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智迪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最新(6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05.24?

  【字

  号】川民规〔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此前印发的川民规〔2022〕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5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四章

  内部自治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登记成立。

  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参考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

  式,以协会、中心、社、站、队、组等作为名称,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类型分为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

  生活服务类: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事务类: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文体活动类: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登记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所在地县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社会组织,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登记为社会团体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领域+社会团体组织形式”组成;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

  “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组成。

  第八条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其成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对能持续开展活动,有负责人、相对固定的活动成员、基本组织架构和组织章程,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不能持续开展活动,或刚培育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会对其进行台账管理,指导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待其发展稳定后,纳入备案管理。

  第十条

  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二)有规范的名称: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备案,活动范围涵盖多个社区(村)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三)有一定规模且相对固定的活动人员:以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其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其工作人员(含兼职)一般不少于2名。

  (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为室外公共空间,鼓励将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或闲置国有、集体所有设施作为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场所。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有规范的章程。

  (七)有基本的账目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的程序为:

  (一)由发起人(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居(村)委会进行核实;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纳入备案管理,确定备案编号,建立备案台账;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录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模块,或定期抄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其备案内容有变更的,应及时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如不再开展活动,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活动所涉及社区(村)的“两委”和居民群众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对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或备案后长期不开展活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批

  评教育、要求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备案。

  第四章

  内部自治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

  第十五条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社区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资助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服务活动应当确保活动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设账户,不得开展募捐活动,不得开展经营性收费服务。

  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劳务费用,以及在社区(村)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中涉及的物资资金,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收取和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鼓励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职能设在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履行该款职责);

  (三)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登记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建立本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统计台账。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

  (二)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依法依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

  (二)对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会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村)党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指导辖区内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业务范围、活动场所、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

  惠。

  第三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未成年人保护、社区婴幼儿照护、社区康复、就业援助、体育健身、社区文化、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务,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为社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中心),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组织运作、活动经费、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设立支持社区发展的基金会,整合社会多元资源,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企业、基金会、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推动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发展有序、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促进信息共享、资源互助、优势互补。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和奖励,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3.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4.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篇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办理、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性质和职能,分别设立登记机关。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人员配置齐全,具有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设立和配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保护,保障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申请制度,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申请。

  第八条

  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组织章程;

  (三)社会组织的主要人员名单;

  (四)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五)社会组织提供的项目或服务的计划或方案;

  (六)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的不完整之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受理社会组织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进行登记,确保社会组织合法、合规运行;

  (二)维护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强化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登记撤销或注销。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和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定期报告自身运行情况和相关信息,并负责向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报送有关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和表现,及时进行评价。

  第四章

  违法处罚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活动或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涉嫌犯罪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事项,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机关进行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本条例旨在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为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信用评价,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本条例规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义务,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篇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附件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优抚服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害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1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家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

  第七条

  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业2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社会组织以及对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设立下列社会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住所。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筹备活动负责。发起人不得以拟设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本社会组织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与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相一致。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相一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经批准冠以上述字样的基金会,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社会组织应当将印章式样、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节

  社会团体的设立

  第十六条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设立,在本单位、本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十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5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设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设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在拟设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应当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并成为本社会团体的会员。

  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会员,应当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凭证;

  (四)住所证明;

  (五)会员名单;

  (六)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章程草案、第六项规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须经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注册资金数额、来源;

  (四)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及其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八)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要求;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规定;

  (十一)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报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设立全国性或者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向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的社会团体,与该登记管理机关已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五)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三节

  基金会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设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应当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主要业务范围,且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凭证;

  (四)住所证明;

  (五)发起人、理事、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基金会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章程应当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额;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和监事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及其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八)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要求;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规定;

  (十二)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报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依法标注慈善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理事;

  (五)注册资金。

  基金会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节

  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服务机构,由与其业务主管单位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应当在有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得11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登记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凭证;

  (四)住所证明;

  (五)发起人、理事、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额、来源;

  (四)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和监事的职责、任职条件、12任期及其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七)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要求;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规定;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报经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理事;

  (五)注册资金。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登记事13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或者登记,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

  第五节

  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清税证明等,办14理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决定,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废。

  第三十九条

  法人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15事和监事选举办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社会团体保存,并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同一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为3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16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负责人、理事的产生、罢免;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活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

  (四)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分立、合并、终止。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应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或者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1情况。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获取报酬。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应为内地居民。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社会服务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可以通过聘任产生。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

  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其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基金会可以依据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依据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依托场所提供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可以依据其服务需要,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按场所分布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代表该社会组织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的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组织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章

  活动准则

  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

  社会组织的财产,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或者理事中分配。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应当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1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捐赠、资助。

  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领导关系。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理事、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十七条

  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第五十八条

  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十九条

  社会组织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2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章程;

  (二)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三)对社会组织表彰、处罚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按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会组织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21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资格。

  第六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组织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进入社会组织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查询被调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者被调查基金会的金融账户。

  22拟采取前款第五项规定措施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中,查询被调查基金会的金融账户,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七)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督促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的管理部门,23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相应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监管职责。

  外交、公安、价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按职能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制度和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等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有关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并与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共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

  第七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第七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同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发起人以拟设立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24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七十五条

  社会组织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活动,非法从事或者非法资助宗教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并将该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十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予以警告或者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关于负责人任职条件的规定;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五)未按照规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核准手续;

  (六)基金会年末净资产总额低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

  (七)未使用规范的名称开展活动;

  25(八)理事、监事违反本条例规定领取报酬;

  (九)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其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十)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财产;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十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社会组织连续2年或者5年内累计3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连续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不依法进行清算,或者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6第七十八条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包括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副理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7

篇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旨在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社会组织的定义和种类

  社会组织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自愿、非营利性质的个人、组织依法成立的、以公益为宗旨、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分为法人和非法人。

  二、社会组织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是国家规范社会组织活动的必要保障,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说,社会组织登记的目的和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帮助国家和社会了解组织的身份和基本情况,规范组织的管理和活动。

  (2)为组织制定合法合规的工作计划提供保障。

  (3)为组织的法定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和维护。

  (4)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服务提供。

  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程序

  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告、备案等环节:

  (1)申请

  社会组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向负责管理社会组织登记事务的单位申请登记。

  (2)审批

  申请经受理后,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则登记成功,否则需重新审核或申请。

  (3)公告

  登记成功的社会组织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并且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也需要进行相应地公告。

  (4)备案

  登记成功的社会组织需要将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并定期更新备案记录。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职责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职责主要由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政府机构和管理者担负,其职责包括:

  (1)政府机构负责审核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并定期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需要对社会组织的公开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2)管理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办理社会组织的登记手续,并对组织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五、社会组织注销和变更的管理

  社会组织注销和变更是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常规事务,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具体来说:

  (1)组织注销需要退出社会组织登记清册,经审核合格后才算正式注销。

  (2)组织变更需要经过相关单位的批准,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手续的订正。

  六、社会组织状态、核准等事项的管理

  社会组织状态的变化、财务管理、核准等事项,也是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管理人员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做好组织活动的管理和维护。

  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监督和违法处理措施

  为了保证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须存在相应的监督机制。同时,对于违法行为,也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和处理。

  结语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将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体系,也将促进社会组织活动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管理人员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认真办理好组织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全面提高社会组织活动的水平和质量。

篇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作的通知?号:

  中办发[1999]34号颁布?期:1999-11-01执??期:1999-11-01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各?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民团体:

  改?开放以来,我国各类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涉及社会?活的诸多??,已成为对我国政治、经济、?化等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作,近?年采取了?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前,我国社会团体经过前?阶段的清理整顿,总数为16.5万多个,虽然数量?1996年的20多万个有所减少,但质量有所提?;民办?企业单位开始纳?法制化管理轨道。从总体上看,我国民间组织发展是健康的,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主义精神?明和物质?明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泛的积极作?。

  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作仍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和部门的领导对民间组织管理?作没有引起?够重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政管理?量严重不?,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各类民间组织结构不够合理。民间组织的?律机制尚未普遍建?,?章可循、有章不循,甚?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民间组织中尚未普遍建?党的组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段时间,?出现了?些新情况,暴露出?些新问题:--西?敌对势?利?民间组织同我进?“合法”?争。他们往往以民间组织的?份出现,以学术研究或慈善捐赠为掩护,以资助、合作为?段,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1998年9?以来,受境外敌对势?的操纵,国内?些敌对分?有组织、有预谋地公然成?“中国发展联合会”等?批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的的民间组织,制定并实施反动的政治纲领,宣称要上台、要执政,?焰?分嚣张。--?法民间组织增多,活动猖獗。1999年上半年,仅北京市就发现?法民间组织35个,?1998年同期增长23%.这些?法民间组织活动隐蔽,有很?的破坏性。有的在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领域进?破坏活动;有的利?我国改?过程中尚待解决的敏感问题,策划成?“下岗??协会”、“退伍军?协会”、“打?者协会”等组织,企图制造事端;有的采取境外注册、境内活动的?式与我?争。?些?法民间组织有相当复杂的国际背景。--?功组织泛滥。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功类社会团体就达1760多个,涉及近百个?功功法;?些?打着?功健?的幌?搞愚昧迷信、诈骗钱财,甚?进?反政府、反?类、反科学的活动。“法轮?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就是?个突出的例?。--外国?在华和港澳台??在内地擅?设?民间组织。不少地?出现了外国?和港澳台??设?的联合会、基?会、俱乐部、同盟会以及境外民间组织的分会。这些组织不仅在当地异常活跃,有的还跨地区发展会员,从事?法活动,对我国进?渗透、破坏。

  为了进?步加强我国民间组织的管理?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

  ?、统?思想,提?全党对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作重?意义的认识

  民间组织管理、引导得好,其积极作?就会得到充分发挥;反之,则会带来消极甚?破坏作?。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的?五?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略的重要内容,是摆在我们?前的?项紧迫?艰巨的任务。对待民间组织,不能??追求数量,重要的是看质量,看它能否发挥积极的社会作?。这就迫切需要对其加强引导和管理。今后,我国民间组织管理?作的重?要放在提?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上,监督管理?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当前,要注意抓好打击敌对?法民间组织的?作。那些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的的?法组织对我国社会政治稳定构成了重?隐患,危害极?。同他们的?争;是严肃的政治?争,关系到党的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成败,关系到?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充分认识这??争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时刻警惕国内外敌对势?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防微杜渐,堵塞漏洞,全?维护好社会政治稳定,决不能掉以轻?。对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作,要实?领导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提?认识,齐抓共管,确保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进?步加?管理?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单位管理?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中明确规定,对民间组织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管理体制是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作的核?内容,必须切实予以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民间组织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登记审批?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为。在上述哪个??出了问题,除视情节追究民间组织负责?的责任外,还要根据职责分?,分别追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领导的责任。要严格把好登记审批关,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坚持登记标准,严格按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续。各级党政领导?部要讲政治,不能徇私情,?预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作。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明确规定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外,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依法由民政部门统?登记,其他任何部门?权登记、颁发证书。?论哪个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都要追究其负责?的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批准成?的内部团体,不得在社会上活动。对社会团体清理整顿?作要继续抓紧抓细,要对社会团体

  设?的分?机构、代表机构进?全?清理,社会团体不得设?地域性的分?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设??功功法类、特定群体(退伍军?、下岗待业?员、打?者等)类、宗族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民间组织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组织。通过登记?段,对民间组织的结构和总量进?有效调控,确保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前,要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量以适应民间组织管理?作的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要予以?够重视。在机构改?中,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量,根据?作任务和性质核定编制,选派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部充实民间组织管理队伍,做到有职能、有岗位、有专?,切实履?管理职责。要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尤其要保证办案经费。

  三、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抓紧研究起草规范外国?在华和港澳台??在内地设?民间组织的法规,?争早?发布实施;尽快修订《基?会管理办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实施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或制定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事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票据、??、?资和员?社会保障等规章,确保民间组织管理?作有法可依。

  四、强化民间组织的?律机制,提?我国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

  民间组织要建?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实?严格的章程审核制度,监督民间组织按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建?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严禁民间组织之间建?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和组织?络系统。要责令内部制度不健全的民间组织进?整改;对违反章程、损害会员利益、违法违纪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从?帮助和督促民间组织进??我约束、?我管理。

  五、规范民间组织涉外交往活动

  民间组织在涉外交往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担任实职性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需吸收少量境外??为个?会员或担任名誉性职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党员、?部如确需以个??份应邀加?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民间组织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确因?作需要在境外设?代表机构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内地民间组织与?港民间组织交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处理内地与?港民间交往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9号)执?。

  六、严厉打击?法民间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及时查处和打击?法民间组织,是?项?分敏感的?作,既要坚决果断,?要注意政策。对未经登记擅?以民间组织名义进?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间组织继续以民间组织名义进?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为,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那些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敌对?法民间组织,要重点进?打击。打击敌对?法民间组织的破坏活动,要依法从严从快,?争消除在萌芽阶段。对组织、策划破坏活动的?要分?和??,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法民间组织提供?持、资助和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法民间组织的查处,要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整体打击优势。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民间组织正确的政治?向

  民间组织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仅要把民间组织的发展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个重要?段和内容,?且要将民间组织管理?作作为党和政府的?项重要?作提到议事?程,全?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领导同志要亲?抓,经常听取民政部门的?作汇报,掌握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动态,及时研究、解决?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重视和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各级党委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中党组织建设?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民间组织中的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针政策在民间组织中贯彻执?,保证民间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精神。民间组织(特定组织除外)常设机构专职?作?员和长期兼职?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以上的,2000年6?30?以前都必须建?起党的组织。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作,教育民间组织内的党员?觉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针和政策,在重?原则问题上要?场坚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和基层党组织的战?堡垒作?。

  各省、?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1999.1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03

篇六: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保障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便利、效率。

  第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属性和功能进行登记分类。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五条

  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定条件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具备组织者和成员之间的自愿、平等关系。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的基本条件是:组织具备符合社会组织属性和功能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人员、学术或实践成果等。

  第七条

  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的材料包括:组织申请书、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情况说明材料。

  第八条

  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九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登记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一律予以登记,不得因社会组织的主张、宗教信仰、区域性特点等理由歧视、差别对待。

  第三章

  公示和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对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组织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四章

  法定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示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保障社会组织登记透明度。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便利程度。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社会制度的变迁一直是不可避免的。每当社会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时,人们就会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和制度。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就是法律。

  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规范制度,它约束和引导着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它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犯罪和刑法方面,而且在经济、政治、教育和文化等多个领域都有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益和利益,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法律的适用性和强制性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人的认知和观念是多样化的。因此,一部法律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和人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对法律的约束不服从,从而导致法律的无法执行。

  其次,法律的维护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一些社会不稳定的地区,法律的执行往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甚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这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惩罚,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此外,法律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相对滞后。随着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而现有的法律往往无法适应这些变化。例如,数字犯罪、网络侵权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都是现有法律无法有效应对的挑战。

  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和创新法律制度。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加强法律的社会化和普法工作。只有人们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

  其次,我们应当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同时,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执行法律。

  此外,我们还应加强法律的创新和改革。在社会快速发展和变革的过程中,我们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以适应新的改变和需求。同时,要加强跨领域和跨部门的协作,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确保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核心和保障,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然而,法律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以及加强法律的创新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有效,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推荐访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组织 社会 登记管理条例

热门文章

2024年浅谈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困难及对策

民主政治是实施权力监督的环境条件,而民主政治的精髓就是通过有效的权力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政治文明国家,就要从严治党,就要加强党内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领导干

政治机关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改进(4篇)

政治机关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改进

2024公安民警职务晋升(3篇)

公安民警职务晋升

2024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会议记录(5篇)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会议记录

2024年度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网络舆情风险防范工作部分思考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思潮、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在网络上交织碰撞,所形成的“网络话语”逐渐成为重要的舆情力量,使当前的社会舆论环境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以“两微一端”为

小学思政课实施方案小学思政课实施方案(完整)

随着国家对素质教育要求的不断加强,小学思政课在课程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是实现全面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学思政课是指以道德素养、宪法法律、人生观价值观、民族精神、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健康等为核心,

基督教为亡者祈祷经文6篇【完整版】

基督教为亡者祈祷经文(诗班唱诗歌,等候开会)主持人:基督徒()荣归天家追思礼拜现在开始。主持人:全体肃立、默哀(信徒祷告不超一分钟为好)……默哀毕。主持人:

那些借调人到底怎么留下来?(2024年)

上级单位之所以要“借调”,恰恰说明这个单位缺人,特别是缺能做事、会做事的人,这就意味着有打破“借而不调”僵局的希望,从而名正言顺一直留下来。下面我结合身边朋友的真实故事说说怎么“调”。方案一:保持耐心

共青团xx市委“喜迎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启动仪式主持词(全文完整)

文章详情共青团xx市委喜迎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启动仪式主持词尊敬的领导、全体青年朋友们: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之际,共青团中央决定,围绕迎接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

2023最新烈士陵园闹鬼鬼把孩子追到烈士陵园(五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

意识形态方面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4篇)

意识形态方面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

学校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为切实做好党的二十大期间我校维稳安保工作,及时高效贯彻执行中央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委统一部署要求,各单位要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凝聚共识、主动担当、攻坚克难,狠抓校园维稳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