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管(5篇)
篇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科室: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共10题,每空2.5分,共50分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相结合。2.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5.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6.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和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7.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进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法律法规的行为。8.诱导或者协助他人冒名购买药品,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与他人串通伪造费用单据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9.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资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责任者依法惩处。10.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选择题,共10题,每题5分,共50分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_年_月日起施行。()A.2021年5月1日
b.2021年4月1日
C2021年3月1日
D.2020年12月9日
2.根据_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A.《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3.舒铭豪123适用于_。()a.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b.医疗救助资金
c.生育保险
D.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___,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A.以人民为中心
B.以人民利益为中心
c.关注人们的健康
D.以人民身体健康为中心
5._负责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D.国务院行政部门
6._
_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a.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_______处分;归属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A.刑事处罚
B.治安管理处罚
C.处分
D.记过
8.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鍾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负责人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A.6年
B.5年
C.4年
D.3年
9.违反本条例规定,侵佔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令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___。()A.刑事处罚
B.治安管理处罚
C.处分
D.记过
10.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A.财政专户
B.个人医疗保障卡
篇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
-1-
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2-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3-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4-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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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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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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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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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9-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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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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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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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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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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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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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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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知识竞赛-单选题试题及答案
您的姓名:[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每题5分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时间是()。[单选题]*
A、2021年1月1日
B、2021年4月1日
C、2021年5月1日(正确答案)
D、2021年12月31日
2、()月份为“全国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单选题]*
A、3B、4(正确答案)
C、5D、6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由()出台。[单选题]*
A、国务院(正确答案)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地方立法部门
4、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单选题]*
A、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B、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C、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正确答案)
D、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5、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单选题]*
A、3年
B、4年
C、5年(正确答案)
D、6年
6、()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单选题]*
A、任何组织和个人(正确答案)
B、政协委员
C、参保人员
D、人大代表
7、《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单选题]*
A、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B、医疗救助基金
C、生育保险
D、基本医疗保障(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正确答案)
8、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单选题]*
A、刑事处罚
B、治安管理处罚
C、处分(正确答案)
D、记过
9、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单选题]*
A、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正确答案)
B、可以找借口拒绝、阻碍检查
C、可以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10、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利益。[单选题]*
A、经济
B、约定
C、合法
D、非法(正确答案)
11、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单选题]*
A、停止
B、取消
C、暂停(正确答案)
D、收回
1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相结合。[单选题]*
A、药店守信
B、个人自愿
C、个人自由
D、个人守信(正确答案)
13、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单选题]*
A、守信
B、自愿
C、合理(正确答案)
D、节约
14、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选题]*
A、参保人员和医院垫付
B、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C、参保人员全额垫付(正确答案)
D、由医保经办机构垫付
15、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单选题]*
A、1B、2(正确答案)
C、3D、516、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选题]*
A、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正确答案)
B、为参保人员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出具生育医学证明或者病史,损害医保基金的C、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D、不能提供外诊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文书、发票等资料,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17、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选题]*
A、为参保人员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出具生育医学证明或者病史,损害医保基金的B、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C、不能提供外诊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文书、发票等资料,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D、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正确答案)
18、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选题]*
A、为参保人员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出具生育医学证明或者病史,损害医保基金的B、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C、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正确答案)
D、不能提供外诊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文书、发票等资料,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19、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为参保人员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出具生育医学证明或者病史,损害医保基金的B、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C、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D、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正确答案)
20、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为参保人员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出具生育医学证明或者病史,损害医保基金的B、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C、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正确答案)
D、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21、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正确答案)
B、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C、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D、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22、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B、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C、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正确答案)
23、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B、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C、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D、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正确答案)
24、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正确答案)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D、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25、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D、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正确答案)
26、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正确答案)
D、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7、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D、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正确答案)
28、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B、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C、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正确答案)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29、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B、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C、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正确答案)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30、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B、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C、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正确答案)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31、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正确答案)
B、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C、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D、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32、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单选题]*
A、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正确答案)
B、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C、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D、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33、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
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单选题]*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D、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正确答案)
34、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单选题]*
A、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正确答案)
B、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C、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D、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
35、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单选题]*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正确答案)
D、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
36、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单选题]*
A、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B、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C、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正确答案)
D、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
37、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单选题]*
A、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B、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C、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正确答案)
D、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
38、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单选题]*
A、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B、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正确答案)
D、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
39、举报人举报欺诈骗保事项经查证属实,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根据查证属实金额和举报人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额度最低___元,最高不超过___万元。[单选题]*
A、200;5(正确答案)
B、300;1C、400;15D、500;14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患者在三级医院住院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单选题]*
A、85%(正确答案)
B、87%
C、89%
D、90%
4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产妇生小孩,住院分娩定额报销医保报销标准是多少?()[单选题]*
A、100元
B、400元(正确答案)
C、800元
D、1000元
42、下列住院医疗费用中,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选题]*
A、护理费(正确答案)
B、陪护费
C、门诊煎药费
D、担架费
43、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
A、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主要手术、次要手术均按全价收取。(正确答案)
B、同一开放性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应在该手术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70%。
C、若一个手术全过程中包含有必须作的几个单独手术项目时,则只能收取此项手术的手术费,不得分解术中收费。
D、凡在进行探查性手术过程中,若需改做其他手术时,除按改做手术项目收费外,探查手术按每次200元收取。
44、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服务以及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未签自费告知书而发生医疗费用纠纷的,由()负责解决。[单选题]*
A、定点医疗机构(正确答案)
B、参保人
C.一次性耗材:高值耗材限价、低值耗材
D.境外医疗费用
4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医保“三大目录”
()
。[单选题]*
A.医保药品目录
B.诊疗项目目录
C.服务设施标准
D.服务物价目录(正确答案)
46、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市医保报销范围的是()。[单选题]*
A.医保药品:甲类、乙类
B.医保诊疗项目:甲类、乙类
C.一次性耗材:高值耗材限价、低值耗材
D.境外医疗费用(正确答案)
4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医院除外)起付线是()[单选题]*
A、100B、300(正确答案)
C、66D、8048、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过()进入大额;进入大额后,最高报销限额()万元、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单选题]*
A、5万;50;100%B、4.7万;42;100%
C、4.7万;50;90%
D、4.7万;50;100%(正确答案)
49、统筹累计报销金额3.9万元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因恶性肿瘤在特病门诊就诊时,此次特病门诊符合报销金额的报销比例为()?[单选题]*
A、80%B、90%
C、95%
D、100%(正确答案)
50、可报销的生育并发症病种有()种?[单选题]*
A、15B、3C、4D、28(正确答案)
51、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征收机构是()?[单选题]*
A、医保经办机构
B、税务机构(正确答案)
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D、政府其他公共机构
52、.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单选题]*
A、一档255元、年,二档680元、年。
B、一档265元、年,二档655元、年。
C、一档280元、年,二档655元、年。(正确答案)
D、一档280元、年,二档665元、年。
53、我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是()?[单选题]*
A、5%B、6%
C、7%
D、8%(正确答案)
54、对举报人举报团伙性、全市性欺诈骗保线索,并能提供一定的直接证据,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经查实,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____元。[单选题]*
A、1000(正确答案)
B、200C、500D、100055、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和大额费用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是多少元?()[单选题]*
A、10万元、人、年、6万元、人、年(正确答案)
B、8万元、人、年、5万元、人、年
C、7万元、人、年、4万元、人、年
D、6万元、人、年、3万元、人、年
56、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是()[单选题]*
A、35%B、40%(正确答案)
C、45%
D、50%
57、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是()[单选题]*
A、35%B、40%
C、45%
D、50%(正确答案)
58、我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率是()?[单选题]*
A、2%(正确答案)
B、3%
C、4%
D、5%
59、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单选题]*
A、0.3%B、0.5%(正确答案)
C、0.8%
D、1%
60、今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是()[单选题]*
A、一档全年缴费2670元,二档全年缴费为5784元。
B、一档全年缴费2670元,二档全年缴费为5874元。(正确答案)
C、一档全年缴费2760元,二档全年缴费为5784元。
D、一档全年缴费2760元,二档全年缴费为5874元。
篇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管
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医保基金监管知识测试试题
单选题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
A.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B.医疗救助基金
C.生育保险
D.基本医疗保障(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正确答案)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相结合。
A.药店守信
B.个人自愿
C.个人自由
D.个人守信(正确答案)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由()出台。
A.国务院(正确答案)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地方立法部门
4.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
A.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正确答案)
B.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C.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D.以上都不是
5.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A.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正确答案)
B.医药机构HIS系统
C.医药机构管理系统
D.财务信息系统
6.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不予拨付费用或者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
A.陈述、申辩(正确答案)
B.要求听证
C.申诉
D.以上都不是
7.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欺诈骗保等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A.1年
B.2年
C.3年(正确答案)
D.5年
8.严禁利用社保卡倒买倒卖药品耗材,非法牟利。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将处骗取金额()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A.三倍以上
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正确答案)
C.二倍以下
D.五倍以上
9.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条件参保人员办理医保特殊待遇手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A.注销违规办理的资格证
B.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C.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
D.以上均是(正确答案)
10.下列情形哪一项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D.委托他人购药(正确答案)
判断题
1.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对(正确答案)
错
2.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对(正确答案)
错
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视情况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
对(正确答案)
错
4.参保人员可以将自己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对
错(正确答案)
5.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对(正确答案)
错
6.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对(正确答案)
错
7.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对(正确答案)
错
8.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对(正确答案)
错
9.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对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可以不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对
错(正确答案)
10.参保人员无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对
错(正确答案)
篇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1-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消息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该当真实、公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XXX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2-
医疗保障基金领取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按照国家划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领取的具体工程和尺度,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树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尺度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完成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该当树立健全营业、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和谈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领取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节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3-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和谈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和谈,按照服务和谈约定停息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和谈;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辩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该当树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树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该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实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该当履行实名就诊和购药管理划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4-供公道、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票据和相关材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尺度收费、分解工程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工程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伪就诊、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该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领取的费用符合划定的领取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景遇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领取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该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该当按照划定保管财务账目、管帐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材料,实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该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诊、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票据和相关材料。
-5-参保人员该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拜托他人代为购药的,该当提供拜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遇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遇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6-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7-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安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结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相、照相或者复制等体式格局收集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8-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涉嫌欺骗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查询拜访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长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查询拜访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停息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查询拜访,属于欺骗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
十条的划定处理;不属于欺骗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划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9-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该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该当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
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该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陵犯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赞扬。
-10-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该当畅通举报赞扬渠道,依法实时处理有关举报赞扬,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划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景遇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务和谈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领取等职责;
(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景遇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
-11-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遇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领取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12-(二)未按照划定保管财务账目、管帐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材料;
(三)未按照划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划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伪情况。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13-(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欺骗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景遇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停息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14-外,还该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欺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5-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划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该当加强监督。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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