难看出,在“发病”前都是有病兆。有的出手不凡,有的口出狂言等等。如能及时抓住这些不良言行的关键时期,及时进行教育转化,就会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对于那些抱着不拿白不拿、一笔两笔无人知等侥幸心理,在泥潭越陷越深,经不住功利思想侵袭的人,这些犯罪苗头一旦出现,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要自觉接受监督,不怕暴露问题,敢于承担责任,敢于纠正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恣意欺压群众,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屡禁不止、顶风作案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护短。凡是触犯法律的的犯罪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从而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惩处税务职务犯罪。

  四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与落实责任相结合,做到“防病治病”不推诿。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税务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职务犯罪预防的领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责任制,既要明确领导责任,又要明确任务,还要明确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把职务犯罪预防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落实组织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职务犯罪预防同业务和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保证职务犯罪预防不留死角、不挂空挡。

篇八: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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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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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下面,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

  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

  第387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五、行贿罪

  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对单位行贿罪

  第391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介绍贿赂罪

  第392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单位行贿罪

  第293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十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8条

  经修正案(1999)修改。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修正案1999}二、将刑法第168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国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它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而这些犯罪行为实施的目的都是为了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友牟取利益,犯罪人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篇九: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最新版】-百度文库

  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深入扎实地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加大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力度,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历史使命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国有经济在我国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着国家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和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制约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

  在现阶段,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中贪污犯罪突出,表现为:大案数量和比例大幅度上升,犯罪人员年龄较为集中,单位部门负责人犯罪多、女性职务犯罪数量有所增加、犯罪涉及面广,犯罪手段隐蔽诡秘,呈多样化趋势。具体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和对策,使国家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维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社会转型期管理上的漏洞和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端,为职务犯罪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客观可能。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转型期是一个阵痛时代,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职能权力的调整和人们地位角色的转变,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社会矛盾的凸显,各种管理漏洞和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加

  入WTO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大潮中,适应WTO要求,国企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在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机构重新整合、职能调整进程中,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尚未及时制定,各种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难以及时解决。加之各项具体工作衔接的无序化,使得管理的漏洞和权力监督的盲点不断涌现,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

  2、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造成管理制约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管理的同时,忽略企业内部的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任何事情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这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有机可乘,有空可钻,从中贪污、受贿等。

  3、权力的私欲化,是推动职务犯罪的动力。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如前所述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

  4、监督不到位,也是当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当前,国企处于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旧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的过渡阶

  段,企业普遍实行政企分开,在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却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制约,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有些国企一把手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5、法律意识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另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存在侥幸冒险心理,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二、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对国企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国企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首先,应对国企负责人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企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

  2、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针对转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更要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使国企负责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其次,有了好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不合理,也会是一团糟。因此,各国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制度落实。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运行程序的规范。

  3、强化对国企负责人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企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其次在国企应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党政负责人交叉兼职制度,项目投资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等。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消除国企负责人犯罪的条件。

  4、加大对国企领导人员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预防体系。要预

  防,遏制国企负责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国企负责人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当前要重点查办一批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管。检察机关根据查办的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应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同时对全体国企人员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注重建立社会化预防体系,进行综合治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使行为主体形成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心理,这样才能使国企改革健康深入发展,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篇十: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tle>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析-百度文库

  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析

  【摘

  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力度。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依然可能易发多发。

  【关键词】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为更加有效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笔者对2010年以来某县级检察院(以下简称某院)查处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2010年至2012年,某院查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共11件13人,除1件撤案,其余案件法院均给予有罪判决。为了有效地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进一步发生,笔者就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发原因和对策开展预防调查。

  经过对这11起案件的分析,由于企业改制、管辖调整等原因,我们国企案件所占比例呈逐步下降态势,国有企业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贪污贿赂犯罪仍居主要地位,受贿是最主要的涉案罪名。在这11起案件中,受贿案件的比例最高,占案件总数的90%。权钱交易的特征明显,说明部分国企人员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并能借此谋取私利,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

  2.从犯罪主体看,违法犯罪主体掌握资源优势,集中在国有企业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这些涉案人员手中往往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对其权力制约相对薄

篇十一: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le>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演讲稿-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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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尽职守

  远离职务犯罪

  今天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首先,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在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单纯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型的传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新特征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资金作他用;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3、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受损;4、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为亲戚朋友非法谋取利益;6、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职务犯罪呢?这就是我现在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究其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观念淡化。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逐步转轨中,某些领导者一味追求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有些主要领导彻底放松思想改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抵御不了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步一步滑向罪恶的深渊。部分工作人员在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从严要求自己,工作有业绩,群众口碑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影响,他们放松了思想改造,私欲开始膨胀,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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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职务犯罪。

  (二)民主意识较差,特权思想严重。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在转换经营机制中,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可借鉴,其经营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可能尽善尽美。针对这些新问题,在决策方面,个别企业领导不走群众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一意孤行,搞一人说了算。加之重效率、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的错误思想支配,致使不照章办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管理粗放,制度不健全。个别企业管理混乱、粗放,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甚至有些是家族式管理,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销售都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既便有制度也不去执行,也没有人监督制度的执行。财务报销由领导一支笔签字,会计只能履行核算职能,而对监督职能的履行感到畏难。有的重大项目招投标,不能按程序运作,有的甚至暗箱操作,这些作法为滋生腐败埋下了祸根。

  此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国家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培养不够,企业领导干部缺乏敬业精神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之其他职务主体的消极示范作用,以及对国企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等等,这些都是诱发国企领域犯罪的原因。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危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及违背国家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廉洁的要求,使公共财产、企业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这里,我结合一些案例跟大家分析一下哪些行为构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下面就重点讲解关于职务犯罪几个常见罪名:

  (一)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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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只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单纯劳务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财物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此罪的资金仅仅指的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3、该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单位资金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其主观上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如果都不打算归还的话,就是我们后面所说的“职务侵占罪”。

  4、本罪是结果犯,即挪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具体包含三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但未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广东省高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指出韶关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对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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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大的标准,广东省高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指出韶关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行为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规定。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如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根据刑法字面理解,没有规定挪用的期间和“数额”,即只要挪用,不管数额都构成犯罪。实际上,有关司法解释还是规定了数额,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标准是“5000元至2万以上”。

  5、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如下:(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资金营利案

  被告人李某,男,57岁,汉族,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7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以大连管理干部学院现代企业家培训中心为依托,成立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经贸公司。同年10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该股份有限公司的30.4万元转入其经贸公司账户,并用其中的29.8万元在山东省烟台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购进“东芝”28英寸彩电40台,单价为7450元。嗣后,被告人李某以该经贸公司的名义将彩电转手以每台7700元的价格卖给该股份有限公司,40台共计30.8万元。此次经营,被告人从中获利1万元。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其作了有罪判决。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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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单位中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为例就是指那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是构成本罪的关键。(1)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包括:①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②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③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行为人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

  3、本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4、本罪也是结果犯,侵占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广东省高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指出韶关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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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罚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

  1.598吨棉纱运出厂

  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帮助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两人经合谋,利用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袋将棉纱装好放在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一并将棉纱运出厂区,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共同窃得各种规格的棉纱合计1.598吨,价值人民币17578元。2008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保卫人员抓获归案。

  公司保管员,其职责是保管公司财物,对财物安全负责。可有人却利用这一便利,与外人勾结,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仓库保管员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这两个罪名其实是刑法中同一条法条中根据行为的不同衍生出来的两个罪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这两个罪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该罪的主体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2、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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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3、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与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的“不负责任”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但“滥用职权”行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却放任后果的发生。

  4、本罪属结果犯,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

  5、犯本罪的,按下列损失情节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损失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是指50万以上,“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00万以上;(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案例】航湖北管理局原局长吴顺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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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正厅级)吴顺义任职期间,草率拍板,致使二千九百四十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11月13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吴顺义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程序,于1995年3月25日在仅听取本单位原财务处朱某(另行处罚)一次汇报后,既未认真审查,又未进行集体研究,就草率决定与武汉七环实业公司联合成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签署《联合经营合同》。

  同年3月28日和5月19日,吴顺义又先后签署申办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委托书》、《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关于设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等,致使在湖北省民航局和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并由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单独经营。

  1996年二月初,武汉七环实业公司原总经理魏祝衔(已判刑)因公司银行贷款到期,便以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资金缺乏为由找到吴顺义,要求湖北省民航局开出贷款担保承兑汇票。吴顺义在未核实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情况下,违规为该公司提供三千万元贷款担保,并被武汉七环实业公司挪作他用,一直未能归还,导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从湖北省民航管理局划账2940万元归还银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顺义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给企业造成二千九百四十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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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2、认定本罪的关键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是因此而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沟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3、本罪在构成上,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但是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行为人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5、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杨保民在担任上海皮鞋厂住宅办公室主任期间,该厂有一套价值25万元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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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住宅需出售。同年8月,杨保民与已被上海永建录音器材厂辞退的陈澍初次见面,即商定将该套住宅出售给上海永建录音器材厂。嗣后,杨保民向本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单位领导要求杨保民必须在收到钱款后再行交房。杨保民虽然口头允诺领导的要求,但事实上既未与陈澍签订书面合同,又未对陈澍进行必要的核实,且在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将该住宅的单位空房调配通知单交给了陈澍。陈即用伪造的印章办理了调拨手续,又将该房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钱款被其挥霍和还债。案发后,从陈澍处追回人民币4万元,余款至今未被追回。

  法院经两审终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保民作为国有企业的部门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为此,依照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保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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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

  为自己的亲友进和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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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司法实践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起诉。

  4、对于本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如下处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泄露公民信息罪

  这个罪可能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但是以国有公司的工作性质,在其业务操作过程中难免会获取许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而部分工作人员抵不住诱惑将这些公民信息卖给不法分子,在以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只是行政上的处罚,现在经过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正,已经增加了泄露公民信息罪这一罪名,泄露公民信息也会被判刑的!在这里简单说一下这个罪名,但是希望在座的各位引起重视。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泄露公民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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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思想文化教育,提高国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主体来实施的,要预防犯罪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在于行为主体的本身。要保障国企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素质,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职务主体的蜕变。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企业的发展一度失去了正确的导向。许多国企工作人员及至领导干部,思想发生蜕变,经不起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上述状况,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基层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务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要在国有企业广泛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大力倡导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全面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只有思想上去了,认识到位了,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发生。二是加强对高素质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锻造一批一流的企业家。企业应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三是加强企业价值观、企业理念教育,把企业精神融入每一个人的心中,全面提升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自豪感。只有当企业职工真正以企业为家,以企业的兴荣为已任时,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建设之中,从而使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完善企业管理体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国企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现在许多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谁都可以逃脱罪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已成为遏制国企领域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引进国外优秀民企业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制定一整套完备的企业运行机制,明确股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财务审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取责权限。二是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在企业管理中的内控作用。实行企业重大决策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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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的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监督中的作用。三是完善用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在任用人员时,克服“任人唯亲,重才轻德”的做法,要充分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干部选拔方面,改变个别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实行民主评议和集体决定相结合。要制定相应的人事任免制度及配套的实施办法,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坚决杜绝特殊化。四是实行重点岗位、易发犯罪部位或环节的干部轮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三)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是严格执法,加大对国企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在当前职务犯罪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更应该对犯罪分子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一经查处,绝不姑息,坚决防止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是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在案件多发、易发的行业或系统中,开展行业和系统预防,帮助这些行业或系统进行整改,达到“办一案,防一片”的目的,扩大预防工作的覆盖面。

  三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筑坝防腐。依靠党委领导,动员全社会和国有企业共同参与,通过新闻媒体和法制教育,逐步在企业中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能够形成自我约束的预防机制,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最后警示大家:职务犯罪就在放松警惕、放松学习、放松自己的不知不觉中发生。罪与非罪仅一步之差,大墙内外只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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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手段

le>企业内部职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手段-百度文库

  企业内部职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手段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案例分享

  一、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概况

  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性经济犯罪,是世界上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它始终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种政治制度之中,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特点。近几年来,我国正处经济加速发展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秩序尚未理顺,各项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这些都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活动的空间。因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犯罪,处于多发期、易发期。

  二、烂苹果定律

  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惩罚,即口袋中出现了一个烂苹果,而这个“烂苹果”没有被淘汰出局,则很快就会有其他“苹果”受到传习和鼓励,他们的自我压力会减少,并随之出现腐败行为,直到所有的“苹果”都腐烂到一起。这就是腐败的“烂苹果定律”。因此,对于职务腐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防范。这既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对员工高度的负责。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企业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管理

  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的便利,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本单位财物,或利用手中权力行贿受贿,等等。

  司法实践中,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企业负责人个人集权,独断专行,随意侵占公司财产。

  有的随意将企业财产不入账而归个人所有;有的将自己经营的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进行变卖,然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炒股,或用作集资款等营利活动;有的企业负责人采用伪造业务单位奖励费、借款利息等手段,自批自用,冒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

  (2)企业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挪用单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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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业务人员擅自将收回货款不入账,而将货款挪作他用或借给别人进行营利活动;有的干脆将收回的货款卷走逃跑;有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的便利及企业监督机构的漏洞,采用造高工资额、虚报人数及重复报销等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等。

  (3)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共同侵占、挪用。

  有的企业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勾结,将销售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并伙同财务及其他人员共同私分,将集体资金占为已有;有的企业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勾结,随意领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营利活动,事后又以虚开的购货发票充抵,侵占、私分集体财产。

  (4)利用商业地位和手中权力,收受甚至索取他人贿赂。

  一些企业中掌握实权的人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建筑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商业地位优势等权力,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他人贿赂。受贿形式多样,有直接收受现金的,有让行贿者免费装修房子的,有的以家属、孩子的名义收取贿赂。

  三、公司员工职务犯罪罪名及相应刑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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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

  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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