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房拆旧建新补偿政策(4篇)
篇一:农房拆旧建新补偿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08?
【字
号】滨政发[2009]37号
【施行日期】2009.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滨政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协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协调作用,整合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银行贷款、政府贴息”以及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等方式,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与政策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二)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坚持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
设,制定并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确保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与节地、节能、环保有机结合,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同步推进,努力实现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由平房向楼房转变、由村庄向新农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要学习借鉴“诸城经验”,把此项工作与新农村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坚持规划先行、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实施,成熟一户、建成一户,成熟一村、启动一村,成熟一批、改造一批,分期分批,有序推进。
(三)市场运作,多元融资。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农村住房建设的新机制、新路子。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等要率先引入市场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建设企业参与开发建设。
(四)惠及群众,改善民生。农民是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要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的拆迁、用地、补助以及建设质量、资金等问题,坚持阳光操作,强化部门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确保每年新建农房2万户,力争达到2.6万户,3年直接拉动投资100亿元左右。
(二)农村危房改造。从2009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1.6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力争5年内全市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硬化、净化、亮
化、绿化、美化”。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制“三类”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一)科学进行规划设计。
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以县(区)为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综合考虑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历史沿革、人文资源等因素,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编制或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基层村的区位和规模,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合理确定需要撤并的村庄和搬迁时序。
2.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尽快制定农村住房建设三年(2009-2011年)与危房改造五年(2009-2013年)规划,按照建改结合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和建设时序,优先确定2009年的目标任务。
3.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农村居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组织搞好新型农房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同时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图样和技术咨询。在选点布局、户型设计、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农房建设标准和抗震等级,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百年住宅”。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务必于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三年规划与危房改造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分类推进农村住房建设。
1.城中村和城边村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运用房地产综合开发模式进行整建制改造、集中连片开发,倡导相邻村庄捆绑式连片开发。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村庄要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吸纳周边村庄农户入住。国家重点镇、省市级中心镇和经济强镇要率先建成城镇社区。
3.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要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吸纳拟撤并村庄的农户,拓展发展空间。
4.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保留的基层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空心村要通过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
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和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实施整村搬迁。对50户以下的村庄要先行迁建,对交通条件差、不宜居住的村庄要尽快实施整村搬迁。
(三)采取多种途径改造危房。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实施,从住房最困难、住房需求迫切的群众入手,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农村低保户和残疾人危房户。
1.对鳏寡孤独人员,可通过新建和扩建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方法进行安置。对残疾人家庭可通过助残资金扶持、个人适当筹资等渠道,解决危房改造资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
2.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或更换部分构件,确保居住安全。
3.对规划保留村庄中因年久失修、残损破旧而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
的危房,可由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帮助农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择址新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原房主愿意自行拆除并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补助。鼓励村民到中心城区、小城镇和经济强村购买、新建住房。
4.有闲置房屋的镇、村集体,可将其闲置房屋用于安置危房住户。
5.整体改造或迁建的村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对购房、建房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可由政府或村集体给予一定扶助。
6.将城中村、城边村的困难群众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四、政策扶持
(一)资金政策。
1.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即可对新建住房农户进行直接补助,又可对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贷款贴息。市财政从2009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县(区)给予奖补。
2.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3.按国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5.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6.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
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7.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无偿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政策。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适当拿出部分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并比照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要积极利用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合理安排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4.对集中连片进行村庄建设改造的,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融合。
5.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6.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村住房,其建设用地可划拨供应,此类农村住
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方式连片开发的农村住房,其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此类农村住房按商品住房管理。
7.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乡两级政府统筹协调,为其解决宅基地。
8.对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农户,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三)信贷政策。
1.全力争取市外金融机构和积极引导鼓励市内各金融机构参与我市农村住房建设。
2.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时,市内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流程,优先为其提供贷款。
3.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
4.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产权政策。
对农村住房,由县级政府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住房。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已成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市建设、规划、房管、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经贸、教育、监察、民政、交通、供电、通信、农业、水利、卫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各级责任。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各乡(镇、办)抓落实。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定期督查调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年终检查考核;坚持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每年底检查考核。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三)部门分工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
建设部门: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技术指导、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工作。
规划部门:切实抓好“三类”规划编制。
房管部门:负责确定房屋权属,依法进行房屋登记。
发改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安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工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农房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改造。
监察部门:严格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特困家庭认定,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特困家庭的住房救助,搞好农村敬老院和福利院扩建,发动社会捐助。
交通部门:负责继续抓好公路和客车“村村通”工作,并协助乡(镇、办)编制村庄道路规划,推进农村交通发展。
供电、通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外村庄改建为集中居住区的,要继续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并负责搞好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卫生部门:抓好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人民银行、银监局:积极引导辖区内银行机构为全市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四)强化监管力度。各县(区)、开发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经济条件制定本地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切实保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当事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的公示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大可能地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审核和使用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相关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农村住房建设,无论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外,都要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认真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按照事权范围,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五)进行广泛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发动,营造有利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健康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报道、积极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八日
篇二:农房拆旧建新补偿政策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
基于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法律政策文件,我们系统梳理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的20个核心问题,涵盖了宅基地的权属界定与申请程序规定、使用与流转规则、确权登记及产权改革动向,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农民权益保障措施。通过对这些要点的解析,旨在为大家提供全面而详尽的政策解读,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宅基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宅基地的权属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村民所有。
三、农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四、什么是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五、农房与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主要区别如下: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
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六、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明细规定。
七、村民申请宅基不予批准的情形有哪些?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2)不符合乡、镇国土空
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注: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明细规定。
八、原址翻建与审批是否需要审批?
需要审批。《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需要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
九、宅基地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宅基地申请流程包括: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审批过程中需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用地的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
十、宅基地由谁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
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一、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十二、宅基地可以转让吗?《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须注意的是,受让人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转让人如果是“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已有住房保障。
十三、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十四、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必须退出原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村民建房的高度和面积有限制吗?
有限制。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十六、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方式有哪些?《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企业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但要防止侵占耕地、大
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三是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十八、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十九、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的地区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造成其上农房事实上也不能抵押。
二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怎样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篇三:农房拆旧建新补偿政策
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
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
一、柯桥区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
柯桥区区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出台了新的办法,或将更好地推进当地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建房标准将按联排式住宅占地面积按两种标准控制,户型人口3人以下(含3人)不得超过80平方米、3人以上不得超过115平方米。
此次新出台的柯桥区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于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等事宜。农民建房建房条件及标准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不突破户型标准”的原则。建房模式应按照“坚持联排式、严控独立式、推进公寓式”的原则。其中,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外的农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新办法规定,农民建房联排式住宅占地面积按两种标准控制,户型人口3人以下(含3人)不得超过80平方米、3人以上不得超过1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证的农房翻建、改建,占地面积超过现行户型控制标准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土地证登记的位置及占地面积进行原址原占地面积翻建、改建。联排式住宅要求层次统一为三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1米以内。成片建设的联排式住宅地块容积率控制在1.1及以上,且三户联体以上,个别特殊地块可二户联体。
此外,新政策不再限于住房困难户,已取得土地证的农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原址原占地面积翻建、改建,规划审批和规划许可证书核发不再由规划部门负责,而是由镇(街道)负责。
二、国家相关政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关于柯桥拆迁补偿的问题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
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篇四:农房拆旧建新补偿政策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15?
【字
号】莆政办〔2021〕72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莆政办〔202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建房(包含新改扩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两违”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
〔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
(一)属地责任
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完善“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以及调研督导、追责问责制度机制,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解决宅基地审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梳理农村建房审批监管流程,建立农村建房安全网格巡查制度,加强对乡镇的督促指导,细化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整合力量,批管合一,安排专业人员“四到场”检查,建立签到留档台账;落实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两违”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机制。以村为网格单元全覆盖巡查,做到第一时间制止、报告,并录入平台,对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职责的,及时进行抄告,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处置。
3.村(居)委员会:对三条红线设界桩,按照住房需求的轻重缓急分配宅基地。负责落实巡查、报告、劝阻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
(二)部门责任
1.住建部门
市住建局负责完善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宣传推广村镇住宅通用图集和农房建设立面图集、农村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督促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督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包括追责问责机制,县(区)级部门、乡镇、村居的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房屋结构安全网格化巡查管理机制等。
县(区)级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宣传推广村
镇住宅通用图集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督促指导工匠管理,统筹推动镇村干部和工匠培训,承担经审批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三层以上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2.农业农村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督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包括追责问责机制,县(区)级部门、乡镇、村居的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宅基地流转、纠纷仲裁等管理机制等。
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3.自然资源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和监督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督促区级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区级自然资源部门承接办理农用地转用。牵头“两违”综合网治理,督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包括追责问责机制,县(区)级部门、乡镇、村(居)的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两违”处置机制等。
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和耕地占补平衡。牵头“两违”综合治理。
4.其他主管部门
各级教育、民政、民族宗教、文旅等部门负责督促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质量监督等手续。涉及既有农房改扩建、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教育、民族宗教、卫生、文旅、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与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建设单位(建房人)
1.建设单位(建房人):对农村建房活动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对既有房屋进行加层、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应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既有农村自建房改扩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2.其它参建主体:设计、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严禁向未经用地、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提供设计、施工服务;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企业严禁向违法建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石等建筑材料;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严禁为违法建设或未经验收合格的农村建筑工程供水、供电、供气。
二、优化建房审批程序
(一)规范审批流程
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规定的审批程序。
1.村民申请。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2.村委会审议。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初步审核、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相邻权利人异议处置、组织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公示等工作,并将会议纪要、相邻权利人异议认定情况等材料报送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
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有关要求。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相邻权利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有异议的,村委会应上报镇包村领导,由包村领导组织乡镇相关部门、村委会及相邻权利人等协商认定。经协商,仍有异议的,在相邻权利人不涉及宅基地权属纠纷、相邻建筑毗连或者公用、共用、借墙关系的情况下,村委会应出具异议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上报审批的,依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乡镇审查。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管理人员实地核查,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乡镇住建部门负责农房建设审查,联审结果经镇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和用地审查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验收登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建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验收,由乡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5.建立台账。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情况每月上报县(区)农业农村、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二)坚持规划引领
1.加强规划管控。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加快规划编制。县(区、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统筹推进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建设管理提供依据,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市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3.做好过渡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
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三)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政策,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使用标准。
1.严格“建新拆旧”管理。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需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否则不得批准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属于先拆旧宅并注销旧不动产权证后建新宅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属于先建新宅后拆旧宅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拆除旧宅退回旧宅基地。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旧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需要依法依规予以保护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完善退回宅基地产权注销流程。村民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审批时,同时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窗口提交注销旧不动产权证的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批准农村个人建房时,要同步把申请人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时予以办理旧宅基地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四)保障用地需求
1.明晰土地使用权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权籍调查、宅基地确权登记等数据,进一步明晰各类土地的权属状况和权属界限,避免权属不清引起宅基地审批建房纠纷。
2.优先利用存量宅基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引导建房户优先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建房,鼓励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补偿、置换、调整等多种方式,加快盘活边角地、个人长期占而不建的宅基地等存量土地。
3.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认真组织开展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后,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由市里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统筹,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4.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以村为项目主体,集中新建“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实现户有所居。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规范农房设计
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组织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通用图集并推广运用,县(区)级住建部门组织编制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并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发布。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图集。
(二)落实建房监管要点
1.三层及以下农村自建住宅:应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委托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建筑工匠的,应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的“工匠带头人”负责施工管理;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匠带头人出具从业情况、施工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培训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2.三层以上农村建房、集中统建住宅:应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住建部门或乡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要求委托监理,办理施工许可,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含禁止使用竹外脚手架、木支撑模板,以及确保坡屋面模板支撑牢固可靠的技术要求)。
3.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加层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住建部门或乡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办理竣工验收;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要求委托监理,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4.农村公共建筑:包含校舍、厂房、市场、宗教活动场所、民俗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等非住宅项目,应办理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其中: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住建部门或乡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要求委托监理,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三)落实公示制度
农村建房施工现场应悬挂施工公示牌,接受监督。其中村民自建住宅应公示审批文件、建房人姓名、工匠带头人(或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建筑立面图和平面图。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应按规定公示审批文件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信息。
(四)落实“四到场”制度
各乡镇要加强批后监管,突出相关制度落实,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一要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乡镇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站所实地联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要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对批准建房的用地进行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三要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现场查验建房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杜绝产生少批多建、超层、移位的现象。四要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进行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五)建立“健康绿码”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已开展全市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农村在建房屋安全动态跟踪检查整治,检查出来的农村在建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乡镇务必要第一时间督促立即停工,待整治合格后方能复工。乡镇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
四、加大日常督查力度
(一)强化网格化巡查
1.明确巡查职责。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网格化巡查总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乡镇包片领导为巡查具体责任人、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包点村干部为巡查“哨兵”。将邻里纠纷排查、“两违”、农村建房(含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纳入网格员巡查范围。
2.建立巡查系统。依托社会治理网格化平台,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农村建房安全巡查模块,将巡查、“四到场”、农村建房矛盾纠纷和举报等问题录入平台,按照
“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网格力量联动协勤”模式开展巡查监管工作,永久留痕,接受监督。
3.加大巡查力度。落实村级每天走访巡查,乡镇每周一复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半月一抽查制度。网格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因农村建房引起的纠纷,应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录入网格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衔接指挥模块。
(二)加强“两违”监管
1.坚决严控新增“两违”。要坚决落实网格管理机制和履行巡查、发现、核实、制止和报告责任,充分利用手机执法、卫片核查、自然资源“月监测”等手段,加大巡查频次和密度,对“两违”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实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实行新增违建“即查即拆”制度,确保发现一起、消灭一起,努力实现新增“两违”零增长。
2.集中整治存量“两违”。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治违办对省“两违”信息系统内“两违”综合治理开展以来已调查摸底尚未处置的“两违”积案,实行清单式管理,分门别类,因地制宜,逐宗处置,实现“清零”销号。
3.统筹做好各项专项清理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做好中央、省、市部署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用地专项整治等各项专项清理整治,认真核查违法图斑,涉及“两违”的,严格按照清理整治要求依法处置到位。
(三)畅通投诉渠道
发挥12345热线连心桥作用,24小时受理市民有关农村建房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后通过领导定期接线互动、远程电话转接等方式,由接到办“一键”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有奖投诉举报制度。
(四)强化矛盾纠纷化解
针对网格化巡查发现和12345热线举报反馈的问题,村(居)要每周召开矛盾
纠纷排查分析例会;乡镇组织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主管部门每周下沉至村居矛盾纠纷联调室,进行专项化解防控;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细化完善农村建房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五、强化措施保障机制
(一)加强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将“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职、敢于担当,精细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要求,2021年11月底前配齐乡镇综合执法队伍,配强县(区)乡镇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专业管理力量短期无法到位的,立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到位。进一步强化镇村干部、农村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培训,提高监管人员执法水平和建筑工匠技能水平。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制定工匠轮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
市政府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危及农村建房安全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对责任不承担、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未按期完成任务的相关责任人,以及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等机关调查处置。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引导群众、媒体参与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形成良好的安全建房、和谐建房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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