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15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15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越陆界勘界宣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1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越陆界勘界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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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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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8.05.29?
【字
号】桂政办发[200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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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8.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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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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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越陆界勘界宣传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70号)
防城港、百色、崇左市人民政府,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大新、宁明、龙州县,凭祥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中越陆地边界广西段实地勘界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越联合勘界委员会中方代表团的正确领导下,在广西军区、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和边境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经过全体勘界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2008年4月30日,累计确定碑位1086个,勘定边界线558公里,竖立界碑977块,勘定界河岛屿、沙洲近百个,共完成勘界总任务的88%。目前,广西段尚未勘定的基本碑位106个、边界线98公里。这些未勘定的地段大部分属重点、难点和敏感地段。2008年1月,外交部下发《关于调整中越陆界勘界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的通知》,明确勘界剩余问题由中越陆界联勘委解决,由双方联合勘界组到实地落实结果。
今年3月以来,我区个别地方出现了边民干扰勘界工作的情况,对外造成了不
良影响,严重影响了中越勘界工作的正常进行。
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访越时,发表的《中越联合声明》指出:“确保如期实现最迟于2008年完成陆地边界全线勘界立碑工作并签署新的边界管理制度文件”。此后,两国领导人互访时都重申了这一共识。为贯彻落实两国领导人的共识,确保如期完成广西段勘界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边民知法守法
《中越陆地边界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系中越两国间的协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是我国一部涉外法律文件。中越双方的联合勘界任务是实地落实《条约》规定的边界线并通过竖立界碑明确标示。各边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使人人自觉遵守《条约》,支持勘界工作。
二、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各级讲政治、顾大局
2008年全面完成中越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是中越两国的共识,并已通过《中越联合声明》和《中越联合公报》向世界宣布,边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履行承诺的高度出发,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保障辖区内中越勘界工作正常开展。
三、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宣传教育的口径按2001年12月24日外交部、总参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掌握。要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村干部学习《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力求正确、深刻理解精神;要联系实际,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边民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讲清勘界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点面结合,做到面上宣传与重点教育主次有别,着重抓好对有耕地、林地划出的村屯群众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条约》是中越双方多年谈判的双赢结果,双方互有土地划进划出,为弥补我方边民因划出耕地、林地造成的损失,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上报国务院
请求给予适当补偿;要深入开展爱碑护碑教育,让边民真正认识到界碑是严肃的国界标志,受法律保护,发现移动或损坏界碑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各级在工作中务必要耐心、细致,使边境地区干部群众都理解、支持勘界工作,自觉服从大局,为我区完成国家赋予的勘界立碑任务作出应有贡献。
四、双管齐下,切实抓好宣传与防范工作
各边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外事、边防部队、公安边防武警、边海防委办等部门、单位的作用,形成合力,及时掌握边民思想动态,严防干扰勘界工作事件发生,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今年是奥运年和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要警惕国内外敌对分子借勘界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切实维护边境地区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
附件:1.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略)
2.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2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
一、《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起草、签署和批准
中越陆地边界全长约1347公里。我国与越南目前的陆地边界是依据中国清政府与当时作为越南宗主国的法国政府于1887年和1895年签订条约划定的。由于界约规定粗略,有的与实地界碑、地图又相互矛盾,从而形成边界争议地区。
70年代,中越两国曾就陆地边界问题举行过副外长级谈判,但未能达成协议。1991年11月两国关系正常化后恢复了边界谈判,并于1993年10月达成了
《关于解决两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其中,对于陆地边界,双方同意以中法界约为基础核定边界,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两国边界问题,重新签订陆地边界条约。1995年12月,在谈判相持阶段,两国最高领导人确定了“大局为重,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16字方针,为边界谈判指明了方向。1999年12月,双方通过谈判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划定所有争议地区,并完成了条约文本和附图的制作。12月30日,我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和越南政府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阮孟琴分别代表本国在河内签署了《中越陆地边界条约》。2000年4月和6月,双方各自完成条约批准的国内法律程序,并于7月6日在北京互换条约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签订,有利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中越边界的稳定,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两国边境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边民的友好往来;有利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两国在新世纪构筑“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关系框架充实了新的内涵。
二、中越陆界勘界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在实地确定边界协定所规定的边界线的具体走向,根据《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规定,中越双方决定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勘界工作;实地勘定边界线的具体位置,竖立界碑,确定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起草详细叙述边界线走向的议定书,绘制边界议定书详细附图和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问题。
中越陆界的勘界工作,既是国家的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和有关军区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边界问题是个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感情。中越陆界的勘定,将彻底解决中越陆界所有争议地区的归属问题,为中越边境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奠定基础。
(二)中越陆界的勘定将为加强边境管理并为边境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符合中央关于稳定周边、加强睦邻友好的外交方针。
(三)中越陆界的勘定,是以和平谈判方式解决边界问题的又一范例,对世界特别是亚洲的和平与安定均具有积极影响。
三、中越陆界勘界期间和勘界后应注意的事项
(一)勘界工作事关国家的领土主权,政治意义重大。地方政府和沿边部队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勘界组织、参加勘界的所有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肃的工作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这一既光荣又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二)中越陆界勘界任务重,时间长,工作条件艰苦,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在勘界工作期间,沿边地、州政府、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勘界组的工作,在勘界技术方案准备、勘界人员安排与调动、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提供帮助,协助勘界组解决勘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利勘界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中越陆界尚有雷障未全部清除。勘界过程中,需要在有雷原争议地区和永久性封围雷区内开辟勘界通道,以确保勘界人员的安全。我方勘界通道的排雷由云南、广西省、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负责。
(四)勘界工作完成后,将在边界上(陆界)和界河两岸设立不同种类的界线标志,如基本界桩、辅助界桩等。这些界线标志是为了明确标示中越国界线的走向,便于边境管理、边防执勤和巡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沿边各有关部门及边民应对这些界线标志严加保护,严禁移动或损坏。
(五)勘界文件生效后,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勘定的国界线对边界线我方一侧的所有领土行使主权和管辖。
篇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兼职团委工作申请补贴的报告尊敬的团委领导:
20xx年8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我刚从银行取出工资卡回家,突然发现手机收到一条信息,是关于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发来通知的短信,内容如下:“你作为共青团系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加今年党委政府号召开展的送温暖活动。根据《20xx-20xx年度全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送温暖活动方案》文件精神,决定给予兼职团委工作申请补贴的人员每人300元”。看了这则短信后,我心里很不平静,虽然对这项活动不是十分清楚,但想起自己已经连续几年获得的奖金,想到社会上还有许多困难群众急需救助,而且也非常羡慕那些被救助的困难群众可以安享晚年,于是便答应把钱寄去帮助那些更需要帮助的人。就因为这样,使我与共青团失之交臂。感谢共青团给我们提供了锻炼的舞台!如果说生命是盛开的花朵,那么理想是美丽的蓓蕾;如果说生命是精美的小诗,那么理想是优美的乐章;如果说生命是一座庄严的城堡,那么理想是坚固的城墙;如果说生命是一只飞翔的海鸟,那么理想是无尽的天堂。
请求团组织考虑我的实际情况,让我参加此次活动吧!第二天早晨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打电话向团委申请补贴。由于没有听到录音,等到拿到团委邮寄过来的快递包裹时,才发现是同学转给我用于寄信用的。而另外3名同学也陆续将其余的钱捐赠了出去,当时的感觉真好!我认为做公益活动比写博客、玩游戏有意思多了!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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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该校派遣一名代表与我交流活动感受。大约在7点40分左右,校报记者王波联系上了我,并向我介绍了他所拍摄的照片和活动的整体安排,最重要的是还告诉我今年的活动继承了往年的传统。在互留地址和电话后,双方各奔东西。为了让该校志愿者对活动形成直观的印象,特制作以下简图。
在这两个星期中,共有16名志愿者先后参加了我们的爱心活动。主要涉及两类:一是由某些机构或个人组织的免费电脑培训班;二是针对学生所办的各种培训班。相对来讲,前者数量较少,质量却远高于后者。尤其是首届爱心歌曲创作赛的评选活动令我终身难忘,该项活动得到学校领导、老师的支持,参赛队伍均能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排练,准备了6首不同风格的原创歌曲,还邀请了老师进行指导,获奖率很高,共产生了15名一等奖获得者,11名二等奖获得者。获奖者都得到了100至500元不等的奖励。此举大大调动了广大同学投入到志愿服务活动中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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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民间宗教信仰的特征及社会功能探究【摘
要】广西民间宗教信仰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社会基础,对当代广西民间宗教信仰的特征与功能进行分析与探究,不仅有利于加深我们对民间宗教信仰研究的总体性认识,更有利于我们把握其发展的基本趋向。广西民间宗教信仰的特征有:自发性、多元性、民族性、世俗性和功利性等,其社会功能也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方面:即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在乡村社会中能够促进社会整合、协调控制、心理调节、社会交往等,但也存在保守性强,有反科学倾向,易导致宿命论思想,还有可能演变成为邪教等消极影响。
【关键词】广西
民间
宗教信仰
特征
社会功能
一、广西民间宗教信仰的特征
(一)自发性
广西民间宗教信仰是在民众中自发产生、自然传承的民俗事像,其自发性体现在无组织性、非官方性。
1、无组织性,即群体性,是指民间宗教信仰在产生和流传过程中具有群体性特征,大多是群体自发形成[1]。迄今为止,民间宗教信仰都是集体传承创造的结果,当然也不排除个人因素在传承中所起到的促进作用。
2、非官方性,即民间性,是指民间宗教信仰是在民众之间产生发展而非官方推动的,而是深植于民众之间,带有松懈性质。[1]在封建时代,官方为了维护政权、解决集体事件、处理乡村事务等方面屡次利用过民间宗教信仰,但其本意只是为了阶级统治,而并非为了民间信仰的发展。
(二)多元性
广西的民间宗教信仰,是多神崇拜,有着明显的兼容性,体现了其多元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民间宗教信仰客体的多元性。民间宗教信仰的内容、仪式不仅因民族、地区不同而相异,还在同一方言区内,不同市县、乡镇与村屯,其奉行的神灵、信仰仪式、时间节律等都有差别。[2]例如,在乡村当地既建有祠堂,同时观音庙中也烟
火缭绕;乡民的家中既有祖先的牌位,同时也可以供奉财神、观世音菩萨。加之,不同广西地区的乡村原先所固有的一些原始信仰与宗教的相互杂糅,就会形成民间宗教信仰客体的多元性。
2、民间宗教信仰主体的多元性。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民众生活习惯的改变,广西的民间宗教信仰的群众的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2]民间宗教信仰者的数量要远远超过正式宗教信仰的数量;年轻的民间宗教信仰者人数逐年下降;民间宗教信仰者中大多数以妇女为主;复杂的祭祀活动正逐步被简单的、文明的祭祀活动取代;年龄结构向着中老年、多元化方向发展等。
(三)民族性
民间宗教信仰的民族性是指所有的宗教信仰都是民族的信仰,带有民族文化特色,与民族问题相依相联,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3]广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其民族的多样性也造就了民间宗教信仰的多样性,特别是广西大多数的少数民族都生活在边远山区。因此,广西的民间宗教无不具有更强烈的民族性。例如,壮族地区大多崇尚师公教;回族信仰伊斯兰教;京族主要信仰道教中的“正一派”等。
(四)世俗性和功利性
广西民间宗教的世俗化和功利化越来越明显,越来越深入到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这股世俗化和功利化潮流在促进广西民间宗教信仰发展,带来广西民间宗教信仰热的同时,也带来了宗教信仰的冷淡与衰退,导致了民间宗教信仰形式的保留和自身精神价值的丧失。[4]在某种程度上,民间宗教的功利性与世俗性密切相关,也即是说,正因为广西民间宗教信仰具有一定的世俗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人们往往只希望能够通过随时可行却又不失某种庄严神圣意味的意识来满足自己或者家人的要求。在广西乡村民居的神龛中所供奉的偶像杂乱纷呈,既有道教神祗,又有佛教神祗,还有社会神、领袖神和财神。这种多多益善,无限包容的现象,其意义明显是想借助众多功能不同的神明的存在,以便更多地满足个人精神心理上需求的渴望。不少广西乡村的神佛信仰中,功利性原本很强的神仍保留着固有特色,原本不带功利性色彩或者说功利性并不那么明显的神被赋予了明显的功利色彩。比如,在桂林地区的一些乡村,财神的功利性更强了,很多村民在除夕之夜请财神,悬挂财神画像并摆设供品,举行祭祀,每逢初一、十五都要烧纸钱供奉财神等等的传统,希望能够招财进宝[10]。
二、广西民间宗教信仰的社会功能
(一)有助于调适人们的心理状态,使人们精神稳定
民间宗教信仰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功能是能够对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调适,从而使人们保持一种稳定的精神状态。当人们受到自然力量的压迫时,或感到自身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种权利受到侵犯而又难以实际地解决时,人们在心理上就会产生一种被剥夺的不平衡感,导致心灵受到创伤,且留下心灵隐患,而民间宗教信仰能够为人们提供希望和慰藉,使人们能够消除心理上的焦虑、恐惧以及罪恶感,甚至可以补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苦难、不幸和失意等产生的不满、压抑和空虚。[5]广西民间宗教信仰在群众的精神世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它能够调适群众的心理状态,从而使他们保持精神稳定。广西人居住的地方,尤其是桂西北一带,恶山险水横亘,毒虫野兽出没,气候湿热,可耕作的土地稀少贫瘠,这样的自然环境给世代居住的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压力。当先民们对电闪雷鸣、毒蛇猛兽、旱涝灾害等自然界的威慑前无能为力时,便想象着有一个神秘而巨大的力量在背后控制着这一切,这就是神灵的力量,于是,广西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人在生活中处处都谨防着鬼,如鸡鬼、牛鬼、芭蕉鬼、竹子鬼、谷鬼等等。[11]为了能够在充满鬼神的世界中把握自己的命运,人为的创造了名目繁多的禁忌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通过各种各样的祭祀活动、巫术手段和祈祷来讨好或降伏鬼神。人们认为只要遵守禁忌,施行解凶求吉的巫术,就会得到神明的怜悯与帮助,就能够驱逐恶鬼、镇慑凶神、安抚祖先灵魂,从而使自己及家族、庄稼、禽畜等平平安安、逢凶化吉。如壮族的一些地区至今还保持祭祀树神、石神、土地神、社神、雷神、水神等自然神的习俗。[9]在这些由一定具体的程式、咒语以及象征物所构成的原始宗教活动中,人们心理上的紧张得到了克服,精神上得到了慰藉。
(二)有助于人们和谐相处,维护社会安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民间宗教信仰为多神,各地庙宇所供奉的神有所不同,如桂西北地区供奉莫一大王,龙胜的一些地方过去供奉二圣猴王,象州各地则建有甘
王庙。此外,各地还建有三界庙、盘古庙、观音庵、关帝庙、土地庙、神农庙等等众多庙宇。但一般说来,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都会有共同的庙宇,有的是一个村或几个村共有,有的则是一个氏族共有。[5]在共同的神灵崇拜和祭祀活动中,分散的乡民、氏族的力量被整合起来,形成了一个文化共同体。共同的活动使得这个文化共同体内各成员的关系变得更密切,增进了家庭间村寨间的团结,维护了社会安定。广西汉族人家中有祖先牌位、各氏族都有祠堂,瑶族则有石牌制度,侗族也有款团制度,壮族没有全民族通用的社会制度,但在各地区、各民族内都有各自的乡规民约,这些社会规范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靠了民间宗教信仰的力量。[8]如宜山县(今宜州市)洛东乡坡榄村韦氏祠堂就有条规规定不得勾贼劫抢,盗窃分赃,又如龙胜龙脊十三寨中各时期制定和修定成文的乡规民约禁令牌就立在龙脊大庙两侧,十三寨寨老处理大事时规定在廖家寨旁的场地或龙脊大庙举行。类似的乡规民约处于祠堂、庙宇中的现象十分普遍,各地的祠堂、庙宇通常是氏族、村寨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象征,所以把乡规民约刻在祠堂、庙宇里,把祠堂、庙宇作为处理乡族事务的场所,这就使得乡规民约更具有神圣的威慑力,起到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10]壮族的一些地区还会利用民间宗教信仰来进行民事裁决、平息民间纠纷。如过去环江县龙水乡壮族凡遇到偷盗事件的争执,便到雷王庙去进行神判。神判前,由争执的双方各找一人代替赌咒,找不到别人代替的,则由自己赌咒,如果被指为偷盗犯的人因找不到别人代为赌咒,便要引起对方和社会更为怀疑。人们通常相信咒的灵验,所以洁身自爱、互相监督,神判也就在一定条件下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与平衡。
(三)参与民众教化、反思灵魂、自我完善
很多广西群众的家庭,非常注重从小对儿童传授宗教伦理、宗教道德、教义教规等方面的知识,使他们从小就具备了用宗教约束自身行为的能力,而等他们长大后也就习惯经常按照宗教所约束的内容来审视自己的言行,当发现自己的行为有悖于宗教规定的范畴的时候,他们会立即改正,并按照宗教规定的要求去做。[5]广西百姓由于宗教信仰会经常对灵魂进行反思,思考自己在灵魂方面有哪些缺憾,灵魂是否被蒙上了灰尘,当他们发现自己在灵魂方面的缺点的时候,会立刻进行擦拭,从而使自己的灵魂又恢复到好的状态。广西民间宗教信仰还对百姓的教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信仰中所宣扬的伦理道德,与其他宗教道德一样,主要是利用百姓对鬼
神的敬畏,规劝民众遵循,潜移默化地教化目不识丁的老百姓。民间宗教信仰的教化作用,在宣传忠孝的伦理道德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8]不管是壮族人、瑶族人还是汉族人、回族人等,都对祭祖活动很重视,祭祖本身就是孝道的体现。在祭祖的过程中,族长往往要向晚辈讲述本家族的历史,宣读祖训,介绍本族富有建树、功成名就的人物,要求族人认宗明祖、知规识礼、奋发进取、团结互助。一次祭祖活动,实际上就是一次以孝道为主的传统伦理道德教育。[2]龙胜龙脊的壮族过去在二月举行春社节,人们不下地劳动,老人在村中宽平的地方唱古缘歌,讲解农作物的耕作时间和方法,这对农村生产知识的传承教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青少年通过参加各种宗教活动,不仅可以懂得各种宗教仪式的步骤和内容,而且可以学习到生产技能,了解到民族的历史、风俗,认识美与丑、善与恶。
(四)传承民族文化、促进社会的发展
有学者这样论述民间宗教的文化价值:真正形象地、彻底地表明了儒、道、释三家殊途同归的历史走向,造成了三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全面合流的,是下层民众出于现实的宗教抚慰需求而逐渐确立起来的民间宗教信仰。[6]站在这个角度上,民间宗教信仰不是被正统宗教所指斥的邪门歪道,也不是被上流社会所蔑视的低俗迷信,而是在不断吸收、改造其他观念形态过程中愈加宏富的中国传统文化体系。民族文化就借着宗教信仰的神秘力量得以代代流传。广西民间文艺与宗教信仰很多时候是密不可分的,如壮族的师公调和师公舞就是古代乐神的歌舞曲。广西的民间宗教性活动中往往还包含了数学、物理、化学、医学等学科的内容。[7]占卜和算命活动中常会用到数学知识。师公在从事神判、驱鬼等巫事活动中,大量运用物理化学的知识。[8]例如,师公事先在白纸上用白矾水写字,在巫事活动中再喷水显出字迹以表明是神意的显示。在杀鬼仪式中,可先在刀上擦姜黄,口喷碱水,其刀刃上现出红色,以示斩杀了鬼怪。另外还有上刀山、下火海、竹棍神棍、放客过油等巫术,都是对物理、化学、知识的绝妙运用。在医学方面,桂西的德保、靖西一带乡镇,五月初五这一天有数百种草药参与集市,形成独具风格的药市,人们在这一天会上街买各种草药,治病健体,驱瘟辟邪。[11]广西民间宗教信仰推崇精神充实的状态,要求人们精神方面不空虚,不虚妄,要充实,要快乐,百姓们势必要求不断完善自己的精神世界,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的发展。
(五)消极作用
一种文化的诞生,总是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民间宗教信仰文化也是如此。一方面,民间宗教的产生体现了人类自我意识的最初确定,体现了人类在原始时代渴望掌握和认识自然界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人类的认识能力在当时只能通过幻想以神灵的形式来体现。[6]因此,原始宗教又体现出人类智力对自然的无可奈何,它对于自然的认识又是一种歪曲的、消极的反映。广西民间宗教信仰的消极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认识上的愚昧无知、有反科学倾向。由于民间宗教总是强调信仰上的虔诚,因此容易把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引入歧途,妨碍人们对于时代和社会变化的适应。[3]广西民间宗教信仰往往包含有某些消极的传统思想,如男尊女卑、卜卦问神等,这些思想会形成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阻碍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另外,在我国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巫术型的祭拜模式仍然有广阔的生存空间,一部分演变成一种民俗活动,而另一部分则表现出反科学倾向,如解放前龙胜龙脊乡壮族妇女难产时,就请师公来念催生三道符,师公将符边念边画三次,然后将这符条烧灰放入清水中,给产妇服食,还将其余一部分用来刮胸刮背,有许多难产的妇女往往因此而死去。[9]
第二,广西民间宗教信仰中杂揉着不少封建迷信的消极因素,容易使人精神消极,事事求神灵,固步自封,安于天命,缺乏进取精神。当人们遇到烦恼时,宗教可以通过对彼岸世界的追求使人们的精神得到慰藉,以消除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和恐惧。[7]但是,广西民间宗教往往强调“命定”、“前世”,容易使人迷信自己的命运,产生宿命的思想,不努力去改变自己的命运,而是听任命运的摆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
第三,有可能演变成邪教。邪教是指具有特定的政治目的和突出的意识形态色彩的教派,往往体现为否定现有的社会秩序,追求所谓“理想净土”并具有武装化、暴力化的特点。当社会稳定时,宗教的保守性比较突出。但是当社会不安定、自然灾害频繁时,民间宗教信仰易发展为政治结社的性质,如宋明清末社会动荡时期所产生的一些教派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4]当政治结社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有可能表现出明显的暴力倾向以及反社会的行为等。另外,民间宗教信仰往往呈现出一定
的包容性,各种教派以及宗教思想鱼龙混杂,村民们也难以进行分辨,因此非常容易被邪教分子所利用,从而公开对抗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危害性极大。
综上所述,广西的民间宗教信仰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不能忽视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一般来说,在社会稳定时期,民间宗教信仰的正功能总是大于其负功能,可也要警惕社会失衡时期宗教负功能的破坏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广西乡村民间宗教信仰的现状,并适当地对其进行一定的引导。对于一般的民俗活动应关注而不干预,而对于民间宗教结社并违反了社会规范的行为则要进行一定的威慑,比如制定相关的法律,颁布、印发劝导性文件,对于严重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应当加强农村社会的各种交流途径,对民间宗教潜在的负面影响进行一定程度的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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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壮族社会历史及其与壮医药的关系〔五〕第六节
关于壮医药无系统文字记载的问题
和藏医、蒙医、维医、傣医、朝鲜医等少数民族医学一样,壮医是客观存在的。但有些人以壮医无系统的文献史料为由,否认壮医的存在,这是必须
澄清的问题。诚然,壮医没有中医的《黄帝内经》、藏医的《四部医典》那样的经典著作,但是历代古籍不乏关于壮医药的记载,而且文献不应单纯理解为
文字记载,正如波兰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野外工作方面所强调的:"有关人种特点的记叙、说明、典型的话语、民俗项目以及巫术仪式的惯用语句,都应当作为描述土著居民精神状态的文献内容,作为文献整体而记载下来。"据此,壮医药的民间口耳相传,亦应属文献范围,通过代代相传,壮医药
得以传播。曾见有一位善治乳痛的民间壮医,患者求治时先问清是左乳还是右乳,嘱送药上门时不能与医者说话,采好鲜草药后,径往病家,病在左乳者,鲜药放在右边门石缝齐胸高处,病在右乳者,鲜药则放在左边门石缝齐胸高处,放药时屏气默想,嘱任何人不能与医者说话,医者不能索要病家的任何钱物,放好药后即离去。这张秘方带有神秘的色彩,或许这就是壮医的特色。该壮医于1985年去世前将秘方传给儿子,儿子又传给孙子,至今仍在使用
。又如广西民族学院一位壮族教师祖传下一条治疗糖尿病伴发皮肤感染溃烂的验方,由朝天椒、假烟叶、红薯叶各适量组成,捣烂外敷,确有奇效。如病情严重,上药加入由未开眼的仔鼠、童便、石灰混合浸泡的药液同捣,外敷,则去腐生肌的作用更强。诸如此类的验方在群众中流传得很广泛,如现已闻名中外的药线点灸疗法,就是根据壮族群众的流传而开掘整理成功的典型。这就提示我们,民间调查是开掘、整理壮医的重要形式。壮医药虽然元系统的文字记载,但不能否认它的存在,这才是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
第七节
壮族医药存在的原因初探
应该承认,壮族医药在总体水平上较中医原始而落后,而在长期的壮汉
文化交流中,中医早已成为壮族地区人民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壮医仍能存
在发展至今,这是为什么?这个问题当然与壮族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有关,我们在本章第四节第五点已初步论及,这里拟结合其他少数民族医学的情况作进一步的探讨。
医学属科技范畴,科技在其发展之初,都具有民族性,随着科学的发展
和完善,就逐渐成为全人类的财富,这就是"科学无国籍"之说。医学也不例外,除了通行世界的现代医学外,至今仍存在为数不少的民族医学,当然,民
族医学在其成熟之时,也能走向世界,世界各地正在掀起"中医热",就是证明。我们这里要探讨的问题是,在有较之先进的医学存在以及现代医学如此普及的情况下,壮医药等少数民族医学仍有活力,其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在历史发展
的某些时期,或同一历史发展时期的某些民族、地区,科学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显得十分重要,而实践倒是必不可少的,现代社会同样存在这种情况。而
医学实践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可以说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医学实践,因为这是保证人类繁衍的最基本的需要。甚至动物亦会采药以自救,这是一种求生本能。所以在社会发展的早学习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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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阶段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医学,只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成为科学,走向全球,如现代医学:有的仍属于本民族的,但只要是适用的就能延续下来。
第二,民族医药在历史上存在,而且延续至今,除了前述第一点之外,还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有关。壮医之所以能延续至今,因为壮族地区历代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都较中原地区落后,中医虽早就传入壮族地区,但并不普及,对有的疾病疗效也不满意,而壮医的一些验方、秘方和诊疗技法,却往往显示出独特的疗效,且壮医主要是口耳相传,缺乏文字知识同样可以掌握验方、秘方和技法,故较易普及应用,这就出现了壮医与中医并存的局面。
第三,民族医药之所以能存在,还在于其包含有相当的科学性,有丰富的"含金量",能补现代医学之不足。医学研究的对象最为复杂,人以外的事物,不管多么复杂,大抵都能通过分解的、复原的实验研究,揭开奥秘,而活生生的人不能分解,尸体的解剖又不完全等于活生生的人,所以人要认识自身,真是困难重重。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科学永元止境,医学领域尤其如此。对于癌症或现代瘟疫艾滋病等,现代医学至今仍无良法,就是对于某些常见病、多发病,有时也会束手无策。面对此种情况,只能"礼贤下士",纷纷要求回归自然,把目光转向传统的民族医药,中医正是借着这个机遇走向世界的,壮医和其他少数民族医学也奋起直追。自80年代以来,壮医药的发展有了新的突破,1983年
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把壮医研究列为重点课题。一批壮医药科研、医疗、教学等机构逐步建立起来。因此我们说,壮族医药不仅存在,而且正在迅猛发展!第二章
壮族地区地理、经济、文化、民俗与壮医药的关系
和其他民族医药一样,壮族医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区域性,其形成及
发展除了与壮族地区特定的社会历史有密切关系外,还与其自然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经济、文化、民俗等有密切的关系。
第一节
壮族地区地理环境及气候特点与壮医药的关系
古人早已认识到自然地理环境及气候特点对医药的产生有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黄帝内经》对这个问题有专门论述。
壮族聚居地区位于东经
99°57"到
112°,北纬
21°31"到
26°45"之间,地貌基本特点是:西北高,东南低,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四周高,中间低,四周多山,中部和南部多平地;山地广阔,平原狭小,岩溶广布。气候特点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温度
20℃左右,夏季日照时间长,冬天霜雪较少,雨量充分,夏湿冬干,故暑、湿、火、热等致病因素易侵犯人体而发病,特别是痧、瘴、毒等地方病,发病率很高。岭南地区自夏至秋,暑气炎蒸,燥热燔灼,淫雨连绵,致使草木腐败,虫蛇死亡,沟渠污垢等酿成秽浊之痴气,在这种环境下,易使人气血阻滞而发为移症,可见哪病的发生与气候环境所致的空气秽浊有关。隋代巢元方《诸病源候论》指出瘴气是由"杂毒因暖而生","皆由山溪源岭瘴湿毒气故也"。《岭外代答》则指出,瘴气是由地产毒药污染水源所致。壮族先民常结合壮族地区特殊地理环境给痒气定名,如毒水瘴、蛇瘴、蜓蚓瘴等。壮族地区古代草密林茂,素有"岭南多毒"之说。所谓岭南多毒,一指岭南气候条件适合生长的毒草、毒虫、毒蛇多;二指气候炎热,草木、动物腐烂后污染水源造成、水毒、蛊毒多;三指岭南先民在狞猎、战争中利用草毒、蛇毒制成的毒箭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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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壮族先民总结出了许多治疗痧、瘴、毒等病症的方法,发现了大量有效的药物,尤其是动物药、毒药和解毒药。由于气候炎热、草木旺盛,毒药及解毒药的品种很多。《本草拾遗》曰:"岭南多
毒物,亦多解物......"《海药本草》载:"岭南多毒,家家贮之。"《诸病源候论·蛊毒病诸》记载了岭南但人(壮族先民)使用的五种毒药:不强药、蓝药、焦铜药、金药、菌药。壮族先民使用的解毒药范围很广,主要有解虫毒、解蛇毒、解食毒、解药毒、解金石之毒、解箭毒、解蛊毒等O还有一些解毒范围很广的解毒药,如《本草拾遗》载:"陈家自药,味苦,寒,无毒,主解诸药毒......"由于壮族聚居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很适合各种动物生长繁殖,因而动物繁多,而壮族先民在长期的生活中则形成了喜食蛇鼠及各种山禽的习惯,天长日久,对这些动物的药用价值有了独到的认识和体会,如《桂海虞衡志》载:"石鼠......治咽喉疾效如神......凤猩......其溺及乳汁主大风疾,奇效。"〈本
草拾遗》载:"珉瑭......但人刺其血饮,以解诸药毒。"《梦溪笔谈》指出:"邑州所贡蓝药,即蓝蛇之首,能杀人,蓝蛇之尾,能解药。"直至现在,壮医对使用
牛黄、庸香、鹿茸、猪胆、熊胆、五灵脂、毛鸡、鸡内金、蛇胆、蛤蛤、白花蛇、瞻酥、海马、蜂房、蝉蜕、桑螺蜻、乌贼骨、牡蜘、龟板、鳖甲、珍珠、蜓蚓、娱蛤等动物药有独到的经验,用之于临床每获良效。壮民们生活在野生动物繁多
的环境中,被动物咬伤、撞伤是在所难免的,因而对动物伤害的防治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对毒蛇咬伤的防治更有特色,壮乡的"蛇药"、"蛇医"早已遐逐闻名。据《广西药用动物》统计,广西常用的动物药有125种,是壮族人民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至今壮族民间尚有"扶正补虚,必配用血肉之品"的用药习惯,壮医擅长使用动物药的特点由此可见一斑。除药物治
疗外,壮族先民还总结了许多其他疗府、治瘴、解毒的治疗方法,如刮痧、针刺、针挑、烧针等。例如,由于气候炎热,多雨潮湿,故易生痈疡,山高林密易于受伤,且伤口极易成脓,由此而开创了浅刺、浅割排脓疗疮治伤的外治法。
壮族先民在山多石多的生长环境中自然而然地发明了砭石治病的方法。树林、动物繁多,提供了原始的针具材料,且随处可得,如植物刺针、骨针、箭猪毛针等为木刺、骨刺、竹筒罐等疗法的发明创造了条件壮族先民发明运用的许多治疗方法,至今仍在壮乡各地流传,是壮医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为壮族人民的健康、繁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
第二节
巫文化与壮医药的关系
巫文化即巫术文化,巫文化的核心是信仰鬼神,以往概斥之为封建迷信,但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巫术文化在中国文化中占有重要位置,它不仅影响道教文化、文学艺术,而且影响到民族、民俗、宗教、医药、饮食、器用、经济生活、天文历法、教育、法律、哲学、音乐、舞蹈、美术、民间文艺、工艺、功法、戏曲、文字以及物质生产的各个方面,尤其对医药的影响甚大。
壮族先民越人重巫,文献不乏记载,汉代越巫风曾在中原地区广为传播,可见壮族巫文化影响之深广。清代,南方壮族地区仍盛行巫风。直到现代,壮族地区仍见巫之遗风。
医巫同源、医巫并存的壮族地区文化发展特点,对壮医药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由于年代久远,且缺乏文字记载和实物见证,只能够根据民俗民风述其大略。
巫术和宗教的起源密切相关,在时间顺序上巫术先于宗教,而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法术(巫术)的学习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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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常与最庄严的宗教礼仪相混杂。壮族有着自己民族的宗教信仰,但这种宗教信仰意识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上,可划归巫教的范畴,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在探讨巫文化与壮医药关系的时候,就必然牵涉到壮族宗教的有关内容。
生活在生产力十分低下时代的壮族原始先民,对自然界的各种现象,诸如地震、洪水爆发、火山爆发等,甚至日常生活中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雷鸣、闪电等等元穷变化的大自然奥秘元法解释,特别是对人在夜间做梦和生老病死更感到神秘莫测。因此他们便开始无边无际的梦想,最终臆断世界之外一定存在着某种超自然的力量和神秘的境界主宰自然和社会。在他们看来,风调雨顺能使万物顺利生长等这一类有利于他们采集、生活的事是主宰自然的神秘力量对人类及大自然发善的表现;而洪水、地震等给人类造
成的灾难,是主宰自然的神秘力量凶狠、愤怒的发泄。于是他们便梦想着去寻找一种超自然的神力,并通过它来消灾除祸,驱瘟防病,排除饥饿,并能偿其所愿地让气候、动物、庄稼、健康、寿命等遵从他们的意愿,使他们在心灵上得到抚慰,精神上有所寄托,这样就产生了巫文化。
宁明花山崖壁画的人物形象,除了舞蹈动作以外,还有些可能是诊疗图,既有施术者和持器(具)者,又有受术者,结合崖壁画的祭祀场面,联系壮族先民的巫文化特点,应当说崖壁画有巫医治病的内容。
壮族宗教观念认为,灵魂能支配人的精神,并对生物体的生命起着庇佑作用,是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如果一个人或牛马等牲畜之类丧失了灵魂,其躯体便丧失活动和生长能力,呼吸也就随之停止而死亡,所以魂能保命和保身体健康。"丢了魂"就会生病,而举行招魂仪式就能治病,如果幼儿在室外突然摔倒而惊哭,招魂仪式就比较简单,在德保、靖西一带,成人闻声迅速将小孩抱起并就地圈摇3周,连喊"mahoenz"(即回魂或还魂之意)3声,才带小孩回屋里;在上林县一带,则在小孩的跌倒处,拾3块小石头放入锅里煮,然后用其水给小孩洗澡,据说这样做使丧失的灵魂可以通过石头溶于水而还其身;另外有的地方是在小孩的跌倒处泼水后,再用脚使劲地连续踏地数次,于摇头巾喊小孩的名字
:"××回来了!"这些做法是为已经失魂但尚未生病而采取的预防性的简便仪式。如果生病,就被认为是"丢了魂",招魂仪式便需在夜间举行。当夜深人静,家人(一般是母亲)手提竹篮,内装鸡蛋、一大块熟猪肉、小棕子(单数)、米酒、神香、纸钱等供品和病人的1件外衣,悄悄地到村头路口去招魂。做法是先燃香、摆供品、斟酒3遍,再烧纸钱,接着将病人的衣服在火烟上摇晃片刻收回篮子即返回。家人将火灰和水酒置门槛等候,待招魂的人进门,双方齐声呼叫病人的名字道
:"××回来了!"随即把门关上,然后把带回的招魂衣服给病人穿上。如果此法不灵,病情加
重,又只得破费聘请道公或巫婆举行招魂仪式。其法也是在夜间举行,同样把病人的衣服放在竹篮里,家里一人带着供品跟随道公或巫婆到村头路口行祭,由道公或巫婆放"法"念咒、喃吆,念毕,在祭点定桩,拿出1捆事先准备好的棉线拴上一头,然后往病人家走,一路扯棉线,一路喊病人的名字
:"××回来了!"直到棉线扯到病人家,才停止叫喊。据说这样可以使灵魂顺着棉线回来还身而康复。此外还有为家畜家禽招魂的做法,其中为耕牛招魂较为普遍,并形成节日风俗。
至今广西城乡还可见到一种治小儿夜啼的符咒法,把写有"天皇皇,地皇皇,我家有个小哭王,路学习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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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过念一念,一觉睡到大天光"的符咒丢在路口或贴在路边的树杆、电杆、墙壁上,路人走过念一念,小孩的夜暗病就好了。这是巫医治病的一个范例。
张紫晨先生指出,我国最早的饮食和医药知识,从它产生时起就带有某些非科学性和神秘性,并举先秦古籍《山海经》关于草木鳞介和各种奇异动
物的浓厚巫术色彩和禁忌意义为例,这种文化氛围,对中医影响深远,历代中医文献不乏巫术和禁忌的描述。
壮医在这方面的内容就更多些,表现在医巫结合和服食药物的诸多禁忌方面。
壮族先民由信仰鬼神而产生了巫文化,据研究,左江崖壁画表现了日、月、星辰崇拜,对此古籍不乏记载,直到近代、现代,壮族地区的巫风仍有所遗存。巫文化对壮族医药的影响,先是巫医合一,后是医巫并存,最后医盛于巫。古时壮巫分巫婆和魔公,主家有病痛或灾难,请巫婆和神对话,问明病灾的原由,再择吉日请魔公举行法事,杀畜禽敬祭,劝离神仙,穰解厄难,舞刀剑,烧油锅,镇妖赶鬼。壮族民间传说三界公能驱邪除魔,保境安民,奉为医神,而立庙祭祀,旧时壮族地区各较大村寨都立有药王庙,每年定期祭祀,都是巫文化的反映。壮族医药中医巫并存的情况长期存在,壮医对某些疾病确有较好的疗效,却往往以巫医的形式出现,这在解放前,特别是遥远山区的壮族民间更是如此。刘锡蕃《岭表纪蛮·杂述》对此有明确的记载:"蛮人以草药医治跌打损伤及痛瘟疮毒外科一切杂疾,每有奇效,然亦以迷信出之。"并有亲眼目睹为证:"予尝见一患痛者,延憧老治疾,其人至,病家以雄鸡、毫银、水、米、诸事陈于堂。术者先取银纳袋中,脱草履于地,取水念咒,喷患处,操刀割之,服血迸流,而病者毫无痛苦。版尽,敷以药即愈。"这确是对历史上壮医治病的比较客观的记载,直到现代,壮医仍然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这种独特的治疗形式,不同的是,念咒的角色由患者的亲属来担任。如果把这种治疗形式视为纯粹的迷信加以摒弃,无疑会连同其中合理的医学内容一起丢掉。念咒语喷符水并不阻碍壮医的施术和用药,也不能否认壮医确实切疗效,有些记载说壮族"病不服药,惟事祭鬼"是片面的,至少是夸大了巫的作用。很难设想,壮族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是靠医药的保障,而是靠鬼神的庇佑来繁衍生息的。同属于南方,与壮族毗邻的楚人,举国上下均沉溺于迷信鬼神之中,屈原的《楚辞》,尤其是其中的《九歌》,描绘的是一种神秘而浓郁的宗教气氛。祖籍楚地的美国学者周策纵先生以其亲身见闻来解释巫医的治疗效果,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壮医医巫并存的状况有帮助。周先生在《古巫医与六诗考》一书中说:"我在小时候就常见湖南乡下巫公(男巫)治病,有时即手持有长柄的大油锅,燃着烈火在病人床前一再熏,口中念着咒语,煞可惊人,并时时喷洒使火炽烈,说是驱邪驱鬼。"......至于巫医自己可能用酒,这可与希腊古代的巫师和女祭司比照,他们也常喝了药物饮料,在半癫狂状态下,认为已被神灵所依附,代替神说话。"周先生的知识广博,视野宽阔,在巫医问题上不但联系到我国古代的《诗经》和《黄帝内经》等经典,而且联系到古希腊,可见巫医在历史的某一时期是普遍存在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巫逐渐消失,医则发展并逐步成熟,而壮医则表现为医巫长期并存的局面。
壮族先民对于自然界的种种现象无法理解,于是他们就想象在这些自然现象的背后,一定有某种威力元比的神秘的神灵在起作用,从这种"万物有灵"的认识,推想人自身及行为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各种神秘的关系,形成了"天人一体观念"。这种观念是壮医阴阳为本,三气同步以及脏腑气血骨肉,学习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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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道水道气道,龙路火路等理论体系的基础。
壮族文化受到汉族文化的重大影响,根据古籍记载和考古发现,说明壮汉文化的交流开始于先秦时期,随着汉字的传人,学校的建立,儒家和道家等思想的传播,壮族的巫文化吸收了汉文化的适用部分,经过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形成了壮族文化在外表上与汉文化无异,而在心理、思想观念等深层结构方面仍保持壮族文化的特点,表现在壮医学上,一方面引进中医的阴阳、气血、脏腑等学说;另一方面又有自己的鲜明特色,从而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壮医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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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宋庆龄奖学金事迹材料范文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宋庆龄奖学金事迹材料范文》的内容,具体内容:宋庆龄奖学金是一项缔造未来的宏伟事业,是一项培养优秀人才的育人工程,总有一天,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必将是一片参天的大森林和闪闪发光的真金。下面是我跟大家分享的宋庆龄奖学金事迹范文,欢迎大家...
宋庆龄奖学金是一项缔造未来的宏伟事业,是一项培养优秀人才的育人工程,总有一天,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必将是一片参天的大森林和闪闪发光的真金。下面是我跟大家分享的宋庆龄奖学金事迹范文,欢迎大家来阅读学习~
韩玉兰,女,现年10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寄宿制中学四年级2班学生。是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少年、好学生。勤奋、踏实、懂事、好学,身为班干部的她深受同学及老师的喜爱。
韩玉兰同学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年纪不大的她却非常懂事,在人们眼中,她已经是个"小大人"了。她总是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接受老师的教育、帮助。她从小就懂得遵守纪律,讲文明,热爱集体,助人为乐;她热爱劳动,积极和同学们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活动,加强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学习上,她勤奋好学。每次上课的时候总是专心听讲、积极发言,时刻跟着老师的思维,作业总是完成得又好又快,遇到不会的问题就记下来,第二天问老师,正是因为从开始坚持到现在,所以她
的成绩在全班总是名列前茅。不止这些,韩玉兰同学还不断的充实自己的课外知识,每到双休日,她早早地起来看课外书,《十万个为什么》、《中国少儿百科全书》等,大量阅读一些有益的书报,以开阔自己的视野、增长知识。
韩玉兰同学无论在家还是在学校,都受到正确思想的教育和熏陶,因此,她像一棵充满生命力的小苗,在阳光雨露的哺育下茁壮成长。在家里,她是个勤快、懂事的孩子,是爸爸、妈妈的好帮手。放学回家总能看到她帮妈妈洗菜、扫地,在学校里,她和同学们相处的特别好,从来不和同学闹矛盾,整天乐呵呵的,同学请她办事总是尽力而为。
韩玉兰同学几年来,还两次获得了学校"优秀少先队员"称号。她勤勤恳恳地为班级、为同学服务,成了老师的小助手,协助老师做好工作,积极参加校值日活动,检查监督卫生安全,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工作。她处处以身作则,为同学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几年来,她上学从不迟到或早退,上课专心听讲,独立思考,认真完成各科作业。学校开展"与不文明行为告别"活动中,她带头不买零食,不乱扔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见到有的同学违反了学校规定,她勇于上前指正。有时遇上个别同学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闹起来,她总是像个小老师一样主动上前劝阻。
韩玉兰同学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她经常与其她班干部一起主动关心班上学习有困难的同学。为了帮助小伙伴解答疑难,她总是十分耐心地讲解,有些问题,韩玉兰同学已经讲了三五遍了,可个别同学还是不能弄明白。对这,她并不灰心,耐心的反复推敲,改变讲法,直到她们听懂为止。这些年来,班上的几名学习成绩不大理想的同学在她的热忱帮助下,各方面
都有较大的进步。
乐于助人是韩玉兰同学的一大特点。班上有个别学生生活较为贫困,因而当他们在生活上有什么困难时,她都能鼎力相助。平时,若遇上哪个同学的学习用品缺了,她总是第一个帮助解决;韩玉兰同学就是这么热情,这么富有爱心。而她自己也出生贫寒。
人的一生,学无止境,韩玉兰同学深知,在以后的学习生涯中,她还需要不断寻找自身与优秀学生的差距,向她们学习,向名人名师学习,不断克服缺点,完善自我,努力成为一名祖国建设中的栋梁之材。
李书羽同学现系江西省大余县东门小学六(8)班学生,出生于2003年10月,现年12周岁,于2009年10月加入少先队组织。现任学校"护旗手",是个品学兼优、组织意识强,富有钻研与探索精神且兴趣广泛的优秀少先队员。
李书羽同学性格开朗且恬静尔雅,能主动地与同学友好相处,并尽其所能地去帮助身边的每一个人,心地善良、为人诚恳,能尊敬师长、友爱同学,总能以宽容而平和的心态去对待来自生活中的种种误解及冒犯,故李书羽同学的身边从来不缺乏真诚的友谊与朋友。与此同时总能在就读不同年级的各个时期里积极主动地参与校园的种种文体活动,比如"校运会"、"六一文艺汇演"、"环境小卫士"、"校园护旗手"等团队活动。深得在校师生的信赖与认可,相应地在活动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与工作能力,养成了良好的道德品质。
李书羽同学在学习上始终争做学习的主人,乐于动脑,勤于思考,刻苦
而勤勉,遇事总爱问个为什么。富有极强的探索欲望,在我校每个学期举行的语、数智力竞赛中,均能取得佳绩。尤其是数学竞赛,大多是所在年级的一等奖获得者且大多是第一名。平时的学习中总能自主而认真、高效地完成各科作业,从不拖欠,从不敷衍,牢牢地树立我要学与我乐学的意识。课外生活中酷爱阅读,涉及面广,对文学、历史、科学、军事等方面,均富有兴趣,每个月的阅读量不少于8万字,家中个人的藏书已达190多本。在课外阅读中,他善于质疑书中的相关内容,并尽量利用请教师长,互联网,查阅资料等一切手段去获取真相,从而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与观点,并运用课外获得的知识与见解,反哺课内学习及日常生活,做到活学活用。
李书羽同学从小善观察,爱科学探索。其从小时候起,就留心观察生活中的种种看似平常的现象,并提出自己的疑惑,去思索去探求真相或请教师长。随着年龄与知识的增长,时常要求家长给订阅科技书,比如《未来科学家》、《科学家都在想什么》或观看《我爱发明》等科技电视节目。李书羽同学有时自己创造条件,按照书中的指导去做相关试验或尝试,比如:火山喷发实验、鸡蛋跳水实验、针在水上漂浮实验及科技小制作等科学实践活动。通过自己动手实践去观察、理解一些科学现象,逐步培养了自己从小爱科学、用科学的创造意识。
在李书羽同学就读我校三年级时,因其数学思维活跃,被我校小有名气的专门从事计算机奥数培训的杨娟教师看中,破格进入校"计奥"兴趣小组。当时李书羽同学是该兴趣小组中年龄最小的一个。兴趣小组中其它成员都对这个新来的小不点持怀疑态度。但李书羽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
后,用不俗的成绩和表现,很快消除小组其他成员的怀疑,深得他们的赞许,还给他起了个小绰号——李教授。在此后的一系列省市计算机奥赛及相关竞赛中,李书羽同学均取得了可喜成绩。2013年12月取得赣州市计算机奥数竞赛三等奖、2014年12月取得市初级组计算机奥数竞赛一等奖,同年12月获江西省第二十届计算机奥赛一等奖,成为赣州市当年唯一一个获此奖级的人;2015年4月获第十三届江西省中小学智能机器人技能提升活动"灭火比赛"省一等奖。2015年5月其发明的作品《绿色生活,我用智能控制电表》获十一届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江西赛区创意组二等奖;2015年10月至11月在第二十一届全国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奥赛中均省、市一等奖。这一系列优异成绩,充分体现了李书羽同学爱科学、用科学,富有创造性的科学品质。
李书羽同学不仅品学兼优,酷爱科学,而且兴趣爱好广泛。尤其是在体育、音乐方面,也有良好的表现。
李书羽同学爱好体育运动,在运动中培养自己吃苦耐劳的意志品质。在其就读我校期间,在历年的秋季运动会中,李书羽同学在就读二、三、四年级时在200米、400米径赛项目上均取得了相应年级组的较好名次;就读五年级时,勇夺男子组1500米的第一名、400米第二名,并被选入校田径队集训,在刚结束的我校秋季运动会上,李书羽同学打破我校六年级组1500米纪录及该年级组4×100米接力赛纪录。
音乐方面,李书羽同学自一年级起至今利用课余时间于校外钢琴培训机构,学习钢琴并多次代表该机构参加种种比赛。2015年县"六一"文艺汇演中,李书羽等同学代表学校参与主演的集体舞蹈《弄潮》获县一等奖,并
代表县参加赣州市2015年"英东杯文体竞赛"获二等奖。
李书羽同学就是这样一位品学兼优、热爱科学、兴趣广泛,注重全面发展的优秀少先队员。
我们期待李书羽同学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不断完善自我,取得更大的进步!
五年级五班
杨紫惠
她是个阳光、健康向上的女孩。学习上,她勤奋努力,肯专研,取得一定的成绩;工作上,她积极主动,有创意,责任心强。作为班长,她每天早晨到校后主动带领全班朗诵课文,是同学们学习的好榜样,是老师的小助手。作为学校的小主持,她落落大方地站在镜头前,声音清脆有感情地主持节目,赢得了全校师生的一致好评。在家里,她是妈妈的贴心宝,力所能力及的家务活她都主动做,从不用家人操心。由于她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喜获佳绩:
1.2011年,被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评选为"广西创新好少年";
2.2011年,被桂平市教育局评选为"三好学生";
3.2013年,被共青团桂平市委评选为"优秀少先队员";
4.2010年,创作科幻画《我的梦》获得中国科协、教育部联合举办的全国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
5.2011年,创作《亲情电话》获广西教育厅举办的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
6.2011年,创作《童心向党》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宣传部、教育厅举办的"八桂画童"书法大赛优秀奖;
7.2012年,创作《净化空气仪》获贵港市科协、教育局举办的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
8.2013年,创作《我给地球妈妈把把脉》获贵港市科协、教育局举办的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
9.2009年,创作《太阳雨和蝴蝶姑娘》获桂平市中小学生艺术作品评展一等奖;
10.2012年,参加贵港市爱国主义读书活动讲故事比赛二等奖;
11.2013年,撰写《难忘的秋游》获第三届全国"成龙杯"作文大赛二等奖;
12.2012年参加第十九届全国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活动或三等奖;
13.2011年,参加贵港市第七届,第九届书信大赛分别获优秀奖、二等奖;
14.分别通过了由中国歌舞剧学院中国舞4、5级的考级;
15.分别通过了由中国音乐家学会古筝3、4、5级的考级。
篇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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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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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6.07.21?
【字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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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6.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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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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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开发
第五章
特色旅游
第六章
旅游经营服务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与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到自治区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从事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行业自律,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为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提供便利。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鼓励旅游行业组织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会员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旅游者
第八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服务和旅游经营者;
(三)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
(七)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九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有随地吐痰、随地便溺、喧哗吵闹、乱扔废弃物、乱刻乱划等不文明行为;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
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实施暂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实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相关主管部门、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三)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研究部署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林业、水利、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科技和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完善机制,明确措施,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
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实施旅游用地分类管理,增加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优先保障自治区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满足旅游用地在景观保护、建筑密度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石漠化土地等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公益性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高效的信息咨询、安全保障、公共交通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自助旅游、自驾旅游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在旅游者集中场所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者休息站点、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无障碍设施和无线局域网络建设,完善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要交通节点的旅游服务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免费向旅游者提供景区情况、游览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
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将旅游形象推广纳入地方形象宣传总体计划,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机制,提升当地旅游形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全面拓展旅游市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
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导游人员的管理和评价制度,建立导游人员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制度和指导性标准,加强导游人员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旅游投融资平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和旅游者的信贷产品、融资授信、融资担保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完善旅游保险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名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旅游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游船等在本地开展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开发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涉及面广、关联度强、需要统筹安排的重大、重点旅游项目,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并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及时更新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种植、养殖等项目,不得建设破坏景观的设施,不得擅自进行采石、开矿、挖沙、砍伐、焚烧林木等破坏环境和旅游资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在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范围内。保护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配套设施,应当与旅游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维修、改建、迁移、拆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十六条
对周边生产、生活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审批机关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多种途径,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周边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第二十七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依法获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单位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一)违反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严重破坏旅游资源;
(二)投资额度、投资进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构成其他解除合同条件,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过错造成投资额度、投资进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五章
特色旅游
第二十八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喀斯特、滨海等地形地貌,推进自然山水旅游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
第二十九条
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推进民族文化旅游发展,整合资源,加强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
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传承其民族特色和传统。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红色旅游发展,改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合作机制,制定先行先试政策,促进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产业对接,建立互联互通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加强客源互送。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发展边境旅游,组织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外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协调解决边境旅游发展中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邻近国家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发跨境旅游项目、跨境旅游线路和跨境旅游合作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鼓励建立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促进乡村旅游集约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旅游、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乡村旅游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发展乡村旅游应当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发展养生养老旅游,开发民族医药、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等旅游项目。
利用民族医药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传承民族医药的传统用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功能区划,在水资源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
内,统筹协调发展水上旅游,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
第六章
旅游经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检查和处罚行为;
(二)拒绝违法集资、摊派行为;
(三)拒绝参加没有合法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活动;
(四)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主参加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依法履行合同;
(三)提供真实、明确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不虚假宣传;
(四)标明其真实的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五)不得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六)提供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和标准的旅游产品、旅游服务;
(七)依法解决与旅游者发生的争议,提供真实的凭证材料;
(八)对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依法、准确、及时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
团队信息、业务统计、财务数据等资料;
(十)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环境整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鼓励景区内的居民成立自律组织,自觉维护景区内公共秩序,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旅游安全责任:
(一)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二)对旅游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
(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项目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四)明示游览游乐区域,在其区域边界设置准确、清晰的标识;
(五)明示不适合参与其提供的游览游乐服务的情形,对明显不适合参加项目的旅游者予以劝阻;
(六)针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的,停止接待旅游者;
(八)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行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
鼓励旅行社、酒店、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参加相关的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
相使用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可以使用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不得影响其行程;
(二)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的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已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旅游者拒绝接受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项目为由,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包价旅游产品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间委托代理销售,并符
合下列规定: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内容、形式、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约定;
(二)向旅游者明示委托代理关系并提示、告知有关事项;
(三)代理旅行社应当使用委托旅行社的合同和印章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出具委托旅行社的发票,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旅行社和代理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依法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鼓励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第四十五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出入景区的道路(航道)、车辆(船舶)停靠场所等必要的交通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游览线路、图文说明、导览标识等必要的游览服务和辅助设施;
(三)有安全保障设施和设备、安全风险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游览事项说明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
(四)有保洁措施和垃圾箱、公共厕所等必要的环境、生态保护设施及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景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当地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收费或者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拟制定或者提高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四十七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
景区因出现停业、歇业、举办重大活动、场地出租、施工等影响旅游者正常旅游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载量由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景区其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载量由当地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核定。
景区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发布接待旅游者承载量信息。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景区经营者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发布警示,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有效措施控制接待旅游者数量。
当地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接待旅游者承载量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游客运服务;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不得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还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许可证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旅游者通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平台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消费纠纷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提示并协助旅游者购买相关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调整、暂停或者终止旅游活动。
第五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管:
(一)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的,由体育部门监管;
(二)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旅游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
(三)利用实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直升机、滑翔机、载客自由气球、载客飞艇等进行航空旅游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
(四)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监管。
法律、行政法规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开展旅游联合执
法,逐步建立旅游综合执法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行业诚信记录,公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违法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或明确警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称谓、标识或者虽已取得质量标准等级但使用超出自身质量标准等级称谓、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景区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该景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景区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明码标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未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对投诉互相推诿的;
(五)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游船等在本地开
展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
(六)超越定价权限、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七)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等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广西农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通报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09.162009.09.16桂农学会字[2009]6号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广西农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通报
(桂农学会字〔2009〕6号)
各分科学会、市农学会、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广西农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年9月12日在南宁市隆重召开。会议得到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陈际瓦向大会发来贺信,自治区副主席陈章良发表书面致辞,中国农学会副秘书长邹瑞苍专程从北京前来指导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广西科协谢林城副主席、广西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李云英副局长亲临大会指导。广西农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广西农业厅厅长张明沛,广西农业厅副厅长郭绪全,广西农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广西农业厅总农艺师白先进,广西农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广西农科院院长XXX瑞、副院长何红,广西农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广西大学副校长黄维义等出席了会议。来自广西农口学会、分科学会、各市农学会及有关会员单位代表139人参加了这次大会。
陈副主席在致辞中对如何开好这次代表大会作了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农学会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始终秉承服务“三农”的宗旨,为广西农业科学事业和经济社会进步作出的重大贡献;赞扬农学会是一支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的强大团队,是一支有智慧、有能力、有水平的科技团队;对广西农学会今后的发展寄予了殷切的厚望,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并希望各级各部门高度
重视支持广西农学会建设与发展,努力把农学会建设成一流的学会、更加向上有为的学会,引领支撑广西农业科学事业不断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是:
1、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广西农学会七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广西农学会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张明沛同志向大会作了题为“开拓创新,服务三农,努力谱写学会发展新篇章”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七届理事会五年来的工作和基本经验,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建议,对新时期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历史使命提出了要求。大会对广西农学会七届理事会五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一致通过了这个报告。
2、审议并通过《广西农学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广西农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3、选举产生了广西农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大会按照《广西农学会章程》的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举广西农业厅张明沛厅长为八届理事会理事长,陈章良副主席为名誉理事长。
4、表彰2004~2008年度广西农学会先进工作者和2008年防冻减灾征文活动优秀论文作者。会议表彰了广西植保总站王凯学等29名学会先进工作者,2008年防冻减灾征文活动优秀论文作者149名。
5、举办以“三避”技术创新推广和农作物间套种为主题的学术报告。广西农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自治区农业厅白先进总农艺师在报告中科学分析了“三避”技术的重大作用和广阔应用前景,图文并茂,十分生动。广西农科院经作所韦本辉研究员对我区农作物间套种现状与发展作了全面的阐述,报告内容十分丰富,使与会代表对间套种技术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受益非浅。
大会在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次会议,是广西农学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大会,更是开拓创新、团结广大会员投身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鼓劲会,必将对广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附件:1广西农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名单
2广西农学会2004~2008年度学会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广西农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
陈章良
理事长:
张明沛
副理事长:
唐纪良
XXX瑞
韦吉田
韦祖汉
郭绪全
谈爱和
莫明荣
白先进
麦楚均
卢兆发
黄维义
陈保善
何
红
邓国富
陈彩虹
俞
健
秘书长:
甘海燕
常务理事:
44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王祝广
王凯学
王辉武
文庆儒
孔德工
韦吉田
韦祖汉
邓国富
方锋学
白先进
卢兆发
卢克焕
甘海燕
刘
棋
许典新
祁广军
何
红
张明沛
麦楚均
陈明伟
杨炳壮
杨荣仲
陈保善
陈彩虹
XXX瑞
罗瑞鸿
罗延荣
庞新华
林明龙
胡德泉
俞
健
唐纪良
唐荣华
高国庆
谈爱和
郭绪全
莫明荣
宾士友
顾明华
黄维义
黄如葵
覃国森
曾
涛
谭宏伟
理事:115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于文进
文庆儒
文信连
王祝广
王凯学
王辉武
王纯国
孔德工
邓国富
邓元芬
邓康康
邓庆文
韦吉田
韦祖汉
方锋学
龙明华
白先进
卢克焕
卢兆发
甘海燕
江覃德
闭炳芬
祁广军
许典新
许力干
XXX刘
棋
毕晓磊
李立志
李如平
XXX瑞
李全阳
李少泉
李
标
李
松
李华胜
张明沛
何
红
何礼健
何
彬
何礼新
何龙飞
何锐宗
何勇强
吴
勉
杨荣仲
杨
萍
杨天锦
杨炳壮
麦楚均
陈明伟
陈保善
陈国平
陈彩虹
陈务佳
邵法焕
邱卫华
邹隆树
余伟红
劳泰伟
苏世光
林朝赐
林明龙
林贵美
林
霞
罗兴录
罗文彬
罗瑞鸿
罗廷荣
郑发娇
郑
清
庞新华
胡乐山
胡庭俊
胡德泉
俞
健
钟
健
宾士友
谈爱和
顾明华
徐世宏
高国庆
唐纪良
唐荣华
唐坤宁
唐志鹏
莫明荣
郭绪全
黄维义
黄成金
黄光鹏
黄庆文
黄英振
黄
飞
黄武龙
黄
昶
黄荣韶
黄如葵
梁明振
梁欣泉
梁珠民
蒋德赏
程伟东
曾艳华
曾
涛
曾东强
覃国森
赖志强
蓝庆江
蒙姣荣
谭
明
谭宏伟
谭裕模
廖咏梅
黎玉林
附件2广西农学会2004~2008年度学会先进工作者名单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姓名
姓别
工作单位
XXX瑞
男
广西农业科学院
王辉武
男
广西农业区划办公室
何礼健
男
广西区种子公司
陆耀邦
男
广西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李华胜
男
广西种子管理站
甘海燕
女
广西农学会秘书处
王凯学
男
广西植保总站
姚
敏
女
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莫永生
男
广西大学支农中心
黄革文
女
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张江华
女
区农业厅糖料作物处
吴
平
男
来宾市农业局
吴
登
女
广西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黄庆文
男
贺州市植保站
崔明显
男
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黄荣玲
女
钦州市农业局
许典新
男
广西畜禽品种改良站
韦锦凡
男
河池市农业局
张皆禄
男
广西区土肥站
卢晓新
男
百色市农业局
李少泉
男
广西区土肥站
邓康康
男
桂林市农业局
陈新强
男
广西桂林茶叶科学研究所
何金富
男
广西农业环境监测管理站
汪衡辉
男
百色市茶叶开发中心
廖耀民
男
南宁市蚕业站
祁广军
男
广西蚕业技术推广总站
廖先谋
男
河池市蚕业指导站
朱方容
男
广西蚕业技术推广总站
——结束——
篇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已上线试运行,正在全区普及,会存在不同程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与功能。对于升级过程可能出现的访问速度慢等问题,我们正在加快升级设备解决。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
为加快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建设,提高公众对一体化平台的认知度,提升一体化平台的影响力,受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委托,现向全社会征集一体化平台徽标(LOGO)、移动端(APP、微信小程序)设计图案与APP名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徽标(LOGO)、移动端(APP、微信小程序)设计图案与APP名称。
1.充分体现数字广西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网上政务服务体系的内涵,包含3到5个字组成的宣传语或艺术字;
3.作品要求构思新颖,主题鲜明,积极健康。构图简洁大方,易于识别和记忆,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和艺术感染力。
4.可以适应多种场合和载体的制作与使用,包括自治区、各地市等政务办公场所,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微博、APP客户端等网络载体,在任何宣传中和谐、大方地应用,能以不同的比例和尺寸清晰显示,便于宣传与推广;具有形象延展性,便于印刷和其他设计制作,适合在名片、茶杯、旗帜、各种标牌等载体和环境中使用。
6.设计的LOGO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且LOGO尚未被注册。
针对APP和微信小程序两种不同的应用形式,分别设计作品。以一体化平台徽标为基础,包含3到5个汉字组成的宣传语或艺术字,具有辨识度高、构思新颖、造型简洁、标志性强等特点。
1.应征作品使用电脑软件绘制,附上矢量图及标准字、标准色及
标准比例;手绘作品请用相机或手机拍下清晰图像后再采用JPG格式上传。
2.投稿作品以电子稿形式提交,图案分辨率控制在300DPI以上。作者保留高精度的设计原图(如AI、CDR、PSD、PNG等格式),先以图片的形式投稿,进入获奖名单后再发送原文件。
3.图案设计需为原创作品,提供作者本人或团队联系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附上详细设计理念。
3.内容包括名称全称、设计思路(包括名称的蕴含理念、象征意义、创意内涵等),提供作者本人或团队联系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1.获奖作品版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所有,无任何版权纠纷,创作者不得再在任何地方使用。
2.参选作品应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未以任何形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过,不属于公开作品。
3.参选作品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危害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4.参选作品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作品的素材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权利或其他权利,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如已发放稿酬将原额追回,所有法律责任由参赛者本人承担。
5.主办方对所有入选作品拥有修改权。入选作品设计者有义务根据主办方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稿,并按要求提供完善详细的设计方案。
7.作品如多人合作,需征得所有合作者同意,并标明所有合作者姓名。同一用户名可上传多组不同参赛作品。
本次征集活动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征集的作品进行评选,奖励设置一体化平台徽标采用奖1名,奖金20XX年元,奖2名,奖金800元;APP、小程序图案采用奖各1名,奖金20XX年元,优秀奖各2名,奖金800元;APP名称采用奖1名,奖金600元。
1.请将作品发至邮箱:,邮件标题注明投稿者姓名-广西数字政务
一体化平台徽标及移动端图案征集作品。
2.作品高度近似、雷同的,以邮箱收到的第一个作品为准。获奖名称如有一致,以投稿时间先者为准。
3.作品应注明应征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同时附注作品详细的设计与创作理念,填写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徽标和移动端名称与图案征集信息表(见附件)。
4.本次征集活动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5月24日止(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政府网站检查情况的通报(桂数函〔20XX年〕262号)
20XX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初步名单公示
关于对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和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模范个人拟推荐对象名单的公示
篇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市两级云长名录的通知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4.232019.04.23桂政办函〔2019〕14号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自治区、市两级云长名录的通知
桂政办函〔2019〕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于机构改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建立“云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2号)中部分云工程名称、云长、云长单位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推进云建设、管理和应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市两级云长名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名称
(一)总云名称:壮美广西云。
(二)子云名称:原则上一个行业设一朵云。自治区各部门、各设区市云名称前须冠以“壮美广西”字样,结构为“壮美广西·××云”。
二、云长
(一)总云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秦如培。
(二)子云长:各子云长由自治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市市长担任。
(三)云名称及功能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置。云长如需调整,涉及总云长的,由自治区云长制办公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行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子云长的,由子云长单位行文报自治
区云长制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
附件:自治区、市级云长名录
2019年4月23日
附件
自治区、市级云长名录
一、自治区级云长名录
序号
云工程名称
云长
云长单位
1壮美广西·政务云
席
扬
自治区云长制办公室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壮美广西·统战云
林怀勇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3壮美广西·法院云
黄海龙
自治区高级法院
4壮美广西·检察云
崔智友
自治区检察院
5壮美广西·发改云
刘宏武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6壮美广西·教育云
唐咸仅
自治区教育厅
7壮美广西·科技云
曹坤华
自治区科技厅
8壮美广西·工业云
莫
桦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9壮美广西·民族宗教云
何朝建
自治区民宗委
10壮美广西·警务云
唐
斌
自治区公安厅
11壮美广西·民政云
朱学庆
自治区民政厅
12壮美广西·司法云
雷
震
自治区司法厅
13壮美广西·财政云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
14壮美广西·人社云
李宁波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壮美广西·自然资源云
陈建军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6壮美广西·生态云
檀庆瑞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7壮美广西·住建云
周家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8壮美广西·交通运输云
陈鸿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9壮美广西·水利云
杨
焱
自治区水利厅
20壮美广西·农业农村云
刘
俊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1壮美广西·商务云
蒋连生
自治区商务厅
22壮美广西·文旅云
甘
霖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3壮美广西·卫健云
廖品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4壮美广西·退役军人云
周长青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25壮美广西·应急云
李万春
自治区应急厅
26壮美广西·审计云
眭国华
自治区审计厅
27壮美广西·国资云
管跃庆
自治区国资委
2壮美广西·市场监管云
巫家世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9壮美广西·广电云
张
虹
自治区广电局
30壮美广西·体育云
李
泽
自治区体育局
31壮美广西·统计云
吴建新
自治区统计局
32壮美广西·林业云
黄显阳
自治区林业局
33壮美广西·金融云
范世祥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34壮美广西·防卫云
蔡中平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35壮美广西·扶贫云
蒋家柏
自治区扶贫办
36壮美广西·糖业云
黄胜杰
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37壮美广西·药品监管云
文东旭
自治区药监局
38壮美广西·税务云
吴
云
广西税务局
39壮美广西·媒体云
崔佐钧
广西日报社
40壮美广西·气象云
钟国平
自治区气象局
41壮美广西·工会云
陈
刚
自治区总工会
42壮美广西·青年云
李
楚
共青团广西区委
43壮美广西·妇联云
刘咏梅
自治区妇联
44壮美广西·信访云
卢万兵
自治区信访局
二、市级云长名录
序号
云工程名称
云长
云长单位
1壮美广西·南宁云
周红波
南宁市人民政府
2壮美广西·柳州云
吴
炜
柳州市人民政府
3壮美广西·桂林云
秦春成
桂林市人民政府
4壮美广西·梧州云
李杰云
梧州市人民政府
5壮美广西·北海云
蔡锦军
北海市人民政府
6壮美广西·防城港云
班忠柏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7壮美广西·钦州云
谭丕创
钦州市人民政府
8壮美广西·贵港云
农
融
贵港市人民政府
9壮美广西·玉林云
韦
韬
玉林市人民政府
10壮美广西·百色云
周异决
百色市人民政府
11壮美广西·贺州云
林
冠
贺州市人民政府
12壮美广西·河池云
唐云舒
河池市人民政府
13壮美广西·来宾云
雷应敏
来宾市人民政府
14壮美广西·崇左云
何良军
崇左市人民政府
——结束——
篇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简称全国青联,成立于1949年5月4日。全国青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全国青联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全国青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团体会员55个。其中全国性团体会员19个,即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中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协会、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首都青年编辑记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创业促进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青年报刊协会、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地方性团体会员36个,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联和中央直属机关青联、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全国民航青联、全国金融青联和中央企业青联。全国青联目前有委员1405名,他们是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的。全国青联共有17个界别,分别是:科学技术界别、教育界别、农业界别、社会科学界别、经济界别、金融界别、政法界别、文化艺术界别、新闻出版界别、体育界别、医药卫生界别、社会中介界别、宗教界别、海外学人华侨界别、公共管理界别、青少年工作界别、台胞和港澳特邀人士界别。
全国青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6人。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现有委员226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全国青联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全国青联的机关刊物是《中华儿女》,另办有内部工作刊物《全国青联通讯》。全国青联的官方网站为全国青联网(http://www.qinglian.org)。
全国青联成立至今已历经十一届,其沿革由代表大会制改为委员会制。现任主席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王晓担任。
(2010年11月)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单
主
席:
王
晓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主席:
贺军科
卢雍政
王
曦
邓中翰
陈雨露
于旭波
潘
刚
郎
朗
杨
扬
学
诚
程
红
纪
斌
陈仲尼
郑志刚
马志毅
齐兴达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党委书记、常务副所长
数字多媒体芯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伊利集团董事长、总裁
职业钢琴家
国际奥委会委员、中国滑冰协会副主席
中国佛教协会驻会副会长、福建省佛教协会会长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金鹰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富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席
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澳门青年联合会会长、澳门泊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清华大学学生会主席
(2010年9月)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
丁
晖
丁立国
丁宏祥
万学军
万闻华(女)
于
全
于法昌
马
乐(女)
马化腾
马宁宇
马建立(回族)
王晓亮
王
勇
王
琳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党委书记、台长
德龙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共青团中央国际联络部部长
共青团江苏省委书记、省青联主席
总参61研究所总工程师
国家工商总局国际合作司司长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航天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腾讯公司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
共青团贵州省委书记
共青团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
共青团天津市委副书记
南京圣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山西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蓓(女)
王
瑶(女)
王中磊(满族)
王加启
王百升
王伟斌
王彤宙
王宏伟
王春峰
王爱勤(女,壮族)
王富龙
毛新宇
方
方
甘为民
艾
华
爱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副所长
北京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神玉艺术馆馆长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总政歌舞团歌唱演员
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广西大学农学院植物科学系教授
哈尔滨天龙成专科医院院长
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副部长
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亚洲区副主席
重庆银行行长
四川大学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艾尼瓦尔·阿不都热合曼(维吾尔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主席
族)
叶振都
申兆军
香港荣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裁
田
伟
田
野
白岩松(蒙古族)
冯
琳(女)
成
卓(女)
吕
萌
安
华
朱芝松
朱张金
朱建平
朱雪芹(女)
朱鼎健
任
芳(女)
后
力
多吉罗布(藏族)
庄小夸
庄铮凯
刘
震
刘正东
刘庆峰
刘迎霞(女)
刘国梁
刘佳晨
刘路远
合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省青联副主席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主持人
中央电视台军事节目专题部副主任、新闻部军事报道主播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爱心火炬基金主任
辽宁芭蕾舞团领衔主演
共青团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
上海航天局局长
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华丰村党委书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司长
上海华日服装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观澜湖高尔夫球会集团常务副主席
西京学院执行院长
安徽新江淮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省运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共青团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青联主席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哈尔滨翔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家乒乓球队男队主教练
共青团中央统战部部长
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
许世坛
许传玺
许华杰
许京军
许高峰
孙书贤
孙雪涛
严
琦(女)
严健军
严望佳(女)
苏祉祺
李
中
李
军(女)
李
军
李
磊
李
磊
李豪岩
李心草
李兆宗
李孝轩
李明树
李佳鸣(女)
李胜素(女)
李高峰
李海鸥(女)
李雪松
李慧镝
李豫琦
杨
文
杨
勇
吴佳松
吴
东
吴
姝(女)
吴小莉(女)
吴杰庄
吴春军
吴树桐
余邦利
邹
凌
邹
零(女)
邹
磊
辛国斌
汪宏坤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副主席、常务副总裁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福登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南开大学副校长
中央企业团工委书记、青联主席
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总队党委书记、常务副总队长
甘肃省陇南市市长
重庆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香港新一代文化协会总干事、香港研究会主席、香港新动力会长
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长沙南湖医院集团董事长
共青团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主席
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党组书记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
中国交响乐团常任指挥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总工程师
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所长
澳门殷理基集团有限公司主席
国家京剧院演员
共青团河南省委驻北京工作委员会志愿服务部部长、北京市朝阳区无限社区保洁员
山东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裁助理
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
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副主席
重庆洋世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副书记、中央直属机关青联主席
中央外宣办秘书局局长
北京北斗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凤凰卫视资讯台副台长
钛极科技集团主席、高锋集团董事局主席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铁道部总经济师、财务司司长、资金清算中心主任
天津泰达蓝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武警部队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
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一丹(女)
宋
飞(女)
宋鱼水(女)
宋祖英(女,苗族)
汪华东
张泽峰
张
涛
张
山(女)
张
政
张
辉
张
斌
张
湧
张
新
张桂华
张本才
张学兵
张冠梓
张值恒
张崇新
张超超
苗伟伦
陆
平
陈光浩
陈
丹
陈
军
陈丽娟(女)
陈
军
陈
亮
陈
耿
陈
磊
陈
薇(女)
陈宏宇
陈思思(女)
陈耀祥
邵
中
林
涛
林玉凤(女)
林圣雄
林富强
林腾蛟
欧阳黔森
易
斌
罗日新
罗东川
海军装备陈列馆研究员、高级美术师
中国音乐学院副院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海军政治部文工团副团长
共青团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
共青团河北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主席
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
四川省陆上运动学校副校长
黔西南州委副书记
北京创毅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北京盛世金鹰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新疆美林正大投资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共青团湖北省委书记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局局长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理事长
中共长沙市委副书记
贵州省道教协会会长、贵阳市仙人洞道观住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共青团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主席
昆明市东川区委书记
共青团中央学校部部长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全国民航团委书记
总政组织部青年局副局长
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新华社中国图片社党委书记、总经理
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副所长
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主席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歌唱演员
甘肃陇原中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美国耶鲁大学计算机系教授
国家民委人事司司长
澳门大学社会及人文科学学院传播系助理教授、新闻与公共传播课程主任
圣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光辉国际集团董事局主席
阳光国际学院董事长
贵州文学院副院长
北京创盈科技产业集团董事长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季正聚
周
涛(女)
周
键
周
波
周伟建
周桐宇(女)
周海江
周道许
郑龙桂
郑静晨
赵
民
钟晓敏
胡小燕(女)
胡汉舟
胡伟武
胡海峰
胡雪峰(蒙古族)查庆九
段伟红(女)
俞学文
施荣忻
洪
洋(回族)
洪为民
觉
醒
祝庆俊
姚祖辉
栾国栋
袁亚彬(傣族)
倪
木(女)
徐
帆(女)
徐
涛
徐玉麟
徐胜杰
高卫兵
郭
鹏
郭广昌
郭红卫
郭金才
唐
兵
唐
勇
常志刚
宿利南
黄
涛
黄伟文
中央编译局纪委副书记、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副所长
中央电视台大型节目制作中心副主任
共青团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
共青团重庆市委书记、市青联主席
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贵州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党组书记、主任
广东坤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警部队总医院院长
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共青团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青联主席
三水新明珠建陶工业园外墙砖销售员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助理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北京市佛教协会副会长、北京雍和宫住持
司法部办公厅主任、信息中心主任、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
凯风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北京更香茶叶(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恒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宁夏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宁夏吴忠市政协副主席
昊新有限公司联合创办人、执行副总裁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上海市佛教协会会长、上海玉佛禅寺方丈
吉林省凯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万顺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共青团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常务副主席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所长
星工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河南蒲源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监会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部主任
共青团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主席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复星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秘书长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上海航空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济师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自治区青联主席
共青团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主席
世纪金源(北京)集团董事长、总裁
广州君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璐琦
梦
鸽(女)
曹金彪
曹慧泉
盛希泰
章
轲
盖文启
韩
红(女,藏族)
程四曲(藏族)
曾
钫
曾
萍(女)
温
刚
解小东
阙炎和
廖
岷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藏族)
谭
晶(女)
颜
奕
潘兴旺
霍启刚
冀萌新
冀文林
中国中医科学院副院长、中药研究所所长
总政歌舞团歌唱演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司长
湖南华菱集团党组副书记、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审计署境外审计司司长
共青团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副团长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书记、自治区青联主席
帝恒集团董事长
共青团江西省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省青联副主席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安徽激情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术总监
三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银监局局长
中国佛教协会副秘书长、青海省佛教协会会长、青海省塔尔寺管委会副主任
总政歌舞团歌唱演员
澳门恒和企业集团总裁
浙江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秘书长、浙江省基督教协会副会长、浙江神学院副院长
霍英东集团副总裁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书记、中央国家机关青联主席
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副书记、市长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青团中央:
王晓、贺军科、卢雍政、刘佳晨、倪健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李小豹、齐兴达(蒙古)、陈向东、侯士敏、贾宏杰、颜宁(女)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
郭云、潘兴旺、严樨(女)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
归晓欣(女)、王欢(女)、赵静文(女)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高德康、贾军(女)、李浩、刘东晖(满)、刘庆峰
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
李骏、王剑、王相荣、俞学文、周伟建
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陈航、宫建辉、马乐(女)、钱俊冬
首都青年编辑记者协会:
冯雪梅(女)、彭扬、史斌、叶蓁蓁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刘军(满)、马天乐(女)、宋志永、徐本禹、余放(女)
中国青年创业促进会:
段伟红(女)、税丽(女)、许志华、薛嵩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
都阳、谷宇(白)、廉思、刘俊彦
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
林维、张艳(女)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
陈智霞(女)、程炳皓、石海、王微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李耀光、印卫东、于志刚
中国青年报刊协会:
堵力(女)、胡果(女)、李亚杰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
安国俊(女)、傅伟、李友健、沈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倪振年、桑兰(女)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林扬(女)、徐明、姚军峰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白云峰(满)、陈欣慰、马自强、吴树桐
北京:
于庆丰、胡九龙、陈柳(女)、陈露(女、锡伯)、陈乃雄、陈宇键、成卓(女)、程红(女)、邓亚萍(女)、邓中翰、冯坤(女)、傅雪蓓(女)、龚六堂、哈辉(女、回)、韩崧(满)、胡雪峰(蒙古)、黄涛、黄孝斌、姜晓丹、姜亦珊(女)、柯肇雷(小柯、满)、李婧(女)、李军(女)、李宁(回)、李云威、李智勇、林耀、刘林、刘向奎、刘洋、陆川、陆正耀、马翀、马江涛、宁浩、欧阳光、钱永强、任素永、荣宏君、尚雯婕(女)、邵千恩(女)、宋鱼水(女)、孙志(女)、汤灿(女)、佟丽华(满)、佟昕桐(女)、童之磊、万新恒、汪碧刚、汪宏坤、汪延、王百升、王蓓(女)、王平久、王睿(女)、王伟斌、王永红、王中磊(满)、温颖、吴春燕(女)、吴群刚、吴姝(女)、吴永强、解小青(女)、徐帆(女)、许传玺、颜建国、杨刚、杨培丽(女、白)、杨毅、杨中良、于迅、张斌、张斌、张国政、张向宁、张小炜、赵民、周瑜(女)、周云帆、卓苒(女)、祖海(女)
天津:
刘志强、黄艳(女、回)、白文源(回)、陈学斌、陈阳海、程悦(女)、崔金珍(女、回)、高怀友、关文强、洪昕(女、回)、黄齐峰、江浩然、景君(女)、郎荣标、李斌、李宗瑶(女)、林宇、妙贤(女、满)、孙惠民、陶正勇、王春峰、王卫东、王奕、王遵来、吴春军、徐峰、徐奎、许京军、闫凯(蒙古)、张岚(女)、张勉之、周成威、邹凌
河北:
梅世彤、高波、蔡亚林、曹郁、陈璐、丁立国、董泊君(女)、郭安、郭华伟(女)、郭玉红(女)、李晓辉、李英民、刘铮、裴红霞(女)、彭艳、石永庆、王海军、王宏乐、武英华、于秀军(女、回)、苑立平(女)、赵鸿(女、满)、赵勇强
山西:
高键、宋延宾、白惠峰、陈德伟、丁龙、杜飞飞、范苑、李东洪、李华荣、李兆会、卢朋、梅青林(满)、彭辉、彭占龙、双卫兵、宋丽莉(女)、王俊飚、王琳、姚锦龙、姚娟娟(女)、张羽、赵笑长
内蒙古:
刘春、格更图雅(女、蒙古)、阿拉木斯(蒙古)、阿南达(蒙古)、敖亚峰(达斡尔)、宝力格(蒙古)、宝山(蒙古)、毕力格巴图(蒙古)、陈沙娜(女、蒙古)、丁玉龙(蒙古)、哈斯敖登(女、蒙古)、何雪光(鄂伦春)、贾美林(女)、金桩(蒙古)、潘刚、其其格玛(女、鄂温克)、山丹(女、蒙古)、斯琴塔娜(女、蒙古)、孙海洲(蒙古)、王春梅(女)、王晓蕾、文丽(女、蒙古)、武建邺、郗风江、张东海、张小平(蒙古)
辽宁:
田野、张昶、郭士强、韩晴宇(女)、韩伟、胡琼海、黄明亮、姜雷、郎朗(满)、李榕、刘国权、刘峻、卢庚戌、吕萌、洛桑·义希成来坚措(蒙古)、宋智慧(女)、孙维跃、王大南、王德宽、王枫、王煦、王振国、吴芳宁(女)、薛涛、张振新(蒙古)、周轶赢(女、满)
吉林:
陈耀辉、曹洋(女)、边香顺(女、回)、段妍(女)、郭春生、郭光硕、贺永强、李婉侬(女)、刘玢、刘贺(女)、刘丽娟(女)、孟伟东、王百顺(回)、王建华(女)、王建立、王磊、王铮、吴峰、杨紫明、张兴桥(蒙古)、朱广山、祝庆俊
黑龙江:
张恩亮(满)、刘冰、陈少春、高会军、黄东杰、黄建萍(女)、焦刘洋(女)、康维海、李士龙、栗潜心(女、壮)、刘冰歌(女)、刘东滨、刘迎霞(女)、吕典秋、马师伦、南广成、牛建、乔志鹏(赫哲)、释中庸、田朝晖(女)、王富龙、薛莉(女)、于越、曾庆怡(女)、朱海川
上海:
陈凯、穆青、陈耿、陈乐(女)、陈赟、端木晔波(女)、封东来、归琳(女)、郭广昌、胡晓鹏、黄豆豆、吉宏忠、金松、觉醒、李蓉(女)、林峰、刘翔、刘正东、罗小慈(女)、马锦明(女)、彭崧、邵楠、孙妍(女)、唐兵、陶琴(女、达斡尔)、万颖(女)、王琛、王均豪、夏国海、徐文东、许世坛、严健军、姚明、郁进(女)、袁辉、张静静(女)、张立林(土家)、张宁、张毅、张翼飞、章曦、赵斌、赵维莅(女)、周桐宇(女)、朱雪芹(女)、朱钰峰、朱芝松、诸葛宇杰
江苏:
练月琴(女)、姜东、常书英(女)、陈雪峰、褚云霞(女)、丁俊晖、丁韶华、高雷、谷雨、韩永联、贺明、黄和、黄天鸿、黄旭、赖仞、马斌、宋静、王勇、吴伟锋、邢正军、徐玉麟、颜培玲(女)、杨占勇、尹海燕(女、回)、张福新、张军、张雷、章润、赵剑锋、赵清、周海江、庄重
浙江:
蔡永波、斯力、戴滨淳、贺刚、胡海峰、胡杨俊、黄伟建、金海燕(女、回)、林东、林圣雄、楼江跃、鲁伟鼎、阮铁军、盛静生、田宁、王靖岱、吴晶(女)、吴胜武、席文、徐文财、詹伟建、张茂、郑培钦(女)、周洪丽(女)、周旋(女)、朱张金
安徽:
张永、李丹云(女)、毕传兴、陈智勇、范雪平(女、壮)、何云(女)、后力、江永红、解小东、李洪涛、李锐元、柳青扬(女)、潘保春(回)、沈谊(女)、释圆藏(回)、王孝武、伍俊峰、严琛、杨青云、余竹云、张国锋、张云燕(女)、周晖
福建:
徐姗娜(女)、林赪(女)、陈清奇、陈伟强、陈轩旻、陈雪峰、丁水波(回)、丁志忠(回)、胡荣翔、黄楚恒、黄文佳、蒋志鹏、林庚、林积灿、林潞、林腾蛟、林云、林章毅、刘路远、屈文洲、阙炎和、石智勇、苏燕蓉(女)、王国萍(女)、王晓、吴家贺、吴小颖、谢思惠、许建成、则悟、张军、郑天从、钟林荔(女、畲)、钟山(女、畲)、周虹(女)
江西:
郭美荐、李超群、崔传鹏、邓辉、丁能水、冯帆(女)、冯林、江祥林、蒋霖猷(畲)、李绍华、刘玲华(女)、刘美莉(女)、蒲守智、汪洋、杨春丽(女)、杨蓉蓉(女)、杨文军、易斌、张思永、张勇玲(女)、章凌波、赵春堂、钟葱
山东:
孙爱军、修婷(女)、丁轶、房巧玲(女)、高歌(女)、侯彦卫、黄秀玲(女)、李海鸥(女)、刘东兴、刘锋、刘益君、陆基灯、马铁民、马亚娟(女、回)、皮进军、田伟、王峰、王军(蒙古)、王俐(女)、王谦、杨丽(女)、袁红英(女)、岳宝德、张超超、张宏伟(女)、张建、张挪威(女)、张庆盈(女)、张之峰、赵金海
河南:
何雄、王艺(女)、陈长宝、陈艳芳(女)、段立群(女、回)、范军、郭浩、胡洪泉、黄纪念、景辉、李高峰、李辉、李巧艳(乔叶、女)、刘德斌(回)、刘广芝(女)、刘文新、罗会军、马刚、潘涛、裴春亮、王刚、王巍、徐胜杰、杨楠(女)、杨雪梅(女)、周琳(女)、周小全
湖北:
丁小强、王创、蔡开云、陈军、程菲(女)、付菁华(女)、傅振邦、高越男(女)、龚泽民、胡汉舟、胡朔商、李安辉(女、回)、刘锦秀(女)、马净植(女)、马颖(女)、秦吉斌、宋璐(女)、谭必恩(土家)、万晓慧(女)、王树良、王学海、徐飞、徐云峰、杨丽霞(女)、正慈、周锋
湖南:
张值恒、李华军、曹慧泉、陈宇、杜亚玲(女)、符珺莹(女)、傅荣、高燃、龚智超(女)、雷光华、李军、林楚旭、龙丹妮(女)、罗双全(女)、彭万喜、祁文举(蒙古)、汤建军、田永(田耳、土家)、王永、吴理之、夏小军、杨小云、岳冰(女)、曾胜、周晖
广东:
陈东、张硕、陈丹、方志华、付丽君(女)、郭健辉、胡键、黄斌、黄昌伟、黄伟文、劳丽诗(女)、李淑勤(女)、李中、林蓝(女)、林强有、林宜生、林周生、刘思萌、刘宗杰、马化腾、倪木(女)、邵健伟、沈晖、苏启林、王锐祥、向东方(女、土家)、肖茌文、闫京洁(女)、杨魏玲花(女、蒙古)、张春丽(女)、张锋(回)、张浩晖、张育彪、章艳(女)、郑龙桂、郑泽晖、朱荣业、庄创裕、庄小夸、庄铮凯
广西:
罗日新、周建洪、白松涛(满)、陈正治、冯旭斌、郭鸿、黄兆明(京)、李朝珍(女)、李力劼、李婷(女、侗)、李重屹、林荣钢、毛华慧(女、毛南)、潘艳(女、仫佬)、商习文、陶人川(女)、陶雄军、王爱勤(女、壮)、王野、韦凤云(女、壮)、徐华蕊、曾钫、曾明华、周碧娟(女、京)、周义杰
海南:
盖文启、陈儒茂、陈超雄、陈楚生、丁飞、丁晖、郭东宇、韩金光、李杰、廖晖、龙丁敏(女、黎)、吕春光、任毅、宋友春、谭丽琳(女、回)、魏建和、杨淳至(苗)、叶海涛、张岭、张佐洪、郑大裕、郑文春、郑兴杰、庄建新、庄明亮
重庆:
王志杰、涂凯、邓信德、冯剑峰、甘为民、古力、韩鹏、韩咏秋、何清全、洪敏、李曦(满)、李云迪、罗凌飞、毛明山、么宁(女)、任斌、宋锦璘、陶卫红(女)、吴彦洁(女)、吴怡(女)、许光洪、严琦(女)、杨柏、杨俊、杨勇、叶静涛(女)、张振宇、张治中(土家)、周利(女)
四川:
周键、刘泽斌、艾华、陈正拜、郭洪英(女)、何吉伦、胡笳(女、彝)、胡剑浩(满)、胡小燕(女)、姬建新、解慧琪(女)、李德生、李广元、李晓夏(女)、林媛(女)、刘畅(女)、罗春梅(女、彝)、马渲子(女)、毛运兰(女、羌)、司马郡平、苏远东、向媛(女)、杨丹(白)、杨涛(秋鸣、女)、张刚、张靓颖(女)、张山(女)、张迎春(女)、赵海清(羌)、郑迈、朱永(女)、卓锋、宗性
贵州:
胡吉宏、蒋云丽(女)、曹以杰、陈祥盛(布依)、戴杰(女、侗)、孔炯、匡俊英(苗)、雷阿幼朵(女、苗)、龙翠玲(女、侗)、莫光斌(水)、欧阳黔森、释心照、宋建波、苏跃、汪文学(苗)、吴军、谢念、徐晖、杨建嬉(女)、张崇新、张德芹、邹江平(仡佬)、邹市明
云南:
陆平、陈选良、蔡荣男(女、傣)、曹新菊(女、普米)、陈劲松、陈云芝(女、拉祜)、方芸(女)、耿嘉(女)、何纾(女、白)、胡小成、黄绍成、蒋芳(女、布朗)、克斯·洛桑确吉降参(藏)、李海珍(女、傈僳)、李茜(女)、李嵘(纳西)、李孝轩、李永杰(怒)、刘昆福、卢自祥(哈尼)、马正山(独龙)、谭树芬(女、基诺)、万立、心明、熊顺清(女、阿昌)、闫泰丞、杨勒堵(景颇)、杨伍(女)、杨艳(女、德昂)、岳黎松(佤)、扎西顿珠(藏)、张琨
西藏:
程四曲(藏)、强巴欧珠(藏)、白丹措姆(女、门巴)、边点旺久(藏)、多吉罗布(藏)、和靖(纳西)、拉片(女、藏)、洛松次仁(藏)、尼玛扎西(藏)、钦热洛珠(藏)、琼布(藏)、索朗尼玛(藏)、土艳丽(女)、王斌、王代远、小普布卓玛(女、藏)、晓红(女、珞巴)、扎西次仁(藏)
陕西:
李豫琦、毛宗学、陈斌、陈康劳、陈卫国、崔程、董碧、郭文珺(女)、何备战、胡诚林、冷劲松、李学龙、马超、任芳(女)、任全彬、宋庆国、孙维(女)、孙毅、吴晓康、严汉平、赵林、甄文龙、甘肃、张旭晨、张成虎、安晓茹(女、裕固)、陈舜祥、陈耀祥、火金三、刘建勋、陆凯、马军(回)、马巧珍(女、回)、马梓珺(女、保安)、毛明强、祁秀莉(女、东乡)、萨木察仓(藏)、陶军锋、王琼(女)、吴圣州、夏添(女)、许木林、叶全生、赵中、周锋
甘肃:
闫凯(蒙古)、火金三、张成虎、张旭晨、陈舜祥、陈耀祥、安晓茹(女、裕固)、马军(回)、陆凯、马梓珺(女、保安)、马巧珍(女、回)、祁秀莉(女、东乡)、毛明强、叶全生、刘建勋、王烈宏(蒙古)、樊杨(女)、张元明、沈光钧、刘冠华、延藏、张作衡、宋宏谋、刘珺、岳震
青海:
马建立(回)、王学军(土)、蔡延云、陈萍(女)、鄂崇荣(土)、韩兴龙(撒拉)、黄昌富、骆桂花(女、回)、娘本(土)、祁得林(蒙古)、祁洪芳(女)、赛赤·确吉洛智嘉措(藏)、谈云波(女、蒙古)、童丽(女)、王海咏(王越、女)、王洪伦、王烈宏(蒙古)、王文剑、王志强、张璐(女)、朱军
宁夏:
张慧(女)、刘慧丽(女、回)、陈东升、陈晓秋(女)、党彦宝、丁茂生(回)、樊杨(女)、洪洋(回)、侯艳(女)、焦红忠、刘小鹏(满)、马琨、马永利(女、回)、任爱民、田永忠、吴雅婷(女)、杨吉平、杨志文(回)、朱力、朱奕霏
新疆:
艾尼瓦尔·阿不都热合曼(维吾尔)、阿德江·达吾提(维吾尔)、阿不都外力·阿不力米提(维吾尔)、阿布都克力木·艾则孜(维吾尔)、阿迪力·吾休尔(维吾尔)、阿曼古丽·司迪克(女、维吾尔)、艾合买提·阿不力孜(维吾尔)、艾买提江·阿衣甫别克(柯尔克孜)、艾孜买提·霍加(乌孜别克)、蔡子童、陈卯蒸、胡晓武、李兰江、李丕军、李艳(女)、刘军、罗林(刀郎)、马力克·艾则孜(塔塔尔)、木胡牙提(哈萨克)、乃斯日丁·麻依提(维吾尔)、热孜完古丽·巴拉提(女、塔吉克)、沈光钧、唐天林、吾拉迪米尔·娜依拉(女、俄罗斯)、徐浩钧、雪英(女、锡伯)、张博、张湧、张元明、张昭(女)、张政
台湾:
白天亮(女、高山)、陈小艳(女、高山)、纪斌、李婷(女、回)、刘江东、柳晓东(高山)、卢凤玲(女)、涂征(女)、王昕、王阳(女)、许可慰、姚子龙、周睿
民航:
顾晓红、熊杰(满)、李楠(女、满)、刘倩女(女)、刘增禹、罗晓、唐勇、文斌、张瑗(女)
中央直属机关:
王晓锋、吴佳松、白岩松(蒙古)、陈磊、戴岩松、董卿(女)、段静涛(女)、封丽霞(女)、高超、桂俊煜(回)、海霞(女、回)、季正聚、金鑫、康辉、李广存、李莉娟(女)、李欣然(满)、李兆宗、刘玉江、彭健明、汤涛、王瑶(女)、魏静茹(女)、吴东、吴莉(女)、肖勇、徐丰、杨彩霞(女)、杨雪冬、袁亚彬(傣)、赵国鸿、赵亚辉、周涛(女)
中央国家机关:
吴海英(女)、李丹(女、满)、曹金彪、查庆九、常昊、陈东升、陈海光、陈亮、陈胜、陈雨露、邓奎、鄂德峰、范文仲、付文飙、郭彩云(女)、郭大进、郭金才、郭晶晶(女)、郭丽琴(女)、郭蓉(女)、郭哲、黑德昆(回)、胡伟武、胡钰、华一沨(女)、黄璐琦、黄润中、黄耀文、冀萌新、冀文林、姜秀谦、蒋昕(女)、景小勇、康晓风、李冰(女)、李波、李程、李磊、李胜素(女)、李伟、李卫红(女、壮)、李晓东、李心草、李雪松、李玉刚、李志强、梁革梅(女)、林丹、林涛、林文学、刘波、刘冠华、刘国梁、刘寒星、刘媛媛(女、苗)、卢山、罗东川、罗雪娟(女)、莫小凤(女、回)、宋锐、孙书贤、孙雪涛、邰丽华(女)、唐彩妹(女、壮)、田昕、王慧娟(涓子、女)、王加启、王建新(苗)、王剑男(回)、王濛(女)、王孺童、王诗沂(女)、王文莉(女)、王曦、王秀杰(女)、王智慧(女)、魏大威(蒙古)、魏利军、魏琦、温明章、吴文庆、谢承祥、辛国斌、胥伟华、徐涛、许立群、续梅(女)、薛松岩、学诚、延藏、杨涛、杨涛、杨晓山、杨扬(女)、姚魁武、殷惠军、于法昌、张本才、张富民、张冠梓、张建华(女)、张晶晶(女)、张学兵、张作衡、章轲、赵保国、赵宏、赵勇、郑德文、周少舟、朱建平、朱剑桥、金融、廖岷、辛学东、次晓丽(女)、方方、高卫兵、郎宽(女)、李泊言、李蒙(女)、李亚(女)、李云泽、梁惠江、刘春航、刘珺、刘乐飞、马曙光、毛晓峰、盛希泰、宋宏谋、宋扬、田丰、王军辉、王新宇、杨帆(女)、张新、赵蓉(女)、周道许
中央企业:
许高峰、徐宇栋、艾磊、曹婉蓉(女)、陈缨(女)、丁宏祥、董全学、付强、康鑫(女、瑶)、李粲、李冬梅(女)、李瀚宇(女、满)、李慧镝、李清飞、李涛、刘会岩、刘昕、刘永瑞(女)、冉昶、申兆军、滕刚、王宝杰、王兵、王海民、王彤宙、王曦(满)、温刚、谢灿军、薛志勇、杨贵亮、于腾群、于旭波、张沛军、邹磊
解放军(武警):
陈军、邹零(女)、赵阿勇、白雪(女)、柏文(女)、陈静(女)、陈思思(女)、陈薇(女)、冯琳(海琳、女)、韩红(女、藏)、何祥美、胡耀武(满)、江旻舟(女)、江勇西绕(藏)、姜云燕(女)、雷佳(女)、李峰、李晖(女)、李剑、李远平、刘和刚、刘一帧(女)、楼灿礼、卢凯、吕贤春、毛新宇、梦鸽(女)、倪进祥、庞永青(庞龙)、沈娟(女)、沈一丹(女)、师鹏、宋祖英(女、苗)、隋菲菲(女)、谭晶(女)、佟相阳、王宏伟、王莉(女)、王丽达(女)、王树勤、王阳、王振勇、吴兢(女)、吴娜(女)、吴铁军、西西玛(藏)、向南林、徐弃郁、徐志明、闫学晶(女)、易秒樱(易秒英、女、瑶)、于全、曾小燕(女、布依)、张娟(女)、张晓迎(东方、女)、赵文亮、赵育莹(女)、郑静晨、庄巧益(女)、邹福全
铁道:
岳震、陈媛媛(女、回)、方天滨、费东斌、郭吉安、简小文、刘军(女)、徐建军、余邦利、朱建生
香港:
曹颖慧(女)、陈海轩、陈恒镔、陈俊濠、陈克勤、陈宁宁(女)、陈晴(女)、陈思暐、陈晓峰、陈仲尼、邓长政、邓咏骏、丁志威、董凤涛、范骏华、冯英伦、郭永亮、何玉慧(女)、洪为民、胡文新、黄文健、黄永光、黄子文、霍启刚、江山、黎俊东、李根泰、李进秋(女、仡佬)、李美辰(女)、李民桥、李圣泼、李致慧(女)、梁宏正、林富强、林凯章、林玉茵(女)、林智彬、刘恩沛(女)、刘鸣炜、楼家强、卢金荣、马光如(女)、蒙超宇、秦靖、邱达根、施荣忻、苏祉祺、王茂松、王绍基、王耀莹、温幸平、吴汉忠、吴杰庄、吴小莉(女)、吴宗权、熊敏(女)、许华杰、杨国强、杨全盛、杨绍东、姚柏良、姚祖辉、叶振都、詹胜、张国钧、张国樑、张家豪、张然、张世成、张雅丽(女)、张永康、赵伟智、甄韦乔、郑承峰、郑程(女)、郑家豪、郑志刚、朱鼎健、庄创业、庄家彬
澳门:
陈季敏(女)、陈秀钗(女)、陈振豪、崔志涛、冯家健、冯倾城(女)、高岸声、何敬民、何猷龙、黄升雄、黄玉诗(女)、江超育、邝玉球(女)、李佳鸣(女)、李仁基、梁嘉鸿、林玉凤(女)、刘凤玲(女)、卢晓翩(女)、马志毅、莫志伟、许华芬(女)、颜奕
民主党派、工商联:
陈惠苏、陈建华、傅涛(女)、郭红卫、李琼(女)、刘广利、刘霞(女)、陆延青、钱菊英(女)、尧西·班·仁吉旺姆(女、藏)、宋飞(女)、汪洋、王蓉(女、回)、王志祥、吴碧霞(女)、冼海珍(女)、谢军(女)、赵元立、赵中宇
海外学人、华侨:
达声蔚(回)、金晓冬、李明树、刘屹、鲁全、马晓光、麦耀华、邵中、沈憧棐、盛司潼、孙刚、王健、严望佳(女)、姚宏宇、张辉、张彦、赵春森、郑好
(2010年9月)
篇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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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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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7.07.09?
【字
号】桂政办发[200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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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7.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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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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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王跃飞秘书长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和政策研究工作,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分管和协调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防动员委员会、金融、政务公开等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督查室、应急办等有关工作。
郭文强副秘书长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监狱管理局、法制办、综治办、应急办、调处办、政务公开办、联席办、信
访局、劳教局等方面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联系自治区政法委、广西军区、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
黄克贵副秘书长
主管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工作。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联络工作。
张振东副秘书长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广西烟草产业的发展,协调烟草的种植、加工、生产、销售及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广西中烟工业公司等方面的工作。
宋晓天副秘书长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广西科学院、广西出版总社、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办和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新华书店集团和工业园区等方面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防震、中国科技开发院广西分院等有关工作。
陈庆勇副秘书长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外办、测绘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广西社科院、自治区招商局、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打私办、台湾事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方面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促进等有关工作。
滕冲副秘书长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厅、建设厅、环保局、旅
游局、信息产业局、物价局、人防办、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工作。
庞栋春副秘书长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农垦局、民委、民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体育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侨办、扶贫办、宗教局、供销社、广西农科院、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民语委、农机化管理中心、农业区划办、政府参事室、文史馆、库区移民开发局以及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气象、红十字会等有关工作。
肖文荪副秘书长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外国专家局)、国资委、北部湾办、地税局、统计局、编委办、金融办、驻外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广西投资集团公司、广西北部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以及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民主党派的有关来文办理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国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
王德伦副秘书长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经委、交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交战办、机械设备成套局、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中小企业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政府督查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和协调总工会、工商联、铁路、航空、电力、石化、煤
电油运等经济运行管理、黄金管理、储备物资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和海事等有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篇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简历(一)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71名)
(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
飚(壮族)
马铁山
王
信
王跃飞
车荣福
文
明
文起洁
邓海华
尹建国
冯祖华
朱
军
伍先华
任燮康
全桂寿
刘正东
刘志勇(满族)
刘良凯
刘奇葆
汤世保
阳国亮
孙
瑜(壮族)
苏道俨
李
康(女,壮族)
李达球
李金早
杨才寿
杨道喜
连友农
肖
化(土家族)
吴
恒
余远辉(瑶族)沈北海
张少康
张廷登(壮族)
张秀隆
张明沛
陆
兵(壮族)陈
武(壮族)
陈向群
陈利丹
陈际瓦(女)
陈秋华
邵力平
林国强
林秋慧(女)
罗建平
罗殿龙(壮族)罗黎明(壮族)
金湘军
莫永清
高
枫(满族)高
雄
郭声琨
唐成良
容小宁
黄方方(壮族)黄华宽(壮族)黄道伟
梁
斌
梁春禄
梁胜利(壮族)彭祖意(瑶族)蒋明红
蒋济雄
蒋培兰(女)
覃瑞祥
温卡华(壮族)赖德荣
蓝天立(壮族)
蒙平友
穆
虹
(2006-12-1702:31:30)转载
分类:
政要简历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简历(一)
马
飚,男,壮族,1954年8月生,广西田阳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民族学院政治系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研究员。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
1972--1978年
广西柳州钢铁厂工人
1978--1982年
中央民族学院政治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82--199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计划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所长(其间:1990--1991年挂职任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副书记)
1991--1992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研究员
1992--1994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所学术委员会委员
1994--1994年
广西北海市委书记助理(正处级)
1994--199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1989--1994年兼任广西青年联合会副主席;1995--1996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队队长)
1998--2002年
广西百色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02--2004年
广西百色地委书记、百色市委书记
2004--200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南宁市委书记
2005--200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九届委员、常委
马铁山,男,汉族,1946年5月生,山西稷山人,197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央纪委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1964--1970年
陕西省咸阳市插队知青
1970--1974年
陕西省咸阳造纸厂供销科干事
1974--1977年
陕西省咸阳造纸厂子弟中学教师
1977--1979年
共青团陕西省咸阳造纸厂委员会副书记、书记
1979--1982年
陕西省咸阳造纸厂党办、厂办主任
1982--1984年
陕西省委党校中青班学员、咸阳造纸厂厂长
1984--1987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书记
1987--1988年
陕西省咸阳市委常委、经济工作部部长
1988--1992年
陕西省商洛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2--1995年
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1995--1999年
陕西省榆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其间:1997--1998年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9--2000年
陕西省榆林地委、榆林市委书记
(1997--2000年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2001年
陕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2001--200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中央纪委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届委员、常委、副书记,第九届委员、常委。
王
信,男,广西武警总队政委,武警少将。
王跃飞,男,1959年7月生,汉族,河南嵩县人,198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研究生院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
曾任广西壮旅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副厅长;广西壮旅自治区机械工业局副局长;柳州市副市长;柳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2002.10-2002.11桂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02.11-2006.2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2006.2-2006.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2006.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秘书长。
车荣福,男,汉族,1951年12月生,江西丰城人,197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8月参加工作,昆明工学院采选系采矿专修科毕业,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
1970--1974年
广西八一锰矿冶炼厂工人、副段长、革委会副主任
1974--1979年
广西八一锰矿革委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兼八一锰矿冶炼厂厂长、党委书记
1979--1983年
广西八一锰矿冶炼厂厂长、党委书记(其间:1981--1983年在昆明工学院采选系采矿专修科学习)
1983--1985年
广西八一锰矿办公室主任、矿长助理
1985--1992年
广西八一锰矿副矿长、党委副书记兼第一副矿长、总经济师,党委书记兼第一副矿长、总经济师(其间:1985年参加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企业经理厂长国家统考培训班”学习;1988--1989年在北京经济函授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2--1993年
广西柳州地区经委主任兼工交工委书记
1993--1994年
广西柳州地委组织部部长
1994--1995年
广西柳州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1995--1996年
广西柳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兼地委组织部部长(其间:1995--1996年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1998年
广西柳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8--2003年
广西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九届委员、常委
文
明,男,汉族,1951年11月生,籍贯广西南宁,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百色地区行署副专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现任广西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文起洁,男,汉族,曾任南宁市公安局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2005年11月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正厅级);广西公安边防总队第一政委。
邓海华,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广西检察官协会副会长。
尹建国,男,汉族,生于1952年,河南开封人。1982年广西大学毕业,1988年获美国西密执安大学硕士学位,教授。曾任广西大学副校长,防城港市市长,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冯祖华,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党组书记、主任。
朱
军,男,汉族,1953年2月出生,广西博白人。大学学历。武汉科技大学毕业。2002年2月任中共防城港市委书记。2002年10月连任市委书记。现任中共防城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伍先华,曾任河池地委副书记,2001年7月兼南丹县委书记,自治区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工商联党组书记。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主任。
任燮康,男,汉族,江西丰城人,1955年12月生,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教授。
曾先后担任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助教、系副主任、经济管理研究生所副所长、讲师、教授、党总支委员等职务。1998年4月任广西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兼广西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2003年4月任中共梧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广西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全桂寿,男,汉族,1964年3月生,广西灵川人,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区青联主席;2006.9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书记。
刘正东,男,汉族,1958年9月出生,四川峨边人,1978年4月参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党校理论部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
1978年4月至1980年12月解放军部队战士;1980年12月至1981年9月四川峨边中学教师;1981年9月至1985年7月重庆师范大学政治系学习;1985年7月至1987年9月中共党校理论部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获硕士学位。1987年9月至1990年11月四川省委研究室干事、副主任干事;1990年11月至1991年8月四川省委研究室主任干事;1991年8月至1994年3月四川省委研究室副处长;1994年3月至1995年12月四川省委办公厅秘书(正处级);1995年12月至1997年9月全国政协秘书局秘书(正处级);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全国政协秘书局副局长;2000年6月至2002年7月全国政协研究室(新闻办公室)副主任;2002年7月至2004年2月全国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正局级);2004年2月至2006年1月全国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正局级),挂职中共百色市委副书记;2006年1月中共百色市委副书记、市长。
刘志勇,百色市市长,现任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良凯,男,汉族,1949年6月生,湖南澧县人,196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2月参加工作,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广西军区政治委员、党委书记。
1969--1973年
解放军53506部队战士
1973--1974年
解放军53506部队排长
1974--1975年
解放军53506部队政治处书记、53503部队政治部组织科干事
1975--1979年
解放军53500部队政治部宣传处干事
1979--1980年
解放军53500部队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党委秘书
1980--1983年
广州军区司令部办公室秘书科正营职秘书、第二秘书处副处长
1983--1985年
广州军区政治部办公室党委秘书处处长
1985--1990年
广州军区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85--1987年在华南师范大学政治理论专业学习)
1990--1992年
广州军区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兼第一秘书处处长
1992--1993年
广州军区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
1993--1998年
广州军区司令部直工部部长(其间:1993--1996年在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1999年
桂林陆军学院政治委员、党委书记(其间:1998--1999年在国防大学基本系联合战役指挥员班学习)
1999--2001年
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政治部主任、党委书记
2001--2004年
解放军驻澳门部队政治委员、党委书记
2004--2005年
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政治委员、党委书记
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广西军区政治委员、党委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九届委员、常委
刘奇葆,男,汉族,1953年1月生,安徽宿松人,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9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
现任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党组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
1968--1972年
安徽省宿松县洲头乡金坝村刘屋生产队指导员,金坝村党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
1972--1974年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
1974--1977年
安徽省委宣传部理论研究室工作
1977--1980年
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处秘书
1980--1982年
共青团安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1982--1983年
共青团安徽省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部长
1983--1985年
共青团安徽省委书记(其间:1984--1985年挂职任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5--1993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兼机关党委书记(其间:1991--1993年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
1993--1994年
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
1994--1997年
国务院副秘书长
1997--2000年
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0--200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
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党组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
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届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第九届委员、常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简历(二)
(2006-12-1702:35:49)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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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要简历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简历(二)
汤世保,男,汉族,1950年1月生,江西吉安人,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2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干训部干部专修科工业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专学历,经济师。
现任广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1969.02—1970.12广西阳朔县插队知青
1970.12—1973.01广西灵川钢铁厂炼钢车间工人
1973.01—1974.08广西灵川通用机械厂工会干事
1974.08—1977.10广西灵川通用机械厂一车间生产科调度员
1977.10—1980.12广西灵川通用机械厂生产科总调度
1980.12—1981.10广西灵川通用机械厂销售科副科长
1981.10—1982.07广西灵川通用机械厂金工车间主任
1982.07—1985.06广西灵川通用机械厂生产科科长
(其间:1983.09—1985.06在广西大学干训部干部专修科工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5.06—1990.10广西桂林地区矿山机械厂厂长
1990.10—1993.09广西桂林地区轻工局副局长
1993.09—1995.07广西桂林地区轻工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5.07—1997.04广西桂林地区行署秘书长
1997.04—1998.08广西桂林地委秘书长
1998.08—2000.07广西梧州市副市长
2000.07—2002.08广西钦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2.08—2003.05广西钦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3.05—2003.07广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3.07—
广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广西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阳国亮,男,汉族,1950年8月生于桂林市。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硕士生导师,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员。1987年获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桂林地委党校副校长、桂林地委宣传部部长、平乐县委书记、广西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广西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广西师范大学旅游研究所所长(兼)任桂林工学院党委书记。现任广西大学党委书记。
孙
瑜,男,壮族,1957年4月生,广西邕宁人,197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7月参加工作,华中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1974.07-1976.08广西北流县民安公社插队
1976.09-1986.08广西北流县委组织部干部(其间:1983.09-1986.07在广西壮族
自治区党委党校哲学专业学习)
1986.08-1987.06广西北流县委政研室副主任
1987.06-1991.09广西北流县清水口乡、塘岸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塘岸镇党委书记、镇长
1991.09-1993.09广西贵港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
1993.09-1995.02广西贵港市委书记
1995.02-1996.04广西百色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1996.04-1998.01广西百色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4.09-1997.06在华中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学
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6.09-1997.07在中央党校第13期中
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8.0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七届候补委员、第八届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九、十届人大代表
苏道俨,男,汉族,1951年11月出生,广西宾阳县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
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金融、财政、政府等多个部门工作过,历任南宁地区行署财贸办公室业务科副科长,地区行署三秘科长,地区三大检查办公室副主任,地区财政局副局长,行署副秘书长兼接待处长,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广西财政科研所所长。
1995年后任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2000年3月任监察专员。
现任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兼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
李
康,女,壮族,1957年5月生,广西扶绥人,198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0月参加工作,广西民族学院中文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文学学士,副教授。
现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自治区人事厅厅长。
主要工作简历:
197310—197512广西田阳县田州公社凤马大队插队
197512—197802广西百色地区招待所工人
197802—198201广西民族学院中文系学习
198201—199012广西民族学院团委干事、副书记、书记,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
199012—199301广西民族学院外语系党总支代书记、书记,副教授(其间:199209—199211在广西区党校学习)
199301—199512广西区党委高校工委宣传部副部长
199512—199601广西南宁市委宣传部部长
199601—199703广西南宁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9703—199806广西南宁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806—200007广西南宁市委副书记兼南宁市委党校校长、市行政学院院长(其间:199711—现在在东南大学研究生院现代经济与决策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007—200305中共钦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200305—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自治区人事厅厅长。
李达球,男,汉族,1953年10月生,广西昭平人,197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副研究员。
现任中共贺州市委书记。
主要工作简历
1971.10—1974.09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四和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枝柳铁路民兵连副指导员
1974.10—1975.10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革委会副主任
1975.10—1985.07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党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其间:1983.09—1985.07在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培训班政治专业学习)
1985.07—1985.10广西昭平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队队员
1985.10—1987.11广西昭平县文竹乡党委书记
1987.11—1990.10广西昭平县副县长
1990.10—1992.03广西昭平县委常委、副县长、代县长
1992.03—1993.09广西昭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3.09—1995.05广西贺县县委书记
1995.05—1996.04广西梧州地委委员、贺县县委书记
1996.04—1996.07广西梧州地委副书记
1996.07—1999.12广西河池地委副书记
(其间:1995.08—1997.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03—1999.07在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1999.12—2001.06广西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
(其间:1998.09—2000.06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1.06—2003.05广西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其间:2003.02-2003.04在国防大学国防动员进修班学习)
2003.05—
广西贺州市委书记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西自治区第六、七、八次党代会代表
广西自治区第八、九、十届人大代表
李金早,男,汉族,1958年1月生,湖北仙桃人,197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兼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1974--1976年湖北沔阳县红坛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公社话务员、通信员、公社党委办公室办事员、统计员
1976--1978年中南财经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专业学习
1978--1982年中南财经大学农业经济系教师
1982--1984年武汉大学经济系世界经济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4--1986年国家财政部财政研究所工作
1986--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8--1991年国家计委体改法规司主任科员(其间:1989--1990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马科里大学访问学者)
1991--1993年国家计委体改法规司经济体制处副处长、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
1993--1996年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经济体制改革处处长、综合处处长(其间:1994年英国伦敦大学皇后玛丽学院访问学者;1994--1996年挂任广西桂林市副市长)
1996--1997年广西桂林市副市长,兼桂林市高新开发区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七星区委书记
1997--1998年广西桂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书记,兼桂林市高新开发区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8--2001年广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书记
2002--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
2003--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兼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兼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九届委员、常委
杨才寿,男,汉族,1951年2月出生,原籍广西贵港市,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广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2001年10月调任中共河池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正厅级),主持行署工作。2002年10月当选为河池市第一届市长。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杨道喜,男,汉族,1954年2月生,广西钦州人,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8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助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
1974.08-1975.09广西钦州县西沟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民兵营长
1975.09-1978.08广西大学中文系理论写作专业学习
1978.08-1984.05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综合处干部
1984.05-1991.09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综合处副处长、处长
(1983.08-1984.07在中国人民大学计划统计系计划干部进修
班学习;1987.12-1989.01任自治区驻罗城县扶贫工作组组
长、挂任罗城县委副书记;1990.11-1991.09兼任自治区经济
信息中心副主任)
1991.09-1993.06广西梧州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3.06-1994.07广西梧州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地区财经领导小组组长
1994.07-1996.0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
1996.01-1996.0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副主任、党组书记
1996.03-1998.0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主任、党组书记,自治区科协副主席(兼)
1998.01-1998.04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助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主任、党组书
记,自治区科协副主席(兼)
1998.04-2000.06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助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党组书记,自治区科协副主席(兼)
(1997.09-1999.07在广西大学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班政
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0.06-2002.01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助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党组书记,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兼),自治区科协副主席(兼)
2002.01-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助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党组书记,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
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届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十届人大代表
连友农,1953年12月生,男,汉族,籍贯山西襄垣,198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研究员。
1969-1973南宁到隆安、宾阳插队;
1973-1976广西机械学校学习;
1976-1977广西机械学校任教;
1977-1980北京工业大学学习;
1980-1985广西机械学院任教;
1985-1998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研究室,经研中心工作(其中1991-1993经外语培训并通过赴澳大利亚昆士学大学留学);
1998-2002.10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2002.10-2003.12玉林市副市长;
2003.12-2004.02玉林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副市长;
2004.02-2005.05玉林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
2005.05-2006.08玉林市委副书记;
2006.08北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10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肖
化,男,土家族,1955年11月生,湖北长阳人,197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班教育系教学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副教授。
现任广西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
1973.09—1975.08广西钦州沙埠公社下南山大队插队
1975.08—1978.09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78.09—1985.03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系教师(其间:1978.09-1980.01在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系青年教师进修班学习;1984.09—1985.01在苏州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5.03—1986.04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系助教兼组织人事干事
1986.04—1989.10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系办公室副主任
1989.10—1993.03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系党总支部副书记、书记,副教授(其间:1990.09—1992.02在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系物理教学论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1993.03—1996.04广西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兼职改办主任
1996.04—1998.06广西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其间:1996.11—1997.0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学习,1995.09—1997.06在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班教育系教学论专业学习)
1998.06—2002.08广西南宁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08—2003.07广西南宁地委副书记
2003.07—2006.02广西崇左市委副书记
2006.02—
广西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
吴
恒,男,汉族,1956年12月生,湖北黄梅人,198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环境工程地质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教授。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1974.12-1978.10广西拔贡水力发电厂工人
1978.10-1982.01南京大学地质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
1982.01-1984.12南京大学地质系工程地质专业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
1984.12-1986.09桂林冶金地质学院水工系讲师、系副主任
1986.09-1989.08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环境工程地质专业学习,获理学博士学
位
1989.08-1992.12桂林冶金地质学院院长助理、纪委委员、副教授
1992.12-1995.02桂林工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教授
1995.02-1998.01广西大学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正厅级)、教授
1998.01-200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2001.05-200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广西红十字会党
组书记
200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广西红十字会会
长、党组书记
中共十五大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七、八届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十届人大代表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简历(三)
(2006-12-1702:40:38)
转载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简历(三)
余远辉,男,瑶族,广西恭城人,1964年1月生,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讲师。
曾先后担任共青团广西农学院农学系总支书记,共青团广西农学院委员会副书记、书记兼学生工作部副部长(享受正处级),广西农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广西钦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秘书长等职务。1998年9月任广西区人事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1年9月任共青团广西委员会书记。2006年1月任中共梧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第十四、十五届委员、广西自治区党委第八届委员、广西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广西自治区第九、十届人大代表。
沈北海,男,汉族,1954年8月生,安徽无为人,197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9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文学学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71--1972年
广西南宁市郊区插队知青、邕江防洪堤工作
1972--1978年
广西南宁市八中教师、团支部书记、校团委副书记、书记,保卫干事
1978--1982年
广西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学习
1982--198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秘书、办公室副主任
1985--1986年
广西北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其间:1985--1986年在南开大学全国对外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学
习)
1986--1988年
广西北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1988--1989年
广西北海市委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1989--1990年
广西北海市委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合浦县委副书记
1990--1991年
广西北海市委常委、秘书长兼合浦县委副书记
1991--1993年
广西北海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县政协主席
(其间:1992年在广东省顺德县挂职任县长)
1993--1996年
广西北海市委副书记
(其间:1993--1995年兼任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
1996--2000年
广西河池地委书记
(1995--199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经济系商业经济专
业学习;2000年在中央党校进修部学习)
2000--2003年
广西柳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其间:2006年在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一班<第40期>B班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九届委员、常委
张少康,男,汉族,1951年7月出生,广西贵港人。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3月参加工作。广西师范学院(现师范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
1972.03-1974.09广西贵县人民广播站编辑,1974.09-1977.03广西师范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1977.03-1978.03广西贵县县委宣传部新闻干事,1978.03-1980.07广西贵县县委政策研究室秘书,1980.07-1984.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干部,1984.08-1985.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保卫处副科、副县级干部,1985.05-1988.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处长,1988.07-1993.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广西人大》月刊副总编辑(其间1992.06-1992.12任自治区驻梧州地区社教工作团副团长,在蒙山县搞社教),1993.08-1998.06广西自壮族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其间:1994.08-1995.01在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1998.06-2002.02广西百色地委副书记(期间:2000.09-2001.01在中央党校西部地区培训班学习),2002.02-2002.11广西柳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2002.11-2002.12广西柳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撤销柳州地区设立地级来宾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2002年12月任来宾市委副书记、市长。
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张廷登,男,1953年2月生,壮族,籍贯广西平果,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普通班学历,现任北海市委副书记、合浦县委书记,2003年4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张秀隆,男,汉族,中共党员。1958年5月生,广西天峨县人。1988年毕业于广西民族学院函授部,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
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2月任河池地区组织部副科长、办公室主任;1988年毕业于广西民族学院函授部,1992年任河池地委副秘书长;1993年任河池地区巴马县委书记;1998年任南宁地委副书记;2000年9月任南宁地区行政公署专员。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任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在中共中央党校学习)。2006年1月至2006年2月任中共桂林市委副书记、桂林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2006年2月10日任中共桂林市委副书记、桂林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代市长。2006年2月19日当选为市长。
张明沛,男,汉族,1952年9月生,广西荔浦人,197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0月参加工作,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班近现代经济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经济师。现任中共广西钦州市委员会副书记。主要工作简历:
197010—197310在黄寨大队参加国防三线建设,任文书
197310—197702广西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学习
197702—197904广西荔浦县城关公社干事
197904—198302广西荔浦县广播站编辑、记者、县委宣传部见习记者
198302—198405广西荔浦县委宣传部干事
198405—198410广西荔浦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8410—198709广西荔浦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198709—199009广西平乐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009—199302广西平乐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302—199304广西平乐县委书记、县长
199304—199309广西平乐县委书记
199309—199607广西恭城县委书记(其间:9509—9601在中央党校学习)
199607—199703广西梧州地委组织部部长(其间:9605—9609在广西大学外语学院“广西领导干部赴美培训班”学习)
199703—199704广西梧州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199704—199809广西贺州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其间:9804—9809在美国肯塔基默尔黑德州立大学研修现代经济管理;9709—9909在广西师范大学近现代经济研究生班学习)
199809—200203广西钦州市委副书记
200203—
自治区农业厅党组书记
200304—
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陆
兵,男,壮族,1944年10月生,广西武鸣人,197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广西师范学院历史系历史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党组书记。
1964--1968年
广西师范学院历史系历史专业学习
1968--1970年
湖南江永县0547部队农场劳动锻炼
1970--1977年
广西隆安县委办公室、县革委会办公室秘书
1977--1980年
广西隆安县都结公社革委会主任、党委书记
1980--1984年
广西隆安县委副书记
1984--1985年
广西隆安县委书记
1985--1990年
广西南宁地委副书记(其间:1987--1988年在中央党校第9期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0--1992年
广西南宁地委书记兼边防工委书记
1992--199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委主任、党组书记,自治区党委农研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研中心主任
1993--1997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其间:1994年在中央党校民族理论研讨班学习;1997年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
1997--199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1998--200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其间:2000年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2--200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03--200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主席、党组书记
200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党组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五、六届委员,第七、八、九届委员、常委、副书记
陈
武,男,壮族,1954年11月生,广西崇左人,197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研究员。
1972.10—1975.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一粮库、西平桥大米厂工人
1975.10—1978.0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粮食局政工科干部(其间:1975.10—1976.09参加广西南宁市委农村工作队到南宁郊区抓三分之一)
1978.01—1982.01广西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
1982.01—1984.10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干部
1984.10—1983.11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综合处主任科员(其间:1985.09—1986.07在四川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进修学习)
1986.11—1992.0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副处长(其间:1989.09—1990.09在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德语专业学习;1990.09—1991.12在联邦德国进修宏观经济管理)
1992.04—1993.06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处长
1993.06—1994.07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行署专员助理
1994.07—1995.0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5.05—1998.0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1998.04—2000.0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1996.09—1998.07在广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班投资经济专业学习;1997.09—1998.07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0.04—200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党组成员(1997.09—2000.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2001.05—2001.0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1.06—2002.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兼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办公室主任
2002.02—2003.0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兼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3.04—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陈向群,男,汉族,1962年11月生,河北丰润人,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吉林工业大学铸造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副研究员。
现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1979.10--1983.07吉林工业大学机械系铸造专业学习
1983.07--1987.02国家机械工业部基础件局质量工艺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其间:1983.08--1984.08在山西榆次液压厂铸造车间实习;1985.04--1987.02抽调到机械部深圳经济技术贸易中心基础件商品部工作,负责基础件商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
1987.02--1987.08国家机械工业部通用零部件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
1987.08--1988.06国家劳动人事部劳力局企业处副主任科员
1988.06--1991.04国家人事部职位职称司主任科员
1991.04--1992.11国家人事部职位职称司职位分类处副处长
1992.11--1995.01北海市体改委副主任(正处级)
1995.01--1997.02北海市体改委主任、党组书记
1997.02--1998.06北海市银海区委书记
1998.06--1999.09玉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9.09--2000.09柳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0.09--2002.12柳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
2002.12--2003.02柳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代市长
2003.02--柳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其间:2004.02--2005.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陈利丹,男,汉族,1954年5月生,湖南衡阳人,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研究员、统计师。
现任中共贺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主要工作简历
1973.10—1975.0广西南丹县罗富公社插队知青,任生产队政治指导员、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团总支书记
1975.08—1975.12广西南丹县委组织部干事
1975.12—1980.06广西南丹县团委干事、副书记、书记
1980.06—1986.07广西南丹县小场公社管委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小场乡副乡长、党委副书记
(其间:1980.09—1982.07在北京语言逻辑函授大学学习;
1983.10—1986.06在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理论班哲学专业学习)
1986.07—1987.12广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主任科员
1987.12—1988.02广西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秘书
1988.02—1992.08广西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2.08—1994.01广西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1994.01—1994.03广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人
1994.03—1996.08广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副厅局级)、自治区统计局党组成员
1996.08—1998.06广西钦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其间:1996.09—1998.06在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部民族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8.06—2000.07广西防城港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
2000.07—2003.01广西梧州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
2003.01—2003.02广西贺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3.02—
广西贺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其间:2001.09—2004.07在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西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代表
广西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陈际瓦,女,汉族,1954年6月生,四川广安人,197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4月参加工作,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法学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副研究员。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71--1979年
云南省景洪县东风农场工人、宣传报导员、青年干事、团委副书记兼青年科科长
1979--1984年
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党校资料员、教员(其间:1979--1980年重庆市委党校理论班学习;1981--1983年四川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84--1985年
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
1985--1988年
四川省重庆市妇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88--1997年
四川省重庆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其间:1995--1997年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1997--1998年
重庆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兼市政府副秘书长
1998--2000年
重庆市渝中区委书记(1999年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法学专业本科毕业)
2000--2003年
重庆市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中共重庆市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九届委员、常委
陈秋华,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湖南娄底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博士研究生。
1984.07—1988.07湖南财经学院计划统计系统计专业学习
1988.07—1991.07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1.07—1995.06广西自治区财政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5.06—1998.09广西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
1998.09—2000.07广西自治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主任兼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
2000.07—2000.08广西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2000.08—2001.08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其间:2000.08—2001.03兼任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2001.08—2003.04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9.09—2002.07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3.04—2006.01广西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
(其间:2005.10—2006.01在中央党校第45期地厅级进修班B班学习)
2006.01-2006.02防城港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02防城港市市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委员。
邵力平,男,1954年1月生,大专文化程序。1975年参加工作,历任武汉铁路分局政研室副主任、宣传部长、分局副分局长、武汉铁路分局分局长。现任柳州铁路局局长。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简历(四)
(2006-12-1702:44:10)转载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简历(四)
林国强,男,汉族,1948年10月生,山东烟台人,197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月参加工作,1982年1月广西大学机械工程系铸造工艺及设备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
现任广西自治区党委委员,南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1969.01—1970.06广西柳州市郊区插队知青
1970.06—1972.12广西柳州第二空压机总厂铸工车间工人
1972.12—1978.01广西柳州第二空压机总厂团委专职团干、宣教科宣传干事
1978.01—1982.01广西大学机械工程系铸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1—1984.04广西柳州第二空压机总厂铸造车间技术干部、副主任
1984.04—1989.11广西柳州第二空压机总厂副厂长、工程师
1989.11—1991.02广西柳州气体压缩机企业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柳州第二空压机总厂厂长、党委委员
1991.02—1993.02广西柳州南方压缩机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柳州空压机总厂厂长、党委委员
1993.02—1995.05广西柳州联合压缩机制造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柳州空压机总厂厂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高级工程师
1995.05—1995.08广西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5.08—1995.10广西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南宁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5.10—1996.03南宁市委常委、副市长,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
1996.03—1996.09南宁市委常委、副市长,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兼)
1996.09—1998.01南宁市委常委、副市长,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兼),南宁市体改委主任(兼)
1998.01—1999.03南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兼),市体改委主任(兼)
1999.03—
南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西自治区党委第八届委员
广西自治区第九、十届人大代表
南宁市第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
南宁市第十、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
林秋慧,女,汉族,1956年5月出生。广西芩溪市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1973年10月在钦州地区久隆青草大队插队、历任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大队团支书、农科所技术员
1985年2月任共青团钦州地委书记,经自学考试取得法律大专文凭
1990年12月任钦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法律本科毕业
1998年10月任百色地区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研究生毕业
2002年10月任百色市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三级高级法官
2003年9月至今,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罗建平,男,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1955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1971年入伍,197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初中毕业就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1971-1977年在部队八行战士、文书、营部代书记员。1977年复员在农四师七十团任连队文书。1978年考入伊犁州农样园林班,1981年毕业,分配到农四师农科所任园林技术员。1982年调到师机关任团委干事、宣传处干事;1985年任七十三团政委,1988年调师中级人民法院任代院长、院长。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常务副书记。
罗殿龙,男,壮族,1952年5月生,广西贵港人,197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月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学士,经济师。
现任广西崇左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70.07—1972.08广西宜州市庆远镇文昌生产队会计员
1972.08—1974.07广西河池地区师范学校数理专业学习任班长
1974.07—1975.05广西宜山县二中教师
1975.05—1978.10广西河池地区教育局干事
1978.10—1982.07广西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任班长
1982.07—1985.03广西河池地委宣传部理论科干事、副科长(副县级)
1985.03—1991.01广西河池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1991.01—1995.02广西东兰县委书记、兼人武部党委书记
1995.02—1996.04广西河池地委副书记(其间:1995.05—1995.11挂职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调研室政治组副组长<副局级>)
1996.04—1998.04广西贵港市委副书记(1995.07—1997.08在中山大学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课程班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学习)
1998.04—2001.0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副书记(其间:2000.03—2001.01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1.03—2003.07广西南宁地委书记(2000.03—2003.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3.07—
广西崇左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5.09在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第一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中共十六大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届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罗黎明,男,壮族,中共党员,生于1956年,广西来宾市人,1979年毕业于广西民族学院政治系,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兼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曾任广西三江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三江县古宜镇党委书记,柳州地区行署副专员、贺州地区行署专员、地委副书记等职。自治区九届人大代表。
金湘军,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湖南江华人。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副厅长,1998年5月到劳动保障部挂职锻炼、任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玉林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3年5月任政府代理市长。2003年8月当选为玉林市市长。
莫永清,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广西合浦人。2001年10月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局局长,2002年2月任桂林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代市长,2002年2月25日在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上被补选为市长。2002年10月任桂林市委书记。
高
枫,男,满族,辽宁新民人,中共党员,教授、博导。1956年2月出生,1973年11月参加工作,1978年8月广西医学院医疗系毕业后在广西医学院附属医院外科工作,1990年4月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历任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肛肠外科主任、副教授,广西医科大学副校长、第一附属医院院长、教授,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2000年4月起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满族)
高
雄,男,汉族,1955年3月生,山东荣城人,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3月参加工作,1977年7月广西师范学院物理系物理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讲师。曾任共青团南宁市委副书记、南宁市新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桂林市委副书记(兼桂林市委党校校长、桂林市行政学院院长)、百色地委副书记、百色地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广西区党委第八届委员,玉林市委书记。
郭声琨,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江西兴国人,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8月参加工作,江西冶金学院矿业系选矿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工学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1973--1977年
江西省兴国县插队知青
1977--1979年
江西冶金学院矿业系选矿专业学习
1979--1985年
冶金部画眉坳钨矿机选车间技术员、工段长、党支部书记,生产副主任、行政副主任、主任
1985--1990年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画眉坳钨矿矿长
1990--1992年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画眉坳钨矿矿长兼贵溪银矿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党委书记
1992--1993年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贵溪银矿矿长、党委书记
1993--1997年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南昌公司经理、党组书记(其间:1994--1996年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课程在职学习,获硕士学位;1995--1996年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1998年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1998--1999年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党组成员
1999--2000年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2001年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中国铝业公司筹备组组长
2001--2004年
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副书记(2003年在北京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班在职学习)
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九届委员、常委、副书记
唐成良,男,汉族,1951年12月生,湖南邵阳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969.02-1970.08广西兴安县高尚公社尚义大队插队
1970.08-1973.02广西兴安氮肥厂工人、班长
1973.02-1981.04广西兴安氮肥厂车间副主任、主任、副厂长
1981.04-1984.07兴安县农药厂厂长
1984.07-1990.06灵川县副县长(其间:1984.09-1986.07广西大学哲学系政治理论专业学习,1987.03-1987.09挂职广东新会县县长助理)
1990.06-1992.12灵川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2.12-1998.07灵川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8.07-2000.07钦州市副市长(其间:1996.09-1999.01广西区党校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99.05-1999.11挂任国家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
2000.07-2004.06北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01.11兼任北海市企业工委书记;2002.04兼任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调管理委员会主任)
2004.06-2004.10北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4.10-2006.8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8贵港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容小宁,男,汉族,原任南宁市副市长,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厅长。
黄方方,男,壮族,1958年10月生,籍贯广西天等县。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2月参加工作,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矿产系矿床学专业毕业,获理学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1978年1月-1982年2月,成都地质学院找矿系地质力学专业学习。
1982年2月-1985年8月,任成都地质学院地质系教师。
1985年8月-1989年8月,成都地质学院地质系构造地质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
1989年8月-1992年7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矿产系矿床学专业学习,获理学博士学位。
1992年7月-1993年5月,广西地质研究所工作。
1993年5月-1994年4月,任广西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助理研究员、高级工程师。
1994年4月-1994年8月,任广西地矿局副总工程师兼外事外经处处长。
1994年8月-1996年7月,任广西地矿局副总工程师兼广西地质研究所所长。
1996年7月-1997年11月,任广西地矿局局长助理、广西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7年11月-1998年4月,任广西地矿局副局长、广西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1998年4月-1998年12月,任广西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8年12月-2002年2月,任广西梧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年2月-2003年4月,任广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4月起,任广西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组书记。
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代表
黄华宽,男,1951年10月生,壮族,籍贯广西钦州,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原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黄道伟,男,汉族,1957年10月生,广西博白人,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培训班政治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78--1982年
广西民族学院政治系政治专业学习
1982--1983年
广西博白县凤山公社党委宣传委员
1983--1984年
广西博白县亚山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4--1990年
广西博白县委常委、副书记、副县长
(其间:1985--1988年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培训班政治理论专业学习)
1990--1991年
广西玉林地区乡镇企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1991--1993年
广西博白县委书记,玉林地委书记助理
1993--1996年
广西梧州地委副书记
1996--1997年
广西梧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7--1998年
广西贺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8--2002年
广西贺州地委书记
2002--2003年
广西贺州市委书记
2003--2006年
广西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届委员,第九届委员、常委
梁
斌,男,1953年8月生,汉族,籍贯河北密云,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普通班学历。原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现任自治区环保局局长。
梁春禄,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197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物理系研究生班在职研究生学历。
先后任广西钦州地区乡党委书记,钦州市财委主任,粮食局局长;广西灵山县委书记;广西百色地区行署副专员、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2002年10月任百色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2004年6月至今任中共百色市委书记。
梁胜利,男,壮族,1953年8月出生,广西田阳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毕业。1974年11月参加工作,197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
曾任广西贵港市长、2001年10月调任中共河池地委副书记(正厅级),主持地委工作;2002年10月当选为中共河池第一届市委书记。现任河池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
彭祖意,男,瑶族,1948年12月生,广西恭城人,197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
现任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
1971--1973年
广西民族学院政治系政治专业学习
1973--1975年
广西恭城县栗木中学教师、校革委会副主任
1975--1976年
广西恭城县和平中学副校长
1976--1982年
广西恭城县教育局副局长
1982--1983年
广西恭城县委宣传部干事
1983--1984年
广西恭城县嘉会公社党委书记
1984--1985年
广西资源、龙胜各族自治县委副书记
1985--1991年
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委书记
(其间:1986--1987年在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学习)
1991--1992年
广西百色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1992--1995年
广西百色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其间:1993--1994年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5--199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1993--1996年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1997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1997--1998年
广西梧州、贺州地委书记
1998--2000年
广西柳州地委书记
2000--2001年
广西柳州地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柳州地区工委主任(兼)
2001--200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柳州地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柳州地区工委主任
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间:2004年在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A班学习)
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九届委员、常委
蒋明红,男,汉族,1957年9月出生,原籍广西全州县,198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任中共河池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蒋济雄,男,汉族,1952年2月生,广西全州人,197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2月参加工作,广西区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区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共柳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1970.07--1970.11全州县庙头粮所助征员
1970.11--1972.02黔桂枝柳铁路文书、团支书
1972.02--1972.08全州县庙头公社新铺里大队民办教师
1972.08--1975.08中山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75.08--1979.11全州县委党校理论教员
(其间:1975.08--1977.03任全州县沿口水利指挥部秘书;1977.03--1977.12任全州县永岁公社双桥大队工作队队员;1978.01--1978.10借调到全州县委宣传部工作)
1979.11--1981.03全州县庙头公社党委秘书
1981.03--1981.11全州县庙头公社党委宣传委员
1981.11--1982.06全州县庙头公社党委副书记
1982.06--1984.05全州县大西江公社党委书记
1984.05--1984.07全州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1984.07--1985.12全州县委副书记、县长
1985.12--1990.02全州县委书记、县长
(其间:1986.09--1987.02在广西区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0.02--1991.09桂林地委委员、秘书长
1991.09--1992.09桂林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2.09--2000.04广西自治区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
(其间:1995.09--1996.02在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1996.09--1998.07在广西区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0.04--2001.04广西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1.04--2006.01广西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党组书记,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6.01--2006.02柳州市委书记
2006.02--柳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蒋培兰,女,广西桂林市人,汉族,1951年11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主席、党组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广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儿童少年基金会会长、广西妇女理论研究会会长、全国妇联第九届执行委员会常委。
1970年10月参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桂林风动工具厂电工、宣传干事,厂团委副书记、书记,机加工车间党支部书记,政工科副科长、科长;桂林市妇女联合会主任、党组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副主席、党组成员。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简历(五)
覃瑞祥,男,汉族,1952年7月生,广西北流人,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6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现任广西来宾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72.06-1973.01广西北流县隆盛公社革委会宣传干事
1973.01-1984.07共青团广西玉林地区委员会干事、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其间:1974.09-1977.07在中山大学中文系文学专业学习)
1984.07-1987.08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玉林地区办事处
副主任,玉林地委整党办秘书组组长
1987.08-1990.02广西博白县委副书记
1990.02-1991.08广西北流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
1991.08-1993.10广西北流县委书记
1993.10-1996.02广西桂林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6.02-1998.09广西桂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其间:
1996.09-1997.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8.09-1998.12广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委农村工作委
员会书记(正厅级)(其间:1996.09-1999.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12-2002.02广西柳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02.02-2002.11广西柳州地委书记、柳州地区人大工委主任
2002.11-2002.12广西柳州地委书记、柳州地区人大工委主任、撤销柳州地区设立地级来宾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002.12-广西来宾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自治区第八届党委委员
温卡华,男,壮族,1955年10月生,广西陆川人,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北海市委书记。
1972--1975年
广西陆川县插队知青
1975--1980年
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房建段工人
1980--1984年
南宁师范学院政治教育系政治专业学习
1984--1985年
南宁师范学院助教、整党办公室秘书
1985--1987年
共青团南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广西师范学院委员会书记
1987--1992年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委、学校部部长、组织部部长
1992--1993年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1993--1994年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自治区政协妇女青年委员会副主任
1994--1997年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书记,自治区政协妇女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其间:1994--1996年在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所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7--1998年
共青团中央派赴美国休斯顿大学亚美研究中心学习
1998--2000年
广西梧州市委副书记(正厅级)(1996-1999年在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0--2003年
广西北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200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北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5--2006年在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一班<第38期>B班学习)
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北海市委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七届委员,第八、九届委员、常委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委员会委员
赖德荣,男,1957年7月生,汉族,广西北海人,197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10月广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班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中学毕业后到农村插队,先后担任过广西上思县百包公社团委书记,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公社党委副书记、财办主任;
1978.10-1982.8就读于广西民族学院政治系;
1982.8-1994广西区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干事;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委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政干部处副处长、处长;
1994-1996.6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先后挂任上林县委副书记;百色地委副书记);
1996.6-1997.3梧州地委副书记兼地委党校校长;
1997.3-2002.10贺州地委副书记兼地委党校校长;
2002.10-2003.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
2003.4-2004.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4.3-2005.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5.7-2005.9贵港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5.9-2006.8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06.8贵港市委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委员。
蓝天立,男,1962年10月生,壮族,籍贯广西宜州,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原任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现任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
蒙平友,男,汉族,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
穆
虹,男,汉族,1956年12月生,辽宁大连人,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金融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师。
1976.03—1978.10北京市延庆县大柏老公社插队知青
1978.10—1982.07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金融专业学习
1982.07—1988.05国家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局干部
1988.05—1994.06国家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司综合处副处长(其间:1992.03—1992.07在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国家计委班学习)
1994.06—1996.10国家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司综合处处长(其间:1996.01—1996.03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学习)
1993.10—1997.05国家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司技改处处长
1997.05—1998.06国家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
1998.06—2001.07国家计委投资司副司长
2001.07—2003.04国家计委国外资金利用司司长
2003.04—2004.11国家发展和技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司长
2004.11—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党组成员,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篇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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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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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0.02.03?
【字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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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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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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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20年2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宗教工作,完善宗教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宗教事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包括由信教公民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广西教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社会组织。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七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民主管理、教务管理、教职人员管理、对外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自治区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九条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和宗教培训
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其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宗教团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其向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在批准的时间、规模、对象及范围内进行。
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开展学习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不得与境外宗教组织或者宗教教职人员合作举办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教育培训。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聘请境外有关人士讲学、讲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本自治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
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人员中,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与本宗教教义教规相符的宗教活动;
(二)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
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告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需要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移民搬迁、旧城改造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和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和在临时活动地点进行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二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本宗教团体确定的职责和教务活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三十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有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依法按照宗教教义教规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信教公民也可以在经批准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森林等开展放生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
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报自治区或者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传播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四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告知有关事项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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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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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6.12.22?
【字
号】桂政办发[200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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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6.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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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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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帮助我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
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
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自治区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的要求,学生所在中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各级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
复。
第六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七条
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
第八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各市、县(市、区)考生所在的中学负责。各校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区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市、县(市、区)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市、县(市、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也必须把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下达到辖区内各县(市、区)。
(二)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
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
(三)各地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各地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地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自治区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
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展开等形成专题报表上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2017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名单完整版最新共青团中央发布了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和2017年“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的决定。“优秀共青团员”是一种荣誉称号,通常授予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能起到带头作用的共青团员。那么知道2017年5月3日公布的2016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员有哪些获奖呢?今天,店铺为大家推荐2017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名单完整版,欢迎欣赏最新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年度获奖名单。
2017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名单2016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员”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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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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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自动化全英文教学专业06911401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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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名单2016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员”获奖名单
孙祖莉(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团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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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婉玉(女)中国南方电网广西崇左供电局变电管理所继电保护班初级作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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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律专业2015级研究生
赵小群(女)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金融系金融与证券专业2014级学生
谢红燕(女)重庆两江新区白马小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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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石室中学高2018届13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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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名单2016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员”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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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401班学生
刘怡然(女)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外国语学校高三(5)班学生
黄一钊(壮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山中学高三(7)班学生
陶嘉毅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办公室办事员
陈剑皓
广东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
冯钦将
广东省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群和城东汽车修配厂技工
张树东(女)中国南方电网广东江门供电局变电管理二所继保自动化三班班员
梁博文(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一中学高二(2)班学生
吴道杰
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委西部计划志愿者
吴
杰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专业2015级研究生
2017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名单2016年度“全国优秀共青团员”获奖名单
杨舒晗(女,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第一中学2014级18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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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女)湖北省仙桃市规划局勘测设计院测绘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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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夫扬
湖南省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副科长
张纪红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郴州市支队桂东县中队中队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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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桃江县第一中学516班学生
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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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女)湖南省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康复科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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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第一中学高一(2)班学生
陈姿霖(女)广东省肇庆市第六中学高三(6)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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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先进制造产业系工业设计专业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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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蕙章(女)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高三(8)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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