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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7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党代会建言献策

  座谈会上,来自民盟市委会、民进市委会、农工党市委会、致公党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市工商联、市知联会(无党派人士代表)、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的代表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建言献策,并围绕加快建成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人才引进、民生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刘革安说,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仅站位高、思考深入,而且十分务实,报告起草组要逐条梳理、充分吸纳,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刘革安指出,张家界市第八次党代会是全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充分认识党代会报告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融合党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把握好报告的政治性、宏观性、引领性、精准性,使报告为全市工作发挥更好的指导性作用。

  刘革安希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继续充分发挥人才济济、联系广泛的优势,集中明智,积极为党代会建言献策。一如既往地在各自岗位上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弘扬主旋律,营造喜迎党代会、全力促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发挥党外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即将召开的第二次党代会,是全校党员师生,同时也是全校教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连日来,党代表们积极来稿,或抒发当选代表的欣喜,或积极建言献策,为学校未来发展提出殷切期望。

  医学院教授王小合表示,作为一线教师,有幸成为党代表,除了充满期

  待和鼓舞外,更多的是感到学校快速发展以及自身责任感与使命感的加大。期待本次党代会各位代表能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围绕文化强校及增强师生对校园文化的认同感,学校办学特色、人才培养特色,博士学位授予及一级学科点建设,加快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机制,激发各方面活力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为我校早日建成一流综合性大学绘好蓝图。

  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经理方文伟说,作为一名在校学习、工作了____年的师大人,此次能够参加党代会,内心无比激动,同时也倍感责任重大。作为后勤工作者,将努力用精细化、人性化的服务,让全校师生在校园里学习、工作、生活地更加温馨、更加幸福。未来五年,杭师人将逐步结束两地奔波的历史,在崭新的校园里开启新的征程,深信学校一定能够在办学、育人、服务社会等领域走得更稳、更快。

  政治与社会学院教师龚上华作为一名老杭师人,从____年加入杭师大已有了____年。他深情地说,在这15个年头里,自己逐渐成长为一名成熟稳重的教师,烙下了师大人的印记。而如今,有幸当选为党代表,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最近参与了学校各个层面关于未来发展目标与进程的展示,感到十分兴奋;期待学校在未来五年中,在凝练师大精神,凝聚师生员工上有较大动作,在转型发展上取得更好成绩。

  纪委办郑建林已经是第二次当选为党代表了,回顾五年来学校发展的成果,他感到十分振奋,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再次当选党代表,他感到无尚光荣。作为92年进校开始学习的他,对母校有着深厚的感情,也有无数的期望。郑建林期待新一届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能同心同德,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引领和保障学校向更高水平大学迈进;更期待通过党代会,进一步明确学校发展的主要任务,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引导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共同努力,展开各项工作新布局,实现学校跨越式发展。

  图书馆办公室主任王唯表示,作为党代表,近期参加了学校两委选举的三轮民主投票、党代会工作报告意见征求座谈会、仓前新校区建设进程介绍会等,深感各项工作都进行得十分严谨、务实,可见全校上下对本次党代会的重视。由此也感到了肩负的责任。她最期望的事是,未来五年,学校通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激活每位教工的工作热情与创造力,使大家振奋精神,真正把自己的命运与学校的发展联系起来。同时,通过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使广大师生的一言一行都能透出师大的精神气质,让大家从心底里为自己是一名杭师大人感到自豪。

  阿里巴巴商学院学生创业园党支部张文文说,三年多的大学生活让她感受到学校整体环境和硬件建设等方面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下沙校区惠风湖畔的垂柳、仓前校区风格各异的多媒体教室都曾经是她流连忘返的地方。即将毕业的她,感念学院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使她有机会参与了各类学科竞赛。对于学校的未来,她希望学校会让学生充满幸福感,在师资配备以及生源招收方面会有更大的提升,同时,提高学生党员参政议政的意识。她相信,未来的师大和师大人会更加优秀。

  集智聚力建言献策,同心合力共谋发展。__共产党湖南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将于今年11月在长沙召开。省委迎接党代会,谱写新篇章建言献策活动开展以来,省委老干部局迅速发出号召,全省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积极行动,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干部畅所欲言、群策群力,为省第十二次党代

  会胜利召开贡献智慧和力量。

  连日来,全省广大离退休干部积极响应,广泛参与。不少老干部走街串巷,进工厂、下农村座谈听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思考,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三湘老干部e家特推出我为党代会建言献策专栏,小编将精选老干部建议陆续刊登!

  1.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离退休干部邹根全:抓住长株潭区域优势,把全域旅游这块牌子叫响。跳马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有着很深的关公的忠文化、左公的廉文化和十八座明王陵的陵文化,同时还有长沙育英学校抗战儿童团、石燕地下支部、凤凰山抗日战壕和10多处__工农红军红一方面军战长沙时留下的驻地遗址的红色文化,要重点挖掘和开发这些旅游资源,用爱国主义和革命的传统理论去引导人、教育人和鼓舞人。

  2.常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沈文峰:湖南的旅游资源不少,红色的、绿色的、人文的,但缺乏科学策划和推介。除旅游业外,其他第三产业也比较簿弱,应在这方面加强,使湖南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使湖南名符其实在中部崛起。

  3.韶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彭楚乔:建议省委在部署推动今后五年奋斗目标、重大任务等过程中,加强对____思想和韶山党史系统研究的指导,以谋划部署纪念____同志诞辰130周年系列活动为契机,高位推动韶山干部学院、韶山党性教育基地、韶山市委党校等公办培训机构优势互补、串联成线,推动进一步保护和挖掘韶山红色资源,聚力打造省内外区域协同的优质红色教育阵地。

  4.邵阳市老干部:建议出台乡镇因地制宜抓乡村振兴的文件,充分发挥

  乡镇干部的工作自主性和创造性,改变由市、县一个调抓到底的工作方法局面;上级应多下基层深入调研指导,衡量工作要多了解群众的切身感受和舆论口碑,不单纯凭检查结果。

  5.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干部杨天解:建议一是要重视传统文化;二是要在传统的基础上创新,要有一流的技术、一流的创作;三是让老百姓喜欢符合我国国情的审美,不断打造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精品力作,苦练基本功,踏实学习,吸收外来的新技术、新观念,结合本土的文化实情,才能创作出优秀的代表国家先进文化、我省艺术特色的作品。文化传统不能丢,才能征服世界,在世界文化之林处于不败之地。

  6.省社科联原党组书记、副主席:我们认为,建设湖南省人文社会科学馆条件成熟,应加快启动。一是前期筹备工作扎实,论证充分,科学可行(相关材料省社科联已存档):二是文化强省建设迫切需要这样一个综合性的高层次平台:三是广大人文社科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四是省财政具备经济实力。

  7.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老同志:助推高校关工委在三全育人中的作用,发挥老年人的政治优势,三全育人能够较好满足老人老有所为的需求,学校育人格局和体系的重新建构,老年人上阵,开辟学校育人的新场所。

  8.常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党总支书记左宜斌:我囯60岁以上老人已近3亿。完善离退休老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是事关民生的大事,建议从加快构建老年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的执行力等方面进行联合协调,科学安排探索破解老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难题,确保老年人健康生活!

  9.郴州市安仁县离退休干部李勇才:迫切期盼省委省政府更加重视老年教育和老年体育工作。特别是要解决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的经费、场地、教室、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10.常德市人民中级法院原院长、离休干部张维民:建议扩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人口在增加,耕地因建设用地在减少,扩大基本农田建设势在必行。

篇二: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了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观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以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调动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级别工资。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关于浮动及固定工资的处理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公务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机关工人可适当高定岗位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六、关于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规定的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工资问题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在工资套改时,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工资套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关于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八、关于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九、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适当高定工资档次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档次或2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或薪级。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关于公务员又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十一、关于工资套改后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年度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限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中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四、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工资套改问题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五、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2级,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六、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关于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

  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九、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十、关于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关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十二、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问题

  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第二篇: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人发〔2006〕1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事部、省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国家、省里和市里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资纪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由省里统一研究处理,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

  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市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省里和市里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人事部、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工作人员按照本要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一至三)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折算出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实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工作人员在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

  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和在相同等级岗位的,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

  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省里将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式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暂按现行分类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适当高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

  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

  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二)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并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

  省里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人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帐薄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工资水平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

  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l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接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l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相同学历人员的见习期待遇执行。学徒期和熟练期满合格的定级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确定: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10级薪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l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10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其他有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具体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在县市区(不含本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晋升工资政策。对原已经按国家和省规定固定晋升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固定晋升了

  1档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固定晋升了2档及以上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相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可参加这次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其套改年限可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任职年限可按在岗聘用的时间计算。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予以记载。其未聘及缓签期待遇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高定了l档的,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原高定了2档及以上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受过降职处分的,按所聘岗

  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曾受过撤职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曾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按照低1-2级确定,具体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确定。现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接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较高岗位(职务)聘到较低岗位(职务),现仍执行较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其任职年限可将原任职务年限与现聘岗位(职务)年限合并计算。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人员以及飞行人员执行国家单独制定的工资标准。体育运动员仍执行国家制定的体育津贴奖金制度。

  (十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工资。

  (十三)2006年7月1日尚未转正仍实行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规定的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十四)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

  九、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

  施。

  十、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协调,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市直单位的报市人事厅审批,市州及其以下单位的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人[2006]18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06年11月27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资制度有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

  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任职年限,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的实施

  在国家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

  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的、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加强收入分配宏观管理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五、正常调整薪级工资。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至两级。

  八、相关政策研究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十二)受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套改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受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低定一至两级;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低定三级;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徒刑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被劳动教养过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两级;其他人员低定四级。上述人员如套改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水平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停职审查或正在被羁押、被拘役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或处罚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学徒、熟练)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二)任职年限的计算。

  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任职年限为11年。。。

  十、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二)地方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方案的审批,由各市州决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郯城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郯城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

  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1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

  (二)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绩效工资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政府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

  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下列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不合格的,不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

  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2级、5级、7级确定。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1级、4级、6级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

  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按有关规定报经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健全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在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指导下,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合理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违反收入分配政策在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基本工资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

  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5〕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十三)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十四)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按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八、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九、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县人事局、财政局审批。

  县直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实行聘用制等改革,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6】40号

  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4.津贴补贴。

  事业单性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

  法由国家另行制定。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三、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

  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

  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专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人员范围

  1.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中,下列人员可参加工资套改:(1)2006年7月1日在册的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正式工作人员;

  (2)2006年7月1日在册、200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继续工作且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的人员。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关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的规定,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所聘用的岗位,是指在规定的岗位数额内按管理权限正式聘用的岗位。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术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

  在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所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3.工人。

  工人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1.任职年限的计算。

  (1)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2)工作人员在相同

  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工资套改时,下列人员的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十级职员岗位任职年限(下同)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技术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2.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2)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按规定不计算工龄的年限,不计算为工作年限。(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5)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3.其他。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省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指导下,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进行调控,对绩效工资总量予以核定。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待遇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2.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的基础上,薪级工资可予高定。其中,到县直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在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两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后的待遇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学徒期一般为两年。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初中毕业生57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第二年初中毕业生59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60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1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20元。

  技校、职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实行一年的学徒期,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

  学徒期满合格的,可予转正,执行技术工5级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初中毕业生按1级确定;高中、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按2级确定;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按4级确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6级确定。

  2、新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的熟练期。熟练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初中毕业生57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

  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后的,执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初中毕业生按1级确定;高中、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按2级确定;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按4级确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6级确定。(三)其他新聘用人员的待遇问题

  其他新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六、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分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

  (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六)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七)未聘及缓签合同人员可按原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核发生活费。(八)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九)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高定一个薪级;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固定了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了两档工资的,可高定两个薪级。

  (十)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至今仍保持荣誉的;或由人事部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在这次套改工资时,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原高定了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了两档工资的,可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处分处罚的人员。在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薪级工资:

  受到降职的,低定一级;受到撤职处分的,低定两级;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级;

  受到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刑缓刑等处罚且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在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的基础上低定三级;

  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二)经批准被立案审查未作结论处理的人员,暂缓参加工资套改,待有结论后,按所聘用(任)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适当低定。(十三)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再按国家文件执行。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七、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1.本单位内岗位变动。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在工资套改时按原执行工资待遇所对应的岗位套改并按规定比例核发生活费的未聘及缓签合同人员,重新定岗后,自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工作单位变动

  在事业单位之间变动工作的,如岗位层次没有发生变化,工资不予变动;如岗位类别不变但岗位层次发生变化的,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

  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予变动;如岗位类别发生变化,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由机关、企业等单位进入事业单位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八、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九、其他

  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岗位(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机构规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务)、工龄等问题。

  十、组织实施

  各市须将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方案报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工作人员增加工资,需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有条件的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原则上可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增加工资所需资金,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篇三: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独树镇实验小学教师岗位设立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履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

  理制度,积极转换用人机制,创新管理体制,根据延边州委办

  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立管理实行意见(试行)

  告知》,结合本部门和核准岗位设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拟设岗位管理

  1)专业技术高档、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级别岗位之间

  构造比例控制目的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比例为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例为3:4:3;十级、十二级岗位之

  间比例为5:5。

  2)拟设岗位总量因聘任人员调出、退休、终结或解除合同

  等因素浮现岗位空缺影响工作时,根据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

  后,组织岗位聘请工作。

  3)设立三类岗位聘任,按照全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立工作

  文献汇编规定政策与程序组织实行。

  4)已设立暂时岗位,通过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渐消

  化解决。暂时岗位浮现空缺时,均不能递补。

  二、岗位聘任人员管理

  1)经核准三类岗位聘任人员,根据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原则,由单位与之订立聘任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任务。

  2)三类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与动态管理。考核工

  作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行。考核坚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与职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其内容重要是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毕年度工作目的任务或岗位合同关于商定等为根据。

  3)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成果作为聘

  期考核参照根据,聘期考核成果作为与否续聘根据。

  4)岗位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按岗位管

  理权限核准后可续聘;基本称职,予以一年观测期,观测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按管理权限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称职,应予底聘;不称职,予以低聘或辞退。

  5)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无相应级别岗

  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无空缺状况下;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符合

  岗位级别分类任职基本条件人员,可申请批准,设立特设岗位。

  三、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聘请(用)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请基本条件,重要依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拟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

  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请人员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注重能力,其内容涉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毕年度工作目

  的任务为重要根据。

  在符合条件教师中择优提出拟聘人选,报教诲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

  5、具备适应岗位规定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聘请条件

  六级以上岗位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限度,四级以上岗

  位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限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应具备副高档专业技术资格,学校按照上级教诲主管部门核定级别规定执行。

  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①、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

  格;②、符合上级规定岗位任职基本条件;③、具备中专以上

  学历;④、依照教师本人工作量、工作业绩、工作体现、师德

  师能、任中级年限和教龄等综合评估,无论年龄大小、无论中

  层领导还是普通教师,按贡献大小排序,拟聘相应工作岗位。

  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应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资

  格。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获得高档技师、技师技术级别资格;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获得高档工、中级工技术级别资格;

  (五)岗位聘任

  学校按照核准岗位设立方案,依照干部人事关于规定和管

  理权限,依照上级规定任职条件和本校方案,采用竞聘上岗、民主测评、业绩考核、学校申报、上级任命等方式进行按岗聘

  任,订立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四、专业技术岗位设立量化原则

  (一)、教龄

  1、教龄满一年加1分(教龄年数x1=教龄加分总数)

  2、工龄满一年加0.8分(工龄年数x0.8=工龄加分总数)

  3、校龄满一年加0.2分(校龄年数x0.2=校龄加分总数)

  (二)、荣誉

  1、荣誉分

  自任职(从教)以来,获得由人民政府颁发省、州、市级先进

  教师和同级各类先进教诲工作者荣誉称号,分别加4分、3分、2分。(可合计加分)

  自任职(从教)以来,获得由除人民政府外其她部门颁发省、州、市级荣誉称号,分别加3分、2分、1分;

  2、自任职(合校)以来年终工作目的考核被评为先进加2分。

  (不合计加分。)。

  3、学术分

  1)、教科研成果,按照国家、省、州、市级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同步获得各类奖励时,按各级别合计加分,同级别不合计加分。)

  2)、教诲教学经验论文,按照国家、省、州、市级分别加

  4分、3分、2分、1分;(同步获得各类奖励时,按各级别合计

  加分,同级别不合计加分。)。论文公开刊登者加2分。

  4、学科竞赛获奖先进指引教师,按照国家、省、州、市分别

  加分:

  一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二等奖分值0.8(0.8x4、0.8x3、0.8x2、0.8x1)

  三等奖分值0.6(0.6x4、0.6x3、0.6x2、0.6x1)

  先进奖分值0.4(0.4x4、0.4x3、0.4x2、0.4x1)

  (同步获得各类奖励时,按各级别合计加分,同级别不合计

  加分。)。

  (三)、获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按照国家、省、州、市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以证书

  为准);(同步获得各类奖励时,按各级别合计加分,同级别不

  合计加分。)。

  (四)、班主任

  1、现任班主任加5分。

  2、自任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满1年加1分(班主任年数

  x1=班主任加分);

  (五)、自任职以来,中层领导、会计任期满1年加2分(任

  职年数x2=加分)。

  (六)、高中初级职称任职满1年加1分(高中级职称任职年

  数x1=高中级职称任职加分)

  (七)、经学校批准或委派,公开课、教学基本功竞赛、演讲

  竞赛、教案评比、课件制作获奖,自任职以来,承担过州、市

  级活动分别加2分、1分(可合计加分)

  (八)、工作量,学时分:每节课1分,年度得分:(周学时

  数x0.5=年度得分)

  (九)、同等条件,以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准。

  (十)、五年内退休人员,结合本校详细状况,优先考虑。

  (十一)、扣分项目

  1、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扣5分

  2、无端、迟到、早退、脱岗每次扣1分

  3、不能准时完毕教诲教学任务扣5分

  4、没有完毕各项教诲教学记录(如政治、业务学习,听课记

  录,各种会议记录)扣3分

  5、备课、教案书写不合格者,年度扣5分

  6、年度事假或病假10天以上者扣5分

  7、不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不肯接受工作任务扣5分

  8、责任心不强,课堂教学混乱,学生反映差扣5分

  专业技术岗位设立实行方案教师签名表

  批准本方案教师

  不批准本方案教师

  1)本方案由单位---负责解释。

  2)本方案经核准,发之日起实行。

篇四: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2022年湖南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XX条)于X月X日由国务院XXX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XXX号),X月X日公布,自X月X日起施行。下面爱扬教育为大家带来全文内容,欢迎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XXX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X月X日国务院第XX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月X日起施行。

  总理XXXX月X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

  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X月X日起施行。

篇五: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2023年)湖南省湘潭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

  一、多选题(10题)1.关于1982年第五次机构改革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提到了体制问题,在体制上进行了一些调整

  B.裁并了很多机构,精简了人员

  C.重新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新的组织法中明确了国务院副职的设置是5—8人

  D.建立干部的离退休制度,打破了终身制

  2.2016年10月24—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

  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B.《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C.《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3.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要讲政治、()、讲规矩,不能搞假大空,不能随意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A.讲原则

  B.讲纪律

  C.平淡化

  4.邓小平党建理论对马列主义建党学说和毛泽东建党思想的丰富和发展表现在()。

  A.明确提出了新时期党的建设的目标

  B.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建设必须重视制度建设的思想

  C.明确提出了以反腐倡廉为重要内容的党风建设的思想

  D.明确提出了新时期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

  E.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的思想

  5.经济规律的类型包括()。

  A.几种社会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B.人们可以认识的经济规律

  C.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起作用的经济规律

  D.某种社会形态特有的经济规律

  6.十七届六中全会对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有()。

  A.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B.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C.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D.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7.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国家()。

  A.是统治阶级统治和压迫其他阶级的工具

  B.是社会分裂为阶级之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C.是统治阶级的政权机关

  D.必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包括()。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9.2017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下列关于其发展目标,说法正确的有()。

  A.高速铁路覆盖80%以上的城区常住人口200万以上的城市

  B.重要城市群核心城市间、核心城市与周边节点城市间实现1小时通达

  C.铁路、高速公路、民航运输机场基本覆盖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

  D.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10.处断的一罪包括()。

  A.结果加重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二、单选题(10题)

  11.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0.12毫米超薄电子触控玻璃日前成功下线,继0.15毫米之后,又一次创造了()工业化生产的世界最薄玻璃纪录。

  A.气浮技术

  B.浮法技术

  C.电控技术

  D.输气技术

  12.形象地说,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

  A.软骨病

  B.病

  C.毛病

  13.为了使教室内的学生避免接受外界环境的干扰,下列方法最有效的是()。

  A.教室周围种树

  B.将教室窗户打开

  C.每个同学带耳罩

  D.教室安装噪声监控

  14.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我们要坚持以()改革为主轴,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新突破,以此牵引和带动其他领域改革。

  A.经济体制

  B.社会体制

  C.政治体制

  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中国共产党领导

  B.人民民主专政

  C.改革开放

  D.和平发展

  16.美国著名知库美国企业研究所1月11日发表最新一期《中国全球投资跟踪》统计报告,认为中国2016年在全球投资约达175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0%,是2012年投资规模的(),创下了中国对外投资的历史纪录。

  A.两倍

  B.三倍

  C.四倍

  D.五倍

  17.2018年度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4月25日出炉。中华全国总工会表示,今年将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99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697个,表彰全国工人先锋号799个,其中首次单独列出获表彰比例的()占比超过四成。

  A.基层民警

  B.乡村教师

  C.产业工人

  D.科研人员

  18.()是第一个宪法宣传周。近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以()为主题,广泛开展2018年“宪法宣传周”活动。

  A.12月2日—8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B.12月9日—15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C.12月2日—8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

  D.12月9日—15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

  19.4日,2018两岸企业家峰会年会在()举行,本届年会以()为主题。

  A.福建福州“融合新举措,共享新商机”

  B.福建福州“两岸产业融合发展”

  C.福建厦门“融合新举措,共享新商机”

  D.福建厦门“两岸产业融合发展”

  20.2017年2月28日,由我国自主研发的()正式推出,这标志着我国自

  主可控的北斗卫星导航应用正式进入()定位时代。

  A.“米级快速定位北斗芯片”米级

  B.“亚米级快速定位北斗芯片”亚米级

  C.“分米级快速定位北斗芯片”分米级

  D.“厘米级快速定位北斗芯片”厘米级

  三、判断题(10题)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法律规范。()

  A.是

  B.否

  22.新时期最显著的成就是社会和谐。

  ()

  23.要想保持物价稳定,只要控制或减少货币发行量就可以了。()

  A.对

  B.错

  24.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A.是

  B.否

  25.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

  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26.资本积累和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关系是扩大再生产与资本积累无相互制约。()

  A.是

  B.否

  27.为避免市场失灵,政府运用各种手段来调节社会分配。保持社会稳定,是政府的市

  场监管职能。

  ()

  28.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制裁、补救和赔偿。

  (),29.向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任何机关发送的文件属于上行文.()A.是

  B.否

  30.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改革开放。()

  A.是

  B.否

  四、1.单项选择题(5题)31.某工商局招聘员工时,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女性。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

  A.平等就业权

  B.休息休假权

  C.取得报酬权

  D.安全卫生权

  32.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

  A.复议判决

  B.复议决定

  C.复议裁定

  D.复议仲裁

  33.中国古代哲人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是一种()。

  A.宿命论观点

  B.唯意志论观点

  C.机械唯物论观点

  D.朴素唯物论观点

  34.陈皮是药食同源的宝贵原料之一,其最显著的药效是化痰止咳、疏通心脑血管、降血压等。请问,陈皮是以哪种水果的表皮为原料的?()

  A.柚子

  B.橙子

  C.橘子

  D.桃子

  35.不得玩忽职守是公务员的().

  A.工作纪律

  B.政治纪律

  C.廉政纪律

  D.社会公德

  五、综合分析题(2题)36.

  根据2009年初发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2.98亿,较2007年增长41.9%;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首次超过了21.9%的全球平均水平。有人认

  为,当网民超过人口的10%时,互联网就将成为主流媒体。不管怎么说,今天的互联网已经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舆论场。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

  46~50题

  第

  46题()的广泛普及和大量应用,互联网正在成为公众交流信息、表达意见的自由的论坛,成为无所不在的民意的广场。

  37.根据材料回答下列各题,近年来.W村在村民收入不断提高的同时,开展了群众性的“一碑两谱五星”乡村文化创建

  活动。所谓“一碑”,即树立一座精神丰碑,主要收集本村先辈在革命战争时期的英雄事迹;“两谱”,即撰写时代风范谱、尊老爱幼谱,主要收录在乡村发展、家庭邻里关系中的先进典型;“五星”.即创评“读书、创业、诚信、法纪、勤俭”等五项星级文明户。村民们以极大热情参与了这一

  活动.讲身边事、树身边人、自评自荐、互评互荐,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表现为()。

  A.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

  B.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目标

  C.前者是内容,后者是形式

  D.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依赖

  六、单选题(0题)38.公文的密级按照程度由低到高排列依次为()。

  A.绝密、机密和秘密

  B.机密、绝密和秘密

  C.绝密、秘密和机密

  D.秘密、机密和绝密

  参考答案

  1.BCD

  2.BD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故本题答案选BD。

  3.AC

  4.ABCDE

  5.ACD

  6.ABCD【答案】ABCD。解析: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故本题答案选ABCD。

  7.ABD国家是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说明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彻底消灭而自行消亡。这是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C选项把国家简单的等同于某个

  统治阶级的政权机关,说法片面。

  8.ABC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故本题答案选ABCD。

  9.CD《“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规定,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部分地区和领域率先基本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高速铁路覆盖80%以上的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铁路、高速公路、民航运输机场基本覆盖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各种运输方式衔接更加紧密,重要城市群核心城市间、核心城市与周边节点城市间实现1—2小时通达。AB两项错误,CD两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CD。

  10.BCD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故本题答案是BCD。

  11.B

  12.A

  13.A声波在不断的反射过程中有能量的损耗。声波能量减弱,噪音分贝也就减小。教室周围种树则可以起到减弱声波能量,减小噪音分贝的作用。故本题答案选A。

  14.A

  15.A

  16.A

  17.C

  18.A

  19.C

  20.A2017年2月28日,由我国自主研发的“米级快速定位北斗芯片”正式推出,这标志着我国自主可控的北斗卫星导航应用正式进入米级定位时代。故本题答案选A。

  21.Y【答案】A。

  22.B十七大报告提出:“新时期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故选B。

  23.B注意此题是判断题。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和主要性手段的经济,但仅仅以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是有缺陷的,还需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故选B。

  24.Y

  25.A

  26.N【答案】B。解析:资本主义再生产主要是扩大再生产。就一般情形而论,单个资本增大是扩大再生产的前提,而单个资本增大的途径,有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且资本积聚是资本积累的结果,而资本积累则是资本积聚的手段或重要条件。也就是说资本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故本题判断错误。

  27.A题干体现的是调节社会分配职能。故选A。

  28.B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中不包括赔偿。除了制裁和补救外,强制是第三种方式。故选B。

  29.N

  向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任何机关发送的文件属于平行文.

  30.N【答案】B。解析: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故本题判断错误。

  31.A【解析】注意材料反映的信息,招聘中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女性,是一种在工作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侵犯的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而不是休息权、取得报酬权等。故选A。

  32.B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33.D

  34.C解析:陈皮为芸香科植物橘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成熟果皮。故选C。

  35.A解析:公务员的工作纪律主要包括:(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5)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在外事活动中不得从事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等。

  36.ABC博客、播客、维基等的广泛普及和大量应用,互联网正在成为公众交流信息、表达意见的自由的论坛,成为无所不在的民意的广场。

  37.D【答案】D。解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由两个文明的辩证关系决定的,它反映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互为条件.互为目的,互相促进的客观发展规律。故答案选D。

  38.D按涉及机密的程度,保密公文分为绝密件、机密件、秘密件三种。凡涉及党和国家核心机密,一旦泄漏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属于绝密公文;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秘密内容,一旦泄漏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属于机密公文;凡涉及党和国家一般秘密内容,一旦泄漏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一定损害的,属于秘密公文。故本题答案选D。

篇六: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湖南荣誉退休制度

  湖南荣誉退休制度是指湖南省对在职期间表现突出、取得重大成就的工作人员,在退休后给予一定荣誉待遇和特殊福利的制度。

  根据《湖南省荣誉退休职工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退休工作人员可以获得以下特殊待遇:

  1.荣誉称号:获得省级、市级或县级的表彰和荣誉称号,如“湖南省优秀退休职工”等。

  2.经济奖励:享受一次性经济奖励,具体金额根据个人表现和职级进行核定。

  3.养老金优惠:根据个人在职期间的表现,增加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4.值班津贴:具备一定技术职称的退休职工,可以参加相关科研、技术咨询等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值班津贴。

  5.经费支持:用于支持退休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学术活动和业务交流,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

  此外,湖南省还建立了退休职工思想教育体系和文化服务体系,为退休职工提供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活动,提高退休生活质量。

  总之,湖南荣誉退休制度是为了激励和表彰优秀工作人员,在

  他们退休后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特殊福利,旨在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整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篇七:湖南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经委,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贯彻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基层单位(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下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院、校、所务等,下同)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六条

  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担保,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厂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和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工招聘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

  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中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和结果要向职工公开。

  六、选举或更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经理)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八、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发展规

  划、经营方针目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投资事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招聘、职工奖惩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批准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听取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

  况,实施厂务公开的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组改制方案,企业兼并破产方案;

  重要的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或劳资协议草案。

  三、根据企业的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集体合同和劳资协议,实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

  五、选举或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从单位实际出发;参照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由分厂(子、分公司)或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40%以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集团公司一般为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职工代表之日起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和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二十条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10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00人,不少于25人。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或5年,与基层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人数较多、作业分散的单位,可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会议。

  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当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7天以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并广泛征求本选举单位职工意见。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不宜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下同)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议定,也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未获通过的议案,经修改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决策方案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单独确定议题、议案,分项审议,分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执行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

  四、办理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联席会议。其职责是:

  一、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修改职工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制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公司各级党政领导不得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层次建立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车间(分厂、子、分公司,下同)一级民主

  管理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由车间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

  班组民主管理,在本班组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通过民主管理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的形式进行,一般每月组织一次活动。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工人运动、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民主管理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的民主素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方案;

  三、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四、大会闭幕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宣传大会决议,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职工代表提案;

  五、提出参加平等协商谈判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六、组织专门委员会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九、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结合分段召开,依法行使各自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15日内应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

  第六章

  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依照《工会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和工会利益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或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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