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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规划局(6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城市更新规划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3.01?

  【字

  号】青政字〔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批〈青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青自然资规呈〔2023〕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顶层设计。各区(市)政府要依照《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区(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系统谋划推进各区(市)城市更新工作。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出台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抓好《规划》确定内容落实,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实施。

  四、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在推动城市更新实施时,要落实《规划》提出的专项统筹、片区统筹和社区统筹,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留、改、拆”并

  举,以保护利用、改造提升为主,注重城市文脉延续,确保通过城市更新实现城市结构优化、产业空间拓展、城市功能完善、历史资源活化、人居环境改善。

  五、你局要根据本批复,制作正式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并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篇二:城市更新规划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3.11?

  【字

  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1日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

  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情形

  第五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

  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3.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4.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六条

  在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的基础上,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撑的前提下,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可申请按照简易程序调整法定图则用地功能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工业区块线内的,按照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

  因规划统筹需要,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

  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可通过城市更新实施改造。

  第三章

  拆除范围

  第八条

  申请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应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关系的延续性,按照相关规划与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拆除范围。

  第九条

  拆除范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总体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

  第十条

  拆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及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的相关空间管控要求:

  (一)拆除范围原则上应位于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类空间范围内。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未获批准的,拆除范围应位于全市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二)重点更新单元的拆除范围应位于全市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因技术原因导致拆除范围超出上述区域的,超出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除范围的10%。

  清退用地、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项目用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大于10000平方米。

  (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对整村用地进行研究,分别明确是否进行更新以及更新方式,以整村方式划定拆除范

  围,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三)重点更新单元位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万平方米;位于其他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万平方米。具体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以市政府审批为准。

  第十二条

  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合法用地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坪山中心区范围内的更新单元,其合法用地比例应不低于50%;重点更新单元的合法用地比例应不低于30%;其他更新单元的合法用地比例应不低于60%。

  坪山中心区范围内其合法用地比例达到50%、重点更新单元的合法用地比例达到30%、其他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合法用地比例达到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

  合法用地比例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适用于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政策的清退用地,不参与合法用地比例的计算。

  (二)拆除范围内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重叠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非农建设用地在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处理完成前已经划定的,重叠部分仅按非农建设用地计入合法用地指标。

  2.非农建设用地在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处理完成后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在拆除范围内另行计入合法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三)非农建设用地与旧屋村用地重叠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在拆除范围内另行计入合法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四)涉及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的,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18〕11号)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拆除范围内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且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申报拆除范围与法定图则划定单元范围一致的,原则上应落实法定图则确定的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申报拆除范围与法定图则划定单元范围不一致的,位于划定单元范围内的部分,其土地移交率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图则单元中公共利益用地所占单元范围用地的比例,且应优先落实法定图则单元内独立占地的重大公共利益项目。

  法定图则单元中公共利益用地所占单元范围用地的比例超过50%的,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要求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更新单元规划阶段综合研究后按程序确定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其中旧住宅区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15年的,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拆除范围进行统筹改造:

  (一)拆除范围内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宗地内全部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其占地面积为该宗地面积;宗地内部分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宗地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其占地面积。

  (二)拆除范围内法定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拆除范围用

  地面积的40%且不小于6500平方米。

  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方向应为普通工业(M1)。

  国有已出让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涉及闲置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已完成,因规划实施等原因,整宗地可划入拆除范围,适用城市更新政策。

  对于单一宗地的“工改工”项目,部分建筑物未满15年但满足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更新年限要求,且该部分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可申请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的,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五条

  拆除范围边界划定按照下述要求依次划定:

  (一)拆除范围原则上应包含完整宗地和建筑物,以及明晰的产权边界。

  (二)拆除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划入拆除范围。

  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划入拆除范围。

  3.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为界;规划道路为支路的,拆除范围应包含相对应的规划支路用地。

  拆除范围边界涉及轨道交通线路、给排水管网、通信线路、电力管线等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三)拆除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四)工业区块线内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申请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拆除范围应位于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拆除范围边界涉及合法用地,且超过50%的用地位于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的,该合法用地可全部适用有关政策;拆除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用地,因规划统筹或技术误差等原因导致拆除范围位于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外的,超出的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除范围的10%。

  第十六条

  以下用地不划入拆除范围:

  (一)市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区域。

  (二)未建设用地、独立的广场用地和停车场用地。

  (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用地。

  (四)调出更新单元计划未满三年的用地。

  第十七条

  拆除范围涉及以下用地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一)现状为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GIC)、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的,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如确因规划统筹等原因需纳入拆除范围,更新后不得减少其用地规模。

  (二)对于现状容积率超过2.5的城中村、旧屋村,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因落实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市重大项目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等原因确需划入拆除范围的,区政府应充分研究其可实施性,并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由区政府按程序将其列入更新单元计划。

  (三)楼堂馆所或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因规划统筹等原因确需划入拆除范围的,应征得权利主体及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其处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四)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区范围内用地,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五)工业园区内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停车场、回车场、道路以及绿地等用地,符合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入库标准的,可与工业园区一并划入拆除范围。

  (六)拆除范围周边建筑物功能、形态、权属性质相同的,宜统筹划入拆除范围。

  第十八条

  拆除范围的划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拆除范围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蓝线(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保护与控制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的,应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二)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拆除范围的,零散旧住宅区总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三)拆除范围内现状工业用地如涉及疑似污染地块的,应按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主体、更新意愿与方向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形成:

  (一)拆除范围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申报。

  (二)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申报。

  (三)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

  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其委托单一主体申报。

  (四)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其中,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由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报。

  (五)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拆除范围内其余部分由其他主体进行申报的,其与辖区街道办事处一起作为该单元的联合申报主体。

  第二十条

  更新意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拆除范围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属物业的,可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执行。

  (三)属于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权利主体应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更新方向和开发强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的更新方向应符合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要求。

  (二)申报开发强度应合理可行,具备可实施性。

  第五章

  申报途径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已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本规定等相关规定划定拆除范围,征集更新意愿,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可进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城市更新机构。其中,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区城市更新机构作为申报主体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

  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要求网上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须提供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更新单元名称应参照现状地名或现状道路名称确定,应体现出名称的唯一性,格式为《××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城市更新单元》。

  2.基本情况,包括拆除范围、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

  3.拆除范围划定合理性说明。

  4.申报理由。

  5.更新方向、开发强度等方面的具体请求。

  6.意愿达成、申报主体形成情况说明。

  7.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8.拆除范围内现状整体情况照片(3-5张)。

  (二)申报表格。

  申报表包括《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自然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须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

  (四)图纸。

  1.拆除范围图。

  “拆除范围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及其坐标、地块边界及编号、周边道路(现状与规划)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清退用地的,应确定拟清退用地范围及其坐标。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部分工业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确定其范围及坐标。

  2.现状权属图。

  “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地块边界及编号、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权属单位、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现状权属图”应附表,以地块为单位列明各地块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用地面积、现状土地利用功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3.建筑物信息图。

  “建筑物信息图”须包括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平面位置、编号、层数、建筑结构、建成时间等信息,并简要说明建筑物质量情况。如有危房的,须进行标注和说明。

  “建筑物信息图”应另附《建筑物信息一览表》(详见附件3),以栋为单位对建筑物列明建筑编号、总建筑面积、建筑物建成时间、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4.图纸规范格式应参照《图纸规范格式要求》(详见附件6)与《图纸范例》(详见附件7)的要求确定。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应根据情况提供更新意愿达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1.拆除范围内权利主体单一且自行申报的无需提供意愿证明材料;属于委托申报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详见附件4)。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或区分所有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和《更新意愿汇总表》(详见附件5)。

  2.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

  (1)如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2)如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征集意愿的,应按其规定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

  (3)如通过其他途径征集更新意愿的,应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六)权属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七)照片。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每一栋建筑物单体近期照片(电子文件)。照片电子文件名称须与“建筑物信息图”上的建筑物编号完全对应,照片上应附拍摄日期。

  (八)其他材料。

  1.拆除范围内涉及危房的,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明确危房的成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2.涉及旧住宅区更新的,须按《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拆除范围内现状工业用地如涉及疑似土壤环境污染的,需提供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书面文件,或提供项目已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研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完成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4.拆除范围超过30万平方米的,须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关于周边排水管网的系统性、承载力情况以及改造可行性等内容的意见。

  5.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材料还应提交区政府批准文件和相关说明文件。说明文件应包括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6.以整村统筹方式进行申报的,须提供整村统筹报告。

  7.申报主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建筑物照片仅需提供电子文件)。

  (二)所有申报的纸质文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证明材料较多且汇集成册的,须加盖骑缝章。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相关图纸的电子文件应提供JPG及DWG两种格式的文件,并使用深圳标准坐标系。

  (三)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供。

  第六章

  计划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更新机构在受理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批次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区政府网站公告更新单元计划。

  第三十条

  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更新单元计划备案申请表、计划公告文件等材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对计划备案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以下事项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对:

  (一)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内容的规范化。

  (二)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三)拆除范围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市或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

  (四)更新主导方向。

  (五)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用地。

  经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函告区城市更新机构。不予备案的,不得开展后续工作。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由区城市更新机构通知申报主体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的前期工作,由各区城市更新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将重点更新单元计划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和统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后符合规定的,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区政府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区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区政府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对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批准的更新单元计划(不含重点更新单元计划),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更新单元规划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该更新单元计划按照公告要求失效。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原则

  上仅可延期一次。

  第七章

  计划调整与调出

  第三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规划统筹、项目实施等原因,可申请计划调整。

  计划调整应保障拆除范围内公共配套的服务水平、用地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的可实施性。

  计划调整的内容包含拆除范围、更新方向、承担的公共利益、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但不得对申报主体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公告的更新单元计划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计划调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更新单元计划内容的调整可与更新单元规划同步申报、审批:

  (一)因更新单元计划制定过程中的技术误差(含坐标误差、现状地形图误差、放点误差、权属误差等)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扩大的。扩大后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须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

  (三)因规划统筹需扩大已批拆除范围,若扩大的拆除范围包含开发建设用地的,扩大部分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已批计划拆除范围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扩大部分内合法用地比例须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

  (四)在满足《深标》要求且更新单元计划公告的公共利益总用地面积不减少、配套设施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其他社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的。

  (五)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的公共利益总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的。

  第三十五条

  计划调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拆除范围调整。

  拆除范围的调整包含拆除范围增加、拆除范围减少两种情形。属于拆除范围调整的,调整部分的权利主体同意调整的意愿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属于拆除范围增加的,增加部分或增加后的合法用地比例、建筑物建成时间、城市更新5年专项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等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属于拆除范围减少的,减少后的拆除范围面积、合法用地比例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2010年结转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其减少后的拆除范围合法用地比例不低于计划批准时拆除范围的合法用地比例。

  (二)更新方向调整。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可申请调整更新方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计划调整由申报主体提出,按照更新单元计划制定程序进行申报。其中,因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调整导致已批计划更新主导方向或公共利益变化的,更新单元计划调整可与更新单元规划同步申报。

  对于已纳入2010年结转和实施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确认申报主体的,由其进行计划调整申报;未明确申报主体的,由各区城市更新机构按照我市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对申报主体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告,再由认定的申报主体进行计划调整申报。

  第三十七条

  计划调整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计划调整申请书,应详细说明计划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二)申报表格。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图纸。涉及拆除范围调整的,应增加拆除范围调整图,具体样式参考附

  件7图纸范例。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属增加拆除范围的,应提供增加部分的城市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证明文件。属减少拆除范围的,应提供减少部分的权利主体的意愿证明文件以及已自行理清经济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权属证明材料。

  (七)照片。涉及拆除范围调整的,应提供调整部分的现场照片。

  (八)申报主体认为需提供的计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申报主体可申请调出更新单元计划,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调出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说明计划调出的理由。

  (二)意愿证明材料(同意调出更新单元计划的意愿应符合该更新单元计划制定时的更新意愿政策要求)。

  (三)已自行理清经济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拆除范围图。

  (五)申报主体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计划调整及调出的申报及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格式等要求参照计划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批准的更新单元计划,经发现违反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调出更新单元计划。

  已批更新单元计划中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土地整备计划的片区,调出更新单元计划。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可按规定对更新单元计划进行清理,具体清理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物流仓储用地进行城市更新的,可参照工业用地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仅获准开展历史用地处置、旧屋村认定、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单位仅为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须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房”是指根据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等级D级的房屋。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用地”包括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其他已获得用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等。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未建设用地”指地块上没有永久性建筑的地块。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和原农村用地红线用地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旧屋村”是指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深规土规〔2018〕1号)的旧屋村。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权利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附着物所有权人。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块”是指有独立产权边界的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可作为一个地块;确需分割的,可由申报主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地块划分。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权属性质”包括: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国有未出让用地、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其他已获得用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同时废止。

篇三:城市更新规划局

  

  城市规划公司城市更新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更新逐渐成为解决老旧城区发展和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有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城市规划公司亟需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城市更新管理制度。本文将从制度的总体框架、系统流程、具体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总体框架

  城市规划公司城市更新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要素:

  1.目标与原则:明确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本质,确立服务城市发展、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宗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2.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与权限,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

  3.制度规范:建立城市更新的相关制度、流程、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选址、立项程序、合同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社会参与等。

  二、系统流程

  1.前期调研与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的范围和方向,进行现状调研和问题分析,编制详细的城市更新规划方案。

  2.项目选址与立项:结合规划方案,选择适宜的城市更新项目,并进行立项审批,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和进度。

  3.合同签订与管理:与相关业主或发展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

  4.资金筹措与管理:制定科学的资金筹措计划,包括财政拨款、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

  5.工程实施与监督: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工程实施,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6.环境保护与风险控制:注重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控制城市更新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保障居民生活与安全。

  7.项目验收与评估:完成城市更新项目后,进行项目验收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

  三、具体工作内容

  1.市场调研与评估:在城市更新前期,进行市场需求调研和评估,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收益预期。

  2.规划设计与方案编制:由专业规划师和设计师进行城市更新方案的编制,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改善城市功能。

  3.资金筹措与项目推进:与金融机构、投资方洽谈,筹措项目资金,并进行有效的项目推进,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与相关各方签订合同,明确业务范围、价格、履约义务等,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5.环境保护与社会参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城市更新,注重社会参与,听取居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

  6.项目监督与验收:建立项目监督与验收机制,加强对项目进展和质量的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合同要求进行。

  7.数据统计与信息管理:建立城市更新项目相关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城市更新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公司能够更好地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城市的发展与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四:城市更新规划局

  

  城市更新流程

  申报主体指的是向深圳市城市更新部门申请将更新单元纳入制定计划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在更新单元拆除重建范围内,其他权利主体必须同意更新改造,并出具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委托同一家企业或单位,最终形成单一的申报单位。申报主体的职责包括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工作、完成更新单元纳入制定计划申报工作、进行单元规划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以及完成单元规划编制与报批。需要注意的是,申报主体不一定就是开发建设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指在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某一分期)的拆除范围内,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经过该单一主体申请,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循相关程序核查后,确认该单一主体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可以通过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等方式实现。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里的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了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才能进行建筑拆除。

  第一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辖区街道办同意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

  2.区城改办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并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区城改办审核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编制及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申报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组织开展单元规划编制前的调研、勘测和分析。

  2.编制单元规划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听取公众意见后,形成规划草案。

  3.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4.修改规划草案,形成规划方案。

  5.向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单元规划方案。

  总之,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和各申报主体的共同努力,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核查等工作,以确保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也是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一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也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包括调研、勘测、分析、审查、听取公众意见等,最终形成规划方案。

  改造实施主体在获得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要向市规划XXX申请制作宗地图。然后,他们需要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局会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来测算地价,并根据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确定有关捆绑拆迁责任、义务和约定。接下来,管理局会和改造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其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需要参照新建建筑工程报建程序及流程来办理。

  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收购补偿安置工作主要由收购人和业主共同完成。按照“谁完成收购,谁有权改造”的原则,市场运作是主要方式。只要被收购物业被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内,双方即可开始协商签订收购补偿安置协议。但必须在收购人申请确认改造实施主体前完成协议签订。收购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双方信息、被收购物业位置面积结构等、补偿方式(房屋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款支付约定、房屋交付、房屋产权注销等。如果以安置方式补偿,还应约定安置房位置、楼层、户型、面积、装修标准和交付时间等。

  在现行操作程序下,在确认改造实施主体之前,范围内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应予以清拆,即拆除时间应在申请确认改造实施主体之前。

篇五:城市更新规划局

  

  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与城市更新的整改措施

  一、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是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它关乎城市的环境质量、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然而,当前城市规划存在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1城市空间布局不合理

  许多城市在规划过程中存在着空间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一些城市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导致中心城区过于拥挤和过度发展,而新兴区域则处于相对较为落后的状态。这种不均衡的发展模式不仅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还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的不平衡分配。

  1.2城市建筑物密度过高

  为了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人口需求,一些城市在规划中倾向于高密度建筑物的发展。然而,过高的建筑物密度对城市的环境和文化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高密度建筑物会增加城市的能耗,导致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此外,高密度建筑物还会导致城市的空气质量下降,增加居民的健康风险。另外,过高的建筑物密度还会破坏城市的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削弱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1.3城市绿地空间不足

  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许多城市的绿地空间严重不足。城市绿地的缺乏导致城市面临着水土流失、城市热岛效应和空气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同时,绿地不足也剥夺了居民的户外活动和休闲娱乐的空间,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城市更新的整改措施

  为了解决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2.1合理调整城市的空间布局

  合理调整城市的空间布局是改善城市规划问题的关键。可以通过发展新兴区域,减轻中心城区的压力,提升城市的综合功能。同时,要加强城市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格局。此外,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城市交通发展,鼓励公共交通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

  2.2合理控制建筑物密度

  合理控制建筑物密度是缓解城市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建筑标准和规范,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避免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同时,要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材料,减少建筑物的能耗和环境污染。

  2.3加大城市绿地建设力度

  加大城市绿地建设力度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关键措施。要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和废弃地,建设更多的公园绿地和城市森林,增加城市的绿色空间。同时,要注重绿地的布局和质量,注重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此外,要加强城市绿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城市绿地的使用效益。

  2.4加强城市规划的民主参与

  城市规划是关乎全体市民的大事,应该加强市民的参与和意见反馈。政府和城市规划部门应该在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通过市民参与,可以更好地了解市民的需求和期望,制定出更符合市民利益的城市规划方案。

  总结

  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影响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合理调整城市的空间布局、合理控制建筑物密度、加大城市绿地建设力度和加强城市规划的民主参与,可以有效解决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打造宜居城市环境。城市规划的整改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政府、市民和专业机构的共同努力,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篇六:城市更新规划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09.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4日

  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划入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的,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更新改造的,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危房,原则上不在原址进行更新改造,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引导房屋所有权人实施生态搬迁。

  第五条

  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危房,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其更新改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核实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核实营业执照或组

  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委托申请的,需核实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核原件);

  4.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核原件);

  5.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制作的建筑设计方案(按“四原”原则实施的2层及以下住宅更新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6.申请人承诺书(按“四原”原则实施的2层及以下住宅更新改造,原件1份)。

  7.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限改建共墙或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指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情形,原件1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在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前,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位于禁建区范围内的危房,实施更新改造前应当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关于生态搬迁的意见。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危房,必须立即改造的,可以先行改造,并在工程施工开始后15日内申请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不全的危房的更新改造,应当先行完善不动产权

  证明文件。

  (二)房屋实际层数、面积不符合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上的建筑层数、面积的,以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上的建筑层数、面积为准。

  第九条

  对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危房进行更新改造的,其使用功能变更应当符合城市更新规划。

  对于非居住类危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尊重权益、满足安全要求等条件下,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批准文件后,允许在更新改造的同时,将房屋使用功能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已建工业用地内的危房更新改造,在不改变使用权人的情况下,符合相关转型升级条件的,按程序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产业。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使用功能变更进行认定,认定前应当将使用功能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变更的内容与详细规划相符合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变更内容与详细规划不符的,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经公示听证无异议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出具规划意见对房屋使用功能变更进行认定;公示听证有异议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房屋使用功能变更的,在五年内不变更土地用途和房屋登记属性。

  第十条2层及以下的,按照本办法“四原”原则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持承诺书、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及附图在规划自然资源报建窗口领取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镇房屋更新改造中,需要突破危房原建筑外轮廓线增设电梯的,可以按照我市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与更新改造主体建筑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更新改造。城镇房屋更新改造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提交下列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改正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在竣工规划核实后,可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批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更新改造的,拒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更新改造(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危房除外),但符合或经改正后符合有关改造要求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有关改造要求,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房屋的更新

  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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