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8篇
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8篇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06.30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06.302008.07.0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信访
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错误的信访处理,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及时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
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以及举行听证会;
(三)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复查、复核意见;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和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
(五)办理复查、复核事项统计和备案审查事项;
(六)研究复查、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违反《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查、复核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能力与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复查、复核活动,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查、复核。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人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复查、复核,应当在复查、复核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二)复查、复核请求;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日期。
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形式提出。有条件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复查、复核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查复核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接待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副本;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通知有关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两个行政机关有权受理同一复查、复核申请时,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提出,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移送另一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二)复查、复核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查复核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书面告知不服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构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到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现场调查取证时,复查、复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复查、复核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要求听证或者复查复核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办理。听证程序按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提交办理意见。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复核机构经过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复查复核机关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
(三)被申请人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四)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的新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决定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
章或者复查、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重新处理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访终结意见备案制度。省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全省信访终结意见数据库,及时录入经过备案的信访终结意见,并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于下列时限内,将作出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一)对信访人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处理、复查意见,自法定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
(二)对复核意见,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予以备案并回复报送机关;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访终结意见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对经过听证程序处理并依据听证结论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
(二)推诿、拖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的;
(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被上级撤销后拒不改正的;
(四)拒不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复查、复核事项办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规定从事复查、复核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Window7和WindowXP系统VPN客户端建立方法
一、Window
7系统设置步骤
1、点击电脑左下角“开始菜单”,选择“控制面板”
2、点击“查看网络状态和任务”
3、选择“设置新的连接或网络”
4、选中“连接到工作区”,单击“下一步”
5、选择“使用我的Internetl连接(VPN)”
6、输入Internet地址:218.59.190.98
目标名称:可以使用默认也可以自定义。然后点击“下一步”。
7、输入本单位的VPN帐号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具有唯一性,一个帐号只能在一台电脑上使用,不能在两台电脑上同时登录),点击“连接”,如下图所示。()
8、首次连接时间过长,点击“跳过”。
9、点击“关闭”。
10、选择右下角“网络连接”,点击“打开网络和共享中心”。
11、选中“VPN连接”,右键单击,选择“属性”。
12、按照下图红框选中相应选项,其他默认。点击“确定”。
13、选中“VPN连接”,右键单击“连接”。
14、输入预先分配好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选择保存用户名和密码,点击“连接”。
15、打开电脑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
http://172.25.0.1/sdxfnb,能够打开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说明VPN客户端建立成功,能够实现通过现有个人外网电脑访问省厅系统。(网上信访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请向所在当地信访局申请)
Window
XP系统设置步骤
1、选中“网上邻居”,单击右键,选择“属性”。
2、双击“新建连接向导”
3、点击“下一步”
4、选中“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5、选中“虚拟专用网络连接(V)”,点击“下一步”
6、输入“VPN名称”(这里可以任意,我输入“VPN”),点击“下一步”
7、选中第一项“不拨初始连接”,点击“下一步”
8、输入市局公网IP地址:218.59.190.98
点击“下一步”
9、勾选“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个到此连接的快捷方式”,点击“完成”。
10、选择“属性”
11、找到“安全”选项卡,勾掉“要求数据加密(没有就断开)”
12、找到“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下选中”PPTPVPN”,点击“确定”
13、输入本单位的VPN帐号和密码,点击“连接”
14、打开电脑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
http://172.25.0.1/sdxfnb,能够打开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说明VPN客户端建立成功,能够实现通过现有个人外网电脑访问省厅系统。
(网上信访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请向所在当地信访局申请)
注意:1、市直部门VPN帐号与网上信访系统帐号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相同。
2、县区及乡镇部门VPN帐号与网上信访系统帐号相同(个别单位除外),VPN密码是dyxf2014
,网上信访系统的默认密码是1
篇三: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错误的信访处理,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及时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以及举行听证会;
(三)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复查、复核意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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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和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
(五)办理复查、复核事项统计和备案审查事项;
(六)研究复查、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违反《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查、复核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能力与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复查、复核活动,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查、复核。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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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申请人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复查、复核,应当在复查、复核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二)复查、复核请求;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日期。
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形式提出。有条件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复查、复核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查复核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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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接待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副本;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通知有关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两个行政机关有权受理同一复查、复核申请时,申请人应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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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向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提出,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移送另一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二)复查、复核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查复核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书面告知不服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决定
第十六条复查复核机构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到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复查、复核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现场调查取证时,复查、复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复查、复核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要求听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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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复查复核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办理。听证程序按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提交办理意见。
第二十条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复查复核机构经过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复查复核机关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
(三)被申请人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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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的新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决定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者复查、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重新处理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第五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信访终结意见备案制度。省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全省信访终结意见数据库,及时录入经过备案的信访终结意见,并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于下列时限内,将作出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一)对信访人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处理、复查意见,自法定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
(二)对复核意见,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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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予以备案并回复报送机关;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建立信访终结意见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对经过听证程序处理并依据听证结论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
(二)推诿、拖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的;
(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被上级撤销后拒不改正的;
(四)拒不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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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复查、复核事项办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关于“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规定从事复查、复核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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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三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要求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数据分析平台
2、预算金额:125万元。
二、建设目标与范围
采用最新的大数据技术,建设基于山东省涉诉信访架构基础上的信访数据存储、清洗、挖掘、展现平台。信访数据通过法院内网进入平台,部分外部辅助数据通过相关安全边界系统后进入。涉诉信访数据平台系统部署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三级权限进行管理。
涉诉信访数据平台系统需要完成三个方面的建设:
1)数据实时采集管理平台,遵循“通同联”的原则,实现三级法院信访数据实时同步,“人、网、视、信”数据统一标准、深度集成,实现数据质量实时校验和监督。
2)数据分析展示平台:
1、实现数据快速分析,满足三级法院信访工作的日常业务支撑,从来访人的性别,年龄,职业案件类型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2、提供丰富的可视化技术,完成对信息的展现和实现进一步交互,根据模板和分析维度,提供各对数据进行离线统计,实现全省法院信访系统实时联通情况及实时数据上报情况的展示功能;
3、实现全省各地区信访整体情况分析,统计出各地区接访率的趋势走向;
4、实现以地域维度进行信访数据分析;
5、实现以时间维度进行信访数据分析,统计信访量成上升趋势还是下降趋势;
6、实现信访案件信息综合分析,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图形展示;
7、实现信访人综合情况分析;并采用机器学习等技术,实现数据预测及关联分析,从而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8、通过数据挖掘,探寻信访大数据中的“数据价值”,为法院工作实现科学决策。
3)专项分析报告,对于“信访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采用自然语言+机器学习等技术,梳理筛选出具有典型性的类案问题,分析研判导致这类问题形成的多方面因素,从而形成具有指导价值的专项分析报告,实现对各类信访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实现根据各类信访案由的信访情况自动生成相应的分析报告。
范围:本项目系统建设范围涉及全省法院系统的三级人民法院。
三、建设原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数据分析平台的设计过程中,应遵循四统一、一体化、先进性、经济性和易用性的
原则:
1、四统一原则
系统建设坚持最高院信息化建设“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验收”“四统一”原则,以确保项目建设高效、顺利完成。
2、一体化原则
全省信访业务统计分析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数据分析平台同一个平台上完成调度、管理和跟踪。
3、先进性原则
基于业界通用开放性标准,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遵循紧密结合法院自身特点,使系统能够满足管理需求,同时适应未来一段时间业务需求及发展变化的需要。
4、易用性原则
采用模块化设计,界面友好、易用,便于管理人员进行直观的操作和管理。
四、建设要求
1、业务需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数据分析平台开发,具体内容包括:
1-1、山东高院涉诉信访案件数据分析业务需求
在省高院信访业务管理系统原有应用的基础上,实现业务数据汇集以及业务数据提供展示功能。
(1)
实现全省/直辖市(包括最高院相关信访数据)信访系统产生的各类业务数据如来信数据、来访数据、远程视频接访数据、网上申诉信访数据的总体分析。
(2)
实现为全省/直辖市提供数据展示应用,具体展示应用包括如各地区进京访情况展示、重复信访分析、信访量走势同比/环比分析、信访量排名分析等。
(3)
根据信访数据分析生成信访数据专题分析报告。
2、功能需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数据分析平台以省高院已建成的信访业务系统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新增对全国信访数据的集中汇集展示和分析等深度化应用的支持。旨在覆盖省三级法院的远程视频接访业务、来信来访业务、网上申诉信访业务。
2-1支持多线程数据实时交换,支持三级法院同时并发,设计必须考虑通道负载均衡,考虑数据异常和容错。
2-2采集初始数据按照现有数据组织需求,进行一定的计算和处理后(算法可自定义配置),转化后交数据存储服务。
2-3采用读写分离技术,高速稳定存储数据。
2-4建立完整的结构化和非结构信访数据索引库,使得信访数据能够被三级法院快速准确查询和分析。
2-5根据可配置的数据校验规则,对于数据的上报质量进行实时校验和清洗。
2-6提供pdf,word文档的文本识别功能。同时实现元数据的分类,标注和索引。
2-7实现中文分词功能,词频优先,多元分词,中文人名识别,强制一元分词,繁体中文分词,中文词性输出,全角字符支持,英文分词,英文专用词识别,英文原词输出,停用词过滤,设置分词权值,字典管理。
2-8提供包含了智能化的分类,聚类,摘要等综合信息的搜索结果,支持机器自动学习功能,结合对用户的搜索过程或者用户反馈学习,可以为同类用户提供更智能的搜索建议和知识导航。
2-9提供维度定义模块和并行分析模块,维度定义模块是面向业务用户的前端模块,用户通过可视化的定义器从数据日志中定义维度和度量,并能自动生成一种多维分析语言,同时可以使用可视化的分析器通过GUI执行刚刚定义好的多维分析命令。并行分析模块接受用户提交的多维分析命令,并将通过核心模块将该命令解析,提交给可视化模块之后,生成报表和图表供展示中心展示。
2-10根据现有的图表组件,通过系统自带的编辑器进行模板的设定,可以通过拖拽的方式,进行组件的位置,大小
等的布局,同时还可以设置模板的分辨率,背景图等,支持导入模板进行二次编辑,支持保存好的模板进行导出,每个组件各自都有不同的样式,字体,绑定数据源,刷新时间等的属性设定。设定完成后,可以作为菜单或者选项卡的引用页面,供不同的用户进行查看。
2-11策略模型编辑器:可以根据现有的策略模型,通过合并与,分支条件,回归条件,数据函数等节点组合,通过系统自带的编辑器进行策略的设定,设定完成后,归入到模型策略知识库中。
2-12可视化多维分析编辑器,支持复杂的分析操作,侧重对决策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支持,可以根据分析人员的要求快速、灵活地进行大数据量的复杂查询处理,并且以一种直观而易懂的形式将查询结果提供给决策人员,以便他们准确掌握管理对象的状况,了解对象的需求,制定正确的方案。联机分析处理具有灵活的分析功能、直观的数据操作和分析结果可视化表示等突出优点。
2-13涉诉信访数据分析平台需要实现支撑多种挖掘算法,实现对于找寻数据的内在联系、因果、类别等。挖掘服务具有如下功能:
挖掘特点及规律,提供决策线索,通过对目标数据的提取,找寻目标人(信访人、法官、等)、案或事件的特点及规律,为法官提供参考。如通过对单项数据或多项数据的组
合(如网上信访、来访系统等)的数据提取,智能、自动地找寻某目标案件或时间的特点和规律。
通过挖掘,找寻热点,通过对目标数据的提取,经过智能的挖掘后,找寻热点。如热点案件类型、集中的用户行为、热点词等等。首先,对于目标数据的提取方式及途径应避免单一,应包括结构和非结构化数据,甚至日志信息等。其次,热点扫描应高效智能,并提供多种易于理解和分析的展现形式。
通过挖掘,找寻因果并可进行推论,通过对目标数据的提取处理,智能的找寻事件的因果关联,并能对相关事项做出预判。如对案件走势、质效走势、案件判决等进行数据挖掘,对某些情况提供预判分析。另外,在分析过程中应体现大数据的特色,避免单一的数据分析和提取,降低数据分析的价值或错误引导。
面向应用的数据挖掘,除了以上数据挖掘方法外,应用需要针对众多应用进行纵向的挖掘,以满足各业务系统对于数据分析挖掘的基础要求,各业务系统也能直接关联访问此类挖掘。横向关联多项业务的数据挖掘需要根据权限进行访问实现。
2-14分析报告编辑器,支持分析报告的模板编辑,可以自定义报告的格式,版式,提纲。可以自定义脚本,从而使得不同用户视角产生不同的定制化报告。
2-15分析报告浏览器支持权限设定,不同的用户和不同的组织,进入看到的是不同的数据权限和不同种类的专项分析报告。
3应用架构需求
系统应采用多层结构,从下往上分为基础层、中间层、应用层和用户层。
(1)基础层
基础层是应用系统的基础平台支撑,操作系统支持window/2000/2003/2008、UNIX、AIX、Linux等;应用服务器支持各类主流应用服务器,如Websphere、Weblogic、Tomcat和JBoss等;统一集成平台数据库采用mariadb。
(2)中间层
各系统的基础支持中间件,J2EE体系架构的具体实现:
?
数据持久化技术,采用Hibernate;
?
工作流引擎,采用JPBM;
?
WebService实现,采用CXF框架;
?
MVC控制,采用Struts;
?
采用Spring作为整体的集成框架。
(3)应用层
完成业务逻辑和流程控制,并进行权限、安全和日志等处理。
(4)用户层
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前台和系统,具备良好的交互能力和友好性,界面美观、大方。并与现已有各业务系统风格保持一致。
五、技术要求
1、架构要求
平台技术架构应采用J2EE架构,B/S方式,具备跨平台、可伸缩和高可靠的特性。
2、系统环境要求
支持多种操作系统平台部署,包括Windows、Unix、Linux等全系列操作系统;支持Tomcat、Websphere、WebLogic等应用服务器,支持多种浏览器,至少包括IE8/IE9/IE10等主流浏览器。
数据库:目前采用开源的MariaDB。
应用中间件:前端的应用服务器拟采用开源的Nginx+Tomcat的模式实现。
3、部署方式要求
本系统采用集中式部署,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数据分析平台集中部署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可扩展性要求
具备分布式、分层、模块化、可组合、可扩展的特性。满足数据接口与模块接口的规范、开放要求。
5、系统性能要求
稳定性:用户7×24小时使用系统时不会出现http500,数据库崩溃、应用服务器崩溃等错误
安全性:通过密码、权限等设置来防止未经过授权的人操作修改系统数据。
响应时间:用户界面的响应时间小于等于5秒,特殊批量处理业务除外。
并发量:可供200用户同时在线操作系统。
六、建设需遵循的标准
1、国家电子政务标准
遵循2003年4月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建的“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初审通过,两部委联合向社会各界发出的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和六项电子政务试用标准,并可适应国家标准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XML标准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总体组已确定采用XML作为数据交换格式标准,并作为公共数据元的描述标准。
3、遵循的业务标准
数据库设计应遵循最高法《法标2015》等相关标准。
业务设计应遵循《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业务标准和接口规范》等相关标准。
七、设计依据及参考要求
GB/T8567-19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GB/T9385-1988
计算机软件需求编制指南
GB/T9386-198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规范
GB9705-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526-1989
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及约定
GB/T12504-1990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GB/T12505—90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GB/T14079-1993
软件维护指南
GB/T14085-1993
信息处理系统
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约定
GB/T14394-1993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及可维护性管理
GB/T15418-19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15853-1995
软件支持环境
GB/T8566—1995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期过程
GB/T11457-1995
软件工程术语
GB/T16260—1996信息技术
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GB/T16260-1996
信息技术
软件产品评价
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GB/T17544-1998
信息技术
软件包
质量要求和测试
八、质量保证期技术服务及培训要求
1、质量保证期
软件产品需提供1年免费升级服务,时间自项目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并经省高院确认通过后,开始计算,其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2、质量保证期技术服务
2-1、质量保证期内,应常驻1人在用户现场,负责对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处理。
2-2、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由省高院通知应在24小时内,通过上门服务、远程支持、电话/传真支持等方式,解决故障。
2-3、免费提供质保期内的产品升级服务。
3、质量保证期培训
应为使用该软件产品的终端人员及系统管理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服务,包括应用软件的操作使用、软件配置、故障排除等方面。
九、项目实施原则
在整个实施过程中,为确保系统实施的有效、可控、安全,系统实施需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充分借鉴和利用已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和现有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
坚持在具有技术先进性的同时,确保现场应用环境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可扩展性原则,使用基于通用功能标准,采用可重用、可扩展的体系结构和功能组件,适应将来业务发展的需求。
十、系统培训要求
为了更好的开展系统的培训工作,在组织分部进行系统培训的前期开展对内部实施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系统部署、功能使用以及用户培训方案及要求。之后,分批次对用户进行系统培训。
篇五: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0.12.272001.03.0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信访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山东省信访规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信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使信访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第八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转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
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二)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
(三)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
(四)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
(六)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第三章
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信访工作负总责,并确定1名负责人主管。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1件重要信访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负责人公开集中接访制度,并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
第四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有关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机构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
(五)指导、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六)调查研究,向领导提供信息;
(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办理规则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者要求书面答复的,办理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办机关收到办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必要时,交办机关可调卷审查或者直接听取办理机关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持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集体走访。
第三十条
对不服基层处理的规模较大的集体走访,接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滞留不走的,接访部门和信访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到行政机关门前及大型会场走访的,由公安机关和机关保卫部门负责维持秩序。
第三十二条
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访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接访部门发现走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不遵守第十二条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教育。
其中,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还可对有关物品予以收缴。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d24852--010307w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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