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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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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9篇)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9篇),供大家参考。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9篇)

篇一: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11.06?

  【字

  号】皖办发[2004]31号

  ?

  【施行日期】2004.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4]31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明显成效。但多年积累下来的影响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大胆探索,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2.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目标,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联合重组,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退出的步伐。

  3.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减少国有企业数量、提高国有企业素质,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4.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二是优化结构原则。坚持企业改革与企业结构调整、联合重组和做大做强企业相结合,促进企业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人员结构的优化。三是规范有序原则。坚持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因企制宜,一企一策,依法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务。

  二、采取多种形式,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5.大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按照做大做强、产业关联、产品相近、优势互补的原则,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企业,大企业兼并、收购小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集

  中。

  6.通过招商引资等增量调整和股权转让等存量调整办法,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外资、民间资本改组改造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鼓励国有股权依法向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转让。对引进国内外大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改组省属国有企业的,由省政府对其经营层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7.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收购、合资和租赁等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收购国有中小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中小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

  8.鼓励改制企业职工入股,其中中层以上管理和技术、营销骨干(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应在职工股中持大股。鼓励大型企业的职工股以社会法人的形式参股。鼓励职工依法整体收购中小企业,对净资产较大的中小企业,职工一次性整体收购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办理,或对未收购资产实行租赁,当交纳租金总和达到租赁初始资产评估值时,可取得租赁资产的产权,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期权激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可采取一定方式授予经营管理者一定比例的期股,并约定相应的服务年限、经营业绩等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经营管理者可享有分红等有限股权和期股所有权;可授予经营管理者一定比例的期权,并就其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9.支持企业通过规范改制,实现境内外上市,特别是要争取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提高企业竞争力。

  10.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存续企业可通过依法破产、关闭等办法,使其退出市场。符合政策性关闭破产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

  划。

  三、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1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就业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经本人同意可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但不得将职工是否入股作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对被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2.改制后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一次性补缴。企业拖欠应付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由企业一次性补发,一次性支付困难的,经职工同意后可转为职工在企业的股份。

  1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人员,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规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4.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改制后企业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企业改制时,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测算后从改制资金中预留,预留资金可交有关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履行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15.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和平均寿命确定。

  16.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精神,按属地管理的原

  则,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7.改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按《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4〕6号)执行。自谋职业职工以及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的党组织关系按属地原则,转到本人居住地社区管理。改制后企业新录用职工的人事档案,可由企业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存放管理。自谋职业职工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属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四、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18.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债务、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退管费用等,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财政等途径予以解决。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保机构按规定及时记录,承认职工缴费年限。

  19.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且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收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予以核销,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所有者权益不足以冲销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坏账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委托并移交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追索。

  20.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依法处置收益主要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21.企业完成改制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改制后企业需承继原企业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可予以保留延续,并按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对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登

  记、房产过户、工商登记等各项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取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给予优惠。

  22.企业改制要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金融债务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采取一次性处理的办法解决。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严格防止利用企业改制逃废、悬空债务。

  五、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23.按照属地管理、属地移交的原则,在2005年底前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公用生活设施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24.企业移交所办中小学的教师待遇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4〕16号)精神办理。对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比较集中且人数较多的市,因接收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致使地方财政难以承受的,由省财政酌情给予照顾。企业所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后,原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建立的个人账户暂予以封存,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由个人缴纳的费用今后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处理。

  25.采取多种模式,积极推进企业所办医院分离移交。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也可对企业医院进行分离改制,与企业脱钩,组建独立的多元化法人单位,并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对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医院实行撤并,或改成企业内部卫生所。同时,要积极推进企业所属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机构的分离移交工作。

  六、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26.鼓励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

  效资产兴办多元股权结构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7.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要通过合资、出售、重组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原则上不再由国有法人控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尽量减少国有股比例,国有股一般不得超过50%。改制后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隶属关系。

  28.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原主体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上岗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除给予经济补偿外,应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促进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29.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主体企业要积极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造条件,原辅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连同人员一并分离。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辅体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辅体企业净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的,主体企业应予以补足。

  七、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30.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待遇。国家公务员兼任企业职务和企业经营者兼任行政职务的,要限期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岗变薪变。

  31.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机制。除应依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企业管理人员外,要扩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面向社会竞聘上岗试点。推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在企业内的竞聘上岗。建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全面推行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也可面向社会公开竞聘。

  32.建立企业用工能进能出机制。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

  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按定岗定员的原则,推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进行岗位动态考核,形成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33.建立职工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全面推行职工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职工收入与岗位、工种、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岗变薪变。进一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鼓励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八、严格改制操作程序

  34.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股权变动,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方案可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35.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6.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37.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研究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38.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39.各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推进本地国有企业改革。实施依法破产、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按《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篇二: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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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会议纪要精神

  篇一:精神病会议记录

  老冢镇重性精神病知识培训记录

  老冢镇卫生院

  20XX年3月

  培训通知

  时间:20XX年3月2日地点:卫生院会议室通知方式:电话与下乡相结合通知人员:李迎春、陈在东、王凤昆

  通知内容:上午9点整,召开全镇关于重性精神病防治的专题会议及培训,请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被通知单位与人员:40个行政村的卫生所长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以下为被通知人员:

  培训记录

  时间:20XX年3月2日地点:卫生院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卫生院长、主抓公共卫生副院长、公共卫生科全

  体科员、全体乡村医生。

  会议内容:

  1学习卫生局下发关于精神卫生的管理文件,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病人的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管理,要求各行政村卫生所对辖区内管理的人群进行排查,发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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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建档、录入数据,并上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要及时进行随访,做好纸质随访记录和录入微机。

  2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逐项进行讲解,针对基层卫生人员

  对精神卫生工作不够重视,要求在以后工作中加大力度,认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为每位在管病人进行一次年检,6次随访。做好病人的评估、分类与干预指导。家庭生活护理、用药指导、心理指导。对危险性高,病情不稳定,控制不满意的病人做好转诊。

  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小结

  我院本次召开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会议,通过学习文件,学习基本公共卫生技术规范,提高了认识,武装了思想,克服了大家对精神病人管理的为难情绪,对今后在工作中应该做好哪些工作指明了方向。对工作中如何做好年检、随访、病人的评估、分类、干预指导、家属健康教育等工作做出明确指示。在学习中丰富了经验,提高了业务技术能力,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篇二:会议纪要(宁安a10标学习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第2期

  宁安高速a10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关于宁安a10标学习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的会议纪

  要

  20XX年2月8日晚上7点30分,宁安a10标项目部召开关于学

  习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的会议,会议由项目经理张春涛主持,参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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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有常务副经理张正勇、总工李玉柱、生产副经理徐智勇等项目所有一线人员。

  会议根据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转发《安徽建工集团海外业务座谈会

  纪要》的通知、关于转发《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路桥公司机关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精神进行一一宣贯,会上大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气氛浓厚。现纪要如下:

  一、常务副经理张正勇向参会人员宣贯了关于转发《安徽建工集

  团海外业务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件,文件中着重要求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应将海外业务发展提升到集团战略层面,要在组织架构、资金、薪酬福利等资源上给予重视支持。文件认真分析了集团海外业务发展前景,针对20XX年“百亿”产值目标进行了部署,提出11项工作要求。

  项目经理张春涛说:“通过这次文件的学习,让我加深了解了集团公司业务拓展这块的宏伟目标。这次学习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时刻提醒我们员工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意识和能力。扎根项目,服务项目,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奋斗的精神,紧紧跟随集团公司发展脚步,为公司项目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常务副经理张正勇说:“作为公司基层项目的一员,看到未来集团公司的发展目标和趋势,我深感责任重大,但我相信在大家齐心协力,团结一致的努力下,一定能够完成我们的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总工李玉柱向大家宣贯学习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国资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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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李总指出我们在做项目的同时,一定要能多多了解大的市场环境,与时俱进,从多渠道了解行业信息,这样才能更好的为项目服务。

  合同部长赵昌明说:“作为项目上的合同负责人,我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学习。这次文件精神的学习对我来说,又是一次提升和进步。让我加深了解省属企业经营的市场环境和管理模式,为以后的工作更好的开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三、项目部办公室陈坤向大家宣读了关于印发《安徽省路桥公司机关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

  项目新员工韦杰说:“通过这次的学习,我对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深切感受到公司企业文化对基层员工的关怀和照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服从领导指挥,争取做好每一件事,不断提升自己,适应工作要

  求。”

  篇三:关于团队精神的会议记录

  关于团队的会议记录

  一、坐地起身游戏

  游戏规则:

  首先要大家三个人一组,围成一圈,背对背的坐在地上。

  (坐的意思是屁股贴地,正常来说一个坐在地上的人,是无法手不着物的站起来的)三人手”桥”手,然后要他们一同站起来。每成功一次加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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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戏总结:

  1、团队中最好有一个领导,安排加人的顺序(体力好的先来体力差的后上),领导要协调队员之间提出的建议提出合理的方案。在游戏中起身喊“一二”,然后队员一起发力。

  2、随着人数的增加游戏的技巧也会改变,当人少靠背的接触面,当人多时背部靠不上了,要及时改变策略,借助两边的人发力,起身时一定要齐。

  3、有经验的队员要将经验传授给新加入的成员。相互帮助,谁也不能落下。

  二、谈谈个人对团队的理解

  1、共同的目标

  2、齐心协力、有信念、相互帮助

  3、合理安排、合理规划、4、拒绝英雄主义

  5、善于沟通、听话

  6、有领导人

  7、经验相传

  8、各司其责、顾全大局

  图解对团队的理解

  ①“圆圈”表示要有领导人(举例:刘邦总结自己战胜项羽:夫运筹策帷帐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张良);镇国家,扶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吾不如韩信。此三人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项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

  ②“不同的符号”表示拥有各项专业的人才

  ③“图形连起来的大圈”表示要团结、要有共同目标、每个人都是平等的④“不同形状图形连起来”表示不能让核心技术掌握到一个人手中,要彼此交流,相互学习,团队缺少任何一个人依然能够正常运转,从有领导到无领导的模式。

  三、案例分析

  菩萨,就是总经理,他第一步就确定了这个《西天项目》的总负责人:唐僧!这个负责人之选的重要特征,就是忠厚,对菩萨决无二心;这就足够了。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菩萨都对唐僧深信不疑,充分授权,碰到唐僧处理不了的麻烦事情的时候,就会跳出来大力帮助。

  接下来总经理又来确定了《西天项目》的管理层,在打造这个管理团队的时候,菩萨总经理充分考虑到了团队整体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素质结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等多种因素,选中的人选是:孙悟空、猪八戒、沙僧。为什么请这几位呢?孙悟空有才能,是个能人,但是不好管理;八戒会吹能俸出身好,代表天庭;沙僧则是一位老黄牛,任劳任怨;由这三个人互相协作,互相补充,这样子才能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专长。

  因此,如果不是有这样的团队组合,又怎么能够历经十三年、经历九九八十一难,取回真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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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结

  团队拆开就是“口”、“才”、“耳”、“人”,有口才的人,有能力的人,听话的人组合在一起的队伍就是团队。

篇三: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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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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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

  号】皖国资评价[2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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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1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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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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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国资评价〔2012〕51号)

  各省属企业:

  近年来,省属企业在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保障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应对复杂市场环境能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就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快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融资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省属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省属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按照“完善预算、强化调度、降低成本、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省属企业将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的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纳入集团公司的监管范围,强化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二、资金集中管理主要内容

  (一)完善资金预算管理。省属企业要根据年度业务预算、财务预算,制定年度资金预算,所属子公司和单位应及时提供月、季度资金需求,实行定期资金需求计划管理。

  (二)规范融资管理。省属企业要明确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筹资、融资权限,严格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担保等权限,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省属企业要根据长短期资金预算和需求情况,制定融资计划和方案。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省属企业要对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撤销与经营无关或功能重复的银行账户,实行总经理审批制或授权总会计师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在管理范围外开立账户保留资金。

  (四)明晰资金管理流程。鼓励省属企业实行货币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或账户额度管理,加强资金内部结算管理,规范对外资金结算程序,严格资金支出计划和审批规程。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

  省属企业以资金集中监控管理为目标,加强集团公司和所属子公司资金管理方式。

  (一)建立有效的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监控管理方式。原则上未设立集团财务公司的省属企业,都应采用内部结算中心模式,实现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已设立财务公司的省属企业,应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管理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实现有效运转。对于子公司少且规模小的省属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可在财务部门确定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和内部结算工作,通过网上银行建

  立资金管理系统等,实现资金统收统支。

  (二)合理确定子公司资金管理方式。对于所属上市公司、金融类公司、承担政策性业务公司等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省属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资金管理特殊要求,结合实际,在子公司层面合理确定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实现子公司所属范围内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四、组织实施

  按照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的总体部署,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步:制定方案和配套措施。第二步:组织实施。第三步:总结评比。按照以上总体步骤,对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认真制定方案。省属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制定资金集中监控管理工作方案,于2012年4月30日前上报省国资委。

  (二)精心组织实施。省属企业应在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的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资金预算、融资管理等相关资金监控制度,进一步梳理和明晰资金管理工作流程,基本建立起企业资金集中监控管理的运行机制。已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省属企业,也应开展资金监控管理工作的总结检查,进一步完善集中管理体系,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指导。省属企业应根据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对所属子公司的检查指导;省国资委将开展专项督查,并进行考核评比,对推进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省属企业和人员进行表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篇四: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招〔2010〕3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有效遏制投标人恶意超低价抢标,促使施工企业诚信履约和项目负责人到位到岗,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可以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附件一)。

  本通知中所称的小型、大型工程的具体规模标准范围可以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设部建市〔2007〕171号)文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市也可以另行规定。

  二、资格预审环节推行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通过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要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的拟派投标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答辩,招标人根据答辩情况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但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6家(含),则招标人首先应当通过随机抽签方式抽取15家单位,之后才可以通过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方法从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答辩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资历、业绩、奖项,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的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在建工程情况等。招标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答辩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采取百分制的打分办法,答辩评审细则和评审办法以及评审结果,随同资格预审报告一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上述办法优选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加以明确。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资格预审环节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制度的实施细则。

  三、推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开标之前与招标人面谈。

  面谈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日三天前的时间内由招标人组织进行,面谈地点宜放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谈内容详见附件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时间、地点参加集中面谈。集中面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承诺作为记录的附件,参加面谈的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集中面谈的,应当提前与招标人联系、确认,采取下述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一是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前与招标人面谈,并签署有关承诺文件;二是将法定代表人就面谈内容所作的宣读、承诺过程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并将刻录的光盘连同其签署的书面承诺于投标截止日三天前送交招标人。

  在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将面谈的情况予以公布、说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进行面谈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制度的实施细则。

  四、推行两阶段评标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在评标方法上宜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性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

  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技术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技术标(包括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技术标评审采取合格制或者评分制,只有技术标评审合格或者技术标得分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12个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

  第二阶段:商务标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在第二阶段仅根据商务标的评审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阶段对技术标进行评分的,技术标评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调整投标报价评审方法

  对于不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在投标报价评审时,招标人宜选择本通知附件三中规定的三种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判定,评审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按照本通知附件三中的三种方法之一评审结束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人中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部分得满分,其他投标报价每高出该投标报价1%扣0.3~1分。

  对于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两阶段评标的,本通知附件三规定的三种方法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六、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应当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和计价要求。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之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以保证施工中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计列完整。

  招标控制价应以工程预算价作为基数,建筑工程的招标价调整系数不超过3%,装修、安装工程不超过5%,市政工程不超过8%,园林绿化工程不超过10%,其他工程不超过5%。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在公布总价的同时,还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含甲控乙供材料费)等内容。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测算、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在公布的同时应当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查。

  七、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为推进企业诚信履约,加大标后管理力度,实现建筑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苏州、泰州等地的经验,对企业的资质等级、信用等级考核、工程质量状况、工程安全状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已承接项目的履约评价等方面作综合考评,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承包人。

  各地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时,还应当要求入选承包商明确一定数量的注册建造师一并入库,未入库的注册建造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当地承接工程项目。

  预选承包商名录原则上由各市选择、使用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对各地工作加以指导。

  附件一:小型工程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附件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内容;

  附件三:投标报价评审的三种方法。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小型工程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预算价;在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装修、安装工程6~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

  (二)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并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可以选择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投标文件中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即可,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五)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

  (六)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编写评标报告,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名单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七)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八)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二: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内容

  (一)当面确认拟派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二)当面承诺本单位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弄虚作假,否则,愿意放弃在工程所在地一定期限内的投标权;

  (三)当面承诺不组织、不参与串标围标,没有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当面承诺一旦中标,中标项目负责人常驻施工现场,绝不违法分包、转包;

  (五)当面承诺如果以后涉及招标投标方面的投诉举报,本人将在投诉书上签字,否则,招标人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六)其他招标人认为必须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承诺的内容。

  附件三:

  投标报价评审的三种方法

  方法一: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则:

  招标最低控制价C=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8%。

  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方法二: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招标控制价为B,则:招标最低控制价C=A×K1×Q1+B×K2×Q2,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

  Q2=1-Q1;

  K1的取值范围为95%~98%;

  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修、安装工程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

  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方法三: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3%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8%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进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

  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6%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12%的,评标委员会应直接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所有投标报价中有2个或2个以上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3%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8%的,评标委员会将从最接近3%的开始,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若某一投标报价被判定低于成本,则从该投标报价开始,所有低于该投标报价的投标自动被判定低于成本。

  将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低于基准单价(基准单价=有效投标人相应价格平均值×50%+工程预算价相应价格×50%)的85%范围的全部列出,用其投标价格与相应基准单价的价差乘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合价差

  大于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利润金额的,即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篇五: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06.262009.06.26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采取传阅审批、碰头会等方式审议决策。

  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企业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改制、上市等;

  2、企业设立二、三级子公司;

  3、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对外股权投资、重大融资、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

  4、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企业薪酬分配;

  5、企业产权转让、资产收购、重大资产处置、从事高风险业务、大额资金使用和对外提供担保;

  6、企业与关联方交易,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

  7、企业人事任免;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等相关会议审议、决定上述重大事项,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并附相关材料。监事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企业。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可对会议议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五、企业应在会议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监事会。

  六、今后企业就上述重大决策事项报请省国资委审批,必须同时报告相关决策程序。凡未按规定决策的,省国资委不予受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结束——

篇六: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内部审计

  【发文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1/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4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没有外部董事的主任委员应当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

  3/4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4/4

篇七: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

  ?

  【公布日期】2008.08.19?

  【字

  号】财资[2008]892号

  ?

  【施行日期】2008.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08]892号)

  省属各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

  二ΟΟ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依据《公司法》、《预算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具体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分别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及省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级预算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由省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省级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表1-4),并区别以下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一)申报应交利润,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申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申报企业清算收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省属企业在向省级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应当由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

  省属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二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见附表5):

  (一)第一类为10%;

  (二)第二类为5%。

  省属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在试行期间暂不上交。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省级预算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中相应的项级科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直接向省属企业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省属企业凭省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交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六条

  对已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直接划解省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省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预算单位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附表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申报数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复核数

  1合并净利润

  2减:少数股东损益

  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上交利润基数

  7上交利润比例

  8本期应交利润

  9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10减:本期已交利润

  11应交(退)利润余额

  附送资料

  ┌──────────────────────────────────────────┐

  │

  │

  │

  │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

  │

  │

  ├─┬────────────────────────────────────────┤

  │声│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

  │

  │

  │

  │

  │

  │

  │明│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

  │

  │

  │

  │

  │

  2年

  月

  日│

  └─┴────────────────────────────────────────┘

  附表2: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2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

  项目

  申报数

  数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省财政厅复核数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2号填列)

  3可供分配的利润

  4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5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6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7国有股权所占比例

  8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9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10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11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附送资料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声

  明

  章)

  总会计师:

  经办人:

  附表3:

  2年

  月

  日

  法人代表(签章):

  (公

  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

  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国有产(股)权及其交易情况

  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所处行业

  其中:国有股权

  其中:固定资产

  资产评估值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地址

  结算账户

  联系电话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实际成交价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账面资产总额

  国有净资产

  法人代表

  交易机构名称

  结算银行

  财务负责人

  转让标的转让底价

  合同或协议签订日

  价款结算方式

  受让方有关情况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交易结算日

  价款结算时间

  性质

  资产总额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

  目

  申报数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复1实际转让收入

  2减:转让费用

  3转让净收入

  附

  送

  资

  料

  1、省政府批准文件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文件;

  2、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5、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6、其他资料

  声

  益

  明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4: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清算组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批准成立单位

  成立时间

  20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没有受到损害。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

  开户银行

  财务负责人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所处行业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

  业)

  注册资本

  原法人代表

  账面资产总额

  账面负债总额

  审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

  其中:国有股权

  原财务负责人

  其中:固定资产

  账面净资产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清算程序终结日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项

  目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减:清算费用

  申报数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复核数

  减:共益债务

  剩余清算收入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减:缴纳欠交税款

  减:清偿普通债务

  清算净收入

  国有股权所占比例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附

  送

  资

  料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

  2、清算组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

  3、清算审计报告;

  4、企业清算报告;

  5、其他资料

  声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

  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明

  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

  日

  经办人:

  附表5: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第一类上交10%

  20年

  月

  1、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类上交5%

  4、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9、安徽长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5、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20、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21、安徽省盐业总公司

  7、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深圳安徽实业总公司

  8、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3、上海裕安投资有限公司

  9、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24、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安徽省华强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安徽巢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12、安徽省皖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安徽省水利建筑安装总公司

  13、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8、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14、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16、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31、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

  32、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

  18、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省属其他国有独资企业

  备注: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不按上述比例执行。

篇八: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

  号】皖国资考核[2009]72号

  ?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考核〔2009〕72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序事故时间

  号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概况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1备注:(1)表中“事故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窒息20.其他

  (2)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列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一般事故只填报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3: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2年

  直序号

  事故级别

  总计起数(起)

  死亡人数(人.含失踪)

  重伤人数(人)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5其他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省属企业名称

  事故年

  月

  日

  时

  分

  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

  单位

  事故现场姓名

  事故单位负责人

  姓名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死亡:

  事故已死亡(失事故重伤人数

  踪)人数

  失踪: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

  附件5: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略)

  附件6: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省属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主要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及事故的起数、性质、级别和责任情况,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分、降级处理。

  一、省属企业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一类企业1起扣1-2分,第二类企业1起扣2-4分,第三类企业1起扣4-8分。

  二、省属企业年内发生较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未超过规定起数的(详见下表),按以下标准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分:

  类型

  规模(亿元)

  较大责任事故起数

  销售收入≥10第一类企业

  50≤销售收入<10销售收入<5销售收入≥10第二类企业

  50≤销售收入<10销售收入<501002重大责任事故起数

  第三类企业

  所有规模

  1、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5-10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10-20分。

  2、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10-20分。

  三、省属企业年内发生事故超过规定起数且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30-50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50-100分,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100分以上直至将年度考核结果降为E级。

  四、省属企业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非主要责任的,按承担主要责任扣分标准的50%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扣分。

  五、省属企业对年度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分外,每瞒报1起加扣30分。

篇九: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09【实施日期】2006.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3第二章

  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

  (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

  (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

  (三)组织下达经营预算指标,监督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四)审议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为经营预算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在企业的统一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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