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13篇)
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13篇)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论析公民社会、公民文化与善治 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公民文化;政府;善治 论文摘要:善治,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物的理想模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1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论析公民社会、公民文化与善治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公民文化;政府;善治
论文摘要:善治,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物的理想模式,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社会的最佳配合,更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不会有善治。而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是国家与社会保持良性关系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实现善治的关键所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崛起,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使中国的治理模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其重要变化之一是推动善治在中国的发展。善治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更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我们甚至可以说,善治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化。本文试图借助公民社会理论,探讨公民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及其对善治的影响。
一善治
所谓善治(goodgovernance),是指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建立政府公共组织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其本质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2)透明性(3)责任性(4)法治(5)回应性(6)有效性(7)参与。善治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的理想政治模式,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市场政府和分权政府是善治的主要条件,这些要件构成了善治的制度平台。善治必须建立在国家和市场的基础上,是对国家和市场的补充。善治不是政府利用权威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控制的过程,而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善治要求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之间以及
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认同。善治要求各种政治信息公开、透明,以便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和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善治还要求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没有善治。总之,善治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对社会权利的尊重,有利于社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达到社会发展的目的;善治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公民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参与意识的提高;善治的形成既可以避免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某些“政府失效”现象,也可以避免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存在的某些“市场失灵”现象。
二善治是政府与社会的最佳配合
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分析范畴,它遵循的是自由交往和平等讨论,以达成相互理解和协调行动为目的,以实现物质利益和公民权利的、相对于国家的非政治领域,其构成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组成。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独立于政府。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
公民社会的价值或原则主要表现在,保护公民权力。公民社会是独立的个人的联合体,它为个人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提供了空间。国家的存在也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社会里的公民都享有政治国家无权侵犯和剥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有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的参与权。公民社会的预期目标是民主社会,通过各民间组织和志愿性社团,可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运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争取公众知情权。参与其中的公民应相互尊重,平等对话,通过参政议政改革现成的民主制度和程序。公民社会发展壮大后,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它们或是独自承担起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是与政府机构一道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会管理职能。
国家的根本职能在于防御和组织,其中组织又是根本的,而社会
则是国家组织的对象。国家通过非强制的规范体系(道德)和强制的规范体系(法律)来组织生产和交往,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料和秩序保证。国家的整合功能和批判功能应是统一的,整合的目的旨在使社会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以实现效率和自由的最大化;批判的目的旨在更加完善和发展社会规范体系,以便为生产和交往提供更大的可能性空间。
基于以上认识,和谐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模式应该是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的互动与合作组合。有能力的国家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过程中意味着国家的必要权威不能降低、国家应负的公共责任无可推卸,这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动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和合作是指关系的双方转变各自的偏好去接近对方的偏好,相互赋权(mutualempowerment)建立伙伴关系。通过相互赋权国家可以有效地集聚政策资源、开发社会资本,公民社会可以使各项权利得到发展并最终获得确认。相互赋权宣告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构:光有政府即便是服务型政府也是不够的,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参与不可或缺。相互赋权在国家一方意味着政府和政策的合法性并非一次获得就一劳永逸,需要公民持续的同意;相互赋权在公民社会一方意味着社会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不能简单兑换,需要国家持续的认证。相互赋权需要在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的相互交往和理性论辩机制。善治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它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形成相互协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中克服了国家干预的失效和公民社会的不自足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国家必然是社会成员获取自由与平等、公正与幸福、安全与秩序保障而成立的共同体,它建立在人民群众自由自主活动的社会基础上,是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获得必要公共生活的基本领域。这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前提。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要求并贯彻自由创造、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自我负责精神,因而人们必须以权利本位、自主自立和自我发展的价值取向,去面对
公民社会生活,以民主,法治和公共精神,去面对国家共同体生活。在这里,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组织者。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用来造福于人民。这就要求以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最低限度的干预,以及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最大限度的保障为最优原则,并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协商民主机制。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形成了相互协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善治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这就提倡再度复兴的、更为积极的、更多参与的公民性。公民性,一方面指在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性被视为一种合法身份。另一方面,公民性涉及的是公民个体影响政治系统的能力,它意味着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
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增进公民社会及公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扯,所以,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主导模式实际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基础之上,即: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保证公民能够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选择,政府的作用就是确保公民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这种观点与善治的理念是一致的。同时,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会更为积极的参与治理,公民会超越自身利益去关注更大的公共利益,进而会采取一种更加广阔且更具长期性的视野,去了解公共事务、有归属感、关心整体并与社会达成一种道德契约,这种公共精神是善治的“粘合剂”,它包含着爱也包含着责任。“公民性概念常常会包括:关心共同利益,社区整体的利益,一个人所拥有的尊重他人权利的意愿,对不同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社会信仰的容忍,承认社区的决策重于一个人的私人偏好,以及承认一个人有责任保护公众和为公众服务。”
公民社会的目标,是培养共同的价值观和一种关于公共利益的集体意识,如维持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维护管理过程、以及促进民主
和防御外敌等,同时,政府也应该努力培养和开发人们的这种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能力依赖于信任。信任和为了公共利益而行动,这两者是相互强化的—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行动时,公民的信任度也会随之增强。反之,当公民的信任度增强时,公民也可以体验到他们认识共同利益和根据共同利益行事的能力在增强。政府对于帮助公民明确地表达公共利益具有一种极为重要的作用,反过来,公民利益也应该指导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政府必须努力保证公民在治理的每一个阶段获得发言权。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政府政策关注的焦点是公共利益。
追求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决策将会以某种方式制定出所有公民都会同意的政策。公共利益最好被视为公民社会对话和参与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既可以使人们了解政策定的情况,又可以培育公民意识。因为在民主参与过程中,公民不仅仅只是考虑到自己狭隘的利益,而是考虑到更广泛的共同利益,并且有助于人们认识治理过程的复杂性。在一个民主政体中,位于公民性核心的正是这种超越狭隘利益并且认识到共同利益的能力。政府及行政官员负有一种帮助教育公民的责任。政府要创造使公民能够相互学习、相互对话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机会及环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界定为信息、协商和积极参与三个层次。信息,包括政府传播信息的“积极”办法,又包括公民获取信息的“被动”渠道;协商,指政府指定问题并且对过程进行管理,而与此同时,公民则应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积极的参与,指公民积极地从事对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制定内容的界定。它承认公民在议程的建立、政策选择的拟订以及政策对话的形成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尽管最终决策或政策阐述的职责归于政府。
通过公民教育,培养公民意识,能够激发公民自豪感和公民责任感。随着民主参与和与政府良好合作的深人,公民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将会在许多层次上发展成为更为强烈的参与愿望。但是,无论是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还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都必须是开放的并且是可以接近的,否则公民将无法参与也不愿意参与;政府在设计项目和
提供服务方面必须是具有回应性的,否则公民将无法参与也不愿意参与;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满足公民的需要,否则公民也不愿意参与。这样做的最佳途径是在实现公共利益中为参与和合作创造机会。于是其目标就是要确保政府是开放的和可以接近的,确保政府具有回应性,以及确保政府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公民服务以及在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为公民权的行使创造机会。
作为公民的我们,应该认识到,使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需要我们与政府的良好合作,需要我们的积极参与。我们的政府是属于我们的并且是我们的责任。尽管我们能够并且应该对政府具有较高期望,但是,政府要有效地运转,达至善治,则需要积极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是国家与社会保持良性关系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实现善治的关键所在。
四善治是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
“善治”理论不仅意味着治理主体和治理范围的扩大、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多元化,它也表明一种价值取向上的变化或者说治理理念上的变化。作为一种扩展性概念,“善治”理论还蕴涵着独特的民主理念、为当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更宽泛的空间和更理想的前景。如今,“善治”既作为一种民主的政治与社会制度成为社会理想,也被视为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而备受关注。
善治本身是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善治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这种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力。……这样,善治与民主便有机地结合起来。”善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在此意义上说,善治提供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现代化的民主化价值要求,即打破封建宗法社会秩序,粉碎僵化的政治结构和独断的权力结构,从臣民的政治文化走向公民的政治文化,从民本的政治文化走向民主的政治文化,从主’德、人治的政治文化走向以法为本、德法兼治的政治文化。
公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体,具有主体意识是公民进人政治过程的前提条件。善治强调公民社会的培育、要求强化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调动公民的政治积极性,提升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参政意识。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于民主制度的绩效来说,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普通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活动。”为此,从善治角度权衡,在推进传统政治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以实现人的现代化为核心任务,使个体成为充满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努力塑造独立自主、自由平等、个性凸现、具有公共人格的新型公民文化。
“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当治理把自身的价值取向和逻辑目标指向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塑造反对专权、强权,维护法律的至上地位,实现人人平等、人人依法办事的公民文化时,才能达到在推动我国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我超越、自我完善的变革目的。
篇二: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中国公民社会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作者:阿依姑力·木合白提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6期
【摘
要】政府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而做的权威性分配,它牵涉到公民社会的各方面利益,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国公民社会会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其运行过程。在当今更加注重民主的社会中,纵观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史,从它萌芽、成长及其自身的特质来看,它使其自身逐渐体现出自己在政府公共政策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键词】公民社会;政府公共政策
一、公民社会及政府公共政策
学术界认为,公民社会是指公民在国家或政府和营利性企业之外进行自愿结社和自由交往的社会公共领域,由各种非政府而且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和构成要素。
政府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
二、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途径
(一)人大政协。公民社会的兴起必然要求对原有政治体系进行相应调整以释放其发展的空间。人大政协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其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和特点使之成为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中介作用,通过人民政协的改革和完善,架起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和谐发展的桥梁。
(二)政府机关。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机关做出公共决策和实施过程越来越需要得到公民社会的支持。如果想让国家、政府日益昌盛,那么政府机关必须在做出公共决策时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愿,获知公民社会内心需要什么,从而制定出最优的公共政策。同时,公民社会也要积极配合并且支持政府机关实施公共政策,及时向政府提出政策的不足,已达到最终目的。
(三)公共舆论。公共舆论在政府公共政案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可以向公众宣传党和政府的公共政策,又可以及时反映公众对公共政策的心声,随时纠正政策中存在的偏差。既要防止负面的公共舆论对社会产生危害,又要保证积极的公共舆论发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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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裁决。司法裁决的过程中,很多都是严格按照司法制度和规定来裁决的,可是相对于严格的法律规定,公民社会的意见也需要得到相应的重视。司法裁决必须以国家的立法为先,不能与国家法律抵触,然而在裁决的过程中,公民社会的真切的生活现状和意愿也需要得到相应的显现。
三、我国公民社会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主要存在的障碍
主体障碍,即公民素质与能力的限制。我国公民整体素质较低,在公民社会表达意愿的时候可能会通过不够合理的方式去表达,这样反而无法正确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
观念障碍,即公民社会与政府的观念偏差。公民是更多的站在个人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并通过各种方式去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政府制定政策更多的站在广泛的公民利益立场上,而不是以实现某一个个体利益的角度制定政策。所以,随着角度和立场不同,公民社会与政府的观念出现偏差是无法避免的。
途径障碍,即公民社会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不畅。虽然,公民社会在参与政府公共政策时有文章提出的几点途径,但是其途径较少且单一,难以充分表达公民社会的诸多诉求。
法制障碍,即公民社会参与公共政策的法制不完善。虽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也迅速成长,但是公民社会的兴起的速度更加飞速,相对来说,政府公共政策的法制建设稍微滞后,我国需要加快制度的完善,以使公民社会参与政府公共政策时更加畅通也高效合理,随时做到有法可依。
四、加强公民社会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影响的对策
(一)培育公民社会参与政府政策制定的社会文化环境。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政治发展中特有的历史传统、现实条件以及时代要求,决定了扩大公民社会有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最根本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以及坚持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扩大公民社会有序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不能只照搬西方的模式,必须渐进的继承并发展的中国特色道路,培养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环境。
(二)创新公民社会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相关制度。面对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障碍,发展和完善我国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社会参与的制度化建设是保证公民社会有效参与的关键因素,对此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整合。
(三)拓展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沟通方式。为了公民社会提供足够与有效的信息,保障公民社会的知情权,建立公民社会获取信息制度是保证公民社会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先决条件。同时随着现代化科技的进步,沟通交流方式的增多,网络、媒体、通信等现代化传媒方式也应该恰当的整合到公众与政府的互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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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如何实现我国政府公共政策体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公民社会参与政府公共政策正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不应该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合作的形式。在两者的合作过程中实现还政于民,实现国家权利向社会的回归。在当今的政府公共政策中公民社会应当成为政策制定的主角,政府应当对公社会民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做出积极地回应,通过两者的互动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1).[2]刘伯高.政府公共舆论管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3]季卫东.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J].浙江学刊,2002(5).
作者简介:阿依姑力·木合白提(1985-),新疆大学研究生,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篇三: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浅谈地方治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地方治理运动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遍及欧美发达国家及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性现象,“它是在民族国家受到经济全球化冲击,社会形态和国家权力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政府组织为有效回应环境变化和危机挑战而选择的一条新型发展道路。”而我国在此时也正努力探寻着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行政体制改革、政治民主化改革、中央放权、地方分权化改革、农村村民自治改革等正轰轰烈烈进行着。
在未来的10-15年,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地方治理将日益成为一种主要的手段,今后将有可能走向一种地方管制的新时代。
在新时期,地方治理的重点是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及其功能,建立健全公民组织、公民社会,促进适度而且均衡的公民参与,完善与增强市场的机制和功能;重点发展完善政府、市场与公民之间的健康关系,达成三者间的良性互动;方法是政府善治、市场调节和公民参与结合起来,建立公平、公正、高效、合理合法的地方治理模式。为此,地方治理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地方政府与社会公民的关系
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除地方政府外的第三部门、私人组织等,强调多主体的合作对地方公共事务的治理。应该看到,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政府治理的目标也应该是有限的。构建适度而且均衡的公民参与制度是民主行政发展的总趋势,民主行政治理与公民参与公共行政是一致的,从目前的公民参与的实践考察中发现:具有民主治理的公民参与并没有因此而终结国家,或者终结政府,但是它却改变了国家和政府的行为以及治理的模式。在公共行政中公民至少扮演两个角色,一是公共管理的参与者,一是公共管理的对象。需要在这两个角色之间寻找一个满意的平衡,需要通过建立适度而且均衡的公民参与来实现。公民参与是建立在公民自愿基础之上的,适度而且均衡的公民参与表现主要是公民对公共利益达成适度的共识。为了锻炼公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国家和政府要积极设置和培育公民社会和非营利性组织、社区组织,强化公民的美德和公民意识,构建适度而且均衡的公民参与制。
我国地方政府的治理模式可采用政府主导一合作型模式,即在治理模式中保留政府主导的因素,增强双方的合作因素。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应重视与其他组织的广泛合作,重视治理目标的多元化和整合性,同时要加强中
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制度规范。
二、要处理好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
经济效率的问题应该更多地依靠市场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的治理应该更多地放在社会公平上面,创造一个较好的、公平的外部环境,以及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人居环境。地方政府首先仍以公共服务为基本目标,有利于解决公共性和公共利益问题。我国的政府管理是以有效增进与公平的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为目标的。地方政府服务的重点应该是公共安全和秩序,公共卫生和环境,义务教育和培训,公共福利和救济,公共设施和便利等公共利益。其次,地方政府以规制治理为重要手段,便于提高政府行为的质量和有效性。规制改革的目的是提升政府能力丰富管理手段。因此将规制理念融入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可以弥补竞争性市场缺陷,便于保护消费者和环境。公正和效率是政府必须面对的,我们要改变效率优先的传统思路,把社会公正确立为政府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因为效率本应该是市场要解决的,是市场经济的范畴。长时期来政府取代并履行了市场的职能,把效率作为政府的唯一目标,把规制作为一种制度来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效率的前提。
三、要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高效的、合理的分级管理制度
对于中央政策与地区治理之间的统一,应该尽量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作为统一的中央政策,如何能够在不同地区中获得贯彻执行,需要地方治理者的创造性的理解和执行。第二,地方治
理者在统一的政策背景下,根据本地实际更能创造出体现特色的发展模式,对中央的政策能够给予补充。第三,当中央政策和地方实际发生矛盾的时候,中央治理者和地方治理者能够坐在一起探讨、协调,找出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对抗、对立、摩擦,贻误发展的时机。因此,说它是达到某种默契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实际上是一种运行机制。所谓运行机制就是中央能够给予地方一定的发展,自主运用政策的空间。而地方能够更有创造性的创造出一些新经验,成为已有政策修订的基础,为弥补政策不完善创造发展道路。
新的历史时期地方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常常产生地方政府无法单独解决的跨区域的公共事务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应基于互利共赢的理念,开展跨区域的合作治理,尽量避免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及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现阶段地方治理的目标
目前,我国地方治理的目标选择主要表现为:逐步消除地方贫困、实现小康社会,保护环境、保持地方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的地方治理模式和完善地方文化教育建设及公民思想教育工作等。
逐步消除地方贫困、实现小康社会。消除贫困是中国人一直的愿望和期盼。因此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促进地方发展就成了地方治理的首要目标。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地方的贫困问题,其他目标也就很难实现,地方治理也将失去意义。所以消除地方贫
困、实现小康社会不仅是地方治理的目标,也是国家发展的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大投资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努力提升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为地方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国家应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和权益,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农民的收入,逐渐缩小贫富差距,真正做到藏富于民。
保护环境、保持地方可持续发展。在全球化背景下,地方治理的目的在于寻找平衡各种价值、促进地方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保持地方可持续发展是各国地方治理实践的重要目标,关系到地方治理行动的定位和导向。地方的可持续发展又是人类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构成部分,又是地方发展的决策实施主体,要求地方发展与国家目标保持一致,二者之间大方向是一致的,但实践中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地方的发展常常和自然资源浪费与自然环境破坏相关联。因此,保护环境、保持地方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治理目标要求地方发展既要重视经济的增长,又要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持续利用。地方治理需要在地方发展和国家整体目标之间寻找自己的道路,实现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的彻底改变
建立合理的地方治理模式。我国地方治理建设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是要求地方政府重新调整组织结构和政府职能,提供高效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同时应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权力与利益关系,目前国家正在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重塑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通过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的多样化等方面的努力,为建立合理地方治理模式打下基础。
完善地方文化教育建设及公民思想教育工作。文化教育事业的贫困和不平等是地方落后的主要原因,是真正制约地方发展的根源。文化教育被边缘化虽然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基础教育的投资与扶助,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文化教育事业的薄弱。对地方公民的思想素质提升,也不同程度的处于空缺的状态,缺少具体可行的群众思想教育活动。地方治理的最困难的目标正是地方的文化教育事业的建设。
地方治理既是一种体制的设计,但更重要的是一种行政理念。它更多地强调地方政府的作用,应该在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工的前提条件下,建立一种多元化、分散化、网络化和多样化的区域治理制度。而在如果某些政治体制方面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区域有效的治理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改革。
俄罗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
俄罗斯经济改革和经济关系的调整尚在进行当中,因而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俄财政部主管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的预算间关系司副司长拉夫罗夫等人(2001)认为,俄罗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不良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俄经济改革进程。他们指出,现行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体制不能促使地区(即联邦主体,包括共和国、边疆区、州、直辖市、自治专区、自治州,相当于中国的省级建制)和地方政府负责任地管理本级财政,也不利于贯彻实行能够激发经济活力、发展竞争和支持新建私营企业的经济政策。因此,正确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划分,仍是俄罗斯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发展现状
1991年苏联解体,独立后的俄罗斯进行了以税制改革和实行预算联邦制为核心的全面财政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解决集权与分权的最佳结合问题。这次改革和调整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1993年末至1994年初,俄罗斯开始了建立预算联邦制的改革。当时,为解决长期存在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不规范问题,俄对所有地区都确定统一的联邦税提成定额,并规定了更加客观和所谓透明的财政援助资金分配标准。这些办法对消除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政资金分配问题上的主观随意性,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次改革并没有始终如一地进行。1996-1998年,俄罗斯地区财政危机加剧,不仅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且各级财政之间和各地区之间在财政资金分配上的主观色彩也更加浓厚,地区和地方财政的债务急剧增加。为解决这些问题,俄罗斯政府于1998年7月30日制定并通过了《1999-2001年俄罗斯联邦预算间关系改革构想》。其要旨是改变联邦主体财政援助资金的分配办法,建立联邦主体新的财政援助机制。接着,1999年又通过了地区财政援助基金转移支付的新分配办法,到2001年,俄基本完成地区财政援助基金改革。同时规定,给予联邦主体的财政援助资金,其基本
部分的分配办法和分配程序由联邦决定。对于这次改革和新分配办法的实施,俄政府副总理赫里斯坚科(2000)给以充分肯定。
总的来看,经过10年的改革实践,俄罗斯中央与地方政府改变了财政体制和财政分配上的集权与分权模式,但财政分权化趋向有时表现得比较明显,有时则不明显甚至倒退。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从40%逐渐增加到56%,1999年又降至49%.2000年,这个比重继续下降,主要是由于出口关税的增加和税法的某些变化造成联邦收入增加。就财政收入的分权化程度而言,俄罗斯与中国以及德国、美国等国接近,超过巴西、印度和墨西哥。而俄在财政支出方面的分权化程度则低于其在财政收入方面的分权化程度,这是由于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中有一定数量财政援助资金的缘故。1999年,联邦财政转移支付占俄联邦主体联合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而中国和墨西哥等国财政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0%以上(拉夫罗夫,2001)。
总括起来,俄罗斯对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与调整,主要采取了两项重大措施:
(一)按各级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划分税种,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
在独立后的最初几年,俄罗斯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在税收方面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对税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做了重新划分。当时归联邦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利润税、特别税、自然人所得税、关税、印花税、道路税、遗产税等。归地方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企业财产税、木材费、自然资源税、环境污染税、个人财产税、土地税、广告税、运输税、教育税、企业注册费等。尽管从数量上看,归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并不少,但由于税收总额不大,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较低,一度引起地方政府的强烈不满,它们要求扩大对税收的支配权。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俄联邦中央政府划出一些税收给地方:将增值税收入的20-50%划给地方;从32%的利润税中划出22%
给地方,其中又将12%划归州财政,10%划归州以下的地方财政;自然人所得税全部归地方。但这种划分的有效期仅为5年。要求地方在5年期内建立自己的税收体制,这就意味着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征税。因此,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权限较前扩大。
虽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税收权限上做了很大让步,但地方政府越权截留中央税收的现象仍很严重。据有关资料,1993年有30多个联邦主体截留联邦税款,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将该地区90%的税款留为己用。究其原因,地方本位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作祟固然是重要因素,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也是事实。我们认为,根本的原因还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明确,相应的财权也不甚清楚,因而不仅造成各级政府税收管理上的模糊和混乱,而且也使地方政府由于税收权限模糊和税收管理混乱而有机可乘。其二,虽然当时赋予地方政府自行征税的权力,但在严重经济危机、生产大滑坡和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在地方课征新税并非易事。其三,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由于俄在税收政策上对民族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不够,造成这些地区私自截留联邦中央税款来平衡地方财政收支。针对上述问题,俄罗斯首先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然后采取税款留成的调节办法努力平衡地方预算。当时增值税的35%、利润税的66%、消费税的47%都留给了地方。
1994年以来,俄罗斯在税收体制上进入了对中央和地方关系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时期,主要方向是实行分税制。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职能及税收权限划分上取得了进展。一方面,规定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另一方面,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尤其是联邦主体的执法机关和代表机关有权规定纳入地方财政的那部分税收的税率,有权新增税种。地方政府在财政和税收领域独立性的加强,使俄罗斯财政收入再分配向着有利于地方财政的方向发展,地方预算在俄罗斯联合预算中的比重增加到51%.但1999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生效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首先,税法典规定要进一步强化联邦中央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强调税法典所列税种清单是详尽无遗和不可增补的。其次,大大收缩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规定除税法典规定的税种外,不允许各级地方政府自行新
增地区税或地方税。再次,取消13种地方税费,缩小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据俄罗斯政府计算,由于取消了这些税费,地方财政每年减少收入136亿卢布。近几年俄罗斯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结构见表1.
(二)按各级政府的职能及权限划分其支出权限和范围
在1998年以前,俄罗斯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权限总的还是缺乏明确划分的。这种情况无论是在联邦与联邦主体权力机构之间,还是在联邦主体与地方政府之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形式上,俄罗斯为地区和地方政府确定了财政支出权限和范围,并将对住宅公用事业和运输业的补贴支出,以及维护地区级道路的支出都固定给了地方。此外,地方政府与联邦中央政府之间对教育、卫生、社会政策和经济补贴等共同性支出的拨款责任也做了划分。但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把支出责任及义务划定给各级财政时,并不为其提供自主确定财政规模和财政拨款的实际权利。由此看来,俄地方财政大部分支出的规模和结构仍由联邦政府实行硬性调节。而且在20世纪90年代,根据相关的联邦法规,联邦政府通常将没有收入来源做保证的很大一部分支出责任及义务交由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因此,俄罗斯各级财政支出权限划分不明确不合理的基本问题尚未彻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甚至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表现得更加突出(拉夫罗夫,2001)。
已经生效的预算法典虽然对固定财政支出权限和责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距离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目标尚有一定差距。更准确些说,预算法典只是对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支出规定了限制措施。强调各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无权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通过关于财政支出增加或其他财政级次收入减少的决议,即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权限和责任只能限定在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自行加以变更。此外,虽然早在预算法典生效前的1999年,俄财政部就对规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义务和权限的有关法规进行了清理,并提出划定联邦财政、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支出权限的基本方案,但联邦法规规定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要承担没有拨款来源做保证的各种义务,仍是造成各级
地方财政收支长期不平衡的基本原因,也是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主要障碍。有资料表明,1999年仅一些最大的不拨给资金的“联邦政府委托项目”,就约占GDP的8%,即相当于地区自有收入的60%.
综上所述,由于俄罗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职能界定不清,支出责任划分不甚明确或不具体,一方面容易造成联邦中央政府支出责任的转移和重新分配,形成对地方财政的“摊派”,扭曲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另一方面又促使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在财政收支问题上讨价还价,从中不断攫取地方经济利益。更有甚者,俄罗斯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不清晰或不具体,与政府间财政收入的明确划分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和强烈的对比。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既框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又限制地方政府根据自己需要而进行的财政支出,而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可以随时转移给地方,从而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两大特点
(一)实行分税制
1994年后,俄的分税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实行分税制成为俄罗斯处理各级政府税收权限问题的重要手段。分税制实际上可分为两种类型:彻底的分税制和适度的分税制。所谓彻底的分税制,其主要特点是只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不设共享税,而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权限及责任完全分开。它们各自根据本级财政的实际需要和实际可能独立确定税费的征收,税收收入也全部纳入本级财政。所谓适度的分税制,其主要特点是既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也设共享税,而且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联邦中央政府规定明确且详尽无遗的各种税费清单,但地方政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立一些具体税种,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
从1999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生效前的情况看,俄实行的是适度分税制。这种分税
制的最大特点,是联邦中央集中了税收立法权,而且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及应征收的税种,地方政府在税收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利。税法典生效后,俄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权限的划分问题上有一些新的变化。目前实行的既不是彻底的分税制,也不是适度的分税制,与二者均相区别。实际上,中央政府在税收上仍实行集权,税收的立法包括征收的税种、税率、征税条件和怎样分配,都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政府只能按中央政府的税收政策法令执行,无权各行其是。但划入地方预算的那部分税收的税率可由地方政府来确定,中央政府则对地方政府规定的税率总规模加以限定。例如,利润税是联邦税,该税的设立和征收办法由联邦中央法律做出规定,而联邦主体只能对该税划入本级地区财政的那部分改变税率。尽管这样会减少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的权限,但能使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贯的税收政策。此外,根据需要,俄在税收的划分上也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二)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在俄罗斯独立后的最初几年,财政体制和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重点之一,是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划分或税收分享问题。至于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而其在俄财政体制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即使联邦政府向地区级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财政援助,其规模和分配方向均带有随意性,即缺少转移支付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证。自1994年起,俄罗斯对财政援助制度不断进行调整,以“拉平各地区的预算条件”。为此,将需要财政援助的地区划分为接受“一般援助”的地区和接受“特别援助”的地区,并确定两类地区所需的两种规模不同的财政援助数额。在此基础上,中央政府对财政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地区按所划定的标准提供“一般援助”或“特别援助”,以使各受援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与俄全国的平均水平接近。有资料显示,1994年,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筹措财政援助资金,俄联邦中央政府将来自增值税分享收入的16%用于建立财政援助基金。用这笔资金和来自其他渠道的资金向58个地区级政府提供了“一般援助”,另对23个地区级政府提供了“特别援助”。1995年,用于建立财政援助基金的资金已占联邦中央政府增值税分享收入的27%,约相当于增值税收入总额的20%(伯德等,2001,中译本)。尽管如此,当时用于转移支付的财政援助基金仍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而且,这种转移支付制度对各受援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产生的刺激作用,远不像联邦中央政府所期待的那样明显。
为扭转不利局面,俄政府于1998年7月30日通过了关于1999-2001年预算之间关系改革构想的第860号决议。该决议规定要改变对联邦主体财政援助资金的分配方法,拉平各地区的财政资金保证条件,执行各联邦主体在联邦财政面前的平等原则,并在各地区实行合理的财政政策。与此相适应,俄罗斯开始调整各级财政之间的收支划分,减少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债务,试图消除中央和地区之间在税收及财政关系方面存在的随意性以及“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不正常现象。此后,俄政府2001年8月15日的第584号决议又批准了至2005年的预算联邦制发展纲要。该纲要的主旨是保证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明确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和收入权限,对用于各地区的财政援助资金实行新的分配办法,保证地区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和责任,支持地区的经济发展。俄罗斯在编制2001年联邦预算时,就采用了1999-2001年预算之间关系改革构想提出的对联邦主体财政援助资金的分配方法。
应当指出,直到目前,俄罗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身以及转移支付的核算方法仍是不完善的。相当一部分财政援助资金未经预算批准就进行分配。虽然自1999年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后出现了某些积极的变化,但有专家认为,新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包括:(1)预算调节的范围过大;(2)对联邦主体的同一预算需要多渠道拨款;(3)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上依然存在着“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情况;(4)对地区的财政支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5)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与进行的改革缺乏相互联系等(古谢夫等,2001)。虽然俄政府通过的1999-2001年预算之间关系改革构想试图解决这些矛盾,而且强调不能把财政之间的关系仅仅理解为是来自联邦政府的财政援助,但上述问题和矛盾并未得以消除。不仅如此,由于联邦政府每年都改变提给地方财政的联邦调节税提成定额,因而无法保证划归地方的联邦调节税基础定额的稳定。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完善与发展趋势
《至2005年俄罗斯联邦预算联邦制发展纲要》指出:“俄罗斯形成的预算之间关系体系,虽然在90年代进行了改革,但仍不符合预算联邦制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该发展纲要指出了俄罗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现行财政关系体系的主要缺陷:(1)由联邦中央政府各类法规严格规定的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的税收预算权限极其有限;(2)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联邦中央政府往往让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和义务,但又不提供相应的拨款来源做保证;(3)对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基本支出部分的集中性规定过于严格;(4)依靠联邦税收提成而形成的地区财政收入比重过高;(5)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过分依赖于每年规定的联邦税收分割比例;(6)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的透明度不够;(7)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固定拉平预算条件的方法。这些问题导致财政资金的无效使用,加大了各地区间的比例失调,加剧社会和政治紧张局势(阿利穆尔扎耶夫等,2001)。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的症结,一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权限缺乏明确划分,这在中央与地区之间以及地区级政府与其下属的地方政府之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二是联邦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使各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继续拉大。三是联邦中央财政与地区财政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四是没有根本解决地区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联邦主体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实际上完全由联邦主体的法规决定并进行调节,联邦中央政府法规的作用反而很小。正是由于以上诸多问题的存在,《至2005年俄罗斯联邦预算联邦制发展纲要》提出,必须在俄罗斯中期发展总战略目标内,开始新一轮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体系的改革。
实际上,近几年来,俄罗斯许多专家学者对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及其改革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许多专家学者主张,在俄罗斯目前的情况下,必须坚持中央政府对税收的集权管理,一切税收立法和规定均由中央政府制定。他们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方面各自完全独立的彻底分税制,并不适合俄罗斯。在税收政策问题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利目前尚不合时宜。因为:第一,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转轨时期,必须将影响经济的杠杆重要集中在联邦中央政府手中。在俄罗斯现实条件下,各级地方政府在税收领域的很大独立性必然会破坏全国范围内经济政策的统一。第二,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尚不善于正确利用为它们提供的独立经济权限。在经济转轨时期,中央政府应循序渐进地使地方政府适应新的经济条件。第三,地方政府试图在税收政策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本地的具体特点和特殊性,这样容易使它们为满足地方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第四,从维护俄罗斯国家体制,保障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也应该限制地方政府的税收独立性。国家必须将足够的财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有这样,联邦中央政府才能握有管理国家经济的主动权。前苏联和俄罗斯的教训都证明,搞地方分裂一般都首先从要求经济上更大的独立性开始;然后逐渐减少国家财政的提成;接下来便将全部税收纳入自己的地方财政,只把固定款项提成给国家财政;再后来就连这些提成款项也以种种借口缩减并很快被地方政府全部截留。因此,从保护俄罗斯的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在税收领域向地方政府提供较大的权限是不适宜的(莱温,1997)。
诚然,以上只是一家之言或是一部分专家学者有代表性的观点。而据我们对所掌握资料的综合分析,俄罗斯今后对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将以预算联邦制为基础进行,其基本发展趋势和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预算结构,达到财政体制的真正分权化。目前,俄罗斯联邦联合预算税收收入的近一半,以及约60%的非利息支出均集中于地区和地方预算。从这两个数字看,俄罗斯财政体制的分权化程度似乎已经很高。但如上所述,由于地方政府要承担大量不给拨款的“联邦政府委托项目”和其他摊派任务,而地方财政收入除一些地方税费外主要来自于联邦税收提成和财政援助资金,收入的总规模有限,因而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往往出现很大的不平衡。财政体制的分权化程度也因此而大打折扣。因此,重新调整预算结构,真正实现财政体制的分权化,是今后俄罗斯调整和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首要任务之一。俄罗斯有关专家也指出,俄目前实施的预算纲领以及现行预算结构不能保证联邦中央与预算过程的所有参加者利益的结合,不能保证他们相互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因此,应当将改革预算体制的重点集中在预算体制的分权化原则上,以便使地区和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本地区现有的税收潜力(古谢夫等,2001)。
调整预算结构和实现财政体制分权化,“首先要求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形成能够实现居民地方自治权的这样一种权利、资源和义务分配体制。……必须保证完成国家对居民的义务,并实质性地扩大归地方政权机关管辖的范围。……为此,至2005年的预算联邦制发展纲要建议将地方自治划分为两个层次:与地区的区域行政区划相一致的大城市和大区一级;更低层次的市镇(马克西莫娃,2001)”。诚然,通过调整预算结构真正扩大地方自治权并实现财政体制的分权化,并不意味着目前就要大大削弱联邦中央财政。恰恰相反,就俄罗斯情况而言,在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同时,短期内甚至还可能会增加联邦财政的相对规模。这是因为:一方面,目前由地方财政承担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可能改由联邦财政承担并进行更有效管理;另一方面,既然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没有拨款来源做保证的各种义务尤其是“联邦政府委托项目”,是造成各级地方财政收支长期不平衡的重要原因,那么缩减或者是将这类委托项目的财政责任转给联邦中央,会有利于这些项目的优化,但同时也会增加联邦财政支出。当然,从长远看,随着俄罗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和改革的深入,如果保证地方财政独立性和财政责任的机制真正得以建立,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缩小,俄联合预算中地方预算所占的比重会不断增加,而联邦预算的比重则会逐渐下降。这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
第二,完善和改进财政支出权限的划分。多年来,财政支出权限划分上存在的缺陷一直是困扰俄罗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个“痛点”,因而关于财政支出权限划分问题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鉴于此,《至2005年俄罗斯联邦预算联邦制发展纲要》规定,应当将“支出权限”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并在兼顾地区协调一致性、考虑外部效应、地区差别和规模效益等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各级财政支出拨款的总方向。俄许多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也极力主张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权限。他们认为,一方面要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所谓“共同”支出范围缩减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又必须详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支出责任。为此,应当对已经生效的预算法典做相应的修改,包括:不仅要明确划分各财政级次之间的支出责任和范围,而且要保证地方政府独立确定地方性支出的规模、结构和拨款方式的权限(拉夫罗夫等,2001;赫里斯坚科,2000)。
在财政支出权限和责任的划分问题上,俄有关方面以及专家学者达成的另一个基本共识,是今后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使地方财政摆脱没有拨款来源做保证的“联邦政府委托项目”的沉重负担。禁止以任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向地方财政摊派超过其权限范围的追加支出。对用于居民社会保障支出的联邦委托项目,可以采取两个方案:一是由联邦财政直接拨款;二是由联邦财政向地方财政提供专项补助金。第二个方案虽然能够调动地方积极性并发挥地方的优势,但最主要的问题是容易导致地方财政竭力从中央得到更多的专项补助金,为地方攫取经济利益。实践也证明,第二个方案弊端较多。因此,第一个方案应是今后俄罗斯完善财政支出权限划分的首选。此外,普京在2001年总统预算咨文中还提出,2002年和以后几年俄将继续缩减提供给联邦主体用于实施联邦社会法律的专项财政援助,并免除地方财政承担的对联邦组织和机构的拨款义务。
第三,进一步界定并划分税收权限和收入来源。俄罗斯预算法典虽然确定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原则,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形成收入和实现支出方面的权力,但并没有详细规定地方财政自有收入的具体名目以及自有收入规模和收入来源,从而保证地方财政自有收入达到能够满足最低社会需要的应有水平。更何况,大部分地方财政收入是依靠联邦和联邦主体的财政援助资金以及联邦与地区调节税税收提成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财政没有属于自己的真实的自有收入来源,就谈不上地方政府在解决地方问题上的任何独立权限。而且,为了能够得到财政援助资金,地方政府往往不得不按国家政权机关的指令或意图来改变自己解决地方问题的政策。再则,由于税法和预算法每年都要进行修改,导致经常削弱地方财政的收入基础甚至造成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丧失。为克服这些弊端,进一步界定并划分地方财政的税收权限和收入来源势在必行。
其一,根据普京在2001年总统预算咨文中提出的要求,今后必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
性,主要保障措施,是将自然人收入税进款、总收入税、自然资源使用费,以及相当一部分利润税收入长期固定给地方财政。而从长远看,地方税费应当成为形成俄罗斯地方财政自有收入来源的基础。鉴于此,应当将那些能够保证地方政府有稳定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固定给地方财政,这对地方是有重要意义的。与此相关,俄罗斯许多专家学者建议要对税法典以及其他联邦税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便对一系列税费做有利于地方财政的再分配。俄罗斯国家杜马地方自治问题委员会主席莫克雷(2001)建议,将税法典第一部分中列为联邦主体税的企业财产税、不动产税、总收入税,也归入地方税。土地税则应当全部列入地方财政。
其二,放弃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在各财政级次之间分割税收收入的原则,特别是不再将税收划分为自有税、固定税和调节税。所有的税收收入不再以固定税和调节税等形式分割给各级财政。最终达到联邦税收入全部纳入联邦财政;地方税收入全部归地区财政;地方税收入则完全列入地方财政,并将这些税收权限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在实质性扩大地方政府税收权限的条件下,将来按“一税一预算”的原则划分税收收入,并以此作为划分各级财政收入的终极目标。不仅如此,税收权限和收入来源将以注重稳定性、经济效益、税基的地区机动性、社会公正和财政责任等原则为基础,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明确划分。
第四,拉平预算条件。在2001年总统预算咨文中普京指出,应当着手建立有助于在地区实行经济和预算改革的财政机制,继续完善拉平预算条件的方法,并在法律上固定这种方法的基本原则。据分析,今后一个时期俄罗斯拉平各地区预算条件的主要方法,仍是通过建立财政援助基金的形式,由联邦中央财政向各联邦主体提供财政帮助。只不过是要从各地区的税收潜力出发,采取有利于拉平各地区预算保障条件的新的分配办法。而且,财政援助基金的形成和分配方法,将由联邦法规和国家中期财政计划加以确定。
第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俄罗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巩固与发
展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应从法律上确保各地区和地方的自主权,明确划分它们的税收和支出权限。但实践证明,俄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目前,俄罗斯已经通过的联邦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的总原则法》、《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的财政基础法》、《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等。今后还可能通过一些与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有关的重要联邦法规,如《赋予地方自治机构以国家某些权限的总原则法》、《国家最低社会标准法》等(莫克雷,2001)。
四、结论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是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俄罗斯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由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以及财政资金的形成和使用条件均发生了明显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预算联邦制问题以及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划分财政税收权限、划分支出和收入等方面的关系问题,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如果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不能得以有效界定并不断加以完善,俄地方自治的财政基础也就难以巩固。这是促使俄罗斯为适应变化了的条件而对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进行调整和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
2.为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以及保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一方面,中央政府应当在税收的划分和财政支出的安排上真正建立起自己的财政权威;另一方面,又必须建立一个有效运行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体系,特别是建立有法律保证的政府间财政收支责任划分体系。
3.俄罗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与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益、加强财政预算责任和保证地区间的公平与公正。要达到这一目标,最直接的方法是放弃联邦中央对地方财政收支的调节。但由于俄各地区之间的财政保证程度存在着巨大差异,加之受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等原因,联邦政府还应当拥有比较广泛的财政权限,包括在拉平预算保证条件并对地方实行的财政税收政策施加影响方面的权限。因此,财政资金的相对集中化与财政权限的分权化原则并重,仍将是俄罗斯今后一个时期调整和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点。
篇四: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政府与公民合作新关系的思考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政府与公民变传统“单向”行政为“双向”互动,成就平等对话,共同合作俨然为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体制树立了方向标。实现政府与公民合作新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执政者与参与者均不可忽视的问题,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在我国传统的行政体制下,公民无限依赖于政府行使权力,自身很少参与公共事务,政府处于一个绝对主动的地位,公民则是无限被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公民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大量地直接接触,公民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关系更加敏感,在现代民主的价值观念影响下,公民对过去所处的状态已渐渐不再满足,对政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过去那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固定关系不再适用,传统的行政模式也使得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建立政府与公民的新关系迫在眉睫。
务的对象,也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在政府管理过程中行政行为最终都是围绕着公民展开的,生产率提高、过程再造和绩效测量等将都不再位于公民的利益之上。政府与公民共同合作,保持公共利益的高度一致,广泛对话,协商民主,公共官员不再只是回应公民的要求,更树立起集体观念,鼓励并伙同公民一起采取行动实现公共利益成为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和方向,要高效地管理和组织,只有在尊重所有人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和共同领导的过程来运作,相互尊重、相互适应和相互支持,最终才更有可能获得成功。公共行政官员作为代理公民事务的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不仅应该关注市场,关注法令和宪法、社区价值观、政治规范、职业标准以及公民利益,更多要做的是通过对话过程、中介组织、向公民授权,扩大公民参与,遵循公平,正义,效率,参与、表达公共利益的民主原则,不单独制定决策,通过对话理论,让公民了解并致力于为社会,激发公民的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回归,高效执行公共需求的政策和管理项目,不断支持团体和个人参与建设社会契约,为有效的、负责任的公民行动奠定基础,让人们看到政府是开放的、容易接近的并及时做出响应,满足公众的需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无疑为建立政府与公民良好互动的新关系指导了前进的方向。
合作新关系的困境,特别是社会信任资本缓慢增长
却过于分散且过分集中导致社会资本的在小范围内合理多地区匮乏,从而在向更大范围转化时只能缓慢增长,也在更大范围内造成
社会资本的稀缺,社会资本分布的地区和社会层级差异明显。i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越来越广泛和频繁的人群流动模式代替了原来稳固的单位制人际关系模式,政府行为出现大量失范,加之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导致的造假、欺诈行为的层出不穷却屡禁不止导致人际间的信任关系严重削弱。改革开放以来,先进科学技术引进的同时国外的思想也在冲击着我国的传统道德规范,以传统共同体为单位的信任正在被现代化所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来往呈现冷漠趋势,人际交往中的也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社会的信任资本在不知不觉间流失。
的既是公共服务的掌权者也是掌舵者,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首先考虑的是政府的利益而非公民的利益,公民的主人地位并没有得到重视,甚至可以说是被忽视了,公民存在的一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荒谬状态。政府行政官员中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政府官员在行政中更加注意的是官员的身份而不是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意识,为人民服务成了一句空喊的口号。政府在公共利益上的垄断地位为其更加便利的将所谓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自上而下的分配给公民,而公民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在长期的行政过程中更多趋向于“政府发布命令,公民执行决策”的一种单向运行模式,政府服务意识严重淡薄。
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总体上尚处于“公民有限参与阶段”。传统的政治思想文化束缚着人们的参政观念,在我国历史上皇权专制、高度集权的政治统治的文化观念的影响下,造成了人民对政权的盲目遵从和依附,只是单纯地崇拜权威,极度缺乏自主独立意识。对于公民依赖政府解决的事务,政府迟迟没有动手解决或不了了之,公民会觉得很正常,而若是政府顺利完成,却让人受宠若惊,连连惊叹。公民很少想着靠自己参与政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参与行政的渠道也往往无从可见,公民的个性没有能够得到好好的张扬,从而导致一定程度上公民对政治的冷漠和消极关注。
政的基础,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协商、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保证,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做得到防治政府行政中的弊病,保障政府政策的合法与科学,保证政府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才能够做得到公民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保证公民顺利参政议政。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相对缺乏,公共服务缺少透明度,许多基层政府所实行的所谓的政务公开只是表面形式,民众对政府服务知之甚少,公民参与决策或公共管理活动也具有很大随意性,往往是跟着习惯走而非法律制度。若是有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
政府决策和管理必定会更加有效,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必要。
实现善治
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团结、合作和信任含量,促进公民与政府的积极互动合作。加快建设政府与公民个人、社会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增加公民、社会组织、政府之间的信任社会资本,减轻社会交往中功利性的倾向,减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猜疑和不信任因素,促进我国社会资本的转化和优化,构建彼此之间的社会认同。在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应该致力提高政府的信誉和公信力,让公民对政府有效实施公共政策抱有信心,尽可能地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担起政府应负的责任,树立政府的权威。只有政府具有的良好的信用和高度的权威,公民才能很好的去理解和信任政府出台的政策,积极的配合政府的工作,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只有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良好合作互动关系,才能更好、更快实现善治。
向”行政为“双向”互动,成就平等对话
模式仍然存在社会中,单向的行政管理是我国历史腐朽制度的残余,它是以政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公民地位被忽视,这遗留下来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行政进程。我国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要求我们的政府不再是强权和集权的政府,而是为人民着想、为人民争取最大利益的服务型政府。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越来越多的新的需求,政府为了满足公民的需求就必须及时不断的推进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政府相关机制的调整,科学合理地进行政府管理行政。同时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建立政府公民互动机制、激励机制等,刺激公民的社会参与和全面发展,确定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主体地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改过去的“单向”行动为至今的“双向”互动,成就政府的平等对话。
与政府管理
政意识,政府也应该提供一定的条件、采取相应的措施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和利益是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首先,公民应该抛弃过去的那种消极参政的态度,树立公民主体意识和权力意识,增强并保持对政治的高度敏感和认同参与,一步一步了解政府政策,理性地加入行政过程,形成整个社会公民共同参政的价值观,
为政府有效行政出力,更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和最终实现意志的追求。从政府方面出发,最主要的一点是转变政府观念,坚持以民为向导,以民为中心,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除此之外,政府可以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参政,充分调动公民的参与热度,化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挖掘公民智慧与知识,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其次,拓宽渠道可以让公民更好的参政,也让政府的决策更好、更快地流入社会,获取社会的认同和意见,保证决策的准确、有效,最大限度使得政府行为符合社会公民的期望,实现最好的社会效益。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民意反映制度、上访制度、强化电子政务等都是疏通渠道的好方法,这些制度更好地体现政府的先进性和人民性,拉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
全意为民服务
公民的合作互动,需要市场经济的推动,需要政治文化的引导,但最终是依靠法律制度来保障。由于政府与公民是处在一个实际上并不平等的位置上,政府行政过程当中更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调整,同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维护着行政管理的权威,保障着管理行为的稳定和连续。行政官员在行政过程当中首先遵循即是行政法制原则,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政府官员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有序、合法的代理活动;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政府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种活动才有章可
循;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力、保证政府不偏离服务宗旨的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外,完善民众监督机制必不可少,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政府管理事务的委托人,公民有权力也有必要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公民监督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行政的效率,公民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者及搞不正之风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也是公民自主积极参政的表现。健全和完善的民主参与渠道是公众与政府双方的互动的必备桥梁。(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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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谈政府和社会的关系12思政
吴启伟
关键词:
政府,社会,转型
在这个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对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的问题讨论已经日渐的激烈。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关注这些政治性问题。在写这篇论文之前,我也查阅了很多的电子资料和文字资料,经过自己的总结和思考,对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作出如下的陈述。
一。政府和社会的概述
政府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的,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易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组织。这里的专政府不仅仅是指广义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中国还包括了当的体系,包括了官方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的教育体系。政府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可以合法的使用暴力。
社会是与政府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个人之间结成的各种非政府的组织和关系的总和。社会即使政府的承受者,同时又影响和制约这政府权力,因此是与政府相对应的另一种组织形式。社会所调节的主要是私人领域,因而是自愿形成的组织。
二。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从古到今,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组织和一马克思韦伯为代表的德国社会学派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关系是,政府杜对社会起到规范的作用,而社会对于政府具有约束的作用,在人类的历史上,我认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的几类:
(1)强政府,弱社会模式,即在中央集权下的低水平的社会分工和有限的社会组织的功能分化,东亚和新兴的归家大多数来说都是与这种模式
(2)弱政府,强社会的模式,即在软弱的政府面对强大的社会组织,各种社会力量,以各自的方式直接在政治的里领域内进行活动,政府沦为“轮番强盗的”对象,政府经常城头变幻大旗
(3)强政府强社会的模式。即当今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高度发达。政府的制度化程度也很高。举个例子,最近的美国政府关门半个月时间里,美国的社会依然井然有序的运行着,人们的生活和政府开门的时候没有什么两样,社会依然是安定和谐的,学生照常上课,人民正常的工作,这就是高度自由和发达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即使短时间内离开了政府的干预也能维持之前的稳定的态势,当然我这里说的也只是暂时性的离开政府,而不能完全离开政府的干预,因为社会毕竟是政府的承担者,没有政府的有效的合理的干预,社会也无法长时间的稳定。
(4)弱政府弱社会的社会,即缺乏强有力的政府,又没有强有力的社会整合机制,就像现在的非洲的一些国家。这样的模式经常导致国家和社会的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集中资源进行发展,以至于非洲的国家普遍的贫穷。
以上所述就是我能理解和陈述的政府与国家关系的全部。对于其他国家的政
府和社会的关系我不甚了解,无法很好的表达自己观点,所以今天我想陈述的重点是我所理解的中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三.当代中国政府与社会
从政治体制上看。古代的中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但是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来说,我们发现帝国的政权系统只能到达县这一级,县级以下的民间社会中则是乡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至于使得国家并不能在真正意义的整合国家的资源进行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的领导班子中,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党和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模式。这种模式被成为是“全能主义政治系统”。其特征是:国家权利可以侵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而不受法律,思想道德宗教的限制。在这一时期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模式确立集中体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国家经济职能的极度扩张,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以及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
四.中国一体化模式的评价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完成的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模式的结果是(1)强大的政府社会动员力,政府可以运用组织严密的全国性的组织系统,动员全国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实现政府的目标
(2)社会的成员高度依赖具有行政功效的单位
(3)社会的自治和自我组织能力差,缺少独立性,个人依赖于单位的资源,单位依赖于计划经济下的资源分配
(4)社会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显得脆弱不稳定。社会过于依赖政府。当政府出现问题时,社会就会进入混乱的状态
(5)社会生活被高度的政治化。人们缺乏独立的社会意识和自由意志
(6)缺乏自下而上的沟通机制,民众的利益表达缺少必要的组织和表达渠道。
虽然这样的模式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诸多的不和谐和不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党和国家智慧终将是有时代的意义的,也正是这样的高度一体化的模式,才能集中全国之力进行国家社会经济的高速度发展,使得中国能在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里摆脱贫穷,迈向小康社会,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模式,中国的社会才能在社会的转型时期。矛盾的激化的时期依然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为国家队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但是这样模式带来的弊端是不容忽视的,执政党必须进行改革。
五.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转变
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社会高度一体化的弊端日渐的显露,改革已经刻不容缓,我们的政府正在有全能型政府向着服务型政府改变。
(1)经济改革促进国家与社会关心的重构:经济改革后企业开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不再完全是政府的附属物。市场的发育打破了以往政府驻带的局面。利益化在组织上表现为形成和强化了人们的群体观念和社会观念。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日益的重视法制的建设,大幅度的放权,政府的职能也在改变,政府不再是单纯的直接管理,而将部分的只能交还给社会。
(2)民间组织的发展缓和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改善了政府的形象,增加了公民对于政府的认同感,也在很大程度上的使得社会自主化,自由化。
(3)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使得政府进一步放权。社会的自主化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政府更多的充当着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而不是全能型政府。这是一个很好
的现象
(4)政府职能的转变,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不再是社会的主导。我们的生活也不再是有政府所导演,我们的生活将会越发的社会化,集体化,个人化。权力只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而不是主导社会稳定的机器。
六.小结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每个国家和社会都不可避免的问题,究竟哪种政府和社会的模式才是最美好,最完美的呢?我不得而知,我相信,就算是政治学家也不得而知,但是至少我们知道,适合自己的,并且能与时俱进的,不能说最好的,但是绝对是可以的。
虽然我们现在的中国社会还存在这样或者是那样的政府和社会的矛盾和弊端,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政府的努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不能太急于求成,我们应该脚踏实地的去改进,去发现,这样做后你就会看到,其实我们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正在一步一步的向着我们所期望的方向走去。我相信,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将会越来越美好,越来越符合我们民众的需要,因为,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及人民并没有停留在历史的长河中,中华民族一直在向前看,向前走。
参考书籍:《中国政府与政治学导论》,《政治学概论》,《政府与社会》,《政治思考,一些永久性的问题》
篇六: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者:卜正民
来源:《财经》2014年第16期
公民社会的概念18世纪后才产生,当时人们习惯于将政治领域的“国家”与社会领域的“社会”区分开来。这样区分国家和社会的根据,来源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形成的历史经验。人们将其解释为下层社会力量积极限制上层国家权力的过程。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被认为是西方社会稳定的来源;而第三世界的威权主义政权则视这种关系为动荡的乱源。在民主政治遭到失败的地方,一般都归咎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沟通不畅或关系失衡,而所提出的解决方法,也是将国家或社会轮番视为拓宽政治参与渠道、提高政权稳定性的主要动力源——或者是需要扫除的障碍。在西方观察家当中,务实派就第三世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倾向于接受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事实;干涉派则力主加强社会的力量,以便与国家相对抗。
将中国的权力结构视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体现,对之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了解权力如何分配,及其运作又如何忽而公之于众,忽而秘而不宣,从而制造出一种不安定性,而这种不安定性又对权力的有效运用至关重要。
然而,中国情况十分特殊,很难清楚地划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与西方不同,中国国家在道德规范的形成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而西方于社会代表制之要求强烈,不但在政府内部有自身代表,还应该有代表在政府之外与其抗衡。有些人将社会与国家两相对立,实际是将社会看作较国家更大且在道德上更具合法性的实体。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中国,社会是从事合法公共活动的中心这一观念,在道德上很难站得住脚,而这一点得不到国家承认。
中国社会存在明显的虚弱性,可能反映了人民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迷茫,无法认识到屈从于国家权力最大应该是什么程度。只有站在局外进行分析,才可能发现这种迷茫。
另一方面,认为中国社会“虚弱”的观点,也许暗示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之普适性模式的假设并不可靠,这种普适性的模式恰恰不适用于中国政治文化,它诱使我们得出结论,认为“一个地方有什么”就意味着“一个地方应该有但没有”。两种观点都是误解,但都影响了思考中国的方式。
中国历代政权都成功建立起一整套意识形态的条条框框,简单地说,就是使人们相信具有支配地位的国家很有必要存在,而且十分仁慈温和。这也使得根据中国人的世界观,不太可能从内部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在分析过程中不考虑这一点,就可能完全不理解中国人如何处理权力问题。
篇七: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陈晓晓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摘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贯穿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这三个概念辨析的基础上,梳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针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三种类型,以及存在的不足。针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目的与手段的分野,提出两派对立观点,并分别列举重要思想家的观点予以论证。
关键词:个人;社会;国家;西方政治思想
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尤其是政治社会学所关注的核心命题,是贯穿社会发展始终的最基本的人类社会关系,正确处理和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人类创造和拥有的全部政治机制和思想意识所必须面对的永恒课题,因而过去和现在都是西方政治思想家所极目关注的中心。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兴起与拓展,一股以试图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间极度的紧张作出检讨、批判与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个人、社会与国家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的理论浪潮开始冲击世界各国。全面、合理地评价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探寻西方政治思想家在认识与思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时走过的思想轨迹及其在理论建构中的成功与失误,对于思考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社会发展,无疑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个人、社会与国家三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多变的内容,对三个核心概念的辨析有助于对三者关系的理解。
(一)个人
“个人”(individual),在本文中既指一个国家之内所有的个人,也即由全体个人形成的群体;又指每一个单个的人。
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体。如果他们是国家的主人,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权力,这样的政体就是比较民主的政体。通过他们,或者他们中的多数,不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就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的统治,这样的政体,就是专制性质的。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接近“公民”、“人民”。
而单个的人,个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则不仅仅与政体问题有关,也与该政体实行的统治原则有关。从历史事实看,专制政体的统治原则总体上是倾向于限制个人的自由,剥夺个人的权利的。而民主政体的统治原则既可能是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因而忽视个人,忽视少数,形成所谓的多数专制或者多数暴政;也可以是既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尊重民主的程序,民主的规则;又注重保护少数人,尤其是单个人的权利,形成所谓“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统治原则。
(二)社会
“国家”与“社会”(society,有时也使用community一词)概念的关系十分密切。事实上,人们也常常在“社会”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思想家们早就注意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
亚里士多德依据古希腊社会的实际经验,关注社会的微观、基层起源,发现了家庭——村坊——城市这样一个社会进化的程序。他明确指出,社会是由家庭组织联合而成的。家庭是“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家庭之后,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组成的共同体的初级形式,便是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的村坊。再进一步,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1尽管家庭与宗族是不同的社会形式,但它们毕竟都是组织体,在国家产生后,社会仍然是以这样的组织为结构单元的。
斯宾诺莎认为,社会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状态,但由于社会本身缺乏一种强制的力量从而不能充分保证秩序与安全,所以人们才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具有强力的,社会则是人们的自愿组合。人类的群体趋向,使他们非结合成社会不可,但是,人类的利益冲突和对秩序的需要,又使得他们求助于国家。这是对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非常明确的区分,当然也是比较深刻的洞见。2洛克也对国家与社会作了区分,不过角度与斯宾诺莎不一样。在洛克这里,社会被看作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共同体,而国家或者说政府只是这个共同体为实现自己在某个方面的目的(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认为建立并且可以加以更变的一个机构(如果国家或政府没有达到上述目的,人们就可以推翻原有的政府而重新建立新的政府),国家与社会由此而得到了明确区分。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潘恩是比较系统的(而不是像斯宾诺莎和洛克那样提到而已)把社会同政府或者说是国家区分开的人。他把社会当做天使,国家当做魔鬼,因而歌颂前者,贬抑后者。“有些作者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弄得它们彼此没有多少区别,甚或完全没有区别;而实际上它们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一个是鼓励交往,另一个是制造差别。前面的一个是奖励者,后面的一个是惩罚者。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是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3鲍桑葵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在他那里,国家和社会两个词是可以互换的。他说:“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用的国家和社会这两个词几乎是可以互换的。实际上这也是我们论据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影响力和国家的权力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对二者的解释最终也是相同的。”
荣剑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论述,现引用如下:“从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特定理解中,可以看到他的国家和社会概念和现行通常理解的国家和社会概念的某些区别。按照现在一般的理解,国家的本质至少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界定:(1)地域(country),(2)人口或民族(nation),(3)主权(sovereignty),(4)国家权力结构(state);而社会则被看作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按照这些理解,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一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肯定包含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即国家;而一定的‘主权国家’(sovereignty)或‘民族国家’(nationcountry)也肯定是以特定民族的生活共同体为外延。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无从把握了。然而,在马克思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互相排斥而不是互相包含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机构(state),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管理系统。而‘社会’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是和国家相对立的,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可见,马克思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功能和结构上来区别二者,这种方法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4笔者同意荣剑教授概括出的国家和社会的三个主要区别:其一,国家是普遍性领域,社会是特殊性领域;其二,国家是自为性领域,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其三,国家是政治领域,社会是经济领域。
(三)国家
西方政治学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由研究者不同角度和价值取向引起的“国家”(英文:state;拉丁文:status)概念不统一问题。人们希望为政治学找到一种具有广泛适用性并能为较多人接受的一般的国家定义。但这一任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完成。思想家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国家。
韦伯把暴力作为国家最根本的特征。他认为:“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因为当代的特殊之处在于: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其他的团体和个人应用有形的暴力的权利: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5他还说:“国家恰如历史上在他之前的政治团体一样,是一种依仗合法的(也就是说:被视为合法的)暴力手段的人对人的统治关系。”6文森特则认为,国家是居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上,为政体提供秩序和连续性的“公共权力”。7这是强调国家作为一种超越阶级、集团、派别而存在的公共权力的特征。
奥本海强调国家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国家一旦形成,一旦在地球上到处出现,就具有了相同的本质。“从本质上看,‘国家’到处都是一样的:在任何地方,国家是一种政治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满足
自己的需要……在任何地方,国家的形式都是统治:剥削是以‘法律’的形式,是以‘宪法’的形式而强加于人的,并且还要严格地、必要时要采取残暴手段来加以维护并使之实施。”狄骥在谈到国家概念时,涉及了社会分化和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特点,可以说比奥本海前进了一步。他认为国家就是政治权力、强制权力。国家的特征就是强制权力。国家不因掌握的人数多寡和掌握的方式而改变其为强制权力的性质。任何国家都是强制权力,所以国家起源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就是强制权力的起源问题。“在现代术语中,国家一词是专用以指政治分化达到某种发展和复杂程度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吧。马克思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9这个定义阐明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及其和社会的关系这几个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国家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般特性。
国家的定义形形色色,但是任何定义都承认国家是一个权力实体。因此,本文在使用“国家”概念时,从国体角度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定义;而从国家形式上的特征看,则基本上是指国家的权力。
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古希腊的先哲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智慧之光照在人身上,开创人“自己认识自己”之先河。在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中,人被置于至尊的位置。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却把社会置于个人之上。中世纪,是无视人的历史地位的漫长之夜,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只是通过人与神的关系表现出来。文艺复兴运动,以尊重人性、提倡个性自由和现世幸福为特征,直接了当地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原则。
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统治阶级即将登上政治舞台时起,它的思想家们就开始系统而又深入地阐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他们从抽象的人性出发,阐述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即国家里,国家是唯一的,人们和等级只是它的“成员”和“职能”。而在斯宾诺莎的民主政体里,个人应该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和思想自由。卢梭力图把个人的自由和服从统一在国家整体里,这一既要整体权威又要个人自由的矛盾,构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们,机械论的倾向使他们在人和环境的关系的循环决定的逻辑怪圈之中不能解脱。善于运用辩证法的德国古典哲学,在思辨中肯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价值,但同时又把个人作为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国家才是社会发展的最高表现。到了费尔巴哈,人和社会的关系的看法在他的人本学的基点上获得了唯物主义性质,但他谈的人只是男人和女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被只看作是一种生物学的关系。在现代,西方社会学有唯名论和唯实论两个派别。唯实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而个人却是虚的。唯名论却把社会看作是代表许多人的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只是个人。在几千年人类思想的发展历史中,无数思想成果,给我们认识个人与社会关系予启迪。1(一)个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从宏观上概览和透视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其中内在地蕴含着一条确定的轨迹,即以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为中轴,力求阐明个人与社会各自的地位,提出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各种方案。这样,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各种流派和学说,虽然在静态上千差万别,有时甚至是迥然相异,但在动态发展中却是相互补充、前后相续,显示出严密有序的内在逻辑。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个人重社会。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压抑和剥夺个性,把个体无条件地纳入社会框架,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消弥个体的自由发展。这种倾向是和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及人类认识规律相适应的。依据马克思的社会三形态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均属于自然经济形态,个人同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自由的,个人必然处于受社会联系强制支配的被动地位。而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人类在这时期已经认识到,在强大的自然压迫和威慑面前,必须把分散、孤立的个体集结和组织起来。社会团结和群体凝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同时,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必然以既定的社会组织为前提,这种组织不是由人选择的,而是客观的、既定的生产条件,它一开始就作为一种秩序、定势和习惯力量,限定和压制着个人的行为和思维。这就必然导致人们观念上对社会群体的崇拜和畏慑,群体意识、权威主义是自然经济形态人们头脑中属主导地位的思想倾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思想代表,正是利用和夸大了社会发展和人类认识的这种阶段性特征,把有利于他们阶级利益的社会结构合理化、永恒化。特别是把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道德化和神秘化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象征与化身,使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剥夺构成一种完满的、合乎正义的秩序。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社会、重个人。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推崇和弘扬个体,尽可能地限制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扰与束缚。个人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动力和内容。个人组合成社会为的是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社会的进化和人的理性不会容忍个人始终处于个性被剥夺的境地,而是强烈呼唤着重视个性和个体发展的人文精神。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思想家试图从人的角度解释社会的起源和功能,认为人应该构成评价社会的尺度,即使是在封建中世纪,也有思想家在不否认超越一切的神圣等级秩序存在的同时,承认世俗社会的价值和保障人的世俗幸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这些认识在当时并不居于主导地位,有时还往往被视为异端。只是到了近代,经过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洗礼,个人和人的自由问题才成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基本命题。这种倾向同样是由社会历史进程和人类认识规律所决定的。近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阶段,旧的自然经济形态和直接的社会共同体瓦解了,代之而起的是全新的商品经济形态,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联系形式就由人的依赖关系发展为物的依赖关系。在物的依赖关系中,社会联系是由个体的能力以及个体劳动的相互依赖性建立起来的,是人们自己的创造。这时,人们虽还不能驾驭总的社会联系:控制社会生产过程和生活过程,但却摆脱了对直接共同体的隶属关系,并在商品经济的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发展了自我意识。所以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其第二阶段的基本思想在实质上都是限定和制约社会或国家权力,努力为个人开拓出一块独立的专有的地盘。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企求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框架中,塞进某种集体主义的原则,以尽可能地在不违背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论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达到社会的稳定。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第二阶段的特征,是以社会经济、政治的较高发展和人自身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基础的。随着资本主义在经济上、政治上的节节胜利,个人主义已上升为一种牢不可破的政治信条和道德原则,无限地追求自我利益、幸福和自由是社会的时尚,并被理解为人的一切活动的主要根源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或国家的权力被缩小到最小限度,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被视为一种邪恶,而凡能满足个人利益和私欲,使个人自由不受羁绊地发展的社会政治体制,便构成符合人的本性的真正的善。社会或国家的价值取决于组成社会或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但是,社会或国家的存在毕竟是种经验的事实,社会或国家的稳定,也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个人无限制的自由,无论在理论中和现实社会中均不可能。对社会或国家权力的过份贬损,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崩溃和混乱。在这种情形下,资产阶级需要确立一种能够更好地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伦理、政治思想,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完善即建立一种更适合资本意志和利益的社会政治体制和道德原则提供理论论证。由此,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必然逻辑地走上自身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冀求按照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和新的文化,重新塑造资产阶级个人形象,寻求个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结点,确立一种自由的国家原则。即追求确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新的生活规范,建构一种更能保护资产阶级权益的社会政治—文化模式。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类型
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大体上是和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相适应的,因而它的性质、方向乃至研究内容、形式、范围,也必然是由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文化状况决定的。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虽然纷繁复杂学派林立,相互诘难又相互补充,呈现出色彩斑斓五光十色的图景。但是,它们又都不能回避现代资本主义所面临的深刻的经济、政治、道德危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冲突。因此,舍弃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各流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外在差异性,便可以透视到沉隐于这些学派深层的普遍本质,即都极为关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力求对个人与社会的各自地位作出明晰的回答,现实地、妥善地寻找个人自由与社会限定的结合点。其根本目的乃是为着巩固和重塑处于崩溃中的西方政治观念和道德原则,寻找一种更有效的社会机制把个人利益与行为和资产阶级统治秩序协调起来,维持和延缓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与此同时,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作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又逻辑地吸取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成果,积累着人类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合理认识,因而大多注意防止绝对的偏执,即把个人与社会任意地、简单地分裂和对立起来。从认识论角度来考评,这是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分析现代西方伦理、政治学说必须留意的一个总的背景。在这个总的背景下,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由于注入了各种流
派和各个思想家的特殊社会经历、个人意志、情感和思维方式的主体性,因而又具有不同的形态。粗略地归纳一下,大体表现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主张从社会出发来规定个人。这种倾向实质上是黑格尔国家主义的延续,在理论和实践上反对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强调绝对价值和统一意志。在这种类型中,国家、社会游离于个人之外,凌驾于个人之上,成为某种最高理性和共同善的化身,成为抑止个人冲动协调个人行为的最高力量。而个人只是作为社会、国家或最高理性与共同善的部分或承担者。个人的自我实现只能消极地服从社会和国家的各种外部条件。而社会、国家对个人的经济和个人对社会、国家的服从都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这种类型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推崇,并不是完全否认个人的存在和地位,而只是力图阻止不顺从的个人对社会、国家整体的背离和损伤,使个人走上法定的道德轨迹。这种类型虽然由于其师承黑格尔,甚至带有马基雅维利主义色彩,因而在情感上受到西方社会的冷落与抵制,后来又遭到现代浪漫主义的挑战而一撅不振。但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它作为认识、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方案,其作用有两重性。从积极方面看,它反映了个人对社会、国家具有依赖关系的方面,有利于克服个人的任性。因而体现着人的理性的机巧,不失为个人保存和实现自已的一种选择。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容易模糊个人意志自由的范畴,从而导致对个人否定,使个人失去独立性。
第二种类型,主张从个人出发来定义社会。这种类型具有明显个人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色彩,它经由尼采、柏格森,到当代存在主义发展到极致。其主旨是对理性的批判,对社会的抗议。这种类型过分强化了个人的主观性,把人视为脱离周围世界的、孤立的个人,看作是与社会及诸客观要素无缘甚至对立的“自我”或因素。因此,这种类型虽然也因其反映着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失望、怀疑的心态,可以使人们在情感上得到某种渲泄和满足,甚至被利用来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反叛者的口号和纲领。但是,这种类型在实质上是反理性的,是与科学和人的正常生活经验相悖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无法直面的问题。为摆脱自身的因境,反映这种倾向的个人主义或非理性主义流派,大多走向自我批判,并程度不同地意识到人是不能完全离开社会而生存的,个人作为一种非理性的存在物,也不可能真正组成社会,而只能作为社会与文明的反叛者,沦落为社会的“例外”,仿徨、无聊,直至从死亡中寻求最后的解脱。因而,这种类型虽然从未成为西方意识形态的主流,但在认识论意义上仍具有重要价值。从积极方面看,它显示了个人对于社会、国家的主导性、能动性,反映了人企求超越社会限定,追求自我实现和个人自由所作出的艰难探索。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忽视了社会是个人发展的条件,掩盖着个人的任性,即对社会、国家不负责任的情绪和冲动。
第三种类型,尝试实现上述两种类型的综合。这种类型以结构主义、实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等流派为代表,它企求从个人的肉体、精神需要论证社会存在的必要。认为倾向于社会乃是个性的本质,社会生活是不同个人之间的相互补充。社会是为每个人而存在的,并且从属于人。人作为个体或部分,又必须从属于、服务于整体即社会,具有明显的反个人主义倾向。这样,就在外在形式上消除了个人与社会的两极对立,达到了个人与社会的一种沟通和融合。因此,较能适应资产阶级维持现存统治秩序的政治需要,上升为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是,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决仍是虚假的,即建诸于某种形而上学的假设与推定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它离开人的物质生产实践的根本出发点,从人的自然本性和抽象个人的精神需求出发去寻求社会的起源和本性。联结个人的不是现实的物质社会关系,而是抽象的、先验的“社会正义”或公正。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与统一缺乏真实的基础。人们仍然把自己的希望与理想寄托于某种外在的力量,甚至从上帝的理性或意志中去寻找个人行为的依据。这样,第三种类型,虽然貌似全面和公允,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理论上解决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危机和道德危机。这就迫使西方思想家们必须继续进行艰难的探索。
(三)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存在的不足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其不同的倾向或流派,本质上都是时代的产物;是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阶级及其内部各种集团,依据自身需要、利益和智慧,对于时代提出的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理性把握。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段,西方思想家参照前人的研究成果,依据自身的经验与理性,从不同侧面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进行了审视和探讨,作出了多种答卷,从而丰富了人类关于这一问题的真理性认识,无疑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
但是,现代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它不可能超越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基本规定,即只能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框架下提出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赖以安身立命的根基,又是资本主义社会重重危机和个人与社
会全面冲突的总根源。因此,只要还存在资本主义制度,就不具备达到个人与社会统一的社会条件。西方思想家以维持资本主义统治秩序为前提和目的来设计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虽然也可能在微观上、具体认识和操作上有所深化和发展,但却不能实现根本性的实破,上升为科学的意识形态,盲目推崇和神化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乃至不加分析地生搬硬套,作为治国的救世良药或人生价值选择的指导思想,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只有马克思主义,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来考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对个人与社会的内在统一性作出辩证的历史的说明。马克思主义认为,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的理论,虽然流派繁杂,相互矛盾和冲突,但在实质上却存在和贯穿着几个共同的弊病,根本的失误是:
第一,西方思想家在思想方法上都直接或间接、明了或曲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成为没有内在共同点的相互隔离乃至互不相容的两个方面。这样,就必然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陷入二律背反、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正是由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自我与社会本体的绝对对立,不能运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对个人与社会各自地位及相互关系作出简单化的机械理解,更不能企求设计出某种无个人的社会和天马行空的自在之我,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作出某种绝然的、单一的选择。
第二,西方思想家都离开物质生产来谈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而无法说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生成和相互转化,无法寻找到个人与社会内在统一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是人的本性,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也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源泉。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不仅是个人与社会相互生成、相互分化的物质根源,而且又是把个人与社会协调起来、统一起来的现实基础。社会历史和人自身的发展,是个人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在物质生产实践中不断产生、不断解决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人类实践活动不断拓展、深入的过程。
第三,西方思想家离开物质生产实践,抽象地论断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企求规定一种适合一切社会结构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显然是根本不可能的,完全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把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引入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就必然使其从逻辑走向历史。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此蜕去了神秘的、思辨的色彩,有规律、有阶段地表现为与物质生产实践相适应的历史演进过程。要真正克服个人与社会的隔离与疏远,不仅需要确立一系列正确的前提,而且需要通过现实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这就是消灭私有制这一导致社会自我分裂和个人相互对抗的经济根源,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这种社会并不否定个人活动所必须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从而避免个人活动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又不排除个人活动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自主性,而只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保证个人活动与他人和社会的祥和、协调,达到个人本质力量充分显示与社会整体进化的全面一致。显然,这种社会,只能是马克思所科学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
当代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与社会新型关系的物质基础和思想观念还在建设之中,全面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创造。要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可能产生的冲突,避免各种片面化倾向并相应确立一些具体的原则和操作机制,最终使个人与社会相互选择、相互承担责任和互从对方中享受权益,以确保个人的全面发展,也还需要一个认识探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伦理思想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指导,其中也应包括合理评价和科学对待西方的政治、社会思想。11三、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自由与权力的关系)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近代开始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无数贤者孜孜以求,无非是想在国家与个人关系中找到平衡点,或者说个人与国家之间权力的分配问题,既要发挥个人的积极能动性,也要发挥国家的作用。在权力与自由之间,国家与个人自由之间一直存在着历史意义上的和哲学意义上的冲突。从最早的政治开始,如何平衡权力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困难的选择,这种困难使得政府的设计者们和颂扬自由的诗人都感到无奈。我们的历史上从未有哪一个时期很好的调整好了自由与权力或者说权力与自由的关系。因此在今天的美国,宪法制定者们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足以维持联邦的但不会危及公民自由的政府。”12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演化,其实主要是为了找到权力与自由之间令人满意的平衡支点。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浅层次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深层次上,它是一个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归根到底,它表现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一般说来,有两派对立的观点。一派认为个人是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另
一派认为国家是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
(一)个人是国家的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
1、从自然权利角度进行的论证
个人为什么应该是国家的目的呢?换言之,它凭什么应该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呢?它之所以是目的是以什么为基础呢?西方思想家们的第一答案是,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
思想家们认为,一个人生下来就有作为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生命、自由、财产和反抗压迫以及信仰、言论、结社、著述、出版的自由,还有居住、迁徙、工作的自由,等等。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坚决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这些权利并不应该随着国家的建立而消失。这也就是现代思想家们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人权。它们与人的贫富、权力、种族、性别、知识、职业、国籍无关,所有人都平等享有。13这些观念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在古希腊和罗马,一些人强调生命的价值、个人尊严的价值。比如,公元前5世纪,雅典著名的民主活动家伯里克利就说:“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和土地的丧失,而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14斯多噶学派从共同的人性论出发,认为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份子都具有一种别人不得不尊重的价值,他可以提出一个固有权力的要求,这就是使自己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力。而且,即使事先估计到人们在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别,也要以维护人的尊严作为起码的原则。
产生于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一词,在罗马法中,成为极其重要的概念。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总论》宣称,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罗马时代的一位法学家就明确提出:“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15此外,罗马人创造的万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承认保护外邦人的权利,因此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人类共同权利概念,也就是普遍权利概念。
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著名政治理论家在论及人类的政治原则的时候,也总要以人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强调人的“自然权利”。我们有时翻译成“天赋权利”,实际上是“自然权利(Naturalright)”。举例来说,洛克的国家理论是沿着这样一个逻辑形成的:个人——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安全与财产——国家。这个逻辑出发点是个人,而个人的价值或者目的性,又是由他所具有的自然权利所决定的。
正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杰斐逊找到了政府存在的基础与原则。杰斐逊认为,政府的原则是建立在人的权利基础之上的,正是为了保卫权利,人们才诉诸于建立政府。政府的目的是保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服务,保证这些权利不受暴力的侵害,增进他们的安全与幸福。这是政府的基础。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要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对于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命题,伟大的思想家康德有着最为经典的论述。比如,“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强制的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16把人是他自己的目的这一理论运用到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自然就会得出国家只是个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这一结论来。现代西方许多理论家、学者们不但继承了包括康德在内的启蒙思想家们有关自然权利或者天赋人权的思想,关于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思想,而且,把国家作为手段来实现个人这个目的——也就是捍卫个人权利——的功能具体化。
2、从国家起源角度进行的论证
西方思想家有一个传统,就是倾向于从人类社会、政治权力、政治共同体或者国家最远古的状态中,去寻找某些“事实”,来为他们有关权利、法律、社会、国家等重大问题的理论辩护。关于国家是个人的手段,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理论,思想家们也从历史学的角度,当然主要是凭借他们的历史想象力和理性推理,在人类历史上的国家起源问题中,去寻找“史实”的证据。
霍布斯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自愿的契约。他从性恶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7处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又都有渴望享有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
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1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作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19出于此,为了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受威胁,人们便订立契约,把个人除了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的两种权利交给政府:一是在自然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二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以“社会契约”理论和平等理论彪炳于思想史册的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认为,国家的起源方式表明它是个人的手段。国家是一个集体的强大的力量——“大我”,目的是保障每个公民——“小我”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及自由平等。
著名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受生物进化论的深刻影响,认为国家和生物体一样都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最初,人类是游牧散居的,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后来由于战争的缘故,氏族联合为部落,部落发展为国家。国家产生以后,又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军事形态国家”,这是国家的低级形态。“在早期的政府统治下,对个性的压制是最大的,当我们向前进时,压制就变得较小。”20这时国家发展到第二个阶段,即“产业形态国家”。这是一种个人自由结合的国家。国家的治理采取放任主义原则,国家制度一般是民主立宪制度。在这里,个人成为目的,国家只为个人而存在。
个人作为目的,一定要体现在个人的利益上,否则,目的就是空的。在许多思想家那里,这些利益表现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在格林(Green)那里,则表现为道德的至善。他认为国家是人们在追求“至善”的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是个人实现共同善的必要条件,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
(二)国家是个人的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
1、专制主义理论
有一些人认为,就政治思想而言,一般地说来,西方传统的是民主思想,而东方传统的是专制主义思想。而实际上,事情决非如此简单。在西方,传统上,除了有着赤裸裸的为君主专制辩护的言论之外,甚至还有近代民主的坚定捍卫者们,也走向了专制主义的歧途。这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特征,就是把国家当做个人的目的,个人当做国家的手段。而国家,既可以是君主的代名词,也可以是人民中的多数的代名词。
以国家为目的,个人为手段的理论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对国家、主权以及它们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错误或者模糊理解,比如认为主权是超越一切的,主权是私权、优越权,主权一旦确立,就与个人无关,全体高于部分,多数高于少数,忽视保护少数和个人。另一种则纯粹是为现实中的专制主义辩护。
早在国家主权思想产生之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其他一些思想家,就把城邦比作有机的整体,个人比作其组成部分。认为个人的价值依赖于城邦,离开了城邦,个人就无法完善自身。“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不是一个鄙夫,就是一个超人。”21这里,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国家(城邦)高于个人(公民)的思想。
被许多思想家公认为欧洲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的典型人物的博丹,更是有着对国家是目的的荒谬但是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家是由家庭发展而来的。在家庭里,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妻子要服从丈夫,子女要服从父亲,父权是家庭中的绝对权威。照此推理,在国家中,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也需要一个凌驾于所有个人之上的权力,那就是主权。如果说父权管理着家庭的每一个成员,是每个家庭成员必须服从的,那么主权也是管理着每个家庭和每个个人,是所有公民必须服从的。因此,他对主权所下的的定义是这样的:“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主权是处理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力,不受法律限制,主权且不能分割。”
霍布斯也是典型的专制主义论者,他认为,个人一旦把权力委托给作为国家象征的君主,他事实上就同这种权力脱离了关系。因此,国家权力不是来源于个人之见的契约,而是来源于君主的个人意志。他不仅认为主权无所不包,至高无上,而且认为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如果将国民军交出去,保留司法权就没有用了,因为法律将没法执行;要是他把征税权让出去,保留国民军也就是空话;要是把统治学理的权力让出去,人们会由于恐惧幽灵鬼怪而发生叛乱。”22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这种分割是“国
将不国”的分割。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一个人对其他人的关系。
马基雅维利认为,人和最初的动物一样,没有组织,没有国家。追求权力和财富是人的最基本的欲望,权力和财富是有限的,而人们的欲望却是没有尽头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争斗、残杀。为了防止人与人之间的残杀和毁灭,人们便自愿结合起来,从中选举最有力、最勇敢的人担任领袖,颁布约束邪恶的法律和刑罚,于是就产生了国家。我们看到,这位领袖,实际上就有可能变成君主了。
在黑格尔那里,立宪是辅助的,只有君主才是根本的。君主的权力不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无限的。那么,它的最后依据是什么呢?黑格尔这位伟大的逻辑学家居然说出了如此违背形式逻辑常识的“依据”:“我要这样。”他说,君主“作为至上者扬弃了简单自我的一切特殊性,制止了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争论,而以‘我要这样’来做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232、主权至上理论
本文前面介绍了一些主张个人的自然权利,主张个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的启蒙思想家。应该说,他们的这些主张,是就个人与国家的根本关系而言的,是就国家的性质而言的。而到了具体的国家形式、国家运行、国家统治的时候,他们由于过分地强调了国家对个人利益的代表性,因此,往往又走向了自己理论的反面,成为国家目的论者,或者至少是国家高于个人论者。格老秀斯、斯宾诺莎,尤其是卢梭,都属于这一类型。
格老秀斯不是君主专制主义的辩护人,他是主张民主的。但是,他的国家理论却体现出国家目的论,而这又来自他的主权理论。他明确地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个人自由。因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他说:“为了维护公共和平和良好秩序,国家有权制止彼此间无限制地运用那种权利。毫无疑问,国家是这样做了,因为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利,国家将无法存在,而变成一个散沙式的人群。”24斯宾诺莎也认为国家或最高掌权者的权力是巨大的。国家高于个人,全体高于部分。他认为,个人的天赋之权只是为这个人的力量所限,当个人或是出于自愿,或是出于强迫,把这个力量转移于另一个人之手时,他必然地也把一部分权利让出来了。不但如此,统治一切人的权力是属于有最大威权的那个人。用这种威权,他可以用武力驱使人,或用大家都害怕的死亡的惩罚以禁止、制止人们做某些事情。他说:“每个公民并非处于自己的权利之下,而是处于国家的权利之下,负有执行国家一切指令的义务;而且,每个公民没有权利决定何者为公正,何者为不公正,何者为道德,何者为不道德。反之,既然国家的实体必须宛若在一个头脑指挥下,结果,国家的意志被当做全体公民的意志,而国家确定为公正与善良的东西,应当被视为犹如每个公民都是这样确定的一样。所以,即使国民认为国家的法令是不公正的,他也有加以贯彻执行的义务。”25卢梭是著名的民主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他的原则是坚决赞成个人的目的论的。但由于他过多地强调多数认为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忽视保护少数——因为国家是多数的代表,因此也部分地具有国家目的论的倾向。他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个人自由,国家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且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我们的政论家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仅仅把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26黑格尔的思想极其复杂,一方面,他对个人自由是非常珍视的,自由的发展,是他对人类文明历史认识的一条主线;另一方面,由于他与普鲁士君主的庸俗而密切的关系,他又陷入了自我否定,走向了专制论。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因此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明确认为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高于社会和个人。国家是一种独立的力量,是一个有机体。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人只是一些环节。因此,国家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力,而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为了抬高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他甚至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也就是说,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能实现其人格、自由和权利,才有生命和存在的价值。这也是个人必须从属于国家和服从国家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格老秀斯、卢梭、黑格尔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代表每个人的利益。而在现实中,这只不过是彻头彻尾的空谈。不过,他们的思想也包含着可取的因素:个人的基本自由必须依赖国家才能实现;个人自由是以其他个人的自由为边界的。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环境下,一个社会最重要、最根本、最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疑存在于或者体现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之中。而对这两对关系的看法则不仅会影响到国家政体和统治原则的选择,更影响到每个公民的生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一基本认识下,西方政治思想中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所作出的探索,无论是正确的认识,还是片面的认识,都可以为我们提供各种有益的借鉴和启迪。
参考文献: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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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出版说明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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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45页。
24转引自【英】汉黙顿编,西方名著提要(哲学社会科学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57年版,第113页。
25【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页。
2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37页。
篇八: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公民社会的涵义及基本特征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No.32010一、公民社会的涵义
公民社会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使用了“公民社会”(希腊文为KoinoniaPolitike)一词,用来指称“城邦”。在整体主义思维的支配下,亚里士多德并未区分国家和公民社会。在那时,国家和公民社会是高度复合的,其复合的基础和纽带是城邦正义和善业。在中世纪,公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1]。作为这种现实的反映,中世纪并未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思想。但是,中世纪所孕育的一些政治观念和社会因素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源头活水,如由采邑关系所萌生的契约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的存在等。
由此可见,从古希腊到中世纪,西方的国家概念与公民社会概念联系密切,甚至混合或同一。事实上,即使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仍认为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即国家。按照这种说法,公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状态或自然状态的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霍布斯认为:“在公民社会之外,人的状态(也许可以称之为自然状态)无非就是所有人相互为敌的战争。”[2]洛克指出:“凡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具有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处在公民社会中。”[3]因此,在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的地方,就会形成一个公民社会。
真正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概念始于黑格尔。自黑格尔以来,人们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
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显然,这个定义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基础上的,认为不同于国家的领域包括经济领域都归属于公民社会。黑格尔就是从这个意义上看待公民社会的(按德文翻译为“市民社会”)。他从“绝对精神”的演化出发,抓住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矛盾,第一次明确地把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区分开来。黑格尔认为,伦理精神发展有三个阶段,即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公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晚于国家形成的差别的阶段,它包括三个环节:需要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因此,黑格尔被誉为第一个真正将公民社会与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学者。此后,这种理解为许多学者接受。正如布莱克所指出:“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4]
其二,公民社会是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这个定义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基础上,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公民社会不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导控的经济。哈贝马斯是三分法的较早提倡者。他说,组成公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
公民社会的涵义及基本特征
孙发锋
摘要:公民社会的涵义经历了长期的演变。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公民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相混合或同一。真正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理念始于黑格尔。公民社会既有结构性特征,又有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
关键词:公民社会;涵义;特征;国家;非营利组织;契约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0)03-0052-03作者简介:孙发锋(1977-),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郑
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从事中国政治发展、中国政府与政治方面的教学及研究。
收稿日期:2009-08-1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过程的影响研究”(05BZZ018)阶段性成果。
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而这个领域是通过基本权利而构成的[5]。我国学者俞可平也持此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6]
其三,公民社会被用来同时指社会中具有相对自主性的一个部分,以及拥有该部分的整个社会。如希尔斯认为:“公民社会的观念有三个主要要素。其一是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第一个要素一直被称为市民社会;有时,具有上述特殊品质的整个社会被称为公民社会。”[7]33我国学者张骐也持此观点[8]。
改革开放初期,被国家压抑许久的社会重新回到人们的生活中时,人们习惯的还是它与国家的关系,故而许多学者接受了两分法。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和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进一步了解,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采用了三分法。另外,目前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和第三部门研究出现了合流的趋势,采用三分法更易于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符合这一合流趋势。鉴于此,笔者赞成三分法。在三分法中,怀特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说:“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9]
二、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公民社会既有结构性特征,又有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即文化和价值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
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赖以产生的前提。事实上,尽管人们在界定公民社会时存在诸多纷争,但在阐明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时,均要提到市场经济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阐发。公民社会所要求的个人自由、平等观念、自主意识等精神价值,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得到萌发和壮大。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巨大能量解构传统的同质性社会,打破基于地缘和血缘所形成的陈旧社会关系,唤醒人们的利益意识,催生契约观念。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必然要求界定产权,产权明晰是竞争和市场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产权明晰,才有经济主体的独立、自治。进一步讲,经济主体的自主又是个人独立和自由的先决条件。此外,产权明晰意味着经济权力的分散,这常常是对抗政治权力走向专制暴政的重要工具。从现实实践上看,在西方,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离,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当了重要驱动力。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等活动摆脱政府家长式干预。资产阶级顺应了这一要求,通过政治革命,最终把经济领域从专制政治的桎梏下解放出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指出: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市场经济即使不是公民社会的惟一特征也是其决定性特征[7]38。
(二)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公民社会强调维护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反对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国家权力对于保护个人权利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它的膨胀本性却是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为了抵制这种威胁和保持社会的相对自主性,公民社会十分重视公民政治参与,反对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要求公民和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合作管理。公民通过公共交往所形成的公共意见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也是限制国家权力的一条新途径。限制国家权力,传统的办法是国家机关内部三权分立式的权力架构,实践证明其效果并不理想。通过公民政治参与,依靠社会的力量,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更好的方法。这是西方兴起大量政治社团的重要原因。与此相联系,公民社会也强调国家政务活动应向全体公民公开,因为国家政务
活动的公开和透明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公民要进行政治参与和政治监督,必须首先获取一定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谓的参与常常流于形式。
(三)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
首先,社会组织相互间体现着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联的,不存在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任何义务的社会组织。各种社会组织既可以相互监督、制约,又可以相互推动、促进。它们都是具有“契约取向”的相对独立的团体,每一个“团体”都不受别的“团体”的无理干涉和限制。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它们共同协商、让步所达成的规范来调整。这个规范是由它们自己制定的,是体现了它们共同意志的契约性规范。再次,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存在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公民之间不是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隶属关系,也不是统治者与臣民的等级关系,同时又是自由的。但这个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自由。每个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权利。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本框架。这两组关系的契约化是公民社会内部联系呈契约关系
的最主要根据。
(四)以非营利组织为核心载体
非营利组织又称“第三部门”、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是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非官方性、独立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它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它不仅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组织实体,也是公民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倡导者和传播者。非营利社团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成员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同时,在各种非营利组织活动中,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惠会培养感情和增进相互理解,培育团体精神、合作精神。正因为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关键要素和核心载体,普特南才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状况作为衡量公民社会发展程度的关键指标[10]。也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因,俞可平才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民间组织或“第三部门”[11]。
(五)遵循法治原则
从公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法治保障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行,保障国家与公民社会相分离。在三分法的情况下,还保障公民社会免受经济系统过分膨胀和商业化的侵蚀。公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意味着法律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任何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律不仅约束政府行为,避免它随意干预公民社会内部事务,也约束公民的“经济人”行为。没有健全而良好的法律,没有全体公民包括统治者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和服从,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各种社会程序,就不会有公民社会。
(六)倡导合作、信任和宽容
在公民社会内部,利益分化、多元化,多元主义盛行。与此相联系,以实现各种利益为目的的各种思想争论、社团活动时常存在。人们对各种思想争论、利益冲突持宽容和妥协态度,容忍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面。同时,人和人之间的信任使他们能够以合作的方式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去满足各自的需要,而不是动辄寻求政府干预来解决他们的各种共同事务,不是依靠政府强力来解决他们的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信任精神源于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即每个人在遵循法律、按社会的既定规则行事时,每个人在为公共物品的供给做贡献时,可以预期其他人也都这样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和“搭便车”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久而久之,整个公民社会内部也就弥漫着信任气氛,也就是说促进了社会资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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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摘要: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他在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开来。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是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和继承。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进行分析,辩证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一: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定义
(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伦理观念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他在这里明确指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不相同的,二者有区别,市民社会是一个中间地带。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尽管其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系统而复杂,但其基本内容依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市民社会作为伦理理念发展的反题环节,是伦理精神直接统一的丧失、分解,是伦理理念的具体展开和特殊阶段,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历史定位。
第二,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黑格尔指出,具体的人,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他们的需求,便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亦即特殊性原则。他同时又指出,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第三,市民社会的基本环节。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它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它是作为外部国家存在的。其中,“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司法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的第三个环节。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世界历史的结果,是永恒理性的产物。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黑格尔明确指出:“现在这本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既然如此,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以外,它什么也不是。”在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国家理性是具有统摄性的概念。黑格尔的国家理性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基础同样是建立在他的逻辑概念推演上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本身不能自主地建立理性和自由,必须依赖外在的东西,这个外在的东西就是国家。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发展。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直接源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和国家观的批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而市民社会是私利的领域。国家是对市民社会的扬弃,“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马克思摒弃了理性国家的观念,认识到不仅不能将理性国家作为批判现实国家的尺度,甚至根本不存在理性国家。不仅现实的国家,而且理性国家本身都必须被批判。20世纪后期开始的新市民社会运动证实了马克思的设想的科学性。
马克思没有将历史的发展归于精神的自我运动,而是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这样一来,马克思就不仅将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质关系”,摒弃了他的神秘主义,而且将黑格尔对“社会关系”的认识深化为“经济关系”,从社会关系的本质(经济关系)上说明了社会关系。他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的把握。马克思总结到,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如同业工会等)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体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
活的领域,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领域。
对于黑格尔国家理性的观点,马克思进行了批判。马克思抓住了黑格尔的概念、理性、意志的根,指出其颠倒了主体和谓语。他认为国家目的、国家理性不能脱离自己现实的存在。马克思将黑格尔的主谓颠倒重新颠倒了过来,祛除了黑格尔的神秘色彩,给国家理性安上了现实的基座。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结构性关系。
(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马克思坚决反对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他通过艰苦的理论探索而建立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从而为科学的研究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奠定了唯一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的基础。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化。
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化。从社会发展的总过程来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是国家把权利(经济权利)逐步还给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从社会发展的内在机制来看,政治和经济相对分开,是政治和经济充分发展的前提。
(三)社会与国家的重新统一。
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性内容,是从过程和结果的辩证关系中,揭示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的必要性,同时又揭示了国家自行消亡的历史趋势。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论,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研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研究于本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学界展开以来,取得了一些严肃而认真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可以说在为解释和认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亦即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视角,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我们认真检讨和反思的问题。此处需要再一次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因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而没意识其作为实体在中国的建构的种种问题,还是因为作为实体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存在种种问题而否认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所具有的可能的正面意义,都不是解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的路径。
(一)构建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市民社会建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目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失衡主要表现在社会自主性缺乏和国家权威性不足两方面。根据历史经
验,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我们需要警惕两种倾向:一是无视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盲目追崇国家权力,导致国家权力向社会过度扩张,甚至取代国家取代或吞并社会的集权和极权主义模式;二是片面强调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过分凸显国家的消极作用,鼓动社会对国家的盲目抵制反抗,这样最终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社会动荡。因此,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是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建立国家与社会间相互制约又彼此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统一关系。中国近期社会事件频发,例如李刚事件,郭美美事件,广东乌坎村群体事件等频现报端,“官二代”“富二代”等字眼也不时撩拨群众敏感的神经。这些在显示了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的加剧的同时,也为中国政府敲响警钟。过多的群体事件容易使政治国家失去其权威性及民众的信任。中国政府需要汲取历史经验,放低自身姿态,建立于民众的和谐互信关系,构建良性的互动。
同时,政府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提高民间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愿性。公民社会的兴起对社会政治生活会产生重大影响,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治理状况,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善治,尤其是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公开化、公民自治、政府的廉洁与效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在兴起的中国民间组织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桥梁,是社会走向善治的必要环节。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制衡与共存发展。
国家权力的负面影响是官僚主义。市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可以起到很好的制衡作用。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和协商,对各种政策方案进行审视、检查和批判,准确地表达社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借助公共讨论和协商的力量,说服政府接受公民和公民团体的建议,能够对政府决策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力。市民社会的建言献策无疑会改善决策质量,促进执政党以及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其更加符合公民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要求,更能够得到公民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和支持。中国市民社会基于自身力量的弱小需要主动寻求与国家的合作,支持并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而国家也应主动放弃对市民社会的全面控制,自觉革除政治体制中的弊端,积极回应市民社会的民主要求。这种既合作又制衡的新型结构关系将保证中国政治发展始终沿着渐进式道路稳步向前推进。市民社会的行动者必须避免出现两种极端的态度,一种是犬儒主义,即当公民社会处于压制状态时,消极忍让,不敢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一种是激进主义,即一旦政治气氛宽松时,又走向激进,坚持毫不妥协的立场。这两种极端的态度既不利于巩固和维护市民社会自治的领域和空间,也不利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建构协作式的互动关系,对民主政治发展是极其有害的。市民社会必须努
力培育出负责任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才能为国家制度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国家也应该创建良好的公共秩序,公平公正公理的生存环境,为市民社会的健康生存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关注民生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影响。
政府需要构建成高效而简约的机构,以便更好地行使其职能,民怨宜疏不宜堵,关注民生民意,提高市民社会的质量。能有效缓解消除社会阶级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促进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共同发展。
篇十: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
《社会政策》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简述当代社会公共政策的基本特点。(10分)
二、简述如何理解社会政策的研究对象?(10分)
三、什么是社会政策的“准市场机制”,其基本要点是什么?主要优点和问题有哪些?(10分)
四、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20分)
五、案例:社会政策理论中社会政策取决于经济基础及经济模式,反之,社会政策又影响着社会分配过程。两者之间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请综合运用社会政策的相关理论对这一命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并且,列出答题要点。(50分)
【参考相关理论】
关于社会政策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发展模式对社会政策会产生决定性作用的原理。
关于社会政策对分配过程起到反作用的原理
案例材料:中国社会政策实践的发展。
篇十一: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陈晓晓
(XX大学XX研究院)
摘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贯穿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这三个概念辨析的基础上,梳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针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三种类型,以及存在的不足。针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目的与手段的分野,提出两派对立观点,并分别列举重要思想家的观点予以论证。
关键词:个人;社会;国家;西方政治思想
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尤其是政治社会学所关注的核心命题,是贯穿社会发展始终的最基本的人类社会关系,正确处理和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人类创造和拥有的全部政治机制和思想意识所必须面对的永恒课题,因而过去和现在都是西方政治思想家所极目关注的中心。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兴起与拓展,一股以试图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间极度的紧X作出检讨、批判与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个人、社会与国家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的理论浪潮开始冲击世界各国。全面、合理地评价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探寻西方政治思想家在认识与思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时走过的思想轨迹及其在理论建构中的成功与失误,对于思考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社会发展,无疑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个人、社会与国家三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多变的内容,对三个核心概念的辨析有助于对三者关系的理解。
(一)个人
"个人”(individual),在本文中既指一个国家之内所有的个人,也即由全体个人形成的群体;又指每一个单个的人。
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体。如果他们是国家的主人,通过XX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权力,这样的政体就是比较XX的政体。通过他们,或者他们中的多数,不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就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的统治,这样的政体,就是专制性质的。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接近"公民”、"人民”。
-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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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单个的人,个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则不仅仅与政体问题有关,也与该政体实行的统治原则有关。从历史事实看,专制政体的统治原则总体上是倾向于限制个人的自由,剥夺个人的权利的。而XX政体的统治原则既可能是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因而忽视个人,忽视少数,形成所谓的多数专制或者多数暴政;也可以是既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尊重XX的程序,XX的规则;又注重保护少数人,尤其是单个人的权利,形成所谓"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统治原则。
(二)社会
"国家”与"社会”(society,有时也使用munity一词)概念的关系十分密切。事实上,人们也常常在"社会”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思想家们早就注意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
亚里士多德依据古希腊社会的实际经验,关注社会的微观、基层起源,发现了家庭——村坊——城市这样一个社会进化的程序。他明确指出,社会是由家庭组织联合而成的。家庭是"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家庭之后,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组成的共同体的初级形式,便是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的村坊。再进一步,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1尽管家庭与宗族是不同的社会形式,但它们毕竟都是组织体,在国家产生后,社会仍然是以这样的组织为结构单元的。
斯宾诺莎认为,社会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状态,但由于社会本身缺乏一种强制的力量从而不能充分保证秩序与安全,所以人们才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具有强力的,社会则是人们的自愿组合。人类的群体趋向,使他们非结合成社会不可,但是,人类的利益冲突和对秩序的需要,又使得他们求助于国家。这是对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非常明确的区分,当然也是比较深刻的洞见。2洛克也对国家与社会作了区分,不过角度与斯宾诺莎不一样。在洛克这里,社会被看作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共同体,而国家或者说政府只是这个共同体为实现自己在某个方面的目的(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认为建立并且可以加以更变的一个机构(如果国家或政府没有达到上述目的,人们就可以推翻原有的政府而重新建立新的政府),国家与社会由此而得到了明确区分。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潘恩是比较系统的(而不是像斯宾诺莎和洛克那样提到而已)把社会同政府-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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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说是国家区分开的人。他把社会当做天使,国家当做魔鬼,因而歌颂前者,贬抑后者。"有些作者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弄得它们彼此没有多少区别,甚或完全没有区别;而实际上它们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一个是鼓励交往,另一个是制造差别。前面的一个是奖励者,后面的一个是惩罚者。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是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3鲍桑葵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在他那里,国家和社会两个词是可以互换的。他说:"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用的国家和社会这两个词几乎是可以互换的。实际上这也是我们论据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影响力和国家的权力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对二者的解释最终也是相同的。”
荣剑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论述,现引用如下:"从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特定理解中,可以看到他的国家和社会概念和现行通常理解的国家和社会概念的某些区别。按照现在一般的理解,国家的本质至少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界定:(1)地域(country),(2)人口或民族(nation),(3)主权(sovereignty),(4)国家权力结构(state);而社会则被看作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按照这些理解,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一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肯定包含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即国家;而一定的‘主权国家’(sovereignty)或‘民族国家’(nationcountry)也肯定是以特定民族的生活共同体为外延。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无从把握了。然而,在马克思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互相排斥而不是互相包含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机构(state),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管理系统。而‘社会’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是和国家相对立的,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X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可见,马克思主要-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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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功能和结构上来区别二者,这种方法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4笔者同意荣剑教授概括出的国家和社会的三个主要区别:其一,国家是普遍性领域,社会是特殊性领域;其二,国家是自为性领域,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其三,国家是政治领域,社会是经济领域。
(三)国家
西方政治学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由研究者不同角度和价值取向引起的"国家”(英文:state;拉丁文:status)概念不统一问题。人们希望为政治学找到一种具有广泛适用性并能为较多人接受的一般的国家定义。但这一任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完成。思想家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国家。
韦伯把暴力作为国家最根本的特征。他认为:"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因为当代的特殊之处在于: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其他的团体和个人应用有形的暴力的权利: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5他还说:"国家恰如历史上在他之前的政治团体一样,是一种依仗合法的(也就是说:被视为合法的)暴力手段的人对人的统治关系。”6文森特则认为,国家是居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上,为政体提供秩序和连续性的"公共权力”。7这是强调国家作为一种超越阶级、集团、派别而存在的公共权力的特征。
奥本海强调国家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国家一旦形成,一旦在地球上到处出现,就具有了相同的本质。"从本质上看,‘国家’到处都是一样的:在任何地方,国家是一种政治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在任何地方,国家的形式都是统治:剥削是以‘法律’的形式,是以‘宪法’的形式而强加于人的,并且还要严格地、必要时要采取残暴手段来加以维护并使之实施。”狄骥在谈到国家概念时,涉及了社会分化和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特点,可以说比奥本海前进了一步。他认为国家就是政治权力、强制权力。国家的特征就是强制权力。国家不因掌握的人数多寡和掌握的方式而改变其为强制权力的性质。任何国家都是强制权力,所以国家起源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就是强制权力的起源问题。"在现代术语中,国家一词是专用以指政治分化达到某种发-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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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和复杂程度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吧。马克思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9这个定义阐明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及其和社会的关系这几个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国家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般特性。
国家的定义形形色色,但是任何定义都承认国家是一个权力实体。因此,本文在使用"国家”概念时,从国体角度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定义;而从国家形式上的特征看,则基本上是指国家的权力。
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古希腊的先哲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智慧之光照在人身上,开创人"自己认识自己”之先河。在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中,人被置于至尊的位置。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却把社会置于个人之上。中世纪,是无视人的历史地位的漫长之夜,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只是通过人与神的关系表现出来。文艺复兴运动,以尊重人性、提倡个性自由和现世幸福为特征,直接了当地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原则。
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统治阶级即将登上政治舞台时起,它的思想家们就开始系统而又深入地阐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他们从抽象的人性出发,阐述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即国家里,国家是唯一的,人们和等级只是它的"成员”和"职能”。而在斯宾诺莎的XX政体里,个人应该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和思想自由。卢梭力图把个人的自由和服从统一在国家整体里,这一既要整体权威又要个人自由的矛盾,构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们,机械论的倾向使他们在人和环境的关系的循环决定的逻辑怪圈之中不能解脱。善于运用辩证法的德国古典哲学,在思辨中肯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价值,但同时又把个人作为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国家才是社会发展的最高表现。到了费尔巴哈,人和社会的关系的看法在他的人本学的基点上获得了唯物主义性质,但他谈的人只是男人和女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被只看作是一种生物学的关系。在现代,西方社会学有唯名论和唯实论两个派别。唯实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而个人却是虚的。唯名论却把社会看作是代-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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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许多人的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只是个人。在几千年人类思想的发展历史中,无数思想成果,给我们认识个人与社会关系予启迪。1(一)个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从宏观上概览和透视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其中内在地蕴含着一条确定的轨迹,即以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为中轴,力求阐明个人与社会各自的地位,提出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各种方案。这样,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各种流派和学说,虽然在静态上千差万别,有时甚至是迥然相异,但在动态发展中却是相互补充、前后相续,显示出严密有序的内在逻辑。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个人重社会。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压抑和剥夺个性,把个体无条件地纳入社会框架,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消弥个体的自由发展。这种倾向是和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及人类认识规律相适应的。依据马克思的社会三形态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均属于自然经济形态,个人同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自由的,个人必然处于受社会联系强制支配的被动地位。而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人类在这时期已经认识到,在强大的自然压迫和威慑面前,必须把分散、孤立的个体集结和组织起来。社会团结和群体凝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同时,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必然以既定的社会组织为前提,这种组织不是由人选择的,而是客观的、既定的生产条件,它一开始就作为一种秩序、定势和习惯力量,限定和压制着个人的行为和思维。这就必然导致人们观念上对社会群体的崇拜和畏慑,群体意识、权威主义是自然经济形态人们头脑中属主导地位的思想倾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思想代表,正是利用和夸大了社会发展和人类认识的这种阶段性特征,把有利于他们阶级利益的社会结构合理化、永恒化。特别是把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道德化和神秘化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象征与化身,使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剥夺构成一种完满的、合乎正义的秩序。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社会、重个人。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推崇和弘扬个体,尽可能地限制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扰与束缚。个人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动力和内容。个人组合成社会为的是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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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进化和人的理性不会容忍个人始终处于个性被剥夺的境地,而是强烈呼唤着重视个性和个体发展的人文精神。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思想家试图从人的角度解释社会的起源和功能,认为人应该构成评价社会的尺度,即使是在封建中世纪,也有思想家在不否认超越一切的神圣等级秩序存在的同时,承认世俗社会的价值和保障人的世俗幸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这些认识在当时并不居于主导地位,有时还往往被视为异端。只是到了近代,经过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洗礼,个人和人的自由问题才成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基本命题。这种倾向同样是由社会历史进程和人类认识规律所决定的。近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阶段,旧的自然经济形态和直接的社会共同体瓦解了,代之而起的是全新的商品经济形态,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联系形式就由人的依赖关系发展为物的依赖关系。在物的依赖关系中,社会联系是由个体的能力以及个体劳动的相互依赖性建立起来的,是人们自己的创造。这时,人们虽还不能驾驭总的社会联系:控制社会生产过程和生活过程,但却摆脱了对直接共同体的隶属关系,并在商品经济的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发展了自我意识。所以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其第二阶段的基本思想在实质上都是限定和制约社会或国家权力,努力为个人开拓出一块独立的专有的地盘。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企求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框架中,塞进某种集体主义的原则,以尽可能地在不违背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论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达到社会的稳定。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第二阶段的特征,是以社会经济、政治的较高发展和人自身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基础的。随着资本主义在经济上、政治上的节节胜利,个人主义已上升为一种牢不可破的政治信条和道德原则,无限地追求自我利益、幸福和自由是社会的时尚,并被理解为人的一切活动的主要根源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或国家的权力被缩小到最小限度,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被视为一种邪恶,而凡能满足个人利益和私欲,使个人自由不受羁绊地发展的社会政治体制,便构成符合人的本性的真正的善。社会或国家的价值取决于组成社会或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但是,社会或国家的存在毕竟是种经验的事实,社会或国家的稳定,也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个人无限制的自由,无论在理论中和现实社会中均不可能。对社会或国家权力的过份-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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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损,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崩溃和混乱。在这种情形下,资产阶级需要确立一种能够更好地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伦理、政治思想,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完善即建立一种更适合资本意志和利益的社会政治体制和道德原则提供理论论证。由此,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必然逻辑地走上自身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冀求按照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和新的文化,重新塑造资产阶级个人形象,寻求个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结点,确立一种自由的国家原则。即追求确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新的生活规X,建构一种更能保护资产阶级权益的社会政治—文化模式。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类型
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大体上是和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相适应的,因而它的性质、方向乃至研究内容、形式、X围,也必然是由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文化状况决定的。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虽然纷繁复杂学派林立,相互诘难又相互补充,呈现出色彩斑斓五光十色的图景。但是,它们又都不能回避现代资本主义所面临的深刻的经济、政治、道德危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冲突。因此,舍弃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各流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外在差异性,便可以透视到沉隐于这些学派深层的普遍本质,即都极为关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力求对个人与社会的各自地位作出明晰的回答,现实地、妥善地寻找个人自由与社会限定的结合点。其根本目的乃是为着巩固和重塑处于崩溃中的西方政治观念和道德原则,寻找一种更有效的社会机制把个人利益与行为和资产阶级统治秩序协调起来,维持和延缓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与此同时,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作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又逻辑地吸取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成果,积累着人类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合理认识,因而大多注意防止绝对的偏执,即把个人与社会任意地、简单地分裂和对立起来。从认识论角度来考评,这是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分析现代西方伦理、政治学说必须留意的一个总的背景。在这个总的背景下,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由于注入了各种流派和各个思想家的特殊社会经历、个人意志、情感和思维方式的主体性,因而又具有不同的形态。粗略地归纳一下,大体表现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主X从社会出发来规定个人。这种倾向实质上是黑格尔国家主义的延续,在理论和实-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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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上反对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强调绝对价值和统一意志。在这种类型中,国家、社会游离于个人之外,凌驾于个人之上,成为某种最高理性和共同善的化身,成为抑止个人冲动协调个人行为的最高力量。而个人只是作为社会、国家或最高理性与共同善的部分或承担者。个人的自我实现只能消极地服从社会和国家的各种外部条件。而社会、国家对个人的经济和个人对社会、国家的服从都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这种类型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推崇,并不是完全否认个人的存在和地位,而只是力图阻止不顺从的个人对社会、国家整体的背离和损伤,使个人走上法定的道德轨迹。这种类型虽然由于其师承黑格尔,甚至带有马基雅维利主义色彩,因而在情感上受到西方社会的冷落与抵制,后来又遭到现代浪漫主义的挑战而一撅不振。但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它作为认识、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方案,其作用有两重性。从积极方面看,它反映了个人对社会、国家具有依赖关系的方面,有利于克服个人的任性。因而体现着人的理性的机巧,不失为个人保存和实现自已的一种选择。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容易模糊个人意志自由的X畴,从而导致对个人否定,使个人失去独立性。
第二种类型,主X从个人出发来定义社会。这种类型具有明显个人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色彩,它经由尼采、柏格森,到当代存在主义发展到极致。其主旨是对理性的批判,对社会的抗议。这种类型过分强化了个人的主观性,把人视为脱离周围世界的、孤立的个人,看作是与社会及诸客观要素无缘甚至对立的"自我”或因素。因此,这种类型虽然也因其反映着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失望、怀疑的心态,可以使人们在情感上得到某种渲泄和满足,甚至被利用来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反叛者的口号和纲领。但是,这种类型在实质上是反理性的,是与科学和人的正常生活经验相悖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无法直面的问题。为摆脱自身的因境,反映这种倾向的个人主义或非理性主义流派,大多走向自我批判,并程度不同地意识到人是不能完全离开社会而生存的,个人作为一种非理性的存在物,也不可能真正组成社会,而只能作为社会与文明的反叛者,沦落为社会的"例外”,仿徨、无聊,直至从死亡中寻求最后的解脱。因而,这种类型虽然从未成为西方意识形态的主流,但在认识论意义上仍具有重要价值。从积极方面看,它显示了个人对于社会、国家的主导性、能动性,反映了人企求超越社会限定,追求自我实现和个人自由所作出的艰难探索。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忽视了社会是个人发展的条件,掩盖着个人的任性,-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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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对社会、国家不负责任的情绪和冲动。
第三种类型,尝试实现上述两种类型的综合。这种类型以结构主义、实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等流派为代表,它企求从个人的肉体、精神需要论证社会存在的必要。认为倾向于社会乃是个性的本质,社会生活是不同个人之间的相互补充。社会是为每个人而存在的,并且从属于人。人作为个体或部分,又必须从属于、服务于整体即社会,具有明显的反个人主义倾向。这样,就在外在形式上消除了个人与社会的两极对立,达到了个人与社会的一种沟通和融合。因此,较能适应资产阶级维持现存统治秩序的政治需要,上升为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是,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决仍是虚假的,即建诸于某种形而上学的假设与推定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它离开人的物质生产实践的根本出发点,从人的自然本性和抽象个人的精神需求出发去寻求社会的起源和本性。联结个人的不是现实的物质社会关系,而是抽象的、先验的"社会正义”或公正。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与统一缺乏真实的基础。人们仍然把自己的希望与理想寄托于某种外在的力量,甚至从上帝的理性或意志中去寻找个人行为的依据。这样,第三种类型,虽然貌似全面和公允,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理论上解决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危机和道德危机。这就迫使西方思想家们必须继续进行艰难的探索。
(三)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存在的不足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其不同的倾向或流派,本质上都是时代的产物;是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阶级及其内部各种集团,依据自身需要、利益和智慧,对于时代提出的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理性把握。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段,西方思想家参照前人的研究成果,依据自身的经验与理性,从不同侧面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进行了审视和探讨,作出了多种答卷,从而丰富了人类关于这一问题的真理性认识,无疑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
但是,现代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它不可能超越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基本规定,即只能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框架下提出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赖以安身立命的根基,又是资本主义社会重重危机和个人与社会全面冲突的总根源。因此,只要还存在资本主义制度,就不具备达到个人与社会统一的社会条件。西-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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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思想家以维持资本主义统治秩序为前提和目的来设计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虽然也可能在微观上、具体认识和操作上有所深化和发展,但却不能实现根本性的实破,上升为科学的意识形态,盲目推崇和神化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乃至不加分析地生搬硬套,作为治国的救世良药或人生价值选择的指导思想,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只有马克思主义,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来考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对个人与社会的内在统一性作出辩证的历史的说明。马克思主义认为,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的理论,虽然流派繁杂,相互矛盾和冲突,但在实质上却存在和贯穿着几个共同的弊病,根本的失误是:
第一,西方思想家在思想方法上都直接或间接、明了或曲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成为没有内在共同点的相互隔离乃至互不相容的两个方面。这样,就必然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陷入二律背反、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正是由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自我与社会本体的绝对对立,不能运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对个人与社会各自地位及相互关系作出简单化的机械理解,更不能企求设计出某种无个人的社会和天马行空的自在之我,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作出某种绝然的、单一的选择。
第二,西方思想家都离开物质生产来谈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而无法说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生成和相互转化,无法寻找到个人与社会内在统一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是人的本性,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也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源泉。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不仅是个人与社会相互生成、相互分化的物质根源,而且又是把个人与社会协调起来、统一起来的现实基础。社会历史和人自身的发展,是个人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在物质生产实践中不断产生、不断解决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人类实践活动不断拓展、深入的过程。
第三,西方思想家离开物质生产实践,抽象地论断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企求规定一种适合一切社会结构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显然是根本不可能的,完全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把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引入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就必然使其从逻辑走向历史。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此蜕去了神秘的、思辨的色彩,有规律、有阶段地表现为与物质生产实践相适应的历史演进过程。要真正克服个人与社会的隔离与疏远,不仅需要确立一系列正确的前提,而且需要通过现实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这就是消灭私-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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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这一导致社会自我分裂和个人相互对抗的经济根源,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这种社会并不否定个人活动所必须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从而避免个人活动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又不排除个人活动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自主性,而只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保证个人活动与他人和社会的祥和、协调,达到个人本质力量充分显示与社会整体进化的全面一致。显然,这种社会,只能是马克思所科学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
当代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与社会新型关系的物质基础和思想观念还在建设之中,全面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创造。要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可能产生的冲突,避免各种片面化倾向并相应确立一些具体的原则和操作机制,最终使个人与社会相互选择、相互承担责任和互从对方中享受权益,以确保个人的全面发展,也还需要一个认识探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伦理思想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指导,其中也应包括合理评价和科学对待西方的政治、社会思想。11三、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自由与权力的关系)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近代开始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无数贤者孜孜以求,无非是想在国家与个人关系中找到平衡点,或者说个人与国家之间权力的分配问题,既要发挥个人的积极能动性,也要发挥国家的作用。在权力与自由之间,国家与个人自由之间一直存在着历史意义上的和哲学意义上的冲突。从最早的政治开始,如何平衡权力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困难的选择,这种困难使得政府的设计者们和颂扬自由的诗人都感到无奈。我们的历史上从未有哪一个时期很好的调整好了自由与权力或者说权力与自由的关系。因此在今天的美国,宪法制定者们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足以维持联邦的但不会危及公民自由的政府。”12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演化,其实主要是为了找到权力与自由之间令人满意的平衡支点。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浅层次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深层次上,它是一个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归根到底,它表现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一般说来,有两派对立的观点。一派认为个人是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另-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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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认为国家是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
(一)个人是国家的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
1、从自然权利角度进行的论证
个人为什么应该是国家的目的呢?换言之,它凭什么应该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呢?它之所以是目的是以什么为基础呢?西方思想家们的第一答案是,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
思想家们认为,一个人生下来就有作为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生命、自由、财产和反抗压迫以及信仰、言论、结社、著述、出版的自由,还有居住、迁徙、工作的自由,等等。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坚决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这些权利并不应该随着国家的建立而消失。这也就是现代思想家们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人权。它们与人的贫富、权力、种族、性别、知识、职业、国籍无关,所有人都平等享有。13这些观念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在古希腊和罗马,一些人强调生命的价值、个人尊严的价值。比如,公元前5世纪,雅典著名的XX活动家伯里克利就说:"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和土地的丧失,而14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斯多噶学派从共同的人性论出发,认为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份子都具有一种别人不得不尊重的价值,他可以提出一个固有权力的要求,这就是使自己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力。而且,即使事先估计到人们在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别,也要以维护人的尊严作为起码的原则。
产生于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一词,在罗马法中,成为极其重要的概念。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总论》宣称,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罗马时代的一位法学家就明确提出:"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15此外,罗马人创造的万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承认保护外邦人的权利,因此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人类共同权利概念,也就是普遍权利概念。
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著名政治理论家在论及人类的政治原则的时候,也总要以人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强调人的"自然权利”。我们有时翻译成"天赋权利”,实际上是"自然权利(Naturalright)”。举例来说,洛克的国家理论是沿着这样一个逻辑形成的:个人——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安全与财-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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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国家。这个逻辑出发点是个人,而个人的价值或者目的性,又是由他所具有的自然权利所决定的。
正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杰斐逊找到了政府存在的基础与原则。杰斐逊认为,政府的原则是建立在人的权利基础之上的,正是为了保卫权利,人们才诉诸于建立政府。政府的目的是保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服务,保证这些权利不受暴力的侵害,增进他们的安全与幸福。这是政府的基础。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要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对于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命题,伟大的思想家康德有着最为经典的论述。比如,"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强制的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16把人是他自己的目的这一理论运用到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自然就会得出国家只是个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这一结论来。现代西方许多理论家、学者们不但继承了包括康德在内的启蒙思想家们有关自然权利或者天赋人权的思想,关于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思想,而且,把国家作为手段来实现个人这个目的——也就是捍卫个人权利——的功能具体化。
2、从国家起源角度进行的论证
西方思想家有一个传统,就是倾向于从人类社会、政治权力、政治共同体或者国家最远古的状态中,去寻找某些"事实”,来为他们有关权利、法律、社会、国家等重大问题的理论辩护。关于国家是个人的手段,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理论,思想家们也从历史学的角度,当然主要是凭借他们的历史想象力和理性推理,在人类历史上的国家起源问题中,去寻找"史实”的证据。
霍布斯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自愿的契约。他从性恶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X、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7处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又都有渴望享有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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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1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作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19出于此,为了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受威胁,人们便订立契约,把个人除了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的两种权利交给政府:一是在自然X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二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以"社会契约”理论和平等理论彪炳于思想史册的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认为,国家的起源方式表明它是个人的手段。国家是一个集体的强大的力量——"大我”,目的是保障每个公民——"小我”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及自由平等。
著名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受生物进化论的深刻影响,认为国家和生物体一样都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最初,人类是游牧散居的,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后来由于战争的缘故,氏族联合为部落,部落发展为国家。国家产生以后,又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军事形态国家”,这是国家的低级形态。"在早期的政府统治下,对个性的压制是最大的,当我们向前进时,压制就变得较小。”20这时国家发展到第二个阶段,即"产业形态国家”。这是一种个人自由结合的国家。国家的治理采取放任主义原则,国家制度一般是XX立宪制度。在这里,个人成为目的,国家只为个人而存在。
个人作为目的,一定要体现在个人的利益上,否则,目的就是空的。在许多思想家那里,这些利益表现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在格林(Green)那里,则表现为道德的至善。他认为国家是人们在追求"至善”的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是个人实现共同善的必要条件,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是手段,个-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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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目的。
(二)国家是个人的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
1、专制主义理论
有一些人认为,就政治思想而言,一般地说来,西方传统的是XX思想,而东方传统的是专制主义思想。而实际上,事情决非如此简单。在西方,传统上,除了有着赤裸裸的为君主专制辩护的言论之外,甚至还有近代XX的坚定捍卫者们,也走向了专制主义的歧途。这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特征,就是把国家当做个人的目的,个人当做国家的手段。而国家,既可以是君主的代名词,也可以是人民中的多数的代名词。
以国家为目的,个人为手段的理论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对国家、主权以及它们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错误或者模糊理解,比如认为主权是超越一切的,主权是私权、优越权,主权一旦确立,就与个人无关,全体高于部分,多数高于少数,忽视保护少数和个人。另一种则纯粹是为现实中的专制主义辩护。
早在国家主权思想产生之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其他一些思想家,就把城邦比作有机的整体,个人比作其组成部分。认为个人的价值依赖于城邦,离开了城邦,个人就无法完善自身。"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不是一个鄙夫,就是一个超人。”21这里,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国家(城邦)高于个人(公民)的思想。
被许多思想家公认为欧洲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的典型人物的博丹,更是有着对国家是目的的荒谬但是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家是由家庭发展而来的。在家庭里,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妻子要服从丈夫,子女要服从父亲,父权是家庭中的绝对权威。照此推理,在国家中,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也需要一个凌驾于所有个人之上的权力,那就是主权。如果说父权管理着家庭的每一个成员,是每个家庭成员必须服从的,那么主权也是管理着每个家庭和每个个人,是所有公民必须服从的。因此,他对主权所下的的定义是这样的:"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主权是处理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力,不受法律限制,主权且不能分割。”
霍布斯也是典型的专制主义论者,他认为,个人一旦把权力委托给作为国家象征的君主,他事实上-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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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这种权力脱离了关系。因此,国家权力不是来源于个人之见的契约,而是来源于君主的个人意志。他不仅认为主权无所不包,至高无上,而且认为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如果将国民军交出去,保留司法权就没有用了,因为法律将没法执行;要是他把征税权让出去,保留国民军也就是空话;要是把统治学理的权力让出去,人们会由于恐惧幽灵鬼怪而发生叛乱。”22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这种分割是"国将不国”的分割。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主X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一个人对其他人的关系。
马基雅维利认为,人和最初的动物一样,没有组织,没有国家。追求权力和财富是人的最基本的欲望,权力和财富是有限的,而人们的欲望却是没有尽头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争斗、残杀。为了防止人与人之间的残杀和毁灭,人们便自愿结合起来,从中选举最有力、最勇敢的人担任领袖,颁布约束邪恶的法律和刑罚,于是就产生了国家。我们看到,这位领袖,实际上就有可能变成君主了。
在黑格尔那里,立宪是辅助的,只有君主才是根本的。君主的权力不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无限的。那么,它的最后依据是什么呢?黑格尔这位伟大的逻辑学家居然说出了如此违背形式逻辑常识的"依据”:"我要这样。”他说,君主"作为至上者扬弃了简单自我的一切特殊性,制止了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争论,而以‘我要这样’来做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232、主权至上理论
本文前面介绍了一些主X个人的自然权利,主X个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的启蒙思想家。应该说,他们的这些主X,是就个人与国家的根本关系而言的,是就国家的性质而言的。而到了具体的国家形式、国家运行、国家统治的时候,他们由于过分地强调了国家对个人利益的代表性,因此,往往又走向了自己理论的反面,成为国家目的论者,或者至少是国家高于个人论者。格老秀斯、斯宾诺莎,尤其是卢梭,都属于这一类型。
格老秀斯不是君主专制主义的辩护人,他是主XXX的。但是,他的国家理论却体现出国家目的论,而这又来自他的主权理论。他明确地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个人自由。因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他说:"为了维-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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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XX平和良好秩序,国家有权制止彼此间无限制地运用那种权利。毫无疑问,国家是这样做了,因为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利,国家将无法存在,而变成一个散沙式的人群。”24斯宾诺莎也认为国家或最高掌权者的权力是巨大的。国家高于个人,全体高于部分。他认为,个人的天赋之权只是为这个人的力量所限,当个人或是出于自愿,或是出于强迫,把这个力量转移于另一个人之手时,他必然地也把一部分权利让出来了。不但如此,统治一切人的权力是属于有最大威权的那个人。用这种威权,他可以用武力驱使人,或用大家都害怕的死亡的惩罚以禁止、制止人们做某些事情。他说:"每个公民并非处于自己的权利之下,而是处于国家的权利之下,负有执行国家一切指令的义务;而且,每个公民没有权利决定何者为公正,何者为不公正,何者为道德,何者为不道德。反之,既然国家的实体必须宛若在一个头脑指挥下,结果,国家的意志被当做全体公民的意志,而国家确定为公正与善良的东西,应当被视为犹如每个公民都是这样确定的一样。所以,即使国民认为国家的法令是不公正的,他也有加以贯彻执行的义务。”25卢梭是著名的XX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他的原则是坚决赞成个人的目的论的。但由于他过多地强调多数认为XX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忽视保护少数——因为国家是多数的代表,因此也部分地具有国家目的论的倾向。他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个人自由,国家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且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我们的政论家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仅仅把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26黑格尔的思想极其复杂,一方面,他对个人自由是非常珍视的,自由的发展,是他对人类文明历史认识的一条主线;另一方面,由于他与普鲁士君主的庸俗而密切的关系,他又陷入了自我否定,走向了专制论。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因此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明确认为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高于社会和个人。国家是一种独立的力量,是一个有机体。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人只是一些环节。因此,国家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力,而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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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抬高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他甚至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也就是说,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能实现其人格、自由和权利,才有生命和存在的价值。这也是个人必须从属于国家和服从国家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格老秀斯、卢梭、黑格尔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代表每个人的利益。而在现实中,这只不过是彻头彻尾的空谈。不过,他们的思想也包含着可取的因素:个人的基本自由必须依赖国家才能实现;个人自由是以其他个人的自由为边界的。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和XX制度环境下,一个社会最重要、最根本、最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疑存在于或者体现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之中。而对这两对关系的看法则不仅会影响到国家政体和统治原则的选择,更影响到每个公民的生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一基本认识下,西方政治思想中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所作出的探索,无论是正确的认识,还是片面的认识,都可以为我们提供各种有益的借鉴和启迪。
参考文献: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7页。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2页。
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荣剑,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27-28页。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1页。
同上书,第732页。
转引自X惕安、俞可平主编,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XX人民,1994年版,第116页。
【德】弗兰茨·奥本海,论国家,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1995年版,第69页。
陈舟,程家明,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XX学刊》,1988年第3期.11万泽民,陆家英,西方思想家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考评,XX大学学报,第7卷第4期,1993年12月,52-56页。
12RobertK.Carr,LibertyunderGovernment,P.4,inProceedingoftheAcademyofPoliticalScience,Vol.24,No1,FreedomandtheExpandingState.(May,1950).13赵秀荣,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近现代西方相关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版,第24页。
14【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3页。
15【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7页。
1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9页、第50页。
1【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页。
1【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出版说明第5页。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7-78页。
2【英】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4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9页。
22【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7-139页。
2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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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转引自【英】汉黙顿编,西方名著提要(哲学社会科学部分),中国青年,1957年版,第113页。
25【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页。
2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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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讲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本讲对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理论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然后结合理论对教材上的案例2和3进行分析以理解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和含义
二、政府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
三、案例分析
本讲的重点是一、二部分的内容。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和含义
(一)古希腊到近代的市民社会概念
公民社会,又被称作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或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用希腊文koinoniapolitike表示,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因为公民在城邦外不可能发展自己的公民性格。公元前1世纪时,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将其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societas,“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的生活状态”,在保留“政治社会”含义的同时,更多的带有“文明社会”的含义。此后,一直到近代之前,包括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学家在内的西方思想家,都是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近代的市民社会是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的政治社会状态。17—18世纪期间,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要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思想。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是生活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的,但这种自然社会由于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要通过权利让渡并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过渡到公民社会。于是,“公民社会”获得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含义,与“政治国家”是同义语,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洛克、卢梭等的古典公民社会概念,与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同一,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纪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状况,即国家与社会并未分离或者并未完全分离。
(二)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是第一个将市民社会和国家区分开来的第一人。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在黑格尔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他们应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把市场经济当作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
(三)当代的公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是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公民社会观念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3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赋予了公民社会新鲜的文化生命,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经过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前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后期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并系统提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
那么我们今天讲的公民社会是有一种自主多元开放的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公共领域。这是在一个私人领域、市场与国家以外,由一个多元的、自主的和开放的中间组织(intermediateorganizations)构成的公共场域(publicsphere)。这些中间组织包括各种志愿组织、非盈利性组织以及独立部门中间性质的机构。公民社会为人民自发组织或参加的非政府、非盈利团体或活动,比如教育机构、工会、媒体、慈善机构、文化组织、体育组织、社会服务、人权组织、互助委员会、同乡会、同学会、教会、商会等等。
(四)公民社会的含义分析
首先是自主。公民社会的组成很多时候是非政府组织,就是说它们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他是离开政府的。他可以和政府的许多部门打交道,但肯定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它是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对于)非政府组织,第一点非常重要。是自主的,参加的人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这个是第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他是完全自愿的,不是禁止,也不是谁强迫他参加的。自主主要是指它的内部管理的架构,它们的理事会都是选举出来的,都没有官员坐在那里。这个部分是很重要的。管制架构是自主的,可是它们很多时候资源是国家的,很多国家,西方国家里的公民社会团体,通过国家,来做义工这个工作。当然它也要向政府交待的,可是那个组织它不会给政府坐在它们的理事会里头。它们是完全自主的。它不是政府的一个部分。这样来讨论的时候,很多时候谈公民社会,把这类团体叫做公民社会。你们在座的各位都是公民社会的成员。这类团体连在一起叫做公民社会。
其次是多元开放。对于开放来说,跟刚才是一样的,他可以自由来和去。就是说它很多是现代社会的含义,非传统的民间组织,也不是家族的组织。家族组织是不可以不参加的。而且很多时候他们的观点、价值观念是单一的。公民社会里的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多元的,他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他们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就是说在一个社会里头不会说一个单一的组织是公民社会。很多时候,我们谈到公民社会,一定是有很多不同类型的组织存在的。可能它们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利益也可能有冲突的。这个是多元开放的。
但我们所说公民社会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头,他们关注的问题不是私人问题,他们关注的是公共问题。当然公共问题有时候可以分为大的公共问题和小的公共问题。可能是谈国家,可能是谈安徽,可能是谈一群的弱势群体。可是总不是谈私人的利益。跟公司不同,(跟)企业不同。企业是追求个人利益的地方,公民社会都是追求公共利益的地方,不管是大的公众还是小的公众。我们把这类团体连在一起,归成一个领域的时候,很多时候在西方来讲,在港澳台也好,很多时候谈这些社会公共团体,工会、教会等等,这类的团体共同组成的这个领域,我们就叫这个领域为公民社会。
那么是不是具备了这三点就是公民社会呢?有人觉得以前中国传统社会也有这种
民间组织,它也不是政府来控制的,它也是一个自主地社会团体。比如家族组织啊等等,很多这类组织在民间存在。那个是不是公民社会呢?在学术界里头,讨论公民社会的时候,还有一个角度:文化也很重要。它是一个民间社会,在有了相应的文化之后,加上我刚才谈到的自主、多元开放的,它就是一个公民社会。文化方面,一般来讲三个方面是最重要的,或者是将需要三个方面的美德。
首先是宽容。我们很多时候讲公民社会的美德。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美德是什么呢?是宽容。我们认为宽容是公民社会里最重要的一个美德。因为公民社会里头,刚才谈过了公民社会里便可以有不同的团体,对事情的看法不同;它们每个组织关注的利益不同,中间可能有冲突的利益。在公民社会里头,首先要学会的就要宽容。宽容怎么能够表达?什么是政治上的宽容?用一句话表达: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保护你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力。
我可以和你的观点不同,我不认同你的观点,可是你发言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用所有方式来保护你。不单单是说你可以说话,反正是你说话的权利受到侵害,我会来保护你。不是为了我同意你的意见,我完全不同意你的意见,可是我还是会站在你旁边,维护你说话的权利。这是宽容最高的一个表现。公民社会里头,很难避免对事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要把对方看成我们这个公民社会里的人,一家人。所以首先就是联合在一起保护每个团体的权利,它追求它的梦想权利,维护它的利益的权利,说话的权利。我们可以不同意见,我们可以坐在一起,找出共同点。可是,你不可以说,我不同意你的意见的时候,我会侵害你的权利。包括,看着人家作为公民社会团体,被其它人(政府也好)侵害他的权利,我站在旁边不说话,那个也不是公民社会美德。公民社会就是说一定要互相宽容,互相保护,互相维护说话的权利。这是最高的美德。
其次是权利。第二个(美德)就是权利(right)。这个是,主要来讲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所强调的一个。自由主义非常强调人的权利、人的自由、人的价值。虽然我们知道,我们不可能没有国家,不可能没有社会。自由主义的想法,他们要问:为什么我们要有国家?为什么我们要有集体?最后还不是为了人的幸福吗?所以,他们要强调的是,我们所有做的事情,我们有国家,有社会,最后还是为了人的幸福。我们做什么事情,还是为了我们的自由,我们的幸福,为了人的价值。那个是自由主义所强调的,在公民社会里所有的。
那么与公民社会有什么关系?人是自己没办法保护自己的,通过一个人的努力不一定能保护自己利益。你自己有一种价值,一种概念,有一种信念不能够体现出来,很多时候要通过一个集体,通过一个公民社会的环境来保护你的自由不受侵犯,你的权益能够受到保护,你的梦想也能够实现,他还是要利用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它是为了人的幸福。比较来讲,传统的民间社会不一定会有这个概念,他们会觉得,以前古代来讲,他有一个空间,他觉得皇帝给我的,如果皇帝,官方要进来拿走这个空间,他们也觉得完全可以,他不觉得有自己的权利。现在的公民社会很多时候觉得他们有这个权利要求法律保护。不光是我,其他人,其他团体(包括政府)的地位,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谁都不可以随便侵犯他人自由,他人的权利。这个传统非常强调,权利这个概念非常重要,而且应该通过法律来保护。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受到保护,这是非常强的一个传统。这个传统在我们国家里不一定有,我们有民间社会,不一定有公民社会,而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概念也不一定有。
再次是参与。第三个概念在文化中是非常重要的,是共和主义和传统,跟自由主义不一样的。共和主义强调的是要参与。参与是一种美德,参与是一种责任。跟自由主义一样的,觉得当然人是很重要的,但没有国,没有家,哪里有人?所以如果我们
不付出时间、能力来参与到社会里边,贡献自己的,把社会把国家建起来,就没办法真正保证自己的自由。这个传统不是要反对自由主义,它是要对自由主义补充。它是要强调如果我不参与,人是没办法发展自己的,强调参与是一种美德。而且他觉得人,要发展,变成一个完整的人,要把人的潜能发挥出来,过一个有意义的人生,其实一定要有一个公众领域来参与才行。人有很多美德,我们讲有良心等等,一定是要通过和其他人的关系表现出来的。一个人是一个孤岛,根本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你的良心有意义,是因为有人需要你帮助,你的良心才有意义。所以,那个共和主义是非常强调人是有责任来参与这个社会。公民社会如果没有人参与的话,你们就会像想的到是什么样子,他就会崩溃。
这三个都是非常重要的文化传统。宽容、权利、参与。只有那些表现出宽容,在表现了我们对人权利、价值的尊重,强调我们看重参与的团体组成的领域里,再加上前面谈的自主、多元、开放这几种属性,这样的民间社会才是公民社会。
二、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模式
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公民社会的作用来反观。
(一)监督政府
公民社会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监督政府。没有一个政府是完美的。政府也会犯错误。公民社会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监督政府。讲话来监督政府,政府在什么地方做得不好等等。这类批评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政府有时候信息不是很流畅的,它也不知道什么地方做得好,什么地方做得不好。通过这个监督来发现,什么地方做得不好。所以这个对政府是非常重要的。
(二)表达价值和利益要求
你要监督政府,你要批评政府的话,首先你要有自己一套的想法。就是说每个团体保存它自己的一个传统,保存它自己的传统文化,保存他自己的价值观念,第二个就是通过对话,然后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价值观念。公民社会各个社团界定不同的利益,通过不同的传统,把社会的价值观念保存起来,发扬起来。基督教的传统、基督教的价值观念,通过教会组织,保持这类的价值观念;不同的团体,工会,通过这类组织,提倡对劳工、群众的尊重、关注,通过这样来发挥这样的一个价值表达的作用。
第二个是通过一个对话的过程,不同的团体走到一起,形成一个集体的信念,整个社会有一个他们自己的整体的价值观念。这个价值观念不是政府加给你的,不是外部加给你的,不是外国的基金会加给你的,是本土的,是我们自己的信念,我们通过沟通的过程,所慢慢形成的我们自己本土的信念。这种信念才是适合国情民情的信念。有了这样的信念才能监督政府。如果没有自己的看法的话,永远跟着政府走呀,那谁来监督政府?要监督政府首先要有自己的一套。这是一种自我保护,自我保卫。就是说当政府做的事情违反了社会的价值观念的时候,侵害了人的利益的时候,公民社会发挥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自我保护。自我保护,看你是什么团体了。有些团体自我保护的方式可能不算好,罢工罢课,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等等。他是一种自己我保护。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表达不满,然后不让政府侵害我们的利益,这是一个过程。公民社会的自我保护是自由主义非常强调的一个传统。
基于公民社会这样一种自我保护的功能,我们就可以看出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对抗关系。它强调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和政府对于公民社会来讲是一种必要的“恶”,创立国家是为了人们获得更好的利益和幸福,因此,公民社会对国家和政府实施控制和监督是必要的。人们也把这种关系模式成为洛克式路径。这也是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思想。
但是,同学们想想公民社会是不是总与国家对抗呢?
那么,我们在谈到公民社会的功能的时候,也不单单是自由主义的传统,也有另外一个传统,就是共和主义的传统。共和主义的传统就觉得自由主义的传统太过把公民社会和国家对立起来,这个对立起来也不一定完全是公民社会要发挥的作用。公民社会很多时候其实强调要参与,要做服务,而且很多时候要通过合作和政府合作打交道。也可以和政府建立一个非常好的关系。所以单是强调自由主义的传统也是不对的。共和主义就提出,不应该单方面看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它是合作的共同体,但这种合作不单单是公民社会内部的合作,也包括公民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
(三)提供社会资本
公民社会怎样与政府合作?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社会资本的问题。
社会资本表达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有一堆社会关系,其实也能提高生产力的。在中国,很多人都讲关系。你做事的过程里头有关系,跟官方有关系也好,跟谁有关系也好,其实也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所以关系也是社会资本的其中的一种。可是这里谈的社会资本,不是谈一般的关系,我们讲参与ngo,参与社团,会为这个社会带来的关系网络。这个关系网络其实会提高这个社会的生产能力,使政府施政过程里,更有效地施政。所以我们谈的社会资本,主要是谈这类关系网络,通过社团发展起来的关系网络。
那么社会资本包括什么呢?
第一,网络。通过参与社团,你认识很多人,有这个网络在里边;你参与这个ngo,认识民间社会的其他人,并且交流了解,然后保持联系,将来自己能够有很多方面的交流,建立一个网络。
第二,另外一种是信任。信任也是很重要的。通过在这个社团里面的相互交流,人与人之间慢慢建立一种互信,互信出来以后,做事情就容易了。
第三,是平等地互惠。我们这里有很多规则的。有的规则是说,我帮你,你帮我,平等的、互惠的规则,通过社团、ngo发展的过程中,慢慢建立起来。然后我对我们经济上的发展也好,对政府施政也好,都是有好处的。
我们一定要搭建一个平台,让人在这个平台里头很多机会能交往、碰面。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减少搭便车的可能,增加人们之间互信、合作的机会。多交往、碰面的机会是很重要的。在公民社会里头,ngo确实发挥这样的作用。通过这样的社团,(在小区里头,业主委员会,学校里头,学生团体也好,反正通过这个团体,增多交往。在这个里头,交往越多的话,人和人之间的互信就提高了。合作的过程里头,减少了成本。
我们的社会通过这样一些社团建立起来的网络,这个网络,如果是互信的,能够互相帮忙的话,它就变成了社会资本。有了这个社会资本的话,这个社会上就有好处。比如社区里头,推动一些社会活动的时候,也是一样的。比如中央政府,每个城市都给相同的钱,有的地方做到的好,有的地方做得不好。这些社会团体会起非常大的作用。政府要做一个事情的时候,有一个团体来配合,不用政府花太多的时间。政府有时候做事情也不一定最好。有一些团体还承担这些任务,来把事情做到更好。所以最后发现,这类社会团体对经济发展来讲是有它的作用的。所以地方政府施政的时候,他来配合,也非常有用。所以从这个合作的角度来讲,不仅仅是自由主义的传统,不能总和国家对着干。公民社会也可以发挥一个合作的作用,它可以和国家合作起来,推动这个社会把治安做好,把社会工作做好,保障妇女、保障儿童、保障工人的权利等。
这种公民社会中通过参与形成的社会资本——其实是一种信任互惠的美德,使得
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合作,共同完成一些公共服务的提供,比如刚才讲的治安。从这个角度讲,公民和政府之间又是一种合作关系。比如我们教材上的案例2也是这样的一种。
那么我们到底怎样来看待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甚至是与市场的关系呢?
公民社会又叫做第三部门,政府是第一部门,市场成为第二部门。它们之间到底是怎么样的关系呢?
我们传统的政府是全能的,几乎包办了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但政府不是万能的,其实这些都由政府来做的话也有问题。政府也有它失灵的时候。国家政府权力过大,信息不充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腐败。政府太庞大的时候,效率很低,灵活性也低。当没有规定一个问题由谁处理的时候,它要处理一个问题的时候,他要处理很长的时间。如果制度要改变,会需要很长的时间。有时候很多部门都会觉得问题出来的时候,不知道由谁来处理。
我们好多时候看到有些事由市场来做,效率更高,做的更好。成本低,政府不用理。由市场来做,出来的服务水平可能更高一点。可是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它的缺点,也有失灵的时候。垄断,市场不会保护弱势群体:谁有钱谁进来,没钱别进来;外部成本,破坏环境。劳工受伤害,计算利润的时候他没有计算外部成本;有一些领域,没有利润,资本家不做等等,而这些领域很多要公民社会来做。比如在处理危机,很多ngo比较小,比较灵活,可以及时回应这个社会的需要。成本也比较低,它很多时候会动员义工来做事。义工不用付钱。但对政府来讲成本就是高。政府很大,每个人都是很小的一部分,你的意见没有影响,你也就没有积极性去做。Ngo小,你的意见能够影响机构的时候,人的创造性、参与感能够出来,这时候对于提高服务的水平也是有好处的。人在参与的过程里头,贡献出很多意见出来,ngo也会处理弱势群体的问题,也可能很多问题没有市场价值的,它也会参与当中来做的,这些ngo本身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比如环保。
可是,我们要想到,单单是公民社会也不行,公民社会也有它的许多问题。公民社会有什么问题?ngo有什么问题?(腐败,建树不见林,)只关注局部问题,只看他自己的问题,环保的只谈环保。很多批评说,ngo不理经济发展的问题。所以黑格尔说公民社会不能处理公共问题,最好是由国家来处理。不单单是靠ngo。有的问题最好还是由政府来解决,公民社会来发现问题。有时候政府看不见,需要这样一个部门,没有这个部分,根本没有人注意这个问题。所以说单单靠公民社会不行,没有公民社会也不行。许多问题根本没人注意,(公民社会)发现问题,才可能处理问题。
同时,ngo也需要监督。西方的公民社会里边也要互相监督的。举个例子,民众要捐款给ngo的,可是怎么才知道ngo怎样处理财务问题?捐款的过程里头,你如果没信心的话,就不捐了。这在大陆其实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扶贫、办学校等等,要问钱哪里去?
因此,我们看到人类的生活中,单靠政府不行,单靠市场也不行,单靠公民社会也不行,一定要通过一个过程形成他们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才能达到今天说的善治。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结合在一起,我们的经济、政治和生活才会得到全面的提高。
三、案例分析
分析教材上的案例2和3,看看我们国家的公民社会发展到了什么程度?还存在哪些问题?我们应该往哪个方向努力?
同学们自由讨论和发言
点评和补充
篇十三: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研究张岚
【摘
要】长久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人类社会面对的终级话题之一。千百年来人们所进行的政治活动,大多数都是围绕着国家与社会间的权力关系展开的。本文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演变的探讨,对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趋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Foralongtime,withtherelationshiptopicsinthehumansociety.Mostofpeople"spoliticalbetweenstateandsocietyhasbeenoneoftheultimateactivitiesareallaroundthepowerbetweencountryandsocialrelationshipsinthepastthousandsofyears.Underthebackgroundofglobalization,Thearticlebasedontheevolutionofthetheoryandpracticeputforwardmyownideasontherelationshipbetweenstateandsociety.
【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3)006【总页数】3页(P105-107)
【关键词】国家;社会;关系;全球化;合作
【作
者】张岚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1【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303一、国家与社会概念的界定
“国家”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理解国家问题当本文对国家作如下描述:国家是制度实体,这种制度实体通过运用相关符号系统来解释其权威性,它代表并规范着各种社会利益与权力关系,通过合法性的政治权力来统治与管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成员,以维持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秩序。
社会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说的社会属于狭义的范畴,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类共同体。在这个概念的支持下,社会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与国家之间呈现二元分离与对立的态势,但这种分离与对立只是理论上的,并不影响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双向互动。
二、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演进的历程
(一)前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一元论”到“二元论”
1.古希腊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元论”思想。在古希腊人的城邦生活中,现实中的国家与社会是融为一体的,这反映在理论上就是“一元论”思想。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便是社会,社会便是国家,国家是公民的国家,社会是国家的社会,二者是融为一体的;他明确提出了“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人,他只有通过参与城邦的各种活动,分享城邦的思想和观念才可能实现自己的本质。这句话实际上高度概括了古代希腊人与政府以及社会与国家的最根本观念——国家与社会是有机统一的,这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最原始的形态。
2.古罗马时期国家与社会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古罗马是由一个小国寡民的城邦通过对外征服扩张而成的一个领土庞大的世界帝国。古罗马的疆域在较短时期内急剧扩张所带来的第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个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疏离,国家与社会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状态。
3.中世纪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二元论”思想的形成。促使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
进一步分离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虽然在中世纪市民社会被神圣国家所吞没,但是中世纪社会观念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政治权力机构,只不过是众多社会机构中的一个而已,而且教会取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这就进一步推动社会与政治组织的分化;二是采邑关系的准契约观念构成了西方主体性权利观念的渊源,并在一定程度上根据权利与义务来界定社会;三是相对独立的自治市形成了标准的政治结构,这就使得君主的统治是在获得社会各阶层断断续续的、不确定的支持下展开的,由此就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纯粹的世俗二元论,从而将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勾连起来,同时并存。
(二)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立性”与“同一性”并存
1.启蒙运动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本体论”。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启蒙运动思想家们试图借助自然状态的假说和社会契约论的构想,建立社会先于国家的观念,提出国家与社会的“社会本体论”。启蒙思想家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形式的组织,他们采用自然状态的假说,按照社会契约论所暗示的国家与社会的时间先后建构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分权制衡、法律至上;国家是人们自愿契约的结果,社会先于国家,高于国家,国家受社会的制约。
2.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国家本体论”。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想家们一反启蒙思想家社会先于并决定国家的理论,提出国家决定社会的国家本位主义的观点。一是对市民社会的理性批判。黑格尔承认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立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1],市民社会以私利活动为内容,受盲目导向和因果支配,与国家普遍利益相背离,这些只能通过国家的管理才能得以克服。其二是对国家的褒扬。黑格尔指出,由于社
会中非正义或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存在,不可避免地具有一种自我削弱的趋势,出于保障与维护人民的普遍利益需要,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国家,因此,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是必要且正当的。
3.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对立性”与“统一性”并存。到了19世纪中叶,在欧洲工人运动的推动下,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以往政治思想家的理论成果,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提出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与“统一并存”的科学论断。这一思想既看到了国家与社会对立性的一面,又看到了国家与社会同一性的一面。首先,他认为国家是个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其次,他强调国家对于社会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国家一经产生就成为一种外在于社会且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三)后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多元化”理论体系形成
到了20世纪,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甚至“政府市场同时失灵”问题,社会分层和社会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显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学者们通过运用现代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形成了多元化理论体系:一方面,形成“多元主义”和“回归国家学派”理论;另一方面,形成“公民社会理论”和“国家限度理论”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成为其补充。
多元主义过分强调社会对于国家的作用,社会成为纯粹的主动者,而国家成了纯粹的被动者。与此相反的是,回归国家学派则以国家为中心,单纯强调国家的自主性,只把国家看作独立变项,国家成了纯粹的主动态,社会变成了纯粹的被动态。公民社会理论追求的是建立高度自我表达、自我管理、自主和动员型的公民社会,它在控诉国家不适当干预社会生活的同时,承认国家处于主动态地位,并提出了公民社会的自我限制的问题。国家限度理论是在以国家为核心来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过
程中,在强调在社会力量作用下国家作用受到限制的前提下,承认国家对社会的作用,也就是强调国家作用的被动态意义。
三、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现状
在当代,随着社会发生了市场经济的日益扩张、公民社会的快速崛起、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等重大变化,各政治流派之间的界限也逐渐淡化,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也相应做出了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将全球化理论、公民社会理论、治理理论、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等理论的精髓吸收纳入理论体系之中。相对于传统强调“应然”、注重规范性建构的国家与社会关来说,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更加强调“实然”、更加注重现实性研究、更加突出政策的导向性。具体表现为:首先,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开始倡导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其次,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关注点由强调政府规模的大小向强调政府职能的强弱转移。再次,以国家为中心与以社会为中心虽然在现代各政治流派思想日益趋同的形势下有些模糊,但仍然是理解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两条基线。最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变化,仍然是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变迁的现实动力。这一理论现象再次深刻验证了这一客观道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永远是作为社会存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现实发展的再现和回应[2]。
四、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主权国家带来了这样的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日益扩张,直指主权的领土性,甚至要削弱部分国家权力和功能,国家必须经行重构,以适应全球化的要求[3]。虽然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干预的减少,但研究表明,全球化进程并没有使国家陷于被动之地,国家在这一进程中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全球化为社会力量的生长、社会领域的拓展、社会结构的转型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这意味着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能够同公共机构一样承担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因而成为公共管理的主体[4]。因此,全球化
时代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趋势是:首先,国家的公共职能无可替代。建设长期项目、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推动科学和社会进步、确保良好的国际环境等,只有政府才能做到。国家的这些功能,在全球化进程中不会减弱,全球化甚至使社会对国家的这些需求更盛,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的不可替代性。其次,在治理模式中,政府虽然仍在整个社会起着其他组织无法代替的作用,但是政府不再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唯一权力主体,传统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伦理不断发生根本性的变迁,社会自身的力量也在不断扩大,社会中的各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社区组织、公民自治组织等,它们将同政府共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责任。最后,社会监督政府的权力加强。既然国家统治的基础是人民的同意,那么政府的权力就是由人民赋予,人民就有责任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在民主国家,尽管在体制内建立了权力制衡机制,但是权力制约仍然做不到尽善尽美,而体制外部的“以社会监督制约权力”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在全球化的时代下,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趋向于交融与整合,朝着分工、合作、监督、制衡的态势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全球化进程是国家与社会的双向建构,也就是说,全球化冲击了国家主权,但对国家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此国家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全球化拓展了社会领域,但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一如既往,因此社会也要转型。这就开启了国家与社会间的合作互补、相互依存、相互监督的双赢状态。首先,社会治理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更离不开市民社会。其次,通过社会群体的自发调节和国家机构的管理和协调来解决社会中各种组织之间的矛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市民社会的自发性。最后,只有国家与社会实现现实生活中的互动与合作,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才能够建成。
【相关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09.[2]庞金友.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7.[3]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北京:三联书店,1998.331.[4]郁建兴,周俊.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