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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方案人口时间划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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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三旧改造方案人口时间划分篇二:三旧改造方案人口时间划分篇三:三旧改造方案人口时间划分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三旧”改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改造内容

  (一)拆迁与重建

  1.在全市范围内,对于老旧建筑、危险房屋、重点拆迁区域,视情况实施拆迁与重建工作。

  2.拆迁工作要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尊重考虑他们的需求和利益,提供适当的补偿与安置。

  3.重建工作要注重规划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建设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区域。

  (二)翻新与改造

  1.对于老旧建筑、存量房屋,鼓励采取翻新与改造的方式进行更新。翻新工作要注意保护原有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

  2.翻新与改造工作要提高建筑的耐久性、节能性和环保性,提升居住品质。

  3.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三)产业升级与转型

  1.对于老旧工业区、厂房、园区等,鼓励进行产业升级与转型。引导企业调整业态,提高技术水平和附加值。

  2.政府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扶持政策,帮助其实施产业升级与转型。

  3.产业升级与转型要注重生态环保,避免新污染源的产生。

  三、改造流程

  (一)规划阶段

  1.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的范围和内容。

  2.制定“三旧”改造路线图,明确改造目标和时间表。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评议,形成多方共识。

  (二)拆迁与重建阶段

  1.成立拆迁工作组,负责拆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制定拆迁计划,明确拆迁的顺序和步骤。

  3.在拆迁过程中,注重与居民的沟通,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三)翻新与改造阶段

  1.鼓励社区居民自愿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2.严格按照翻新与改造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3.翻新与改造完成后,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产业升级与转型阶段

  1.开展产业升级与转型的调研工作,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2.制定产业升级与转型的具体方案,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3.评估产业升级与转型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措施。

  四、工作机制

  (一)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设立,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改造工作。

  (二)各区、街道设立改造办公室,在本区域内负责具体的改造工作。

  (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改造工作。

  (四)社区居民、企业和专家学者要积极参与改造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五、改造资金

  (二)政府要加大对改造的财政支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鼓励相关企业和居民自筹资金参与改造工作。

  六、宣传与评价

  (一)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改造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二)通过评估与检查,对改造工作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价。

  (三)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改造工作的措施。

  七、法律责任

  (一)依法追究违反改造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改造工作的监督,严厉打击腐败和不良行为。

篇四:三旧改造方案人口时间划分

  

  三旧改造方案

  篇一: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5141字)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及《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完成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和“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试点市的“先行先试”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旧”是以往粗放用地方式的历史产物,也是在新增建设用地

  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拓展用地空间的重要资源。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三旧”改造作为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和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工作来部署,明确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执行主体,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20XX年起,各市人民政府须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三旧”改造工作情况;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认真、成效显著的地级市,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扬,并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省即将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须在三年内完成。

  国家和省赋予我市“三旧”改造“先行先试”的政策探索任务,为我市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提供了政策机遇。开展“三旧”改造是解决当前我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实现保增长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是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通过“三旧”改造,我市可以拓展约30万亩存量建设用地空间;同时将有利于“三来一补”

  企业就地转型及企业以房地产权融资。因此,全市必须抢抓机遇,大胆探索创新,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通过“三旧”改造打通建设用地的调整使用和产权登记的关口,促进“退二进三”、“优二强二”和“三来一补”企业就地转型,从土地资源配置上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优化产业布局和城市布局。通过有计划、有秩序的拆迁改造,对历史原因造成的粗放用地按现行城镇建设规划、产业规划和土地规划进行重新开发,整合和完善城镇配套设施和绿化建设,落实“四整四聚”和空间转型,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城市布局和城市配套功能。

  (三)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三旧”改造激励建设用地

  的二次利用和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率和综合效益,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促进用地节约集约。

  (四)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以“三旧”改造拓展用地空间,为新增项目和原有项目的转型升级与增资扩产提供用地保障;以“三旧”改造促进城镇拆迁改造,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改造现有物业,拉动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经济增长。

  (五)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难题。利用“三旧”改造“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不规范用地问题,畅通房地产权抵押融资渠道,强化土地权能保护。

  三、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以科学发展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为指导,尊重历史事实,立足当前实际,着眼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对节约集约用地和“三旧”改造试点市的“先行先试”要求,大胆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二)节约集约,盘活资产。通过各类改造全面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三旧”改造全面推动现代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明晰土地产权,盘活土地资产。

  (三)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坚决落实用途管制和规划控制,严格遵循城市功能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市对“三旧”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统一台账,按中长期规划和中短期规划稳步推进。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市政府在“三旧”改造中的主

  导地位,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规划、财税、用地等政策手段和制度安排,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土地权益人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调研阶段(20XX年8月—20XX年4月)深入各镇(街)、有关企业及基层村组进行调查研究,掌握“三旧”的类型,分析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政策障碍,制定《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二)准备阶段(20XX年5月—20XX年9月)1、成立领导机构。市、镇两级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2、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三旧”改造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分阶段工作安排,按照调研、准备、实施、总结四个阶段稳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3、建立台账,制定“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加强台账管理、规划控制和规划协调,防止“越改越乱”。市国土、规划、拆迁部门共同开展“三旧”改造清查摸底,建立台账,逐宗填表造册;区分轻重缓急,并建立中短期规划(到20XX年)和中长期规划(到20XX年)。

  4、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市国土、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就税费、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和改造规划审批等制定配套政策,全面规范“三旧”改造工作。

  5、召开动员大会。9月底召开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全市“三旧”改造工作。

  (三)实施阶段(20XX年9月—20XX年10月)1、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分类型进行试点,建设样板点,探索经验,制定操作细则。

  2、召开示范现场会,总结试点经验。通过试点示范,总结经验,完善操作办法,以点带面向全市铺开;通过加强政策和试点经验宣传,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土地权益人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3、组织培训,规范操作。以试点总结完善的操作办法为范本,统一设置办事流程、办事材料目录和审批要求,统一组织“三旧”改造业务培训,确保严格按政策规范运作,依法有序进行。

  4、全面铺开,快速推进。把示范点经验向全市推广,集中力量启动一批“三旧”改造项目,推动“三旧”改造工作的全面铺开。

  (四)总结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12月)总结运作情况,提高运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研究“三

  旧”改造转入日常化运作等有关事宜。

  五、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执行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由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组长。市法院、检察院、监察、国土、财政、建设、农业、规划、发改、综合执法、文广新、经贸、外经贸、工商、地税、法制、房产、公安消防、拆迁等部门是“三旧”改造的相关成员单位。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具体操作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三旧”改造工作计划及方案;督促、检查各镇(街)和成员单位的工作,加强全程监管。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常驻办公室工作。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三旧”改造的台账、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三旧”改造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参照省与市签订责任书的做法,市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责任书》。各镇(街)要认真抓好“三旧”改造的基础工作,认真开展“三旧”用地的摸底排查,对每宗“三旧”用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并列表造册;要认真制定本区域“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补办用地手续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将不进行改造的用地或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用地“搭车”完善手续。各镇(街)在20XX、20XX、20XX年的每年底对本区域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并于第二年的1月底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对“三旧”改造工作进展缓慢或弄虚作假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套政策的制订和报批材料的审核把关。监

  察部门和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制度建设、组织领导、联合会审的全程监督,对各镇(街)“三旧”改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既确保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又确保“三旧”改造政策落到实处,为“三旧”改造保驾护航。各级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要加强协调,部门联动,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

  (三)明确改造范围。现状已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外观破旧、需要拆旧整治的区域;因城镇规划调整原因需要改变用途、重新改造的旧工业厂房、旧居民住宅、旧公共设施;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的原厂房用地,“三来一补”、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调整使用的原厂房用地;布局分散、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城镇、村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农村建设用地等均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四)建立台账和规划。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土地,要按照《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五种类型分别统计归类,登记造册,编制台账,形成工作底表。据初步估算,当前我市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用地约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的20%—25%,总量约30万亩。按照分步改造、逐步推进的原则,中短期规划(20XX—20XX年)改造10万亩,平均每年2.5万亩;中长期规划(20XX—20XX年)改造20万亩,平均每年2.5万亩。

  (五)完善配套政策。一是市国土部门牵头制订《“三旧”改造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相关流程,明确“三旧”改造审批流程,并制定相应文书格式、图表。二是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规划、拆迁管理部门编制“三旧”改造台账,制订中短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改造项目所需审批要素,形成格式化表格。三是市规划部门牵头制订《“三旧”改造成片拆迁专项规划编制规程》,指导各镇街编制成片拆迁专项规划。四是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制定“三旧”改造具体项目规划审批办法。五是市财政部门牵头制订具体收费标准,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出让金差额固定标准、成片拆迁改造项目资金运作、税费优惠等政策。六是市建设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出台“三旧”改造项目房屋

  安全检测适用标准、项目实际建成时间确定依据。七是市发改部门会同经贸、外经贸、环保部门出

  台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规划,明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准入门槛。八是监察部门和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对“三旧”改造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预防和查处“三旧”改造中的职务犯罪。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三旧”改造拆迁范围的各类违章建筑,要甄别具体情况,分类处置。对已批建设用地(指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晰产权、超占面积补办手续和改变土地用途等调整使用的申请,按《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未经批准的土地(指无任何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部分完善的土地,其中后者包括已办理批次报批手续或经省登记备案确认但未完善供地手续的情形)申请补办历史遗留用地手续的,按《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七)依法组织拆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改造方案,按期实施拆迁;对无法协商的应及时适用法定程序处理,保障项目

  建设。各职能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处理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制定折迁补偿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和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因拆迁受到损失,不能以牺牲或减少拆迁户的利益来降低项目成本。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先于项目建设,减少拆迁的临时安置。认真做好拆迁户办证办税、搬迁回迁以及处理房屋相关设施等服务工作。拆迁安置补偿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拆迁补偿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安置房的过户手续要及时给予办理。

  (八)加强舆论引导。抓好舆论宣传和引导,是“三旧”改造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利益的深层次调整,容易诱发社会矛盾和负面炒作。宣传部门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媒体积极宣传“三旧”改造的好典型、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和积极参与“三旧”改造。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和指引,各职能部门及镇(街)须在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切实防止负面炒作和不实报道,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管理秩序的稳定。

  篇二:新亚洲工业城“三旧“改造方案(947字)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东莞新亚洲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拟对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新亚洲工业区的旧厂房用地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如下: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标图建库编号为44190011608,位于林村社区新亚洲工业区,改造总面积15.1575公顷(原发证面积共16.6218公顷,土地权利人为东莞新亚洲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东府国用(20XX)字第特233号,面积为50061平方米,和东府国用(20XX)字第特234号,面积为116157平方米。土地证总面积16.6218公顷减去改造总面积15.1575公顷等于1.4643公顷。1.4643公顷为当时发证重叠面积),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

  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已经确权、登记。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纳入我市塘厦镇“三旧”改造规划和20XX年度实施计划,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现用途为工业,为东莞新亚洲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自20XX年5月开始使用。现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5,年产值为500万元。

  四、协议补偿情况

  该改造地块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东莞新亚洲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改造,改造地块已完善用地手续,不涉及协议补偿及违法用地处罚问题。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安排该地块由东莞新亚洲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前期投入10亿元资金自行改造。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居住、金融商业、道路、绿化用途,总建筑面积为292556.3平方米,预计年产值将达到5亿元。

  1、其中商业金融用地(C13-01)面积为4584.3平方米,容积率为3.0,建筑面积为13752.9平方米;2、居住用地(C14-01)面积为50459.9平方米,容积率为2.2,建筑面积为111011.7平方米;3、居住用地(C13-02)面积为25794.9平方米,容积率为2.5,建筑面积为64487.2平方米;4、居住用地(C10-02)面积为13731.9平方米,容积率为2.0,建筑面积为27463.8平方米;5、居住用地(C11)面积为30336.3平方米,容积率为2.5,建

  筑面积为75840.7平方米;6、道路用地面积为23188.2平方米;7、绿化用地面积为3479.5平方米。

  篇三:长乐市“三旧”改造实施方案(2740字)为积极推进实施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切实提升我市经济发展资源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XX〕27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三旧”改造范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长乐市城乡总体规划、《长乐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确定城市规划区60平方公里范围内及漳港街道中心区、金峰镇中心区、江田镇中心区、古槐镇中心区的建设用地为我市“三旧”改造试点实施范围,可列入改造的土地类型有:1、工业企业、旧仓储、旧站场、旧城镇和城中村等建设用地;2、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4、不具有保留价值的、低效利用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旧医院等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用地;5、其他根据长乐市城乡总体规划,需政府收储的建设用地;6、本方案所述“三旧”改造的规划期为五年(20XX年,20XX年)。

  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与实施方案审批

  (一)由市规划局负责《长乐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纳入《专项规划》的改造项目,才能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实施。

  (二)《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成果经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实施。(三)《专项规划》应包括改造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用地功能布局,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局,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和道路网络的构成,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实施机制等内容。《专项规划》成果应包含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四)《专项规划》经批准后,要编制各项目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项目地块具体的建设规划要求。

  (五)“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三旧”改造项目实施

  方案由改造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三、“三旧”改造主体的确定

  “三旧”改造按不同情况,以不同的方式确定改造主体。

  (一)政府收储改造

  凡属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范围内的用地以及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储,由政府依法依规确定改造及建设主体,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二)企业自行改造

  除政府收储以外单宗改造项目,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批准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

  在旧村庄改造中,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条件的,可自筹资金自行改造或成立项目公司引入社会资金合作改造,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合作主体的选择、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内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条件与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储改造项目补偿方式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XX〕34号)的精神,由政府进行收储改造的项目,且属于工业用地性质可改造为商服项目的,赔偿标准按同一区片内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按照同一区片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80%计算)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取中间价进行收购储备(以长乐市现行城镇基准地价为准)。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对有意向选择异地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安置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各工业区

  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选择与原地块面积相当的地块,按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有工业地块的土地按工业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企业自行改造的实施条件

  企业自行改造必须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三旧”改造范围,符合现行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无土地权属争议、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况。

  自行改造的企业必须在20XX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且地上已有建筑物(不含围墙等构筑物)。

  对企业自行改造且改变土地用途的,根据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和周边土地规划用途,分情况进行改造。原则上按以下条件执行:?单宗地块面积必须达到1公顷(15亩);未达到1公顷的,允许该企业与周边企业连片整合至1公顷(15亩)以上进行改造开发;?单宗地块面积大于1公顷(15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允许企业自行改造地块面积1公顷,剩余用地由政府进行收储;?单宗地块面积在2公顷(30亩)以上的,允许企业自行改造地块面积的50%,剩余用地由政府进行收储;?改造地块允许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3.0以下;地块完成改造后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用或出租,鼓励、引导企业按

  照大型商贸业和总部经济的方向进行三旧改造,禁止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建设;?自行改造面积与投资强度须按相关规定匹配,符合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政策;?以现行城镇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地块容积率情况,按照新旧土地用途进行地价评估,以评估价差额为准补缴出让金。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缴出让金;?地块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为准。

  上述情况中地块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企业自行改造部分允许在本地块中自行选址,但必须保持整体连片改造。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应针对不同项目、不同区域拟定“三旧”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差别性补偿机制。

  五、“三旧”改造项目监管

  (一)“三旧”改造项目自市政府批复立项以后,改造主体(除政府收储外)必须缴纳建设保证金200万元/亩,且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完成建设。建设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拨付,整个项目建设进展到正负零时拨付50%,项目建设封顶后再拨付50%。对违约无法按时完成建设进度或中途中止投资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余下建设保证金。

  (二)改造项目应有对应的详细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资金来源及收益分配方式、产业安排、建设要求、综合效益等详细设计内容,并须经市政府审批后才能实施。

  (三)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四)“三旧”改造项目市与镇(乡、街道)土地收益分成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操作,保障收益分配合法、合规、合理。

  本方案解释权归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与省、福州市发布的“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法规有出入的,从其规定。

  篇四:东城区温塘金城旧厂地块“三旧”改造方案(699字)根据东城区“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东莞市金城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对位于东城区温塘社区五环路边的旧厂用地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如下: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号为44190000363,位于东城区温塘社区,东至年丰山庄、南至东阳学校、西至环城路、北至年丰山庄,总面积2.37502公顷,全部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为东莞市金城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已经确权、登记。

  原改造方案于20XX年获市“三旧”办审批通过(批复:东三旧办[20XX]60号)。地块原使用权人(原改造主体)为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现已变更过户到东莞市金城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城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土地证登记面积为2.37502公顷。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东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20XX-20XX年度实施计划,并已编制单元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现用途为工业用地,为东莞市金城实业有限公司自20XX年10月开始使用,于20XX年10月变更过户到东莞市金城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现厂房已拆除,地上没有建筑物,不产生效益。

  四、协议补偿情况

  该改造地块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改造地块已完善用地手续,不涉及协议补偿及违法用地处罚问题。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安排,该宗地由东莞市金城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2.2亿元资金自行改造。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二类居住用地、面积2.37502公顷、容积率1.2、建筑面积28500平方米,预计年产值4000万元。

篇五:三旧改造方案人口时间划分

  

  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旧”用地是指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者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特定的城镇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第三条

  “三旧”改造按照连片改造面积大小及改造方式可分为连片用地改造、非连片用地改造、微改造三种类型。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范围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二)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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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单元规划)。

  (三)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四)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设定抵押权(设有抵押权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改造),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

  (五)除需报省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可同步报省标图建库入库审核外,项目用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

  (六)其他按省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三旧”改造规划包括“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单元规划。

  第六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等编制,内容包括改造区域、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配套设施布局、道路网络构成、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区)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统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成果,抄送省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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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指引,由市城乡规划局另行制定。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期限为5年,分年度实施。

  第七条

  片区策划方案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等编制,内容包括改造片区的功能定位、改造模式、用地布局、开发建设指标、公共配套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历史文化及生态保护以及分期实施安排等,明确改造项目各项规划要求和改造目标。

  片区策划方案由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片区策划方案具体编制指引和要求由市城乡规划局另行制定。

  经市政府批准的片区策划方案,作为启动相关项目单元规划编制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应当符合片区策划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深度,优先安排预留公共用地,协调平衡改造各方利益,保护和传承城市文脉、特色风貌和历史价值。规划内容应包括具体改造范围,明确具体功能布局、规划指标和强度控制要求,落实公建配套设施等。项目单元面积不小于100亩。

  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区)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的编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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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由市城乡规划局另行制定。

  “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具有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同等法定效力,可直接覆盖改造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行政许可的直接依据。“三旧”改造项目若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或通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实施的,无需再编制项目单元规划。

  第九条

  “三旧”改造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年度实施计划包括拟改造情况、用地现状、改造类型、改造用途、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实施时间等,并附有关图纸和编制说明。年度实施计划每半年可动态调整一次。

  第十条

  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机构每年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结合各镇区土地开发强度和“三旧”改造潜力统筹制订各镇(区)年度改造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按市下达任务,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全市年度实施计划后,可同步启动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章

  连片用地改造

  第十一条

  连片用地改造是指在“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指导下,对连片面积不小于100亩的“三旧”用地进行集中改造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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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活动,包括政府主导改造和权属人自行改造两种类型。

  第十二条

  政府主导改造,是指由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组织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统筹划定“三旧”连片改造范围,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通过征收、收回等方式对改造用地进行整合,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引入各类市场主体对土地进行改造的建设活动。其中,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主导改造基本流程:

  (一)开展土地房屋权属等基础数据前期调查。

  (二)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三)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编制项目单元规划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编制改造方案。

  (五)办理征收或者收回等相关手续。

  (六)办理公开出让等供地手续。

  (七)办理其他工程建设手续并按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第十四条

  由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根据经批准纳入市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可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与改造范围涉及的“三旧”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品住宅用地(含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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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住宅用地,下同)的,应由政府主导改造,即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前述情形以及旧厂房、旧城镇改造中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计提的省市专项资金(不计提市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后,由市财政按余额的90%比例分成给镇(区)财政。对公开出让时规划容积率在2.5以下(含2.5)部分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可将所得纯收益的60%比例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超出2.5部分不再计算补偿款。

  (三)在旧城镇改造中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经政府依法收回,或者在旧村庄改造中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计提的省市专项资金(不计提市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后,由市财政按余额的90%比例分成给镇(区)财政。对公开出让时规划容积率在2.5以下(含2.5)部分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可将所得纯收益的60%比例补偿相关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出2.5部分不再计算补偿款。但政府收回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后,改变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公开出让的,不与第(二)项补偿政策同时享受。

  (四)根据“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对“三旧”改造用地进行两种或以上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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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占比和主要规划功能,确定主用途。

  2.依据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进行地价评估,并以市场评估价为重要参考、不低于主用途用地基准地价为原则,经集体决策后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

  3.土地登记原则按主用途进行,具体按土地兼容复合类型确定。

  (五)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零星土地,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执行。

  (六)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应当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确定,但不得低于拆迁补偿成本。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为拆迁补偿支付的费用,在土地出让后,其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分成给镇(区)财政,再由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按规定使用。

  (七)旧城镇或旧村庄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遵循“先安置、后拆迁”原则。安置房可由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依法确定相关单位进行代建;也可以作为改造用地出让条件,通过公开方式出让给开发企业配建。

  第十五条

  权属人自行改造,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利用其自有土地或者通过市场化方式收购相邻地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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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按照“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实施连片改造的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

  权属人自行改造用地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整合:

  (一)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收购过户进行土地整合。

  (二)以土地房产权益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整合(需承诺旧建筑拆除后开发投资进度达到25%前股权不变更)。

  第十七条

  权属人自行改造基本流程:

  (一)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二)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编制项目单元规划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编制改造方案。

  (四)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五)办理其他工程建设手续并按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第十八条

  权属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按项目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不包含商品住宅用地)自行改造,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1.2007年6月30日之前影像图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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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均不小于土地证证载面积的30%。

  2.对多宗用地纳入改造范围进行连片改造,其中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宗地达不到第1点条件,但用地面积不超过纳入改造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除外),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申请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除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合并外,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因土地整合归宗、统一年限需要,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并按市场价缴交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出让金。

  (五)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实施改造的,应当按项目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供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用地面积不小于20%的用地,并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设施后无偿移交政府。具体标准及要求在片区策划方案中明确,并在用地规划条件中落实,有关移交等规定参照《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零星土地,可按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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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非连片用地改造和微改造

  第十九条

  非连片用地改造是指对独立分散、未纳入连片改造范围,面积小于100亩的一宗或多宗“三旧”用地,原则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改造的建设活动。根据项目情况,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也可以参照连片用地改造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

  第二十条

  非连片用地改造基本流程:

  (一)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二)编制改造方案。

  (三)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办理其他工程建设手续并按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对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政府主导改造的基本流程参照第十三条执行;权属人自行改造的基本流程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非连片用地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并主导改造的,经批准可同等享受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情形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经批准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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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商品住宅用地)自行改造,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改造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部分不小于15%的建筑面积无偿移交政府。

  (一)改造用地面积不小于15亩。

  (二)2007年6月30日之前影像图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及现状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均不小于土地证证载面积的30%;或者对多宗用地纳入改造范围进行改造,其中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宗地达不到前述投影面积及基底面积占比条件,但用地面积不超过纳入改造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

  第二十三条

  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改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施微改造,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规定分类处理:

  (一)使用功能不变,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增加建筑消防设施、改善建筑物服务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规划报建,对增加部分缴交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按规定分成给镇(区)财政。

  (二)经改造后(建筑面积不变)在原房产内从事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取市镇(区)财政预算资金、财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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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以及社区(村居)集体、社员(村民)、相关权属人等多方筹资模式,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力度,消除社区(村居)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区域人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当每年统筹制定本辖区内社区(村居)微改造专项计划,并负责审定和组织实施相关改造方案。符合省“三旧”改造有关规定的项目,可纳入各镇(区)年度改造成效范围。

  第五章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历史用地是指“三旧”改造范围内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单元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亩;

  (二)2007年6月30日之前影像图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及现状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均不小于30%;

  (三)改造方案明确对上盖建筑物进行拆除重建。

  第二十九条

  区别不同情形,分类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历史用地,-13-

  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落实处罚后报省政府办理征收手续,无需提交社会保障、留用地的证明材料,其中:

  1.发生在2004年4月30日之前的,不需办理听证手续;

  2.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后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并按规定公告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卫片等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其中,用地行为在198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认定的用地发生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并作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报批中历史用地发生时间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经完善历史用地征地手续的“三旧”用地,执行以下供地政策:

  (一)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单元规划为商品住宅用途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其他土地用途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给原用地单位自行实施改造。其中,原用地单位为一个自然人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到该自然人独资公司名下;原用地单位为若干自然人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到由该若干自然人为股东且股份比例与原土地权利份额一致的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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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下。

  (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单元规划按以下方式供地(不包括商品住宅用地):

  1.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通过协议方式供地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或者在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协议方式供地到该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一家全资项目公司名下。

  2.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企业合作改造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到双方组建的项目公司名下。但该合作企业须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土地房屋权属等基础数据调查、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民主表决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改造成本经审核公布后,依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共交易平台选定。其中,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范围内的通过火炬开发区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定,其他镇区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定。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的具体操作流程指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前期整备和土地后期开发两阶段以公开方式引入社会资金(仅限于试点镇区)。在土地前期整备阶段,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引入协助单位,协助其在前期整备过程中垫资、协助进行土地整合、建筑物拆迁、土地通平、办理用地手续等工作的,应当采用公开方式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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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三旧”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简称“三地”)等零星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涉及办理征收手续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占用耕地需购买耕地补充指标。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单个地块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用地面积10%,经办理征收手续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可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不限土地用途)。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具备“三旧”改造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尚未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建设用地,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可在报请省政府审批用地时,同步办理“三旧”改造入库审核手续。

  第六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凡实施“三旧”改造的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对符合审批条件、手续齐全的项目,即收即办、限时办结。对申报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方案等,由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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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点连片用地改造项目“一案一策”的议事机制,由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疑难会商,协调解决项目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对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单元规划实施不能平衡利益的“三旧”改造项目,可采取在城镇新规划建设区申请容积率异地补偿,实现与“三旧”改造项目间利益平衡。鼓励在城镇新规划建设区有项目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

  第三十八条

  鼓励建设公共停车位及立体式公共人行通道。对提供公共使用超过500个车位以上的配建停车场(库),且在改造范围内配置有“港湾式公共汽车站场”等公交设施或立体式人行公共通道设施的,项目配建车位可按规定的80%计算。建设地面以上停车库的可不计容积率,但车位数不得超过总配建停车位的30%,且道路退让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鼓励采用市镇(区)财政预算资金、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资资金、权属人自筹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重点支持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开展“三旧”改造。

  第四十条

  市财政应当将“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市级分成部分的全额、镇(区)财政应当将“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0%比例,统筹支持社区(村居)微改造以及“三旧”改造涉及的历史文物和文化街区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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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按规定计提的省市专项资金(不计提市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后,余额由市财政按下列比例分成:

  (一)商品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余额按市镇(区)1:9比例分成,即按90%分成给所在镇(区)财政;除前述用途以外的其他用地,其土地出让收入余额100%分成给所在镇(区)财政。

  (二)在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范围内征缴的补缴地价款,其收入余额按市区7:3比例分成,即按30%分成给所在区财政;在其余镇(区)征缴的补缴地价款,其收入余额按市镇(区)1:9比例分成,即按90%分成给镇(区)财政。

  第四十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征缴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由市财政按下列比例分成:

  (一)在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范围内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按市区7:3比例分成,即按30%分成给所在区财政;在火炬开发区及翠亨新区范围内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按市区1:9比例分成,即按90%分成给所在区财政。

  (二)征缴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按市镇(区)1:9比例分成,即按90%分成给镇(区)财政。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三旧”改造涉及的涉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按最低限收费标准收取设计、监理、安装、测绘、施工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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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十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有关税收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具体由市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税收指引。

  第四十五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优先选择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市危旧房进行改造,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三旧”改造用地也可按规定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锌铁棚厂房改造项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对“三旧”改造用于工业(不含商品厂房),用地面积达到6666.7平方米(折10亩)及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财政对工业厂房容积率超出1.5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通过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十七条

  鼓励承担“三旧”改造项目的企业、各类金融机构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特点和需求,创新企业集合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为项目改造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三旧”改造工作信息,按以下规定进行公开:

  (一)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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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30天;片区策划方案在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天,涉及旧城镇或旧村庄改造的,应当同步在社区(村居)公告栏张贴;项目单元规划由组织编制的市城乡规划局或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在其门户网站、中山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30天;各镇(区)年度实施计划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

  (二)涉及收回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应当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按照集体决策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并将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

  (三)涉及协议出让、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办理“三旧”用地出让手续的,应当经地价评估、按集体决策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并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四)涉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实行网上交易,交易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布。

  第四十九条

  对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当与项目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明确具体监管措施、提供公共用地和配建公建设施及改造主体的其他责任义务等。配建的公建设施要与改造项目同步建设,涉及回迁安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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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的项目,应当安排在首期。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组织落实巡查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

  第五十条“三旧”改造项目需按批准实施的改造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逾期未动工,已批准的改造方案失效,并按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改造方案有局部调整的,需重新办理改造方案审批,但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调整或延长。

  第五十一条

  对未按照改造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实施改造的,取消“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规定实施处罚;对拆除重建或者新建部分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对于“三旧”改造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片区策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单元规划、拆迁补偿等关键环节,各镇(区)相关部门应及时向镇(区)纪(工)委备案。

  第五十三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各镇(区)“三旧”改造工作的检查,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用地纳入

  -21-

  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进行报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三旧”改造的,该项目相关手续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镇区跟踪上报的“三旧”改造成效纳入各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和各镇(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奖惩考核范围。“三旧”改造工作进度由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机构定期通报督办。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五十六条

  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法制、城管执法、国税、地税、征管办等部门为成员。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审议“三旧”改造重大政策措施、片区策划方案等,协调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22-

  (一)审核汇总各镇区“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二)审核“三旧”改造方案。

  (三)协调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问题,指导、监督“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

  (四)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对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对辖区内“三旧”改造进行统筹和监督。

  (一)组织开展土地房屋权属调查、改造意愿征询及改造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统筹确定“三旧”改造范围、组织标图建库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协调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及五桂山由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组织协调编制项目单元规划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及五桂山由市城乡规划局编制)。

  (三)组织编制和审查项目改造方案。

  (四)组织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纠纷问题。

  (五)负责与有关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六)协调推进项目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等。

  第五十八条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改造项目的立项等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及五桂山“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单元规划(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专项规划编制指引、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和要求、项目单元规划编制指引及有关规定,审查各镇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单元规划,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有关手续。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及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三旧”改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市征管办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各镇(区)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六)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三旧”改造税收指引,落实省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报建及建设监管等工作。

  (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

  (九)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24-

  林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法制、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旧”改造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所需配套文件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细则涉及事项,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49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出台前经市批准的项目改造方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的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出台前经省批准的项目改造方案,未办理供地手续的须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1.“三旧”改造项目办理流程指引

  2.“三旧”改造方案编制要点及审批指引

  3.“三旧”改造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材料清单

  4.“三旧”改造办理供地手续材料清单

  5.“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样本)

  -25-

  附件1“三旧”改造项目办理流程指引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三旧”改造项目条件要求

  (一)项目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范围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二)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

  (三)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1。

  (四)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设定抵押权(设有抵押权

  对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厂房改造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设施,需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若所在土壤污染需进行修复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26-

  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改造),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形。

  (五)除需报省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可同步报省标图建库入库审核外,项目用地已纳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

  (六)其他按省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三旧”改造用地标图建库

  未纳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用地,除需报省完善征地手续的历史用地连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省审核入库外,其他应当按省每半年一次的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由镇区“三旧”办向市“三旧”办申报入库审核手续。标图建库所需材料见附件1-1。

  三、“三旧”改造项目办理基本流程

  (一)连片用地改造项目。1.由镇(区)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基本流程图见附图1-1)

  (1)由镇(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地房屋现状情况、改造意愿摸查统计以及实施改造的可行性前期研究等,确定改造范围。

  (2)改造项目纳入镇(区)年度实施计划,经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以《中山市××镇(××区)201×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表(第×批次)》形式由镇(区)“三旧”办向市“三旧”办申报有关材料(见附件1-2),市“三旧”办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并联审查,并汇总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三旧”办发出批复文件。

  -27-

  (3)根据市“三旧”办批复文件,各镇(区)政府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按照片区策划方案有关要求进行征求意见、公示、论证、报批等。根据经批准的片区策划方案,开展项目单元规划编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其中,位于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其他镇(区)“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由属地镇(区)组织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开展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示,报市规委会审议、报市政府审批,成果公布及备案等工作。

  (4)根据“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由镇(区)“三旧”办编制改造方案,经镇(区)政府审查后向市“三旧”办申报有关材料(见附件2),市“三旧”办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并联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三旧”办发出批复文件。

  (5)由属地镇(区)组织开展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形,综合采用直接确权登记、报省完善历史用地征地手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6)经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后,由镇(区)提出土地公开交易申请,按规定程序通过网上公开交易确定改造主体,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7)确定改造主体后,由属地镇(区)政府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见附件5),由改造主体办理其他工程建设手续,并按

  -28-

  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待项目竣工后,办理公建配套设施(及安置房)的移交手续,再进行回迁、销售等。

  2.权属人自行改造的项目(基本流程图见附图1-2)

  (1)权属人向镇区“三旧”办申报改造项目,镇(区)“三旧”办初审后报镇(区)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无异议的纳入镇(区)年度实施计划,以《中山市××镇(××区)201×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表(第×批次)》形式由镇(区)“三旧”办向市“三旧”办申报有关材料(见附件1-2,涉及收购整合或作价入股的,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三旧”办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并联审查,并汇总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三旧”办发出批复文件。

  (2)根据市“三旧”办批复文件,各镇(区)政府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按照片区策划方案有关要求进行征求意见、公示、论证、报批等。根据经批准的片区策划方案,开展项目单元规划编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其中,位于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其他镇(区)“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由属地镇(区)组织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开展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示,报市规委会审议、报市政府审批,成果公布及备案等工作。

  -29-

  (3)根据“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由改造主体编制改造方案(需报省办理征收手续的除外),经镇(区)“三旧”办初审、报镇(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三旧”办申报有关材料(见附件2),市“三旧”办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并联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三旧”办发出批复文件。

  (4)改造主体凭改造方案批复文件,根据不同情形,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整合归宗、调整容积率等有关用地手续。

  (5)由属地镇(区)政府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见附件5),由改造主体办理其他工程建设手续,并按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待项目竣工后,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再进行回迁(如果有)、销售等。

  (二)非连片用地改造项目。非连片用地改造项目,参照连片用地改造项目流程实施。对不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相比省略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及项目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环节。

  (三)微改造项目。微改造项目由属地镇(区)政府参照政府主导改造项目组织开展基础数据前期调查及可行性前期研究后,确定改造范围,拟订改造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由镇(区)“三旧”办组织报镇(区)政府审定后实施。符合省“三旧”改造有关规定的项目,可纳入各镇(区)年度改造成效范围。

  -30-

  附图1-1开展前期调查等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片区策

  划方案及项目元规划

  单

  编

  制改造方案

  办

  理征收或者收回

  土

  地公开出让

  实施工程建设

  连片用地改造(政府主导改造)项目基本流程图镇(区)组织土地房屋权属、改确定改造初

  拟改造造意愿等前期调查及可行性研究

  范围红线

  方案

  纳入镇(区)公开征求意报市“三旧”报市政府市“三旧”年度实施计划

  见并修改

  办并联审查

  批准

  办批复

  镇(区)组市规划局组织编组织审查、征市规划局及镇区组提交市规报市政府批后

  成果织编制片制项目单元规划

  求意见、论证织规划方案公示

  委会审议

  批准

  公告

  备案

  区策划方案并报批

  镇区组织编制项报市规划局审镇区审查、征求意组织规划提交市规报市政批后成果目单元规划

  查

  见、论证等

  方案公示

  委会审议

  府批准

  公告

  备案

  镇(区)“三旧”报镇(区)政报市“三旧”报市政市“三旧”办编制改造方案

  府审查

  办并联审查

  府批准

  办批复

  开展拆迁根据不同情形,综合采用直接确权登记、报省完善历史用地征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国有土补偿安置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方式办理手续

  纳入年度镇(区)政府市国土局委托评报市土委公开出网上竞交易结缴纳出让金、签供地计划

  提出申请

  估、编制出让方案

  会审议

  让公告

  价交易

  果公布

  订合同、办证等

  镇(区)政府与改造办理规划、施工、环施工

  办理验移交配建公建设回迁、销售

  主体签订监管协议

  保、人防等相关手续

  建设

  收手续

  施(及安置房)

  或投产

  -31-

  附图1-2连片用地改造(权属人自行改造)项目基本流程图

  纳入年度

  实施计划

  向镇(区)“三旧”办申报项目(初步改造方案)

  镇(区)“三旧”办初审后报镇(区)政府

  公开征求意见

  纳入镇(区)年度实施计划

  报市“三旧”办并联审查

  报市政府批准

  市“三旧”办批复

  编制片区策

  划方案及项目单元规划

  编制改造方案

  办

  理用地手续

  镇(区)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并报批

  市规划局组织编制项目单元规划

  镇区组织编制项目单元规划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组织审查、征求意见、论证报市规划局审查

  市规划局及镇区

  组织规划方案公示

  镇区审查、征求意见、论证等

  报市“三旧”办并联审查

  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组织规划方案公示

  报市政府批准

  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批后

  公告

  报市政府批准

  市“三旧”办批复

  成果备案

  批后公告

  成果备案

  改造主体编制“三旧”改造方案

  经镇(区)“三旧”办初审后报镇(区)政府审查

  报市政府批准(需完善手续的报省办理征收手续)

  根据不同情形,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整合归宗、调整容积率、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等有关用地手续

  镇(区)政府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

  办理规划、施工、环保、人防等相关手续

  施工

  建设

  办理验收手续

  移交配建

  公建设施

  回迁(如果有)、销售或投产

  实

  施工程建设

  -32-

  附件1-1办理“三旧”改造用地标图建库

  报省入库审核材料清单

  一、镇(区)政府书面申请书。

  二、申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图斑表(附件1-1-1)。

  三、申报改造范围经镇(区)政府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

  四、申报改造范围的CAD图纸(标明红线范围)。

  -33-

  附件1-1-1“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图斑表

  入库情况:新增、界线调整、调整纳入2020年前改造计划

  权属单位名称

  用地面积

  其中国有面积

  其中集体面积

  其中农用地面积

  单位:平方米

  其中现土合法地用用地途

  面积

  镇区

  计划图斑编号

  改造年份

  改造座落单类型

  位名称

  土地拟改造规划土地用用途

  途

  纳入2020年后改造的原因

  备注

  -34-

  附件1-2办理“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审批

  所需材料清单

  一、镇(区)政府书面申请书。

  二、中山市××镇(××区)201×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表(第×批次)(附件1-2-1)。

  三、“三旧”改造项目情况(按项目顺序依次装订成册)

  1.“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1-2-2)。

  2.“三旧”改造用地情况表(附件1-2-3)。

  3.市城乡规划局“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审核表。

  4.申报改造地块的用地红线图(2份)及万分之一图。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镇区最新土规为准)。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2006年快鸟卫星影像图或2007年卫星影像图(由镇区政府盖章确认)。

  7.申报改造地块的实地照片(由镇区政府盖章确认)。

  8.土地使用权人(改造主体)信息资料(个人则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则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工商读档、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政府主导改造,未确定改造主体的无需提供。

  -35-

  附件1-2-1中山市××镇201×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表

  (第×批次)

  序号

  图斑编号

  项目名称

  改造用地面积(亩)

  改造方式

  备注

  注:改造方式填写连片用地改造(政府主导改造)、连片用地改造(权属人自行改造)、非连片用地改造(政府主导改造)、非连片用地改造(权属人自行改造)、村企合作的其中一种。

  -36-

  附件1-2-2中山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表(××项目)

  填报镇区:

  (盖章)

  标图建库图斑编号

  测量图纸编号

  (土地/房产)

  土地现状

  土地面积

  项目基本情况

  现有上盖建筑物

  是否领有房产证

  2007年6月前上盖建筑物基底占改造用地比例

  现用地单位

  改造前容积率

  涉及拆迁面积

  需完善用地手续面积

  拟改造项目

  拟改造主体

  项目是否已编制控规

  拟改拟改造用途/产业

  造是否需编项目单元情规划(或调整控规)

  况

  拟改造容积率

  项目简介:

  位置座落

  □

  建成,2007年6月前已有上盖

  □

  空地,建筑物拆除时间

  年

  上盖建筑物面积

  房产证号

  现状建筑物基底占改造用地比例

  土地现用途

  改造前年产值

  涉及拆迁户数

  其中“三地”面积

  改造类型

  计划改造年份

  是否纳入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控规用途

  是否符合控规

  拟投资额

  改造后建筑面积

  □旧城镇

  □旧村庄

  □旧厂房

  是否已纳入省厅“三旧”标图建库成果

  -37-

  附件1-2-3“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表(××项目)

  图斑编号

  项目

  名称

  地块

  序号

  3456合计:

  使用权人

  用地面积

  需完善历史用地面积

  土地利用现状

  所有权性质

  土地现用途

  变更

  时间

  单位:平方米

  征地补偿款兑现情况

  全部兑现

  部分兑未兑现

  现(%)

  对用地处理

  (处罚)情况

  已处罚

  未处罚

  备注

  注:图斑编号、项目名称要与附件1-2-1、附件1-2-2对应。

  -38-

  附件2“三旧”改造方案编制要点及审批指引

  改造方案是指导“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要件。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改造方案内容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改造地块的位置、面积、土地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方式、房屋产权情况等,需完善征收手续的说明具体范围、面积、用地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涉及的所有权人等。

  (二)规划情况:包括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单元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包括改造地块现用途情况,使用情况及年限,现有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年产值等情况。

  (四)协议补偿情况:包括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的-39-

  征地补偿情况、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违法用地处罚情况,或自行改造主体与土地原权属人达成的补偿或收购协议情况等。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包括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规划的建设要求、拟投入的改造资金、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情况。

  二、改造方案审批内容

  (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权属情况、供地方式、历史用地问题的处理等。

  (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使用功能、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单元规划)等要求。

  (三)上盖建筑物情况及建设年限等。

  (四)是否符合市的产业政策要求(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市城乡规划局一并审查)。

  (五)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六)其他。

  三、改造方案审批程序

  (一)政府主导改造项目(含连片及非连片用地改造)。由镇(区)“三旧”办编制改造方案,经镇(区)政府审查后向市“三旧”办申报有关材料,市“三旧”办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并联审核(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三旧”办发

  -40-

  出批复文件。

  (二)权属人自行改造项目(含连片及非连片用地改造)。1.不涉及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由改造主体编制改造方案,经镇(区)“三旧”办初审、报镇(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三旧”办申报有关材料,市“三旧”办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并联审核(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三旧”办发出批复文件。

  2.涉及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由镇(区)“三旧”办组织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按上述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涉及征地报批材料,由镇(区)政府组织、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

  四、改造方案审批材料清单

  (一)市国土资源局所需材料。1.镇(区)政府书面申请书,附改造方案(附件2-1)。

  2.“三旧”改造方案审批表(报市国土资源局)(附件2-2,附件2-4)。

  3.包含本项目的镇(区)年度实施计划批复书(复印件)。

  4.“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1-2-2)。

  5.市闲置办出具的闲置情况意见。

  6.申报改造地块的用地红线图(1份)及相邻宗地示意图、万分之一图。

  -41-

  7.土地使用权人(改造主体)信息资料(个人则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则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工商读档、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政府主导改造,未确定改造主体的无需提供。

  8.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已领取的必须提供)。

  9.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改造证明(若已抵押的必须提供)。

  (二)市城乡规划局所需材料。1.镇(区)政府书面申请书,附改造方案(附件2-1)。

  2.“三旧”改造方案审批表(报市城乡规划局)(附件2-3,附件2-4)。

  3.包含本项目的镇(区)年度实施计划批复书(复印件)。

  4.“三旧”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1-2-2)。

  5.申报改造地块的用地红线图及用地范围电子文件。

  6.该地块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单元规划)的法定图则。

  7.土地使用权人(改造主体)信息资料(个人则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则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工商读档、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政府主导改造,未确定改造主体的无需提供。

  8.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已领取的提供)。

  -42-

  附件2-1××(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镇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如下: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位置),总面积××公顷。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亩,为××镇××村委会所有,自××年××月由××(单位)使用(涉及不同单位、不同时间的分别列出)。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已经确权、登记。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中山市“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单元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现用途为××,为××(单位)自××年××月开始使用(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为×,年产值为×万元。其中已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亩。

  -43-

  四、协议补偿情况

  改造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单位)于××年××月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截止目前,该宗地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未引发任何纠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也无不同意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具体讲述处罚情况)。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安排,完善征收手续后,拟采用××方式供地,由××(单位)投入××万元资金自行改造(或政府组织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容积率为××,预计年产值将达到××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

  -44-

  附件2-2“三旧”改造方案审批表(报市国土资源局)

  编号:

  镇区:

  项目编号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意见:

  测量图纸编号

  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日期:

  “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附后。

  -45-

  附件2-3“三旧”改造方案审批表(报市城乡规划局)

  编号:

  镇区:

  项目编号

  测量图纸编号

  市城乡规划局审批意见:

  市城乡规划局(盖章):

  日期:

  “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附后。

  -46-

  附件2-4“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项目名称)

  填报单位:

  国有土地

  需完善历用地

  史用地面面积

  积

  建设未利用地

  用地

  集体土地

  建设未利用地

  用地

  是否已编制是否符合

  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三旧”

  “三旧”改规划或项目改造规划

  造年度计划

  单元规划

  单位:平方米

  图斑

  编号

  项目

  名称

  位置

  规划用途

  农用地

  农用地

  立项

  批文号

  小计

  其中:耕地

  小计

  其中:耕地

  注:图斑编号为标图建库成果编号。

  -47-

  附件3“三旧”改造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材料清单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确权需具备的资料,除土地登记需提交的普遍性资料,还需另外具备以下资料:

  1.确权申请;

  2.市“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包括“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证明1987年1月1日之前变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6.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用地报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市政府《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2.“三旧”改造方案申报表;

  3.市国土资源局意见;

  4.“一书三方案”;

  -48-

  5.征地听证材料;

  6.征地协议书(原件);

  7.征地预存款证明或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和收款收据;

  8.违法用地处理(处罚)结案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9.留用地安置的说明;

  10.劳动部门关于征地社保意见;

  11.市“三旧”办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变更前后对照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4.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15.用地红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6.勘测定界报告书;

  17.其他需要的材料

  其中,①若征地协议书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不需材料5、9和10;②若征地协议书于2004年5月1日后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的,不需材料9、10;③若没有征地协议书,需提交全部材料。

  二、难以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单个地块不超过3亩)的“三地”处理

  (一)属国有建设用地的,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不限土地用途)。

  -49-

  (二)不涉及农转用的征收,参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做法报省政府审批。

  (三)涉及农转用的征收,按批次由市政府安排农转用指标,占用耕地的需购买耕地补充指标,农转用手续报市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手续上报省政府审批。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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