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和意见(6篇)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和意见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下我国行政指导下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于各自独立、条块分割、互不联系的纷乱状态。其工作机制存在僵化滞后的弊端。导致其及时便利的化解纠纷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尤其是缺乏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的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
(一)“三位一体”的综合调处机制尚未建立
在一个固定区域内,由政府部门统领的各种调解组织的政府调解机构尚未建立,致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处于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状态。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种调解制度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统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综合大调处机制,从根本上实现加强组织、规范行为、提高效力。
(二)调解协议书不规范,致使调解的功能弱化。
由实践来看,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很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果;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大大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用和发展。人民调解协议尽管是当事人自愿、事实证据清楚也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协议,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只能借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倘若一方违反协议而不履行、遵守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重新寻求政府帮助或者去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并无他策。这不仅加重了政府和法院的压力,也严重削弱了调委会等调解机构的权威和声誉。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依然偏低
进入新世纪以来,民间纠纷的性质、类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将一大批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从而进一步优化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但是,现阶段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并不尽如人意。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思想观念陈旧、法律素质欠缺,调解手段单一、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仍然没有明显改变。此外,人民调解员身兼数职、年龄老化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从而也影响了调解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而调解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导致其不能从法律上对纠纷作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严重影响着依法调解的进行。
(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监督未落到实处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但由于未出台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加之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较重,因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司法审查无法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现行制度下,司法指导与行政指导处于并列地位,增加了司法审查的难度,加之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司法审查难以落到实处。
(五)人民调解经费拮据的问题依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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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7月司法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后,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正在令国各地逐步建立起来。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人民调解经费拮据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其一,财政保障的人民调解经费十分有限,与人民调解工作量不相称;其二,现在还未制定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导致经费管理较为混乱;其三,由于经费不多,所以有些地方仅发给所谓的专职调解员,这样一来,打击了其他调解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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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和意见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将围绕人民调解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通过协商或者调解,化解纠纷,达成互利互惠,和谐相处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自愿调解方式。
近年来,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扩大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工作力度,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调解法》。当前,全国使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行政等纠纷的案件比例不断攀升,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
1.优势
1)人民调解的成本低,效率高。人民调解主要靠自愿参与,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成本很低。同时,人民调解不需要像诉讼那样拖延很久时间,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强。人民调解员以身为当事人外人的中立立场,帮助双方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保障公民权利和重视其人格尊严。
3)人民调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人民调解依靠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还培养了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他们的合作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2.不足
1)缺乏专业性:由于人民调解员并非受过法学专业训练,他们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处理纠纷时可能依据经验和常识,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容易引发事情的失败,无法达到与其它方式相同的处理结果。
2)工作重复:过多的人民调解员也可能导致工作重复和涣散。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员是义务参与,这就意味着不同事件的调解者会不同,因此会对工作流程会有影响。
3)管理机制不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不规范,考核和培训不严谨,较难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比如一些人民调解抽调机制、惯例机制、统筹规划机制等在一些基层单位并没有建立起来,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数量缺乏保障。
三、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
1.加强人民调解大数据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其内容整体化、共享化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以更好的助推人民调解的健康发展。
2.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和考核力度。人民调解员需要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增加人民调解的效率。
3.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拔、考核和培训,完善人民调解机构的组织架构。
4.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宣传人民调解的工作优势,让市民、社会群众了解和认可人民调解,并鼓励更多的人群积极参与其中。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在现代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在继续发挥人民调解优势的同时,还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加以整改和改进,力求将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到极致,达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和意见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背景介绍
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可以减轻法律机构的负担,也可以缓解冲突双方的紧张情绪,而且还能让当事人自主解决问题,提高社会和谐程度。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有一定的历史和实践基础,在它的基础上,我们能够看到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现状描述
1.政策法规不完善。虽然一些地区制定了人民调解相关的地方法规,但是在全国层面,尚未有一部完整的立法,制度不够成熟,政策不够明确。
2.人才短缺。人民调解依赖于调解员来开展工作,但是现实中,缺乏具备专业背景、技能和经验的调解员。同时,由于往往是志愿者参与,其素质不全面,协调沟通能力不足,在实践中会出现解决问题不到位、客观性不强等问题。
3.辅助措施不足。人民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员的劝说和协商达成妥协解决矛盾的方式,但是在现实中,使用的辅助措施不够充分,调解经费缺乏,无法提供适宜的场所和设备。
4.调解效果难以衡量。目前没有很成熟的人民调解质量评估标准,难以衡量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和成果。
5.议事协商机构的作用逐渐减弱。随着政府机构职能的逐渐扩大,议事协商机构的功能逐渐丧失,职能界限变得不清晰,人民调解过程缺乏政府支持,从而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分析
1.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致使地方性调解制度不完备,导致不同地区的调解充分发挥不同。
2.人才短缺、调解员素质较为单一,无法为不同的纠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3.调解过程缺乏全面而规范的指导,机构缺乏规范,由于缺少评价标准,致使调解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衡量。
4.民间机构的发扬面临着松散、难协调,配套措施不足的问题,机构缺少统一管理,调解员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并且没有制定与实际上手练习相配的“工具包”。
5.社会意识不够成熟,公众缺乏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注和意识,也不愿意参与其中,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四、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提高调解规定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在全国范围内修订相关立法,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实践指南,以使各地的人民调解工作向更成熟、完全、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2.注重对人民调解员和培训的不断完善,制定调解员的集中培训计划,且参考的方向是针对各个矛盾和纠纷的实际情况,培养更加全面的调解员。
3.针对相关需要编制一套规范的操作流程、机构和评价标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升级。
4.人民调解机构的数量和分布越来越广,应该加强协调合作,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有必要制定有关水平的评价标准,以能够精准评价人民调解机构的质量和水平。
5.加强公民教育,营造互助合作的良好氛围,使公众更为关心人民调解工作和支持公开化的方向发展,并搭建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同时相当部分是人们对矛盾不理性地处理,应该加强推广对矛盾调解的宣传,帮助大众学习更高效和全面的解决方法,培养理性、法制和和谐的意识。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和意见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概状
滨河路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
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成为是街道的内设机构,在业务上受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领导,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如:禁毒、综合治理、反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解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没有做到专人专用。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2008年结合居委会调整,对全街道、居委会调委会进行了调整,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
(五)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即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也无调解员的徽标,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一)
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在社区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街道这一级。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
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构筑三级人民调解培训网络即:市司法局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区司法局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专职调解员。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的除调解主任及专职人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
(五)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滨河路司法所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和意见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
一、引言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复杂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并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不均
在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资金来源有限且分配不均。由于缺乏足够的财政拨款以及对待基层组织人员待遇不公等原因,导致一些地区或单位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面临困境。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政府应当增加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财政支持,为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2.加大对基层组织人员待遇和培训的关注力度,提高他们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3.推动社会各界的捐赠和支持,形成多方面合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水平。
三、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调解员队伍中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有些调解员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处理纠纷案件时难以胜任。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产生了一定影响。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2.建立调解员评价机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相应奖惩机制激励优秀调解员。
3.鼓励法律专家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四、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地方利益、官商勾结等原因,一些地区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普遍存在行政干预现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陷入滥用职权、不公平处理纠纷的困境。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行政干预现象。
2.建立独立、公正的监管机构,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行政官员进行相应处罚。
3.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有效维护。
五、互信度不高影响效果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存在一定互信难题。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往往导致效果不佳,并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冲突。
为改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人民调解的意识和积极性,培养大家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
2.加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加他们对调解结果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信任。
3.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各界展示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和成果,树立起公众对其工作效果的认可。
六、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不能忽视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通过加大财政支持、提升调解员素质、打击行政干预、增强互信度等措施的采取,我们可以逐步改善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推动其发展迈上新台阶。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和意见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对策
人民调解是指在纠纷解决中,由代表人民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人民调解具有速度快、费用低、维权效果好等特点,是社会保障与仲裁、诉讼相辅相成、各司其职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问题与亟待解决的困难,本文就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对应策略,以期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一、问题现状:
1.调解人员素质不高:人民调解需要调解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但现实情况下,调解员缺乏实践经验,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导致调解失败率高。
2.调解组织建设滞后: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没有完善,管理混乱,制度有待改善。
3.诉求难以落实:调解结果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合同才能达成协议,部分当事人存在不诚信问题,导致结果难以落实。
二、对策:
1.加强调解员培训: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基本法律知识、技能和以案制课等方面的素质。加大招聘力度,吸引有经验的人才、专业人士及能力较强的志愿者。
2.完善调解组织建设:应完善调解组织建设,提高组织效率,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调解组织的法制教育与推进司法公信力,加强组织的文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平台,保障组织高效运转。
3.提高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应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当事人自愿签署调解书,树立守信重义的法治意识和文化信仰,使人民调解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有效防范调解结果不被执行的情况。
三、解决问题的意义:
解决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加强人民调解的利用,尤其在传统诉讼难以解决的小额纠纷领域会有很大作用。这不仅可以化解矛盾,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也利于促进政府、社会组织和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发挥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此外,促进人民调解与法院、仲裁、行政调解等相互协调,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社会环境的和谐与稳定。
四、结语:
总体而言,人民调解虽然存在一些问题,难免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不舒适的体验,但随着相关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和进步,随着调解员的专业化和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可以逐渐走向更加成熟和专业化的轨道,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相信人民调解在未来的发展前景必将更加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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